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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О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陳章榮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О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三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陳 章 榮

書記官 嚴 慧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六一О號於民國 91 年 07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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