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31 日
- 法官姜麗香
- 被告宇○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1年度訴字第91號公 訴 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宇○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8245號、第8635號)及移送併案審理(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緝字第203 號、第212 號、88年度偵字第18491 號、87年度偵字第13822 號、第14524 號、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他字1044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宇○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有期徒刑肆年。於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共參拾張上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甲所示各編號名義人之簽名共壹拾玖枚、附表一乙編號一、二、四、五、七、九至一三所示名義人之簽名共壹拾枚、「曾滿等」簽名壹枚,以及扣案如附表二甲、乙、丙、丁所示之物(除附表二甲編號二一、附表二丁編號三三至三八、一五三所示之物外),均沒收。 事 實 一、㈠宇○為取得人頭身分證經變造後冒名申請護照,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概括犯意,先於85年11月28日假冒其弟黃振國之名義,向台北縣永和市戶政事務所謊稱身分證遺失而申請補辦黃振國名義貼有宇○照片之身分證1 張,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管理之正確性。另自85年間起,於中國時報及聯合報刊登借款廣告,以每次新台幣(下同)三萬元不等之金額貸款與不特定多數人,借款時除要求借貸人以身分證交付作為抵押外,並要求借貸人需長期借貸,以此方式取得附表一甲編號一至三所示名義人之身分證;或以每張人頭身分證三萬至五萬元之代價,由宇○親自收購或經由年籍資料不詳綽號「趙先生」、「溫小姐」、「邱小姐」之人提供而陸續取得附表一甲編號四至一九所示名義人之身分證後,先於台北市○○路200 巷17之3 號4 樓住處陸續將附表一甲所示之19張身分證以換貼照片之方式予以變造(照片提供者及所換貼之人如附表一甲所示),足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資料管理之正確性。之後宇○於86年1 月起至87年間,陸續持附表一甲所示之19張經變造之身分證,以及於不詳地點偽造如附表一甲編號一至一九所示之人名義之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含各該編號所示之人署押各1 枚)等不實資料,向中華民國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下稱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我國護照,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主管核發護照之公務員,誤認為係附表一甲各該編號所示之人本人欲請領中華民國護照,而將此不實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足生損害於附表一甲各該編號所示之人及入出境管理機關關於證照核發管理之正確性。宇○並於領得附表一甲編號三至編號六所示名義之護照後,在該4 本護照上分別偽造何益國、秦瑞隆、秦瑞宏、楊敬敏等4 人之簽名各1 枚後,宇○再持上開何益國名義之護照委託不知情之旅行社向中國大陸申請『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內含偽造何益國簽名1 枚,見附表二甲編號四①⑵)並持該護照出入境各1 次、以秦瑞隆名義之護照申請『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內含偽造秦瑞隆簽名1 枚,見附表二甲編號四①⑶)、『香港多次入境許可證』(內含秦瑞隆簽名1 枚,見附表二甲編號五④)各1 本,並持該護照出入境各11次、以秦瑞宏名義之護照申請『台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內含偽造秦瑞宏簽名1 枚,見附表二甲編號四①⑴)、『香港多次入境許可證』(內含偽造秦瑞宏簽名1 枚,見附表二甲編號五①)各1 本,並持該護照出入境各4 次、以楊敬敏名義之護照出入境各1 次,使中華民國海關人員將何益國、秦瑞隆、秦瑞宏、楊敬敏等人出入境之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物上所掌管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何益國、秦瑞隆、秦瑞宏、楊敬敏等人及中華民國海關對於入出境管理之正確性。 ㈡至87年11月間起,宇○為避免單純以借款抵押方式取得之身分證,如借款人將其借款抵押之身分證申報遺失,該身分證將有無法用以申辦護照之風險,復承前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概括之犯意,先在報紙刊登廣告表明提供貸款,如有人表明要借款,宇○即向該借款人要求需以身分證做抵押,並向借款人表示如嗣後無力清償,可用身分證以一張四萬元至五萬元不等之代價抵償債務,而借貸金額如不足出售身分證之價額,再補貼差額予該身分證出售人,而買斷身分證之同時會向該身分證出售人表明該身分證是要申辦中華民國護照供他人使用,出售人不得在10日至1 個月內申報身分證遺失,以免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在核發護照時察覺身分證有遺失情形而拒絕發給。宇○為確定身分證之真正與可用性(即是否為最新領得之版本),另會要求出售身分證之人交付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供核對,若出售者是男性,另需交付申請護照所需之退伍令正本,宇○以此方式購得附表一乙編號四至編號一三所示之人之身分證,或透過年籍資料不詳綽號『王憲成』之成年男子購入附表一乙編號二、三所示之人之身分證,或透過知情友人丙○○(原名江承書,另行判決)、亥○○(原名黃勝汎,業已判決確定)、庚○○(所涉偽造文書罪嫌,另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審理)等人向附表一乙編號一所示之人購買身分證。宇○再將購得之身分證,在其租屋處即台北市○○區○○路168 號及台北縣汐止市○○街60巷2 號5 樓等地,變造其上之照片為欲入境美加或紐澳地區之大陸人士照片(由大陸人蛇集團份子「李先生」提供),如該身分證於變造過程中有所損壞或已過於老舊,則由宇○依據該身分證上之資料,偽造一張貼有大陸人士照片之身分證,期間宇○先後將附表一乙編號一、三、四、五、八、九、一○、一一、一三所示之人之身分證予以變造,另並偽造如編號二、七、一二所示之人之身分證,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管理之正確性。完成前述偽造、變造之行為後,宇○復持附表一乙編號一、四、五、九、一○、一一、一三所示之變造身分證以及編號二、七、一二所示之偽造身分證,透過不知情之旅行社偽造附表一乙編號一、二、四、五、七、九至一三所示之人名義之之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含各該編號所示之人署押各1 枚),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申請我國護照(其中編號一○、一二因當場遭識破而未取得),再將該等不實之護照寄給在大陸地區之聯絡人「李先生」,轉交給大陸人士持之冒充台胞身分從大陸直接出境至國外,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主管核發護照之公務員,誤認為係附表一乙編號一、二、四、五、七、九、一一、一三所示之人本人欲請領中華民國護照,而將此不實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足生損害於入出境管理機關對於護照核發管理之正確性。而附表一乙編號三所示之變造身分證亦經宇○持以申請行動電話(手機號碼0000000000),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而附表一乙編號一、二、三、四、六、八、一二、一三所示之人,則於與宇○約定不得申請補領身分證之期間經過後,再向戶政事務所謊報遺(滅)失,而補領得新身分證,而共同使承辦之公務員將不實之遺失事項,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犯罪情形詳如附表一乙所示)。 二、㈠另宇○於85年起,復基於偽造、變造特種文書之概括犯意,或經透過不詳身分之「王憲成」購買來源不明之身分證正本,再將身分證上之照片變造為需用不實身分證之客戶之照片後,以每張一萬元至四萬元不等之價格出售,或接受年籍姓名不詳之人委託,或欲供自己使用等目的,分別於附表一丙所示之地點、方式變造如附表一丙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之特種文書(共計身分證6 張、汽車駕照1 張、退伍令4 張、國民兵役證書2 張、免役證明書1 張),並偽造如附表一丙編號八至編號一四所示之特種文書(共計身分證4 張 (含內政部印文共4 枚)、 出生證明2 張、死亡證明、法院刑事陳報狀、國際駕照各1 張、在職證明書及薪資表共11張),足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 ㈡自86年10月起,宇○與年籍資料不詳之「余磊」(又稱余教授,曾於宇○開設之鵬玉公司擔任總經理職務)基於偽造畢業證書之犯意聯絡,先由余磊藉應徵員工之際,陸續取得附表二乙編號一①、編號三①、編號四①,以及附表二丁編號一①、編號二①、編號四至一三所示名義人之畢業證書等真品影本或真品,提供與宇○當模型樣本,宇○並將前開畢業證書樣本送至高雄某印刷廠(廠名、地址不詳)印製各式空白畢業證書,並由余磊於報紙刊登廣告招攬客戶,以碩士畢業證書一張八萬元、學士畢業證書一張二萬五千元、專科畢業證書一張二萬五千元、育達商職畢業證書一張一萬五千元之代價出售偽造之畢業證書,余磊接洽買主後,即將該買主之資料交由宇○,宇○即於台北市○○路住處偽造畢業證書,其間共偽造附表二甲編號二○③、附表二乙編號三②(含高雄市政府教育印關防印文1 枚)、四②(含教育部關防印文1 枚)、五①、六①(共含教育部關防印文2 枚)所示等6 張畢業證書。同時,宇○亦附帶偽造附表二甲編號二○①所示之成績單(共計5 張)、附表二甲編號二○②⑴⑶所示之成績證明書(共計4 張)。宇○於89年起,復基於前揭概括犯意,改於台北縣汐止市○○路60巷5 樓租屋處,先以報紙刊登廣告之方式尋找需要購買畢業證書之買主,尋獲買主後,再將前揭印刷場所提供之空白畢業證書上填載姓名及個人資料,並以高中學位證書一張三萬元、專科學位證書一張四萬元,大學學位證書一張五萬元、研究所(含論文、中英文畢業證書、成績單)學位證書一張三十萬元左右之價格,出售偽造之畢業證書於所需要之買主,其中宇○於89年2 月至8 月間某日在台北市○○○路衣蝶百貨公司附近咖啡廳,丁○○(業已判決確定)以五萬元之代價囑託宇○幫其偽造該校藥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證書,宇○乃與丁○○共同基於偽造特種文書、印文之犯意聯絡,由宇○以丁○○所交付之台北醫學院學士學位證書作為樣本,依樣接續偽造該校關防及校長胡俊弘之簽名職章,之後再於其所偽造之丁○○該校藥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證書上偽造該校關防印文及校長胡俊弘簽名職章之印文,完成後將之交付丁○○,足生損害於該校對於學籍管理之正確性及校長胡俊弘之權益。另宇○復以「許秋月」之名義偽造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含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關防印文1 枚),足生損害於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對於學籍管理之正確性。 ㈢宇○另基於前開偽造印章、印文之概括犯意,於偽造賈西亞免役證明書半成品2 張上偽造如附表二甲編號七②③所示之印文(含公印文2 枚、私印文2 枚);於偽造之畢業證書半成品中偽造如附表二乙編號一②、二、三③、七至一七所示等印文(共含公印文1086枚、私印文377 枚)。另於附表甲編號二○②⑵所示之育達商職成績證明書半成品上偽造「徐巖斌」簽名1 枚,足生損害於他人。 ㈣宇○並利用某商號不詳之刻印店,為偽造畢業證書,將宇○於其所有之鵬玉公司應徵員工時所取得之各學校關防、大學校長簽名章及鋼印章為樣本,偽造關防印章共16枚(詳如附表二丙編號三②、④~⑨、⑪、⑫及編號一四①~⑦,內含公印6 枚、私印10枚)、學校鋼印章19個(附表二丙編號七①~⑫、㊻、編號一五②~⑤、⑦、⑨)、簽字章58顆(附表二丙編號六、編號一○)、簽名章6 枚(附表二丙編號九④、編號一一④)等;為偽造成績證明,偽刻國立台灣大學教務處研究所教務組成績專用章1 只(附表二丙編號九⑨);為偽造身分證,先後偽刻印章即身份證上選舉章6 枚(附表二丙編號九⑧、編號一一⑨)、中正紀念堂浮水印章及中正紀念堂圖像浮水印章戳各1 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⑩)、縣市政府鋼印章57個(附表二丙編號七⑬~㊸、附表二丙編號一五⑩~㉟)等共65枚;為偽造死亡證明書,偽刻公印即景美綜合醫院關防印章1 顆(見附表二丙編號三①),另偽刻醫師江文芳印章1 只(見附表二丙編號九⑨);為偽造退伍令,偽刻公印即關防印章2 顆(附表二丙編號三③、⑩),另偽刻印章即鋼印章5 個(附表二丙編號七㊹、㊺、㊼~㊾);為申請戶籍謄本,偽刻私章35枚(詳如附表二丙編號五);為偽造在職證明書,偽刻公司章3 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二③~⑤);為偽造診斷證明書,偽刻公印即關防印章2 顆(附表二丙編號一四⑪、⑱),另偽刻公司章1 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二⑥)、醫師陳榮元(○五○一)圓戳章、振興復健醫院心臟外科醫生萬偉明(六三二七)印章、韓韶華印章各1 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⑥);為偽造法院裁定書,先後偽刻公印即書記官黃○○職章(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⑥)、法官甲○○職章(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⑥)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關防印章(附表二丙編號一四⑮)共3 只;為偽造印鑑證明,先後偽刻公印即戶政事務所關防共7 只(附表二丙編號一四⑧、⑨、⑫~⑭、⑯、⑰),89年7 月間,又偽造公印即不詳戶政事務所主任柯素琴簽名職章1 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⑥);為偽造美金匯票,先後偽造英文隱形章共3 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⑦);為申辦良民證,於89年7 月間,偽刻台北市警察局長王進旺簽名章乙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⑥)、中華民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鋼印章1 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五⑧);為偽造存款證明,89年7 月間,偽刻銀行公司印章二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二①②);為偽造國際駕駛執照,偽刻中華民國交通部圓戳章及小圓戳章各1 只(附表二丙編號一一⑩)、中華民國交通部鋼印章上下各1 片(附表二丙編號一五⑥);另又基於不詳意圖,偽刻公印即經濟部關防1 枚(附表二丙編號一四⑩),另偽刻私章10枚(附表二丙編號一三)、經濟部工業局鋼印章上下各1 片(附表二丙編號一五①)、偽刻公司章8 顆(附表二丙編號四)、中正機場出入境章5 顆(附表二丙編號一)、中國大陸入境章1 顆(附表二丙編號一)、鵬翊企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1 只(附表二丙編號九⑨),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至87年9 月12日,宇○欲搭機出境至泰國,因受通緝而於出境查驗台前為警查獲,並於同年月13日經警持搜索票至宇○台北市○○路200 巷11弄17之3 號及台北市○○街66之7 號公司處,及89年9 月19日經刑事警察局員警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搜索票在台北縣汐止市○○路60巷2 號5 樓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 三、己○○(業已判決確定)於88年9 月間,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即透過知情之B○○(業已判決確定)之介紹,請丙○○設法捏造免役原因。丙○○應允後即約同己○○、B○○、宇○在台北市東區SOGO百貨公司附近一家泡沫紅茶店見面,並約定己○○應支付之代價為四十萬元,由丙○○商請其身體有缺陷表弟天○○(即黃琮徽,業已判決確定)先至台北市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下稱振興醫院)體檢取得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由宇○偽造該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並變造己○○身分證後,由天○○持偽造變造之證件至台中市子○○○總醫院(原國軍八○三醫院)辦理役男體格複檢,俾取得免役證明書,其中相關證件及印章、印文之偽造、變造均約定由宇○負責處理。