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四五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八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為不得易科罰金者,則不論所定執行有期徒刑之刑期多少,均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標準。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及犯竊盜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