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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九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3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九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一年度執聲字

第一九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故買贓物、傷害、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台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就有期徒刑部分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三 日

法 官 高 愈 杰

書記官 蘇 彥 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四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六九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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