談妥後,丙○○即商得天○○之同意,己○○、丙○○、宇○、B○○及天○○五人共同基於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捏造免役原因、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意聯絡,由天○○於同年11月29日至振興醫院體檢,取得載有「第一洞型心房中隔缺陷」之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後,由宇○偽造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乙只,然後再模仿偽造一紙載有相同內容之己○○診斷證明書,於該診斷證明書上蓋用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專用章,而偽造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之印文,足以生損害於振興醫院對於病歷資料管理之正確性。然後再將己○○之身分證正本上之照片換貼為天○○之照片,並變更地址為台中市○○區○○路34巷34號,而變造己○○身分證之特種文書,由天○○假冒己○○名義,持該變造之身分證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於89年2 月25日下午至台中市子○○○總醫院辦理役男體格複檢,而行使前開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及變造身分證,致該醫院承辦人員誤認「己○○」確罹有第一洞型心房中隔缺陷,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復於89年6 月中旬持向台中市政府申請核發免役證明書,亦致台中市政府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以為「己○○」具有免役原因而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上,並據而於同月14日核發己○○之免役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戶政機關、子○○○總醫院、台中市政府及國防部對於戶籍及兵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嗣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人員於89年8 月16日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丙○○在台北市○○區○○街44號2 樓住處搜索,扣得偽造之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乙只、己○○之免役證明書(已換貼回己○○本人照片,但尚待蓋鋼印)及天○○振興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乙紙,始查得上情。 四、宇○於87年12月29日擔任其友人楊敬敏(所犯偽造文書罪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執行中)向房東趙鴻奎承租台北市○○區○○路168 號房屋之連帶保證人時,竟在租賃契約上偽造「黃東森」之簽名,並記載身分證字號為Z0000000 00(經查無此身分證字號),足生損害於「黃東森」。至88年1 月間宇○欲虛設公司,即夥同陳麗芬(所犯偽造文書罪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執行中,另為不起訴處分)以5 萬元之代價,於台北市老松國小附近向曾滿等購得國民身分證正本1 張,再以該身分證為樣本,偽造貼有不詳人頭照片之身分證1 張(含內政部印文1 枚)。嗣宇○未申請設立公司,即將該張偽造之身分證上之照片換貼為本人即宇○之照片,並將曾滿等之身分證正本,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其上之照片為某不詳身分之大陸男子之照片,再偽造「曾滿等」名義之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1 份,並持該變造之身分證及偽造之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於89年6 月13日申請得我國護照供大陸人士出境使用,使外交部領事事務局主管核發護照之公務員,誤認為係曾滿等本人欲請領中華民國護照,而將此不實資料登載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足生損害於曾滿等本人及入出境管理機關關於證照核發管理之正確性。至88年2 月27日凌晨3 時50分為台北縣警察局永和分局員警在台北市○○區○○路168 號查獲,並扣得前述貼有宇○照片之「曾滿等」偽造身分證一張。 五、被告宇○於88年1 月間某日,基於幫助他人逃稅犯意,以每張身分證影本1 千5 百元至2 千元之代價,將被害人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三人之身分證影本,以函寄方式販賣與「凱雍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雍公司)負責人王保新做為法人報稅資料(王保新違反稅捐稽徵法案件業經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判決確定)。而王保新明知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等三人於87年間,並未在凱雍公司任職及支領薪資或任何金錢,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製作不實會計憑證及逃漏稅捐之犯意,於88年度申報凱雍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利用其公司不知情之成年會計人員,委由不知情之刻印店人員,在高雄縣內某處,偽造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之印章各一枚,進而由該名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凱雍公司員工薪資表上,虛偽記載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於87年間,自凱雍公司支領薪資各十七萬三千六百五十元、十七萬二千五百四十五元、十七萬二千五百四十五元,並蓋用前開偽造之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印文於其上,表示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已收受該等薪資之意思表示,而偽造準私文書兼業務上製作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蘇宗誠、王隆賢及王雲雄。嗣王保新並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扣繳憑單上,虛列登載蘇宗誠於87年度之薪資所得為十七萬三千六百五十元、扣繳單位為凱雍公司,及王隆賢於87年度之薪資所得為十七萬二千五百四十五元、扣繳單位為凱雍公司,及王雲雄於87年度之薪資所得為十七萬二千五百四十五元、扣繳單位為凱雍公司等不實事項,復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寫薪資支出金額不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業務上文書,併同前開薪資表、扣繳憑單,於88年3 月間,持向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申報凱雍公司87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而行使之,藉此虛偽增加營業成本費用支出之不正當方法,逃漏凱雍公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十二萬九千六百八十五元,足以生損害於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及稅捐稽徵機關對稅賦稽徵之正確性。 六、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及台北縣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及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前述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宇○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詳見本院95年7 月24日審判筆錄),且就犯罪事實一㈠之部分,另有如附表編號一甲所示之證據可資佐證,並有貼有宇○照片而為黃振國名義之身分證1 紙扣案可資佐證;犯罪事實一㈡之部分,另有如附表一乙所示之證據可資證明;犯罪事實二㈠之部分,另有如附表一甲所示之證據可證:犯罪事實二㈡、㈢之部分,亦有如事實欄所載各該編號所示之扣案物品可證,犯罪事實三之部分,核與證人即共犯B○○、天○○、己○○、丙○○於本院訊問時證述明確,並有偽造之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乙只(詳如附表二丙編號一二⑥)、己○○之免役證明書(已換貼回己○○本人照片,但尚待蓋鋼印,詳如附表二丁編號一○四)及黃琮徽振興醫院兵役用診斷證明書乙紙(詳見附表二丁編號七七)扣案可資佐證;犯罪事實四之部分,核與證人陳麗芬、楊敬敏於偵查中所述情節相符,並有扣案之曾滿等身分證1 張(詳如附表二甲編號三⑫)、曾滿等之戶口名簿正本1 份(詳如附表二丁編號四四)、曾滿等名義之護照申請書及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1 份可稽;犯罪事實五之部分,核與被害人蘇宗誠指述情節相符,並有承諾書二紙、財政部台灣省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90 年2月23日南區國稅新化徵字第90005720號函附之蘇宗誠87 年 度扣繳憑單及87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各1 份附卷可稽,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按中華民國刑法(下稱刑法)業經總統於94年2 月2 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400014901 號令修正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本次新修正施行之刑法,將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牽連犯、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刪除。而被告於行為後之新法變更牽連犯及連續犯之規定,雖非屬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惟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修正刑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於審判中法院適用本法之時,須比較新舊法後,適用以最有利於被告之法律。查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規定:「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者,從一重處段」,第56條規定:「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者,以一罪論。但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牽連犯及連續犯在本質上均應屬數罪,牽連犯雖無實質上根據,惟僅因法律規定仍應論以一罪,至連續犯則僅係基於訴訟經濟或責任吸收原則之考量,而論以一罪,是以行為人雖以數行為犯數罪名,且犯罪行為間具方法、目的或原因、結果之牽連關係,而侵害數個法益,且行為人對於數個犯罪行為,主觀上具有概括犯意,或基於概括之犯意,而以連續數行為犯基本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依修正前刑法之規定,均僅以牽連犯及連續犯論以一罪,而牽連犯之部分僅就所犯數罪中從一重處斷,而連續犯係就論處之最高刑度得加重至法定最高本刑二分之一。惟如牽連犯及連續犯廢除後,則因被告所為本係數行為,則應論以數罪,並以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之刑。是以,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牽連犯及連續犯。次按,修正前刑法分則編有關罰金刑之貨幣單位係銀元;且依刑法分則編應處罰金者,應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之規定。亦即應按各該具體條文制定或修正之先後,定其提高之倍數。惟被告行為後,刑法施行法增訂第1 條之1 ,於同年6 月14日經總統公布,並自同年7 月1 日起施行;該條規定:「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台幣。94年1 月7日 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 月26日至94年1 月7 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 倍」。亦即自95年7 月1 日起,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由原來之銀元改為新台幣;且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95年7 月1 日起,有關罰金之數額提高為30 倍 。被告所係犯刑法第215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342 條第1 項之罪,均有罰金刑之處罰,且自24年7 月1 日公布施行後,即未再修正,依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之規定,其罰金以新台幣為單位,數額應提高30倍,此與修正前之罰金以銀元為單位,適用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結果應提高10倍者,對被告而言,並無不利(新台幣與銀元之比例為1 :3 ,換算結果,亦為30倍),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適用修正前之規定。再按,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業於91年6 月26日修正公布,於同月29日生效,修正後其法定刑改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與修正前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所定法定刑為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相較,修正後條文較有利於被告,自應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款之規定處斷。又按,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71條業於95 年5月24日修正公布,並於同日施行生效,修正後其法定刑改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0萬元以下罰金,與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所定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顯非有利於行為人,依修正後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處斷,合先敘明。 三、核被告所為,就犯罪事實一㈠中偽造何益國簽名共2 枚、秦瑞隆簽名共3 枚、秦瑞宏簽名共3 枚、楊敬敏簽名1 枚於各該名義之護照、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及香港多次入境許可證等證件上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217 條之偽造署押罪。