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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О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張國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二四О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八三0號),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二三六號移請併辦,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乙○○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聯式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柒張、商店存根聯柒張上,偽造「己○○」署押各柒枚;及二聯式信用卡簽帳單商店自存聯、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各壹張上,偽造甲○○德文「Char Aznable」署押各壹枚,均沒收。

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七日凌晨一時三十分,在台北市大同區○○○路一二八號「蘇建星婦產科」內,與前往看病之己○○談論病房時,利用蕭女不注意之際,趁機竊取己○○放置病床上之手提袋,得手後取走袋內蕭女之健保卡、中國信託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匯通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各一張,再將手提袋及袋內之新台幣(以下同)二百元棄置於二樓走廊。乙○○旋基於偽造文書及詐欺之概括犯意,於同日凌晨一時五十二分至二時四十三分許,在台北市○○路○段一三八號京華城百貨公司二樓「真愛密碼」金飾專櫃及地下二樓屈臣氏商店,連續冒充真正持卡人己○○,持前開匯通銀行信用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購買金飾,並在具有私文書性質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己○○」署押,並將上開信用卡簽帳單持交店員行使,致店員誤信係真正持卡人消費,因此陷於錯誤,而交付乙○○所選購之金飾及日用品(詳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列),足以生損害於真正持卡人己○○、前述商家及發卡銀行。嗣於同日凌晨二時五十二分,乙○○於前述屈臣氏專櫃內欲再度冒名盜刷時,為店員丁○○察覺有異,通知銀行核對身分資料確認有異,始報警當場查獲,並當場扣得該二張竊得之信用卡、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健保卡及盜刷所得之金飾及日用品。

二、乙○○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九日二十時許,在臺北市○○區○○路一七二號小統一牛排館內拾獲甲○○所遺失之誠泰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予以侵占入己,並承前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於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十二時四十五分許,在高雄市○○○路三一二號葛洛莉美容沙龍店,持上開拾獲之信用卡,冒充真正持卡人甲○○之身分,刷卡消費,並在具有私文書性質之信用卡簽帳單上偽簽甲○○之德文「CharAznable」署押一枚,並將上開信用卡簽帳單持交店員行使,致店員誤信係真正持卡人消費,因此陷於錯誤,而為乙○○做腳部筋絡按摩,足以生損害於真正持卡人甲○○、前述商家及發卡銀行,俟經誠泰銀行發覺,旋報警到現場查獲,並扣得該拾獲之信用卡一張。

二、案經台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前揭事實業經被告乙○○於警訊、偵、審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被害人己○○、丙○○(真愛密碼總管理處會計)、丁○○(屈臣氏商店副理)、甲○○、戊○○(葛洛莉美容沙龍店店長)指述情節相符,復有被害人己○○取回被盜匯通銀行信用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第一商業銀行金融卡、健保卡之贓物領據、被害人丙○○取回金飾之贓物領據、被害人丁○○取回日用品之贓物領據各一紙、查扣之誠泰銀行信用卡一張、被告偽造「己○○」署押之信用卡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七張、被告偽造甲○○德文「Char Aznable」署押之信用卡簽帳單商店自存聯、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各一張、匯通銀行函(91)匯通卡受字第0三四號附交易明細表及簽帳單、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函(91)聯卡會計字第三八九號函附交易明細表及簽帳單,各一份在卷可參,本件事証明確,被告犯行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簽帳單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中心與收單銀行及特約商店間,就持卡人消費事項,彼此間供作收單、憑據及核發消費金額之依憑,且係持卡人表示確有在簽帳單所載之特約商店、消費項目及金額等消費之事實,應係私文書之性質。查被告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竊取己○○所有之信用卡等物,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竊盜罪,又其持竊得之信用卡,冒稱為真正持卡人,並在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己○○署押後持以交付店員,而詐取財物,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其先後七次之詐欺取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甲○○遺失之信用卡侵占入己,核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又其持侵占所得之信用卡,冒稱為真正持卡人,並在簽帳單上偽造被害人甲○○之德文「Char Aznable」署押後,持以交付店員,而詐取接受按摩服務,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在簽帳單上偽造署押行為,係偽造私文書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竊取己○○信用卡之目的在於冒刷信用卡以詐得財物,其所犯竊盜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又被告侵占甲○○遺失之信用卡,其目的在於冒刷信用卡以詐欺得利,其所犯侵占遺失物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得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此部份與本案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加以併辦。被告先後八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就附表編號五之行使偽造文書犯行,與編號一至四之行使偽造文書犯行雖間隔八個月之久,然查其因離婚後生活頓成問題,生活費、醫藥費均無著落,其一有機會竊取或拾獲信用卡,就想盜刷使用,是其行使偽造文書顯是基於概括犯意,並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智識程度、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均坦承犯行並表悔悟,及詐欺所得之物均經被害人取回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在信用卡二聯式簽帳單持卡人存根聯七張、商店存根聯七張上偽造「己○○」署押各七枚;及被告在二聯式信用卡簽帳單商店自存聯、聯合信用卡中心存查聯各一張上,偽造甲○○德文「Char Aznable」署押各一枚,均係偽造之署押,雖部分未扣案,惟無證據證明其已滅失,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七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張 國 棟

書記官 陳 雅 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卡銀行及真│使  用│使  用│購  買│金   額 │偽    造│備  註│
│號│真持卡人    │時  間│地  點│物  品│(新臺幣)│署    押│      │
├─┼──────┼───┼───┼───┼────┼────┼───┤
│1│中國信託商業│年2│台北市│金項鍊│42429元 │簽帳單上│      │
│  │銀行(卡號45│月7日│京華城│、戒指│46127元 │偽簽「蕭│      │
│  │000000000000│1時│公司真│、手鍊│46127元 │綉芍」署│      │
│  │84)        │分至2│密碼專│、腳鍊│34449元 │押      │      │
│  │己○○      │時分│櫃    │      │        │        │      │
│  │            │      │      │      │共四筆  │        │      │
├─┼──────┼───┼───┼───┼────┼────┼───┤
│2│同右        │同右日│同右地│日用品│ 3865元 │簽帳單上│      │
│  │            │2時│下二樓│      │        │偽簽「蕭│      │
│  │            │分    │屈臣氏│      │        │綉芍」署│      │
│  │            │      │專櫃  │      │        │押      │      │
├─┼──────┼───┼───┼───┼────┼────┼───┤
│3│滙通商業銀行│同右日│同編號│同編號│42429元 │簽帳單上│      │
│  │(卡號540842│1時│1    │1    │        │偽簽「蕭│      │
│  │0000000000)│分    │      │      │        │綉芍」署│      │
│  │己○○      │      │      │      │        │押      │      │
├─┼──────┼───┼───┼───┼────┼────┼───┤
│4│滙通商業銀行│同右日│同編號│同編號│ 1094元 │簽帳單上│      │
│  │(卡號540842│2時52│2    │2    │        │偽簽「蕭│      │
│  │0000000000)│分    │      │      │        │綉芍」署│      │
│  │己○○      │      │      │      │        │押      │      │
├─┼──────┼───┼───┼───┼────┼────┼───┤
│5│    誠泰銀行│91年10│高雄興│按摩經│21000元 │簽帳單上│      │
│  │(卡號457977│月20日│中一路│絡療程│        │偽簽汪天│      │
│  │0000000000)│12時45│312號 │      │        │任之德文│      │
│  │甲○○      │分    │葛洛莉│      │        │「Char  │      │
│  │            │      │美容沙│      │        │Aznable」       │
│  │            │      │龍店  │      │        │署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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