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七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一年度簡字第四七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李志雄律師
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六九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科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