就犯罪事實一㈠中冒用黃振國名義向永和市戶政事務所申請身分證之行為,以及持何益國名義之護照出入境各1 次、持秦瑞隆名義之護照出入境各11次、持秦瑞宏名義之護照出入境各4 次,持楊敬敏名義之護照出入境各1 次,均使該管公務員登載該不實事項於職務上所掌管之文書,均係犯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就犯罪事實一㈠、㈡中被告為申請護照而變造附表一甲所示名義人之19張身分證及附表一乙編號一、四、五、九、一○、一一、一三所示之身分證後,又以各該編號所示之人之名義偽造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共26紙,並持該變造之身分證及偽造之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以申請護照,進而使該管公務員登載該不實之事項於職務上所掌管文書之行為,均係犯護照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以申請護照罪、刑法第216 條、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於上開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上偽造各該編號所示名義人之簽名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及變造國民身分證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及變造國民身分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一㈡中為申請護照而偽造附表一乙編號二、七、一二所示之身分證後,又以各該編號所示之人之名義偽造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共3 紙,並持該偽造之身分證及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以申請護照,進而使該管公務員登載該不實之事項於職務上所掌管文書之行為,均係犯護照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以申請護照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於上開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上偽造各該編號所示名義人之簽名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私文書及國民身分證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及偽造國民身分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偽造國民身分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犯罪事實一㈡中被告持附表一乙編號三所示之身分證申辦行動電話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變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一㈡中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附表一乙編號八所示名義之身分證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又犯罪事實一㈡中宇○夥同如附表一乙編號一、二、三、四、六、八、一二、一三所示之人向戶政事務所謊報身分證遺失以申請補發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二㈠所示之犯行,宇○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如附表一丙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之特種文書,均係犯刑法第212 條之變造特種文書罪,又偽造如附表一丙編號一一至一四所示之特種文書,均係犯刑法第212 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又宇○於犯罪事實二㈠中偽造如附表一丙編號八至一○所示之身分證,以及犯罪事實二㈡中如附表二乙編號三②、四②、六①(二張)所示之畢業證書,均係犯刑法第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218 條之偽造公印文罪。就犯罪事實二㈡中偽造附表二甲編號二○③、附表二乙編號五①所示之畢業證書以及丁○○台北醫學院藥學研究所碩士學位證書、許秋月之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畢業證書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偽造印文罪、同法第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就犯罪事實二㈢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7 條偽造印文罪及同法第218 條偽造公印文罪。就犯罪事實二㈣所示之犯行,係犯刑法第217 條之偽造印章罪及同法第218 條之偽造公印罪。就犯罪事實三之部分,宇○與B○○、天○○、丙○○意圖使己○○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設法捏造免役原因,由被告天○○先取得載有「第一洞型心房中隔缺陷」之兵役用診斷證明書後,再由宇○偽造該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乙只,蓋用於載有相同內容之己○○診斷證明書上而偽造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之印文,並進而偽造兵役用診斷證明書,然後將己○○身分證之照片換貼為天○○之照片而變造己○○身分證之特種文書,再由天○○持該變造之身分證與偽造之診斷證明書至台中市子○○○總醫院辦理役男體格複檢,嗣向台中市政府請得己○○之免役證明書,足以生損害於振興醫院、戶政機關、子○○○總醫院、台中市政府及國防部對於病歷資料、戶籍及兵籍資料管理之正確性,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款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捏造免役原因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216 條、第212 條行使變造之特種文書罪及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戴不實罪,其偽造振興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及蓋用而偽造該醫院診斷證明書專用章印文之行為,係偽造診斷證明書之私文書之部分行為,業為偽造私文書罪所吸收,又偽造診斷證明書及變造身分證特種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偽造、變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四之部分,宇○於租賃契約書上偽造「黃東森」簽名1 枚之行為,係犯刑法第217 條之偽造署押罪,又偽造「曾滿等」名義之身分證1 張(上含內政部印文1 枚),係犯刑法第212 條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218 條之偽造公印文罪,又以換貼照片之方式變造「曾滿等」名義之身分證正本後,復以「曾滿等」之名義偽造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並持該變造之身分證及偽造之普通護照入出境許可申請書以申請護照,進而使該管公務員登載不實之事項於職務上所掌管文書之行為,係犯護照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被告於上開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上偽造「曾滿等」簽名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偽造該私文書及變造國民身分證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及變造國民身分證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犯罪事實五之部分,按「員工薪資表」乃屬準私文書並兼屬從事業務之人業務上製作之文書(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470號判決意旨參照,惟於論罪時,偽造薪資表之犯行仍應論以偽造準私文書罪);「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扣繳憑單」,則均屬商業負責人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業務上應製作之文書,其中「扣繳憑單」同時亦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 款所規定之「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此有經濟部87年7 月22日經商字第87217372號函釋可供參照。王保新為凱雍公司之負責人,為商業負責人及從事業務之人,宇○夥同王保新偽造或虛偽登載前述各該文書,進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蘇宗誠、王隆賢、王雲雄及稅捐稽徵機關對於核稅之正確性,核被告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第41條之以詐術逃漏稅捐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 條、第220 條第1 項、第210 條、第215 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因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性質上原即含有業務登載不實之本質,係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律競合關係,被告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之行為,即應擇一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規定(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1號裁判參照),又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人偽造蘇宗誠等人之印章,進而蓋用於員工薪資表上而偽造準私文書,進而持以報稅而行使之,其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偽造印章、印文之行為,為偽造準私文書之部分行為,亦不另論罪。又被告明知不實事項而仍登載於其業務上製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據以申報稅捐持之行使,其業務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㈠中與年籍資料不祥綽號「趙先生」、「溫小姐」、「邱小姐」、犯罪事實一㈡中與附表一乙編號二、三、四、六、八、一二、一三所示之人、犯罪事實二㈠中與年籍資料不詳之「王憲成」、犯罪事實二㈡中與年籍資料不詳之「余磊」、丁○○、犯罪事實四中與陳麗芬、犯罪事實五中與王保新等人,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按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77年度台上字第2135號著有判例;又共同實施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全部所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最高法院28年度上字第3110號判例可資參照,被告於犯罪事實一㈡中與辛○○(詳見附表一乙編號一)、丙○○、庚○○間對於犯罪行為雖未有直接之謀議,然亥○○、丙○○、宇○及庚○○四人間已有犯罪計畫之謀議,再由亥○○與辛○○為犯意之聯絡,以及犯罪事實三中被告與B○○、己○○三人與天○○間對於犯罪行為雖未有直接之謀議,然被告與B○○、丙○○、己○○四人間已有犯罪計畫之謀議,再由丙○○與天○○為犯意之聯絡,揆諸前開判例意旨,被告與辛○○、亥○○、丙○○及庚○○五人間、以及被告與B○○、天○○、丙○○、己○○五人間,分別有犯意之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多次犯護照條例第23條第2 項之行使偽、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罪,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212 條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同法第214 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法第217 條之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同法第218 條之偽造公印、公印文罪,均係時間緊接,手段相同,且係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1 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被告以一行使行為,同時行使員工薪資表之準私文書及業務上製作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觸犯構成要件不同之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論處。又被告所犯連續行使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申請護照罪、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連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連續偽造公印、公印文罪、連續偽造印章、印文、署押罪、意圖避免常備兵之徵集而捏造免役原因罪、詐術逃漏稅捐罪、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等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後段之規定,應從情節較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正值壯年,智識及任事能力俱佳,竟不思奮發上進,反貪圖一己之私利,罔顧政府對於本國人及外國人入出境之管理,竟以偽造及變造身分證並持以申請我國護照進而出售予他人,影響國家安全及戶政機關對國民身分管理之正確性甚鉅,又偽造畢業證書等特種文書,影響社會公共信用秩序深遠,惟其於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頗具悔意,並參酌其素行、品行、知識程度、犯罪之目的、手段、次數及偽造物品之數量甚為龐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至被告於普通護照入出境申請書共30張上分別偽造如附表一甲所示各編號名義人之簽名共19枚、附表一乙編號一、二、四、五、七、九至一三所示名義人之簽名共10枚、以及「曾滿等」簽名1 枚,係被告偽造之署押,雖均未扣案,但並無證據足資證明業已滅失,應與扣案如附表二丙所示各該編號之印章,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又扣案如附表二甲、乙、丁所示之物,除附表二甲編號二一、附表二丁編號三三至三八、一五三所示之物外,均為被告所有,且係供犯罪所用或供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之規定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二甲、乙所示之物因均業已宣告沒收,則如附表二甲編號一⑨、⑩、⑪、⑫、編號二⑧、編號三①、②、⑤、⑨、⑪、編號四①、編號五①、④、編號七②、③、編號九、編號一○、編號一一、編號一三編號二○,以及附表二乙編號一②、編號二、編號三②③、編號四②、編號五①、編號六①編號七至編號一七等物品上所謂造之印文或公印文即無另行宣告沒收之必要,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修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 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 款,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護照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31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212 條、第214 條、第215 條、第217 條第1 項、第218 條第1 項、第220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第3 款、第219 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嘉欣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麗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彭莉婷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10 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2 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4 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5 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 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216 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7 條第1 項 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8 條第1 項 偽造公印或公印文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0 條第1 項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護照條例第23條 偽造、變造國民身分證以供申請護照,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下之罰金。 行使前項文書者,亦同。 修正後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第4 條第1 款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 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款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附表一 甲 ┌──┬───┬────┬────┬─────┬───────┐ │編號│姓 名│變造身分│變造身分│偽造之簽名│ 證 據 │ │ │ │證照片提│證後照片│ │ │ │ │ │供人 │所示之人│ │ │ ├──┼───┼────┼────┼─────┼───────┤ │ 一 │徐義仲│王全成(│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另由台灣│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一│ │ │ │桃園地方│ │上簽名1 枚│①供述證據: │ │ │ │法院檢察│ │ │被告自白徐義仲│ │ │ │署偵辦中│ │ │之供述(台灣桃│ │ │ │) │ │ │園地方法院檢察│ │ │ │ │ │ │署87年度偵字第│ │ │ │ │ │ │14524 號第122 │ │ │ │ │ │ │頁) │ ├──┼───┼────┼────┼─────┼───────┤ │ 二 │蔡時堯│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一│ │ │ │ │ │上簽名1 枚│⑧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三 │何益國│宇○ │宇○ │護照、台灣│物證: │ │ │ │ │ │居民往來大│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陸通行證、│⑩附表二甲編號│ │ │ │ │ │普通護照入│一⑪附表二甲編│ │ │ │ │ │出境申請書│號四①⑵供述證│ │ │ │ │ │上簽名共3 │據: │ │ │ │ │ │枚 │被告自白 │ ├──┼───┼────┼────┼─────┼───────┤ │ 四 │秦瑞宏│宇○ │宇○ │護照、台灣│物證: │ │ │ │ │ │居民往來大│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陸通行證、│⑭附表二甲編號│ │ │ │ │ │香港多次入│一⑨附表二甲編│ │ │ │ │ │境許可證、│號四①⑴附表二│ │ │ │ │ │普通護照入│甲編號五①供述│ │ │ │ │ │出境申請書│證據: │ │ │ │ │ │上簽名共4 │被告自白 │ │ │ │ │ │枚 │ │ ├──┼───┼────┼────┼─────┼───────┤ │ 五 │秦瑞隆│宇○ │宇○ │護照、台灣│物證: │ │ │ │ │ │居民往來大│附表二甲編號一│ │ │ │ │ │陸通行證、│⑩附表二甲編號│ │ │ │ │ │香港多次入│四①⑶附表二甲│ │ │ │ │ │境許可證、│編號五④供述證│ │ │ │ │ │普通護照入│據: │ │ │ │ │ │出境申請書│被告自白 │ │ │ │ │ │上簽名共4 │ │ │ │ │ │ │枚 │ │ ├──┼───┼────┼────┼─────┼───────┤ │ 六 │楊敬敏│宇○ │宇○ │護照、普通│物證: │ │ │ │ │ │護照入出境│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申請書上簽│⑬附表二甲編號│ │ │ │ │ │名共2 枚 │一⑫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七 │詹兆唐│邱彬華(│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另案由台│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二│ │ │ │灣桃園地│ │上簽名1 枚│②附表二甲編號│ │ │ │方法院檢│ │ │一⑦供述證據:│ │ │ │察署偵辦│ │ │被告自白 │ │ │ │中 │ │ │ │ ├──┼───┼────┼────┼─────┼───────┤ │ 八 │王志強│「張景里│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年籍│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二│ │ │ │資料不詳│ │上簽名1 枚│③附表一甲編號│ │ │ │) │ │ │一⑤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九 │蔡仁和│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顧景琪│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一│潘孝元│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二│吳麗美│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三│陳文德│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四│陳美遙│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五│李治岩│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六│陳文鴻│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七│魏明龍│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身分證影本(見│ │ │ │ │ │上簽名1 枚│台灣桃園地方法│ │ │ │ │ │ │院檢察署87年度│ │ │ │ │ │ │偵字第13822 號│ │ │ │ │ │ │第38頁供述證據│ │ │ │ │ │ │: │ │ │ │ │ │ │被告自白 │ ├──┼───┼────┼────┼─────┼───────┤ │一八│林永義│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二│ │ │ │ │ │上簽名1 枚│①身分證影本(│ │ │ │ │ │ │見台灣桃園地方│ │ │ │ │ │ │法院檢察署87 │ │ │ │ │ │ │年度偵字第 │ │ │ │ │ │ │13822 號第38頁│ │ │ │ │ │ │供述證據:被告│ │ │ │ │ │ │自白 │ ├──┼───┼────┼────┼─────┼───────┤ │一九│張元宗│王全成 │不詳 │普通護照入│物證: │ │ │ │ │ │出境申請書│附表二甲編號一│ │ │ │ │ │上簽名1 枚│②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乙 ┌──┬───┬───┬────┬─────┬────────┐ │編號│姓 名│身分證│請領護照│有無謊報身│ 證 據 │ │ │ │已否變│時間 │份證遺失 │ │ │ │ │造 │ │ │ │ ├──┼───┼───┼────┼─────┼────────┤ │ 一 │辛○○│均已變│88年12月│有,89年2 │物證: │ │ │ │造 │10 日 │月間(偵字│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 │ │第8635卷一│書影本與本人兵役│ │ │ │ │ │第168 頁反│證明書影本(見台│ │ │ │ │ │面)88年11│灣士林地方法院檢│ │ │ │ │ │月26日同卷│察署89年度偵字 │ │ │ │ │ │第128 頁)│8635號卷一第130 │ │ │ │ │ │ │、132頁)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辛○○供述(見本│ │ │ │ │ │ │院卷二第47頁) │ ├──┼───┼───┼────┼─────┼────────┤ │ 二 │戌○○│未變造│89年9 月│有,89年9 │物證: │ │ │ │(另偽│1日 │月6日 │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造一張│ │ │書影本與本人口卡│ │ │ │) │ │ │片(見台灣士林地│ │ │ │ │ │ │方法院檢察署89年│ │ │ │ │ │ │度偵字第8635號卷│ │ │ │ │ │ │一第161 至162 頁│ │ │ │ │ │ │)、戌○○本人身│ │ │ │ │ │ │份證(見附表二甲│ │ │ │ │ │ │編號三③)、戶籍│ │ │ │ │ │ │謄本(附表二丁編│ │ │ │ │ │ │號五四)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 │ ├──┼───┼───┼────┼─────┼────────┤ │ 三 │丑○○│已變造│未申領護│有,88年1 │物證: │ │ │ │ │照,但有│月20 日 │丑○○身分證(見│ │ │ │ │申領0931│ │附表二甲編號三⑥│ │ │ │ │302150號│ │)、身分證鑑驗通│ │ │ │ │行動電話│ │知書(偵字第8635│ │ │ │ │由宇○使│ │號卷二第276 頁)│ │ │ │ │用 │ │、退伍另(附表二│ │ │ │ │ │ │丁編號七五)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四 │乙○○│已變造│89年4 月│有,89年5 │物證: │ │ │ │ │14 日 │月 │乙○○口卡片與護│ │ │ │ │ │ │照申請書上照片不│ │ │ │ │ │ │合(見89年度偵字│ │ │ │ │ │ │第8245號第127、 │ │ │ │ │ │ │206頁)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乙○○供述(見本│ │ │ │ │ │ │院卷二第101 頁)│ ├──┼───┼───┼────┼─────┼────────┤ │ 五 │卯○○│已變造│89年8 月│無 │物證: │ │ │ │ │5日 │ │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 │ │ │書影本(見台灣士│ │ │ │ │ │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 │ │ │89年偵字第8635號│ │ │ │ │ │ │卷一第158 至160 │ │ │ │ │ │ │頁)、卯○○身分│ │ │ │ │ │ │證(見附表二甲編│ │ │ │ │ │ │號三④)、身分證│ │ │ │ │ │ │鑑驗通知書(偵字│ │ │ │ │ │ │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 │276 頁)、本票(│ │ │ │ │ │ │附表二丁編號七三│ │ │ │ │ │ │)、戶口名簿(附│ │ │ │ │ │ │表二丁編號四五)│ │ │ │ │ │ │、戶籍謄本(附表│ │ │ │ │ │ │二丁編號五六)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六 │未○○│尚未變│尚未聲請│有,90年7 │物證: │ │ │ │造 │ │月25 日 (│未○○身分證(見│ │ │ │ │ │偵字第8635│附表二假編號三⑦│ │ │ │ │ │卷一第181 │)、本票影本(偵│ │ │ │ │ │頁稱其未申│字第8635號卷二第│ │ │ │ │ │請補發) │187 頁反面、附表│ │ │ │ │ │ │二丁編號六四)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未○○供述(見本│ │ │ │ │ │ │院卷二第42頁) │ ├──┼───┼───┼────┼─────┼────────┤ │ 七 │酉○○│偽造 │89年8 月│無 │物證: │ │ │ │ │25 日 │ │酉○○身分證(見│ │ │ │ │ │ │附表二甲編號三⑨│ │ │ │ │ │ │)、護照申請書(│ │ │ │ │ │ │89年度偵字第8635│ │ │ │ │ │ │號卷一第152 頁)│ │ │ │ │ │ │、本票影本(偵字│ │ │ │ │ │ │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 │186 頁反面、附表│ │ │ │ │ │ │二丁編號六七)、│ │ │ │ │ │ │酉○○名義貼有黃│ │ │ │ │ │ │震照片之護照影本│ │ │ │ │ │ │(偵字第8635號卷│ │ │ │ │ │ │二第201 頁)、身│ │ │ │ │ │ │份證鑑驗通知書(│ │ │ │ │ │ │偵字第8635號卷二│ │ │ │ │ │ │第276 頁)、戶籍│ │ │ │ │ │ │謄本(附表二丁編│ │ │ │ │ │ │號五九)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酉○○供述(見本│ │ │ │ │ │ │院卷二第102 頁)│ ├──┼───┼───┼────┼─────┼────────┤ │ 八 │玄○○│已變造│未申請護│89年8 月2 │物證: │ │ │ │為宇○│照 │日 │玄○○身分證(見│ │ │ │照片 │ │ │附表二甲編號三⑩│ │ │ │ │ │ │)、本票影本(偵│ │ │ │ │ │ │字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187 頁、附表二丁│ │ │ │ │ │ │編號六六)、身分│ │ │ │ │ │ │證鑑驗通知書(偵│ │ │ │ │ │ │字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276 頁)、戶籍謄│ │ │ │ │ │ │本(附表二丁編號│ │ │ │ │ │ │四七)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玄○○供述(偵字│ │ │ │ │ │ │第8635第182 頁申│ │ │ │ │ │ │請身分證本院卷二│ │ │ │ │ │ │第103 頁 │ ├──┼───┼───┼────┼─────┼────────┤ │ 九 │寅○○│已變造│89年5 月│無 │物證: │ │ │ │ │9日 │ │寅○○之口卡片與│ │ │ │ │ │ │護照申請書上照片│ │ │ │ │ │ │不合(見89年度偵│ │ │ │ │ │ │字第8245號第189 │ │ │ │ │ │ │、189反面、210 │ │ │ │ │ │ │頁)、戶口名簿(│ │ │ │ │ │ │附表二丁編號四二│ │ │ │ │ │ │)、本票(附表二│ │ │ │ │ │ │丁編號七四)、戶│ │ │ │ │ │ │籍謄本(附表二丁│ │ │ │ │ │ │編號五二)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十 │C○○│已變造│89年8 月│無 │被告自白 │ │ │ │ │31 日 (│ │ │ │ │ │ │當場被識│ │ │ │ │ │ │破,未請│ │ │ │ │ │ │得) │ │ │ ├──┼───┼───┼────┼─────┼────────┤ │一一│巳○○│已變造│89年8 月│無 │物證: │ │ │ │(未扣│11 日 │ │本票影本(偵字第│ │ │ │案) │ │ │8635號卷二第186 │ │ │ │ │ │ │頁、附表二丁編號│ │ │ │ │ │ │七○)、護照申請│ │ │ │ │ │ │書及身分證影本與│ │ │ │ │ │ │口卡片照片不符(│ │ │ │ │ │ │偵字第8245號第 │ │ │ │ │ │ │211 頁、偵字第 │ │ │ │ │ │ │8635號第184 頁)│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巳○○供述(見本│ │ │ │ │ │ │院卷二第43頁) │ ├──┼───┼───┼────┼─────┼────────┤ │一二│陳姿涵│身分證│89年3 月│有,89年4 │物證: │ │ │(即陳│係偽造│17 日 (│月6日 │午○○身分證(見│ │ │雅惠)│(身分│當場被識│ │附表二甲編號三⑪│ │ │ │證壞掉│破,未請│ │)、鑑定報告(89│ │ │ │。偵字│得) │ │年度偵字第8635號│ │ │ │第八六│ │ │卷二第297 頁)、│ │ │ │三五號│ │ │本票影本(偵字第│ │ │ │卷三第│ │ │8635號卷二第187 │ │ │ │八六頁│ │ │頁反面、附表二丁│ │ │ │) │ │ │編號六五)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午○○於偵字第86│ │ │ │ │ │ │35卷一第171 頁筆│ │ │ │ │ │ │錄(申請補發) │ │ │ │ │ │ │ │ ├──┼───┼───┼────┼─────┼────────┤ │一三│辰○○│已變造│88年10月│有,89年3 │物證: │ │ │ │(換回│30 日 │月6日 │身分證及護照申請│ │ │ │本人照│ │ │書影本(見台灣士│ │ │ │片。見│ │ │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 │ │偵字第│ │ │89年度偵字第8635│ │ │ │八六三│ │ │號卷一第155 至 │ │ │ │五號卷│ │ │157 頁)、辰○○│ │ │ │三第八│ │ │身分證(見附表二│ │ │ │四反面│ │ │甲編號三⑧)、本│ │ │ │) │ │ │票影本(偵字第86│ │ │ │ │ │ │35號卷二第186 頁│ │ │ │ │ │ │反面、附表二丁編│ │ │ │ │ │ │號七一)、身分證│ │ │ │ │ │ │鑑驗通知書(偵字│ │ │ │ │ │ │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 │276 頁) │ │ │ │ │ │ │供述證據: │ │ │ │ │ │ │被告自白 │ │ │ │ │ │ │辰○○供述(偵字│ │ │ │ │ │ │第8635卷一第181 │ │ │ │ │ │ │反面)(本院卷二│ │ │ │ │ │ │第四四頁) │ └──┴───┴───┴────┴─────┴────────┘ 丙 ┌──┬──────┬──────┬────┬────────┐ │編號│偽、變造之客│犯罪行為態樣│犯罪地點│ 證 據 │ │ │體及數量 │ │ │ │ ├──┼──────┼──────┼────┼────────┤ │ 一 │陳新發身分證│將其身分證換│台北市永│物證: │ │ │(共一張) │貼為宇○相片│吉路二○│附表二甲編號二⑫│ │ │ │ │○巷十七│供述證據: │ │ │ │ │之三號四│被告自白 │ │ │ │ │樓 │ │ ├──┼──────┼──────┼────┼────────┤ │ 二 │徐玉英、李顏│86年間,受年│同上 │物證: │ │ │鳳丹身分證 │籍資料不詳之│ │身分證影本(見台│ │ │(共二張) │印尼籍女子 │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MARY委託,將│ │察署87年度偵字第│ │ │ │被害人二人身│ │13822 號第95頁反│ │ │ │份證換貼為 │ │面) │ │ │ │MARY之照片 │ │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三 │沈芬年、吳盈│87年5 月間,│同上 │物證: │ │ │錦、連燕昭身│受郭家吟委託│ │附表二甲編號二一│ │ │份證;洪寶貴│將該證件換貼│ │供述證據: │ │ │汽車駕照 │為郭家吟之照│ │被告自白 │ │ │(共四張) │片(郭家吟另│ │郭家吟供述(見台│ │ │ │案由桃園地方│ │灣桃園地方法院檢│ │ │ │法院檢察署偵│ │察署87年度偵字第│ │ │ │辦中) │ │13822 號第30頁 │ ├──┼──────┼──────┼────┼────────┤ │ 四 │秦瑞隆、何益│換貼照片(秦│同上 │物證: │ │ │國、王志強、│瑞隆、何益國│ │附表二甲編號六 │ │ │詹兆唐名義之│退伍令經換貼│ │供述證據: │ │ │退伍令 │為宇○相片;│ │被告自白 │ │ │(共四張) │王志強退伍令│ │ │ │ │ │照片係由年籍│ │ │ │ │ │資料不詳之王│ │ │ │ │ │成家所提供大│ │ │ │ │ │陸人士照片,│ │ │ │ │ │詹兆唐退伍令│ │ │ │ │ │之照片係由邱│ │ │ │ │ │彬華提供) │ │ │ ├──┼──────┼──────┼────┼────────┤ │ 五 │楊敬敏乙種國│換貼照片(經│同上 │物證: │ │ │民兵役證書 │換貼為宇○照│ │附表二甲編號八供│ │ │(共一張) │片) │ │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六 │秦瑞宏免役證│換貼相片(經│同上 │物證: │ │ │明書 │換貼為宇○照│ │附表二甲編號七①│ │ │(共一張) │片)(身分證│ │供述證據: │ │ │ │由年籍資料不│ │被告自白 │ │ │ │詳綽號「趙先│ │ │ │ │ │生」提供) │ │ │ ├──┼──────┼──────┼────┼────────┤ │ 七 │黃金龍台北市│採貼相片(經│台北縣汐│物證: │ │ │乙種國民兵役│換貼為宇○相│止市原興│附表二甲編號一二│ │ │證書 │片) │路60巷2 │供述證據: │ │ │(共一張) │ │號5 樓 │被告自白 │ ├──┼──────┼──────┼────┼────────┤ │ 八 │姚昆安身分證│偽造 │同上 │物證: │ │ │ │ │ │附表二甲編號三⑤│ │ │ │ │ │鑑定報告(偵字第│ │ │ │ │ │8635 號 卷二第 │ │ │ │ │ │276 頁) │ │ │ │ │ │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九 │楊盛麟、楊進│偽造 │同上 │物證: │ │ │麟身分證 │ │ │附表二甲編號三①│ │ │ │ │ │②鑑定報告(偵字│ │ │ │ │ │第8635號卷二第 │ │ │ │ │ │276 頁) │ │ │ │ │ │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 十 │陳惠莉身分證│偽造 │台北市永│物證: │ │ │(共一張) │ │吉路住處│附表二甲編號二⑧│ │ │ │ │ │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一│出生證明 │偽造 │同上 │物證: │ │ │(共二張) │ │ │附表二甲編號九供│ │ │ │ │ │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二│死亡證明及法│偽造 │同上 │物證: │ │ │院刑事陳報狀│ │ │附表二甲編號一○│ │ │(共二張) │ │ │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一三│在職證明書及│偽造 │同上 │物證: │ │ │薪資表 │ │ │附表二甲編號一一│ │ │(共十一張)│ │ │供述證據: │ │ │ │ │ │被告自白 │ ├──┼──────┼──────┼────┼────────┤ │一四│國際駕照 │偽造 │台北縣汐│物證: │ │ │(共一本) │ │止市原興│附表二甲編號一三│ │ │ │ │路60巷2 │供述證據: │ │ │ │ │號5 樓 │被告自白 │ └──┴──────┴──────┴────┴────────┘ 附表二扣案證物 甲 ┌──┬──────┬──┬──────────────────┐ │編號│ 物 品名稱 │數量│ 證 物 清 單 │ ├──┼──────┼──┼──────────────────┤ │ 一 │中華民國護照│12本│①羅友成名義,簽名一枚(非宇○所簽)│ │ │(A) │ │②張元宗名義,簽名一枚(同上) │ │ │ │ │③吉效榮名義,簽名一枚(同上) │ │ │ │ │④吳建興名義,簽名一枚(同上) │ │ │ │ │⑤王志強名義,無簽名 │ │ │ │ │⑥徐義仲名義,簽名一枚(非宇○所簽 │ │ │ │ │⑦詹兆唐名義,無簽名 │ │ │ │ │⑧蔡時堯名義,無簽名 │ │ │ │ │⑨秦瑞宏名義貼有宇○相片,簽名一枚 │ │ │ │ │ (似宇○簽) │ │ │ │ │⑩秦瑞隆名義貼有宇○相片,簽名一枚 │ │ │ │ │ (似宇○簽) │ │ │ │ │⑪何益國名義貼有宇○相片,簽名一枚 │ │ │ │ │ (似宇○簽) │ │ │ │ │⑫楊敬敏名義貼有宇○相片,簽名一枚 │ │ │ │ │ (似宇○簽) │ ├──┼──────┼──┼──────────────────┤ │ 二 │中華民國身分│14張│①林永義身分證 │ │ │證 │ │②詹兆唐身分證 │ │ │(A) │ │③王志強身分證 │ │ │ │ │④俞少川身分證 │ │ │ │ │⑤龔瓊芳身分證 │ │ │ │ │⑥林秀玲身分證 │ │ │ │ │⑦應思慧身分證 │ │ │ │ │⑧陳惠莉身分證 │ │ │ │ │⑨賴美玲身分證(無照片) │ │ │ │ │⑩何益國身分證(貼有宇○相片) │ │ │ │ │⑪黃振國身分證(貼有宇○相片) │ │ │ │ │⑫陳新發身分證(貼有宇○相片) │ │ │ │ │⑬楊敬敏身分證(貼有宇○相片) │ │ │ │ │⑭秦瑞宏身分證(貼有宇○相片) │ ├──┼──────┼──┼──────────────────┤ │ 三 │中華民國身分│8張 │①楊盛麟身分證(偽造) │ │ │證 │ │②楊進麟身分證(偽造) │ │ │ │ │③戌○○身分證(真品) │ │ │ │ │④卯○○身分證(經變造換貼相片) │ │ │ │ │⑤姚昆安身分證(偽造) │ │ │ │ │⑥丑○○身分證(經變造換貼相片) │ │ │ │ │⑦未○○身分證(真品) │ │ │ │ │⑧辰○○身分證(經變造換貼相片) │ │ │ │ │⑨酉○○身分證(偽造) │ │ │ │ │⑩玄○○身分證(經變造換貼宇○相片)│ │ │ │ │⑪午○○身分證(偽造) │ │ │ │ │⑫曾滿等身分證(已遭破壞之真品;無相│ │ │ │ │ 片) │ ├──┼──────┼──┼──────────────────┤ │ 四 │台灣居民來往│4本 │①貼有宇○相片: │ │ │大陸通行證 │ │ ⑴秦瑞宏名義:含秦瑞宏簽名一枚 │ │ │ │ │ ⑵何益國名義:含何益國簽名一枚 │ │ │ │ │ ⑶秦瑞隆名義:含秦瑞隆簽名一枚 │ │ │ │ │①非宇○相片: │ │ │ │ │ ⑴名義人張元宗之通行證,無簽名 │ ├──┼──────┼──┼──────────────────┤ │ 五 │香港多次入境│4本 │①秦瑞宏名義貼有宇○相片(含秦瑞宏簽│ │ │許可證 │ │ 名一枚、嗣宇○簽) │ │ │ │ │②張元宗名義(無簽名) │ │ │ │ │③詹兆唐名義(無簽名) │ │ │ │ │④秦瑞隆名義貼有宇○相片(含秦瑞隆簽│ │ │ │ │ 名一枚、嗣宇○簽) │ ├──┼──────┼──┼──────────────────┤ │ 六 │退伍令 │4 張│①秦瑞隆退伍令(貼有宇○相片) │ │ │ │ │②何益國退伍令(貼有宇○相片) │ │ │ │ │③王志強退伍令 │ │ │ │ │④詹兆唐退伍令 │ ├──┼──────┼──┼──────────────────┤ │ 七 │秦瑞宏等免役│3 張│①秦瑞宏免役證明書(貼有宇○相片) │ │ │證明書 │ │②賈西亞免役證明書(無相片、偽造、含│ │ │ │ │ 楊金欉及台北市政府印文各一枚) │ │ │ │ │③賈西亞免役證明書(無相片、偽造、含│ │ │ │ │ 楊金欉及台北市政府印文各一枚) │ ├──┼──────┼──┼──────────────────┤ │ 八 │楊敬敏體檢證│1 張│楊敬敏乙種國民兵役證書(貼有宇○相片│ │ │書 │ │) │ ├──┼──────┼──┼──────────────────┤ │ 九 │出生證明 │2 張│含黃鳴仁、安諾婦產科診所印文各二枚 │ │ │ │ │安諾婦產科診所公司章印文二枚 │ ├──┼──────┼──┼──────────────────┤ │一○│死亡證明書(│2 張│①宇○死亡證明:含 │ │ │含法院刑事陳│ │ ⑴景美綜合醫院關防印文一枚 │ │ │報狀) │ │ ⑵醫師江文芳印章印文一枚 │ │ │ │ │ ⑶有關宇○死亡之法院刑事陳報狀含「│ │ │ │ │ 王振松」簽名一枚、署押二枚 │ │ │ │ │②周青雲死亡證明影本 │ ├──┼──────┼──┼──────────────────┤ │一一│在職證明書及│11張│①漢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薪資表 │ │ 共七張,含漢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 │ │ │ │ 司印印文七枚、陳太山私章印文七枚│ │ │ │ │②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 │ │ │ │ │ 共一張,含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公司印│ │ │ │ │ 印文一枚、辜惠玲私章印文一枚 │ │ │ │ │③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十、十一、十二月薪│ │ │ │ │ 資表:共三張,共含鵬翊企業有限公司│ │ │ │ │ 公司印印文三枚、辜惠玲私章印文三枚│ ├──┼──────┼──┼──────────────────┤ │一二│黃金龍台北市│1本 │ │ │ │乙種國民兵役│ │ │ │ │證書(88北市│ │ │ │ │兵編字第 │ │ │ │ │883203號) │ │ │ ├──┼──────┼──┼──────────────────┤ │一三│偽造國際駕駛│1 本│「中華民國交通部」圓 │ │ │執照 │ │ 凸印上下各一枚 │ ├──┼──────┼──┼──────────────────┤ │一四│楊薇中華民民│1本 │ │ │ │共和國護照(│ │ │ │ │護照號碼: │ │ │ │ │00000000 0)│ │ │ │ │乙本 │ │ │ │ │ │ │ │ ├──┼──────┼──┼──────────────────┤ │一五│宇○所持有 │1本 │ │ │ │BONG THAI │ │ │ │ │HWA 之印尼護│ │ │ │ │照(護照號碼│ │ │ │ │:000000000 │ │ │ │ │) │ │ │ ├──┼──────┼──┼──────────────────┤ │一六│宇○所冒用「│1本 │ │ │ │酉○○」中華│ │ │ │ │民國護照(護│ │ │ │ │照號碼: │ │ │ │ │000000000) │ │ │ ├──┼──────┼──┼──────────────────┤ │一七│宇○所冒用「│1本 │ │ │ │黃金龍」中華│ │ │ │ │民國護照(護│ │ │ │ │照號碼: │ │ │ │ │Z000000000)│ │ │ ├──┼──────┼──┼──────────────────┤ │一八│黃金龍港簽(│1本 │ │ │ │號碼: │ │ │ │ │Q128204) │ │ │ ├──┼──────┼──┼──────────────────┤ │一九│黃金龍台灣居│1本 │ │ │ │民來往大陸通│ │ │ │ │行證(號碼:│ │ │ │ │000000 0000B│ │ │ │ │) │ │ │ ├──┼──────┼──┼──────────────────┤ │二○│成績單影本、│20張│①成績單影本: │ │ │成積證明書影│ │ ⑴台灣大學法律學系夜間部二張:含 │ │ │本及畢業證書│ │ 袁頌西私章印文二枚 │ │ │影本 │ │ ⑵育達商職英文成績單:一張 │ │ │ │ │ ⑶淡江大學夜間部:二張 │ │ │ │ │②成績證明書影本: │ │ │ │ │ ⑴育達商職成品三張:含 │ │ │ │ │ 育達商職關防印文三枚、王廣亞簽名│ │ │ │ │ 章印文三枚 │ │ │ │ │ ⑵育達商職半成品一○張:含 │ │ │ │ │ 徐巖斌簽名一枚 │ │ │ │ │ ⑶高雄商職一張:含 │ │ │ │ │ 李樹萱簽名章印文一枚 │ │ │ │ │③高雄商職英文畢業證書影本一張:含 │ │ │ │ │ 英文簽名章印文一枚 │ ├──┼──────┼──┼──────────────────┤ │二一│身分證、駕照│4 張│郭家吟所有 │ └──┴──────┴──┴──────────────────┘ 乙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證 物 清 單 │ ├──┼──────┼──┼──────────────────┤ │ 一 │中原學士畢業│69張│①王元德名義學位證書影本(彩色影印)│ │ │證書及學位證│ │ 一張 │ │ │書 │ │②畢業證書半成品六八張(王明月、林佩│ │ │ │ │ 諭名義各一張):含 │ │ │ │ │ ⑴私立中原大學關防印文共六八枚 │ │ │ │ │ ⑵教育部關防印文共六八枚 │ │ │ │ │ ⑶阮士年、張光正簽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 ⑷尹士豪簽名章印文共二枚 │ │ │ │ │ ⑸張篤之私章印文一枚 │ ├──┼──────┼──┼──────────────────┤ │ 二 │淡江英語學校│2 張│郭錦墉名義,半成品:含 │ │ │管理學校證書│ │ ⑴私立淡江大學關防印文共二枚 │ │ │ │ │ ⑵林雲山簽字章印文二枚 │ │ │ │ │ ⑶薛文發簽字章印文二枚 │ ├──┼──────┼──┼──────────────────┤ │ 三 │高雄高商畢業│10張│①王陞元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 │ │②顧景琪名義,成品,含: │ │ │ │ │ ⑴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關防│ │ │ │ │ 印文一枚 │ │ │ │ │ ⑵高雄市政府教育印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⑶曾建順簽字章印文共一枚 │ │ │ │ │ ⑷鋼印一枚 │ │ │ │ │③半成品八張(含王隆賢名義半成品一張│ │ │ │ │ ):含 │ │ │ │ │ ⑴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關防│ │ │ │ │ 印文五枚 │ │ │ │ │ ⑵高雄市政府教育印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⑶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關防印文四枚 │ │ │ │ │ ⑷曾建順簽字章印文五枚 │ ├──┼──────┼──┼──────────────────┤ │ 四 │崇右、文化畢│2 張│①崇右企專許瓊文畢業證書成品一張(彩│ │ │業證書影本 │ │色影印) │ │ │ │ │②文化大學張淑玲畢業證書成品一張:含│ │ │ │ │ ⑴私立中國文化大學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⑵教育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⑶俞筱鈞、朱堅章簽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 ⑷陳蘭香私章印文一枚 │ │ │ │ │ ⑸鋼印一枚 │ ├──┼──────┼──┼──────────────────┤ │ 五 │中國工商專科│93張│①陳鴻生名義成品一張:含 │ │ │學業證書 │ │ ⑴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關防印文一枚│ │ │ │ │ ⑵黃加昌簽名章印文一枚 │ │ │ │ │ ⑶袁炳楠私章印文一枚 │ │ │ │ │ ⑷鋼印一枚 │ │ │ │ │②半成品九二張:無任何印文 │ ├──┼──────┼──┼──────────────────┤ │ 六 │淡江大學學士│88張│①成品二張(李用富名義成品彩色影印一│ │ │畢業證書 │ │ 張、吳德銘名義成品一張):含 │ │ │ │ │ ⑴私立淡江大學關防印文共二枚 │ │ │ │ │ ⑵教育部關防印文共二枚 │ │ │ │ │ ⑶張建邦、滑明曙、林雲山、陳淼勝簽│ │ │ │ │ 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 ⑷陳蘭香私章印文二枚(字體不同) │ │ │ │ │ ⑸.鋼印共二枚 │ │ │ │ │②半成品八六張:無任何印文 │ ├──┼──────┼──┼──────────────────┤ │ 七 │台大碩士學位│118 │「教育部印」一一八枚 │ │ │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 八 │文化碩士學位│111 │「教育部印」一一一枚 │ │ │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 九 │成功大學碩士│104 │「教育部印」一○四枚 │ │ │學位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一○│輔仁大學畢業│92張│「教育部印」九十二枚 │ │ │證書 │ │ 空白,無姓名 │ ├──┼──────┼──┼──────────────────┤ │一一│中興大學畢業│99張│「教育部印」九十九枚 │ │ │證書 │ │ 空白,無姓名 │ ├──┼──────┼──┼──────────────────┤ │一二│東吳大學畢業│203 │「教育部印」二○三 │ │ │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一三│大同工學院畢│198 │「教育部印」一九八枚 │ │ │業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一四│亞東工專畢業│88張│「教育部印」八十八枚 │ │ │證書 │ │ 空白 │ ├──┼──────┼──┼──────────────────┤ │一五│中國工商專科│80張│ 校關防一枚;「林宗煌」 │ │ │畢業證書 │ │ 一枚:餘為空白 │ ├──┼──────┼──┼──────────────────┤ │一六│協和高商畢業│86張│ 校關防八十六枚 │ │ │證書 │ │ 空白,無姓名 │ ├──┼──────┼──┼──────────────────┤ │一七│中興高中畢業│201 │ 校關防二○一枚 │ │ │證書 │張 │ 空白,無姓名 │ └──┴──────┴──┴──────────────────┘ 丙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證 物 清 單 │ ├──┼──────┼──┼──────────────────┤ │ 一 │中正機場出入│5枚 │ │ │ │境章 │ │ │ ├──┼──────┼──┼──────────────────┤ │ 二 │中國大陸入境│1枚 │ │ │ │章 │ │ │ ├──┼──────┼──┼──────────────────┤ │ 三 │關防 │12顆│①景美綜合醫院印專用章 │ │ │ │ │②教育部印 │ │ │ │ │③癸○○○○○司令印 │ │ │ │ │④台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 │ │ │ │⑤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印 │ │ │ │ │⑥教育部印 │ │ │ │ │⑦私立淡江大學印 │ │ │ │ │⑧私立中原大學印 │ │ │ │ │⑨國立台灣大學印 │ │ │ │ │⑩台北市政府印 │ │ │ │ │⑪高雄市立高級商業職業學校印 │ │ │ │ │⑫高雄市政府教育印 │ ├──┼──────┼──┼──────────────────┤ │ 四 │公司章 │8 顆│①通片企業有限公司 │ │ │ │ │②巧迪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③新鎰實業有限公司 │ │ │ │ │④理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⑤安諾婦產科診所 │ │ │ │ │⑥鵬翊企業有限公司 │ │ │ │ │⑦台寧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⑧亞曼尼股份有限 │ ├──┼──────┼──┼──────────────────┤ │ 五 │私章 │35顆│①林秀玲 ②申亨湜 ③連燕昭 ④賴美玲 │ │ │ │ │⑤羅煥新 ⑥秦瑞宏 ⑦張元宗 ⑧林永義 │ │ │ │ │⑨詹兆唐 ⑩黃振國 ⑪陳美 ⑫李明智 │ │ │ │ │⑬袁炳楠 ⑭黃振國 ⑮黃鳴仁 ⑯連燕昭 │ │ │ │ │⑰陳蘭香 ⑱辜惠玲 ⑲蘇宗誠 ⑳賴美玲 │ │ │ │ │㉑張篤之 ㉒楊敬敏 ㉓陳岳瑤 ㉔蔡 │ │ │ │ │㉕陳文德 ㉖秦瑞宏 ㉗黃振國 ㉘王振松 │ │ │ │ │㉙王振松 ㉚黃振國 ㉛ ㉜黃振國 │ │ │ │ │㉝賴美玲 ㉞王隆賢 ㉟連燕昭 │ ├──┼──────┼──┼──────────────────┤ │ 六 │簽字章 │27顆│①張建邦 ②尹士豪 ③陳敦禮 ④陳正宏 │ │ │ │ │⑤張光正 ⑥齊益壽 ⑦古偉瀛 ⑧王廣亞 │ │ │ │ │⑨趙榮耀 ⑩袁頌西 ⑪林雲山 ⑫簡 立 │ │ │ │ │⑬陳淼勝 ⑭滑明曙 ⑮林英智 ⑯曾建順 │ │ │ │ │⑰林能白 ⑱蔡信夫 ⑲阮士年 ⑳李樹萱 │ │ │ │ │㉑陳天志 ㉒黃加昌 ㉓張光正 ㉔楊金欉 │ │ │ │ │㉕曹國雄 ㉖陳維昭 ㉗孫 震 │ ├──┼──────┼──┼──────────────────┤ │ 七 │鋼印章 │49顆│①私立中原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②私立中國工商專科鋼印一片 │ │ │ │ │③淡江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④中原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⑤台北市私立育達高級職業學校一片 │ │ │ │ │⑥私立中國工商專科鋼印一片 │ │ │ │ │⑦台北市私立育達高級職業學校鋼印一片│ │ │ │ │⑧國立台灣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⑨淡江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⑩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鋼印 │ │ │ │ │ 一片 │ │ │ │ │⑪國立台灣大學鋼印一片 │ │ │ │ │⑫高雄市立高雄高級商業職業學校鋼印 │ │ │ │ │ 一片 │ │ │ │ │⑬台灣省南投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⑭台灣省桃園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⑮台灣省屏東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⑯台灣省台北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⑰台灣省雲林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⑱台中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⑲彰化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⑳台灣省台東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㉑台灣省台南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㉒台灣省花蓮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㉓台灣省宜蘭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㉔台灣省苗栗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㉕台灣省新竹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㉖台灣省高雄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㉗台灣省彰化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㉘台灣省台中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㉙台灣省嘉義縣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㉚花蓮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㉛嘉義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㉜屏東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㉝基隆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㉞南投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㉟苗栗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㊱桃園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㊲台南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㊳台東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㊴雲林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㊵宜蘭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㊶新竹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㊷台北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㊸高雄市政府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㊹台灣省台北縣兵役課鋼印一片 │ │ │ │ │㊺台灣省台北縣兵役課鋼印一片 │ │ │ │ │㊻台北市私立育達高級職業學校鋼印上 │ │ │ │ │ 下各一片 │ │ │ │ │㊼梅花型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㊽退伍令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 │㊾退伍令鋼印上下各一片 │ ├──┼──────┼──┼──────────────────┤ │ 八 │鉛字 │379 │ │ │ │ │個 │ │ ├──┼──────┼──┼──────────────────┤ │ 九 │橡皮章 │112 │①數字章:一、二、三、四、五、六、七│ │ │ │顆 │ 、八、九、十 │ │ │ │ │②國字數字章(大):壹、貳、參、肆、│ │ │ │ │ 伍、陸、柒、捌、玖、拾 │ │ │ │ │③國字數字章(小):○,壹、貳、參、│ │ │ │ │ 肆、伍、陸、柒、捌、玖、│ │ │ │ │ 拾 │ │ │ │ │④姓名章:簡月娟、李宛倪、蘇聰輝 │ │ │ │ │ │ │ │ │ │⑤科系章:財政稅務、機械工程學、中國│ │ │ │ │ 文學、商業經營、商業經營(│ │ │ │ │ 科)、化學研究所、理學院數│ │ │ │ │ 學、管理學院、工學院、歷史│ │ │ │ │ 學、會計、法律(學)、商學│ │ │ │ │ 、法學、資訊管理(系畢) │ │ │ │ │⑥國字章:企、業、管、理、國、際、貿│ │ │ │ │ 、易、商、夜、夜、國、補、│ │ │ │ │ 換 │ │ │ │ │⑦地名章:臺灣、臺南、台北、高雄、彰│ │ │ │ │ 化(縣)、新竹(縣)、苗栗│ │ │ │ │ 、雲林、台灣、松山、浙江、│ │ │ │ │ 平陽、江蘇、興化、宜蘭、高│ │ │ │ │ 雄、東勢、廣東、鼓山、台中│ │ │ │ │ 、東慶、中正區 、南屯、中 │ │ │ │ │ 濱里 │ │ │ │ │⑧選舉章:選、3選、9選、 │ │ │ │ │ 1選、860270 │ │ │ │ │⑨其他:資料處理(許月娥)、空白、普│ │ │ │ │ 通、普通、學院、免役、學生、│ │ │ │ │ 國民兵、預士、河邊、註冊㈠、│ │ │ │ │ ()、、職、( )、 │ │ │ │ │ ─、、鵬翊企業有限│ │ │ │ │ 公司統一發票專用章、國立台灣│ │ │ │ │ 大學教務處研究所教務組成績專│ │ │ │ │ 用章、醫師江文芳 │ ├──┼──────┼──┼──────────────────┤ │一○│簽字章 │31 │①李振英、②鄔詩賢、③郭崑謨、 │ │ │ │ │④陳文龍、⑤黃東熊、⑥郭藤吉、 │ │ │ │ │⑦黃加昌、⑧孟繼洛、⑨李寧遠、 │ │ │ │ │⑩邱乾俊、⑪吳添洪、⑫姚嘉圻、 │ │ │ │ │⑬陳聽安、⑭貢榖紳、⑮陳天志、 │ │ │ │ │⑯郝思漢、⑰高明敏、⑱李福登、 │ │ │ │ │⑲汪群從、⑳孫 震、㉑羅 光、 │ │ │ │ │㉒雷夢篤、㉓陸幼琴、㉔黃登源、 │ │ │ │ │㉕楊敦和、㉖戴台馨、㉗吳秉恩、 │ │ │ │ │㉘袁廷棟、㉙高昭敏、㉚張 康、 │ │ │ │ │㉛司馬融編(大專院校校長簽名職 │ │ │ │ │章) │ ├──┼──────┼──┼──────────────────┤ │一一│橡皮章等 │ │①數字章:三十九只 │ │ │ │ │②國字數字章:三十只 │ │ │ │ │③國字章:林、雲、管、蓮、資、灣、徐│ │ │ │ │ 、李、秀、訊 │ │ │ │ │④姓名章:江光明、蔡美惠、徐巧芸 │ │ │ │ │⑤科系章:會計統計、資訊工程、合作經│ │ │ │ │ 濟、綜合商業、國際貿易、管│ │ │ │ │ 理學院、電機工程、資訊管理│ │ │ │ │ 、機械工程科、機械工程科、│ │ │ │ │ 電子工程學、商學院、理學院│ │ │ │ │ 、法商學院、工學院、音樂、│ │ │ │ │ 汽車組、製造組、會計、國貿│ │ │ │ │ 、企業 │ │ │ │ │⑥簽名職章:主任柯素琴、王進旺、書記│ │ │ │ │ 官黃○○、法官甲○○、萬│ │ │ │ │ 偉明6327、韓韶華印、醫師│ │ │ │ │ 陳榮元0501 │ │ │ │ │⑦英文隱形章:Citizens Bank Global │ │ │ │ │ cash Management Services│ │ │ │ │ 、Your truly united world│ │ │ │ │ chinese commercial bank │ │ │ │ │ tun-pei branch │ │ │ │ │⑧地名章:台灣省、台中縣、雲林、彰化│ │ │ │ │ 、彰化、台北、台灣、空白 │ │ │ │ │⑨選舉章:89年3月選 │ │ │ │ │⑩其他:中華民國交通部圓戳章、中華民│ │ │ │ │ 國交通部小圓戳章、中正紀念堂│ │ │ │ │ 浮水印章、中正紀念堂浮水印章│ │ │ │ │ 戳 │ ├──┼──────┼──┼──────────────────┤ │一二│公司章 │ │①世華聯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敦北分行襄理 │ │ │ │ │③偉成實業有限公司 │ │ │ │ │④鴻利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⑤鴻福金國際企業 │ │ │ │ │⑥財團法人振興復健醫學中心 │ ├──┼──────┼──┼──────────────────┤ │一三│私章 │十 │①姓名不詳、②陳麗芬、③陳麗芬 │ │ │ │ │④袁炳楠、⑤陳燈昌、⑥玄○○、 │ │ │ │ │⑦卯○○、⑧陳權 、⑨林宗煌、 │ │ │ │ │⑩林金龍 │ ├──┼──────┼──┼──────────────────┤ │一四│關防 │ │①國立中興大學 │ │ │ │ │②台北市私立中興高級中學 │ │ │ │ │③私立亞東工業專科學校 │ │ │ │ │④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 │ │ │ │ │⑤私立台南家政專科學校 │ │ │ │ │⑥私立輔仁大學 │ │ │ │ │⑦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 │ │ │ │⑧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⑨基隆市仁愛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⑩經濟部 │ │ │ │ │⑪財團法人馬偕紀念醫院 │ │ │ │ │⑫基隆市安樂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⑬台北縣新店市戶政事務所 │ │ │ │ │⑭台北市萬華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⑮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 │⑯台北縣板橋市第一戶政事務所 │ │ │ │ │⑰台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 │ │ │ │ │⑱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 │ ├──┼──────┼──┼──────────────────┤ │一五│鋼印章(圓凸│ │①經濟部工業局上下各一片 │ │ │印) │ │②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上下各一片 │ │ │ │ │③國立中興大學上下各一片 │ │ │ │ │④私立台南家政專科學校上下各一片 │ │ │ │ │⑤私立亞東工業專科學校上下各一片 │ │ │ │ │⑥中華民國交通部印上下各一片 │ │ │ │ │⑦私立輔仁大學上下各一片 │ │ │ │ │⑧中華民國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上下各一片│ │ │ │ │⑨台北市私立協和高級工商職業學校上下│ │ │ │ │ 各一片 │ │ │ │ │⑩嘉義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⑪台灣省雲林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⑫台灣省嘉義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⑬馬祖防上下各一片上下各一片 │ │ │ │ │⑭台灣省苗栗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⑮台灣省花蓮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⑯台灣省高雄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⑰台灣省台中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⑱高雄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⑲台灣省台東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⑳台中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㉑台灣省南投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㉒台灣省台東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㉓基隆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㉔台南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㉕新竹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㉖台灣省宜蘭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㉗台灣省屏東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㉘台灣省新竹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㉙台灣省彰化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㉚身分證梅花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㉛身分證梅花印上下各一片 │ │ │ │ │㉜台灣省台北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㉝台北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㉞桃園市政府上下各一片 │ │ │ │ │㉟台灣省桃園縣政府上下各一片 │ └──┴──────┴──┴──────────────────┘ 丁 ┌──┬──────┬──┬──────────────────┐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證 物 清 單 │ ├──┼──────┼──┼──────────────────┤ │ 一 │台大碩士畢業│116 │①吳達暉名義成品一張(彩色影印): │ │ │證書 │張 │②半成品一一五張:無任何印文 │ ├──┼──────┼──┼──────────────────┤ │ 二 │台大學士畢業│119 │①吳達暉名義成品一張(彩色影印): │ │ │證書 │張 │②半成品一一八張:無任何印文 │ │ │ │ │ │ ├──┼──────┼──┼──────────────────┤ │ 三 │育達商職畢業│80張│半成品:無任何印文 │ │ │證書 │ │ │ ├──┼──────┼──┼──────────────────┤ │ 四 │銘傳管理學院│1張 │李佩玲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畢業證書影本│ │ │ ├──┼──────┼──┼──────────────────┤ │ 五 │光武工專畢業│1 張│朱俊傑名義,成品 │ │ │證書 │ │ │ ├──┼──────┼──┼──────────────────┤ │ 六 │崇義高中畢業│1 張│金開文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 七 │淡江工商管理│1 張│姚志隆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學院畢業證書│ │ │ │ │影本 │ │ │ ├──┼──────┼──┼──────────────────┤ │ 八 │松山家事學校│1 張│魏薇珊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畢業證書影本│ │ │ ├──┼──────┼──┼──────────────────┤ │ 九 │復興商工資格│1 張│李亞白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明影本影 │ │ │ ├──┼──────┼──┼──────────────────┤ │一○│復興商工結業│1 張│李亞白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一一│士林高商畢業│1 張│林沁怡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一二│西湖高工畢業│1 張│陳欽森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一三│四維中學畢業│1張 │黃千秋名義,成品(彩色影印) │ │ │證書影本 │ │ │ ├──┼──────┼──┼──────────────────┤ │一五│高中畢業證書│409 │空白 │ │ │半成品 │張 │大:四○八 │ │ │ │ │小:一 │ ├──┼──────┼──┼──────────────────┤ │一六│空白身分證 │30張│ 男:正面:一○張 │ │ │ │ │ 反面:一二張 │ │ │ │ │ 半成品:二張 │ │ │ │ │ 女:正面:三張 │ │ │ │ │ 反面:二張 │ │ │ │ │ 半成品:一張 │ ├──┼──────┼──┼──────────────────┤ │一七│身分證護模(│33張│ │ │ │梅花) │ │ │ ├──┼──────┼──┼──────────────────┤ │一八│身分證護套 │20張│ │ ├──┼──────┼──┼──────────────────┤ │一九│身分證號碼貼│7 張│ │ │ │紙 │ │ │ │ │ │ │ │ ├──┼──────┼──┼──────────────────┤ │二○│身分證影本、│160 │①身分證影本一四二張 │ │ │汽車駕照影本│張 │②汽車駕影本一七張 │ │ │及學生證影本│ │③國立台北商業專科學校附設高級商業職│ │ │ │ │ 業進修補習學校學生證影本(蔡佩珊)│ │ │ │ │ 一張 │ ├──┼──────┼──┼──────────────────┤ │二一│存款簿 │179 │①華南商業銀行存摺:王振松 │ │ │ │張 │ (含王振松印鑑印文一枚;.. │ │ │ │ │ 用印) │ │ │ │ │②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摺:黃振國 │ │ │ │ │ (含黃振國印鑑印文一枚;.3. │ │ │ │ │ 用印) │ │ │ │ │③中興商業銀行存摺:賴美玲 │ │ │ │ │ (含賴美玲印鑑印文一枚;.5. │ │ │ │ │ 用印) │ │ │ │ │④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摺:黃振國 │ │ │ │ │ (無通用印鑑卡) │ │ │ │ │⑤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賴美玲 │ │ │ │ │ (含賴美玲印鑑印文一枚;.2.4 │ │ │ │ │ 用印) │ │ │ │ │⑥匯豐銀行存摺:秦瑞隆 │ │ │ │ │ (無印鑑印文) │ │ │ │ │⑦彰化銀行存摺:黃振國 │ │ │ │ │ (含黃振國印鑑印文一枚;.7. │ │ │ │ │ 用印) │ │ │ │ │⑧中華商業銀行存摺:徐玉英 │ │ │ │ │ (含徐玉英印鑑印文一枚;.3. │ │ │ │ │ 用印) │ │ │ │ │⑨中華商業銀行存摺:連燕昭 │ │ │ │ │ (含連燕昭印鑑印文一枚;.3. │ │ │ │ │ 用印) │ │ │ │ │⑩寶島商業銀行存摺:陳文德 │ │ │ │ │ (含陳文德印鑑印文一枚;.1. │ │ │ │ │ 用印) │ │ │ │ │⑪合作金庫存摺:連燕昭 │ │ │ │ │ (含連燕昭印鑑印文一枚;.3. │ │ │ │ │ 用印) │ │ │ │ │⑫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秦瑞宏 │ │ │ │ │ (含秦瑞宏印鑑印文一枚;.. │ │ │ │ │ 用印) │ │ │ │ │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連燕昭 │ │ │ │ │ (含連燕昭印鑑印文一枚;.2.6 │ │ │ │ │ 用印) │ │ │ │ │⑭華僑銀行存摺:呂門聰 │ │ │ │ │ (無印鑑印文) │ │ │ │ │⑮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存摺:陳碧霞 │ │ │ │ │ (無印鑑印文) │ │ │ │ │⑯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存摺:賴美玲 │ │ │ │ │ (含賴美玲印鑑印文一枚;.2. │ │ │ │ │ 用印) │ │ │ │ │⑰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潘孝元 │ │ │ │ │ (含潘孝元印鑑印文一枚;.4.8 │ │ │ │ │ 用印) │ │ │ │ │⑱第一商業銀行存摺;連燕昭 │ │ │ │ │ (含連燕昭印鑑印文一枚;.4.8 │ │ │ │ │ 用印) │ │ │ │ │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楊敬敏 │ │ │ │ │ (含楊敬敏印鑑印文一枚;.8. │ │ │ │ │ 用印) │ ├──┼──────┼──┼──────────────────┤ │二二│金融卡 │11張│①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信用卡:一張(含黃│ │ │ │ │ 震簽名一枚) │ │ │ │ │②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金融卡:三張 │ │ │ │ │③中華商業銀行金融卡:二張 │ │ │ │ │④合作金庫金融卡:一張 │ │ │ │ │⑤華僑銀行金融卡:一張 │ │ │ │ │⑥台新國際商業銀行金融卡:一張 │ │ │ │ │⑦華南銀行金融卡:一張 │ │ │ │ │⑧第一銀行金融卡:一張 │ ├──┼──────┼──┼──────────────────┤ │二三│戶口名簿 │2 張│⒈桃園縣政府、臺北市政府關防印文各一│ │ │ │ │ 枚 │ │ │ │ │⒉吳麗紅私章印文一枚 │ ├──┼──────┼──┼──────────────────┤ │二四│相片 │238 │ │ │ │ │張 │ │ │ │ │ │ │ ├──┼──────┼──┼──────────────────┤ │二五│護貝機 │1 台│ │ ├──┼──────┼──┼──────────────────┤ │二六│萬能印台紅色│1 台│ │ │ │ │ │ │ ├──┼──────┼──┼──────────────────┤ │二七│空白畢業證書│77張│ │ │ │半成品 │ │ │ ├──┼──────┼──┼──────────────────┤ │二八│支票打字機 │1 台│ │ ├──┼──────┼──┼──────────────────┤ │二九│量紙器 │1 台│ │ ├──┼──────┼──┼──────────────────┤ │三○│本票 │8 張│發票人陳文鴻本票:新台幣五萬元一張 │ │ │支票 │20張│ 三萬元一張 │ │ │本票簿 │6 本│發票人應思慧本票:新台幣三萬元一張 │ │ │支票簿 │8 本│ 五萬元一張 │ │ │ │ │發票人陳永珍本票:新台幣五萬元一張 │ │ │ │ │ 二萬五千元一張│ │ │ │ │發票人林志明本票:新台幣五萬元一張 │ │ │ │ │ 二萬七千元一張│ ├──┼──────┼──┼──────────────────┤ │三一│電腦 │1 套│ │ │ │ │ │ │ ├──┼──────┼──┼──────────────────┤ │三二│口紅膠 │1 支│ │ ├──┼──────┼──┼──────────────────┤ │三三│金融卡 │5 張│郭家吟所有 │ ├──┼──────┼──┼──────────────────┤ │三四│信用卡 │1 張│郭家吟所有 │ ├──┼──────┼──┼──────────────────┤ │三五│中華民國護照│2 本│郭家吟所有 │ ├──┼──────┼──┼──────────────────┤ │三六│大陸通行證 │1 本│郭家吟所有 │ ├──┼──────┼──┼──────────────────┤ │三七│存款簿 │1 本│郭家吟所有 │ ├──┼──────┼──┼──────────────────┤ │三八│印章 │4 顆│郭家吟所有 │ ├──┼──────┼──┼──────────────────┤ │三九│打鋼印工具 │1 支│ │ ├──┼──────┼──┼──────────────────┤ │四○│空白身分證 │75張│男:五一張;女:二四張 │ ├──┼──────┼──┼──────────────────┤ │四一│身分證專用複│55張│ │ │ │貝膠膜 │ │ │ ├──┼──────┼──┼──────────────────┤ │四二│戶口名簿正本│1張 │ │ │ │(戶長寅○○│ │ │ │ │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Z000000000│ │ │ │ │) │ │ │ ├──┼──────┼──┼──────────────────┤ │四三│戶口名簿正本│1張 │ │ │ │(戶長劉天啟│ │ │ │ │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Z000000000│ │ │ │ │) │ │ │ ├──┼──────┼──┼──────────────────┤ │四四│戶口名簿正本│1張 │ │ │ │(戶長曾滿等│ │ │ │ │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Z000000000│ │ │ │ │) │ │ │ ├──┼──────┼──┼──────────────────┤ │四五│戶口名簿正本│1張 │ │ │ │(戶長卯○○│ │ │ │ │身分證統一編│ │ │ │ │號Z000000000│ │ │ │ │) │ │ │ ├──┼──────┼──┼──────────────────┤ │四六│戶籍謄本(戶│5份 │(其中二份可能為偽造002980) │ │ │長陳天鵬、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四七│戶籍謄本(戶│2份 │ │ │ │長玄○○、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四八│戶籍謄本(戶│2份 │ │ │ │長盧富、身分│ │ │ │ │證統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四九│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侯勝益、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廖錫平、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一│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黃阿統、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二│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寅○○、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三│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王延爵、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四│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戌○○、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五│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張國民、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六│戶籍謄本(戶│1份 │(其中一份影本) │ │ │長卯○○、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七│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葉阿玉、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五八│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壬○○、身│ │ │ │ │證統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五九│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酉○○、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陳永模、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一│戶籍謄本(戶│3份 │(黃金龍之戶籍一份) │ │ │長黃萬益、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二│戶籍謄本(戶│1份 │(己○○之戶籍) │ │ │長吳認訓、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三│戶籍謄本(戶│1份 │ │ │ │長潘玉珍、身│ │ │ │ │分證統一編號│ │ │ │ │Z000000000)│ │ │ ├──┼──────┼──┼──────────────────┤ │六四│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陳愛│ │ │ │ │霞、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六五│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陳雅│ │ │ │ │惠、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 │六六│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五仟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廖本│ │ │ │ │林、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六七│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貳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曾振│ │ │ │ │和、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六八│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吳玉│ │ │ │ │珮、住南投縣│ │ │ │ │埔里鎮大南里│ │ │ │ │林安巷八號)│ │ │ ├──┼──────┼──┼──────────────────┤ │六九│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 (徐慶│ │ │ │ │城、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七○│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伍仟圓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陳淑│ │ │ │ │君、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七一│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伍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陳月│ │ │ │ │圓、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七二│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游美│ │ │ │ │裡、身分證統│ │ │ │ │一編號 │ │ │ │ │Z000000000)│ │ │ ├──┼──────┼──┼──────────────────┤ │七三│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許勝│ │ │ │ │田) │ │ │ ├──┼──────┼──┼──────────────────┤ │七四│提供身分證(│1張 │(面額新台幣壹萬元整) │ │ │人頭)者所簽│ │ │ │ │之本票(許芳│ │ │ │ │香) │ │ │ ├──┼──────┼──┼──────────────────┤ │七五│張財旺、莊政│3張 │ │ │ │發、楊純義退│ │ │ │ │伍令正本 │ │ │ ├──┼──────┼──┼──────────────────┤ │七六│乙○○之台北│1張 │ │ │ │縣團管區司令│ │ │ │ │部蕊心字○│ │ │ │ │五三七號退伍│ │ │ │ │令遺失證明不│ │ │ │ │再補發函 │ │ │ ├──┼──────┼──┼──────────────────┤ │七七│黃琮徽(身分│1張 │ │ │ │證統一編號 │ │ │ │ │Z00000 0000 │ │ │ │ │)振興復建醫│ │ │ │ │學中心兵役用│ │ │ │ │診斷證明書 │ │ │ ├──┼──────┼──┼──────────────────┤ │七八│丁○○醫事檢│3張 │學、碩士證書皆無印章、照片 │ │ │驗師證書、台│ │有丁○○的名字 │ │ │北醫學院學士│ │ │ │ │、碩士學位各│ │ │ │ │乙張 │ │ │ ├──┼──────┼──┼──────────────────┤ │七九│HUNG XIAO │2張 │ │ │ │KANG 美 國堪│ │ │ │ │薩斯州駕駛執│ │ │ │ │照 │ │ │ ├──┼──────┼──┼──────────────────┤ │八○│TOR YU HUNG │1張 │ │ │ │美國堪薩斯州│ │ │ │ │環境衛生出部│ │ │ │ │門出生登記卡│ │ │ ├──┼──────┼──┼──────────────────┤ │八一│中興大學學位│474 │ 空白 │ │ │證書 │張 │ │ ├──┼──────┼──┼──────────────────┤ │八二│輔仁大學學位│397 │ 空白 │ │ │證書 │張 │ │ ├──┼──────┼──┼──────────────────┤ │八三│台北商專畢業│302 │ 空白 │ │ │證書 │張 │ │ ├──┼──────┼──┼──────────────────┤ │八四│台南家專畢業│298 │ 空白 │ │ │證書 │張 │ │ ├──┼──────┼──┼──────────────────┤ │八五│偽造國際駕照│1984│ │ │ │半成品 (內頁│張 │ │ │ │) │ │ │ ├──┼──────┼──┼──────────────────┤ │八六│偽造國際駕照│863 │ │ │ │半成品外頁封│張 │ │ │ │面 │ │ │ ├──┼──────┼──┼──────────────────┤ │八七│複貝機 │2台 │ │ ├──┼──────┼──┼──────────────────┤ │八八│身分證截角工│1只 │ │ │ │具 │ │ │ ├──┼──────┼──┼──────────────────┤ │八九│打號碼機 │1 支│ │ ├──┼──────┼──┼──────────────────┤ │九○│紫光燈 │2 只│ │ ├──┼──────┼──┼──────────────────┤ │九一│THF藥水 │1 瓶│ │ ├──┼──────┼──┼──────────────────┤ │九二│大型手動鋼印│1 部│ │ │ │台 │ │ │ ├──┼──────┼──┼──────────────────┤ │九三│小型鋼印 │1 只│ │ ├──┼──────┼──┼──────────────────┤ │九四│相片 │乙批│ │ ├──┼──────┼──┼──────────────────┤ │九五│黃韻龠政治大│1 張│ │ │ │學學位證書彩│ │ │ │ │色影本 │ │ │ ├──┼──────┼──┼──────────────────┤ │九六│黃韻龠政治大│1 張│ │ │ │學學位證書英│ │ │ │ │文證書黑白影│ │ │ │ │本 │ │ │ ├──┼──────┼──┼──────────────────┤ │九七│黃韻龠政治大│1 張│ │ │ │學學位證書黑│ │ │ │ │白影本 │ │ │ ├──┼──────┼──┼──────────────────┤ │九八│陳林金菊( │1 張│ │ │ │41. 10.10 生│ │ │ │ │)警 察紀錄證│ │ │ │ │明 │ │ │ ├──┼──────┼──┼──────────────────┤ │九九│許秋月( │1 張│ │ │ │61.1. 24生)│ │ │ │ │協畢字第 │ │ │ │ │826130號畢業│ │ │ │ │證書影本 │ │ │ ├──┼──────┼──┼──────────────────┤ │一○│邱嘉華( │1 張│ │ │○ │65.1. 31生)│ │ │ │ │東教字第 │ │ │ │ │89441 號東吳│ │ │ │ │大學學位證書│ │ │ │ │遺失證明書 (│ │ │ │ │彩色) │ │ │ ├──┼──────┼──┼──────────────────┤ │一○│陳維芬( │1 張│ │ │一 │59.4. 22生)│ │ │ │ │北商專第 │ │ │ │ │076156號結業│ │ │ │ │證書影本 │ │ │ ├──┼──────┼──┼──────────────────┤ │一○│曾宣憶( │1 張│ │ │二 │65.5. 25生)│ │ │ │ │興大字第 │ │ │ │ │011982號學位│ │ │ │ │證明書 (彩色│ │ │ │ │) │ │ │ ├──┼──────┼──┼──────────────────┤ │一○│台北醫學院畢│207 │ │ │三 │業證書(半成│張 │ │ │ │品) │ │ │ ├──┼──────┼──┼──────────────────┤ │一○│黃勝汎退伍令│3 張│各一張。真品,準備做樣本 │ │四 │、戶口名簿、│ │ │ │ │己○○免役證│ │ │ │ │明書 │ │ │ ├──┼──────┼──┼──────────────────┤ │一○│己○○世新大│1 張│ │ │五 │學學位證書彩│ │ │ │ │色影本(八七│ │ │ │ │世學字第 │ │ │ │ │11270 號) │ │ │ ├──┼──────┼──┼──────────────────┤ │一○│泰豐輪胎股票│1張 │①泰豐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關防印文一枚 │ │六 │ │ │②徐鼐、馬紹進、馬紹祥簽名章印文各一│ │ │ │ │ 枚,共三枚 │ │ │ │ │③徐鼐、馬紹進、馬紹祥私章印文各一枚│ │ │ │ │ ,共三枚 │ ├──┼──────┼──┼──────────────────┤ │一○│台大學生證 │1張 │成品;磁卡 │ │七 │ │ │ │ ├──┼──────┼──┼──────────────────┤ │一○│政大學生證 │1張 │成品;磁卡 │ │八 │ │ │ │ ├──┼──────┼──┼──────────────────┤ │一○│台灣科技大學│1張 │成品;磁卡 │ │九 │學生證 │ │ │ ├──┼──────┼──┼──────────────────┤ │一一│土地所有權狀│83張│①土地所有權狀影本共八一份:含 │ │○ │及地價證明書│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八四枚 │ │ │ │ │ ⑵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八四枚 │ │ │ │ │②土地所有權狀(非影本)一份:含 │ │ │ │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⑵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一枚 │ │ │ │ │③地價證明書一份:含 │ │ │ │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⑵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一枚 │ ├──┼──────┼──┼──────────────────┤ │一一│建築改良物所│63份│①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共四四份:含│ │一 │有權狀影本及│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五○枚 │ │ │建物所有權狀│ │ ⑵地政事務所專用章印文共一八枚 │ │ │影本 │ │ ⑶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共四九枚 │ │ │ │ │②建物所有權狀影本:一九份 │ │ │ │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二一枚 │ │ │ │ │ ⑵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共二一枚 │ ├──┼──────┼──┼──────────────────┤ │一一│進口存證明書│1份 │含①高雄區監理所審核合格章印文一四枚│ │二 │ │ │ ②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工具空氣污染│ │ │ │ │ 物車型檢驗管制章印文一枚 │ │ │ │ │ ③經濟部能源委員會車輛耗能測試合格│ │ │ │ │ 驗訖章印文一枚 │ │ │ │ │ ④王吉雄印文一枚 │ │ │ │ │ ⑤海關總稅務司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⑥楊文奇職章印文二枚 │ ├──┼──────┼──┼──────────────────┤ │一一│扣繳憑單 │181 │①一份三聯:共五四份(均空白) │ │三 │ │張 │②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扣繳憑單第三聯:│ │ │ │ │ 影本:四張 │ │ │ │ │ 非影本:十張 │ │ │ │ │③高雄市稅捐稽徵處三民分處房屋稅繳款│ │ │ │ │ 書影本:二張 │ │ │ │ │④北市稅捐稽徵處大同分處房屋稅繳款 │ │ │ │ │ 書影本:二張 │ │ │ │ │⑤其他扣繳憑單影本:一張 │ ├──┼──────┼──┼──────────────────┤ │一一│傳真機 │1部 │ │ │四 │ │ │ │ ├──┼──────┼──┼──────────────────┤ │一一│帳簿 │1 本│ │ │五 │ │ │ │ ├──┼──────┼──┼──────────────────┤ │一一│名片簿 │1冊 │ │ │六 │ │ │ │ ├──┼──────┼──┼──────────────────┤ │一一│通訊簿 │1本 │ │ │七 │ │ │ │ ├──┼──────┼──┼──────────────────┤ │一一│他項權利證明│9張 │①非影本正面二張:含 │ │八 │書 │ │ ⑴臺北市松山區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 │ │ │ │ 二枚 │ │ │ │ │ ⑵陳正男簽名章印文共二枚 │ │ │ │ │②非影本反面五張:含 │ │ │ │ │ ⑴黃玉齡、胡淑雲私章印文各二枚 │ │ │ │ │③影本正面二張:含 │ │ │ │ │ ⑴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關│ │ │ │ │ 防印文共二枚 │ │ │ │ │ ⑵劉重喜簽名章印文共二枚 │ ├──┼──────┼──┼──────────────────┤ │一一│土地登記簿及│ │①土地登記簿影本共三七張:含 │ │九 │建築改良物登│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三九枚 │ │ │記簿等影本 │ │ ⑵私章印文共二○六枚 │ │ │ │ │②建築改良物登記簿影本共五五張:含 │ │ │ │ │ ⑴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六二枚 │ │ │ │ │ ⑵私章印文共二六七枚 │ │ │ │ │③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地價證明書影本│ │ │ │ │ 一張:含 │ │ │ │ │ ⑴高雄縣仁武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⑵林宗懿簽名章印文一枚 │ │ │ │ │④臺北市政府公務局函影本一張:含 │ │ │ │ │ ⑴公印文二枚 │ │ │ │ │⑤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影本共六張:含 │ │ │ │ │ ⑴屏東縣里港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五│ │ │ │ │ 枚,共六枚 │ │ │ │ │ ⑵陳炳耀、梁旺雲簽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羅文生簽名章印文四枚,共六枚 │ │ │ │ │⑥土地所有權狀影本一四張:含 │ │ │ │ │ ⑴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桃園縣蘆竹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 │ │ │ │ 三枚,共一四枚 │ │ │ │ │ ⑵陳桂良簽名章印文一枚、羅文生簽名│ │ │ │ │ 章印文一三枚共一四枚 │ │ │ │ │⑦不動產登記簿閱覽報告表影本一張(無│ │ │ │ │ 印文) │ │ │ │ │⑧土地登記謄本影本六張 │ ├──┼──────┼──┼──────────────────┤ │一二│房屋租賃契約│5份 │①含申亨湜、林成家簽名各二枚,共四枚│ │○ │書 │ │②含申亨湜簽名三枚、私章印文五枚 │ │ │ │ │ 秦瑞宏簽名二枚、私章印文六枚 │ │ │ │ │③含羅煥新簽名二枚、私章印文五枚 │ │ │ │ │④含李建輝簽名二枚、私章印文二枚 │ │ │ │ │ 王振松簽名二枚、私章印文二枚 │ │ │ │ │⑤一份空白 │ ├──┼──────┼──┼──────────────────┤ │一二│協議書 │5份 │空白 │ │一 │ │ │ │ ├──┼──────┼──┼──────────────────┤ │一二│世華聯合商業│2張 │①非影本:含 │ │二 │銀行存款餘額│ │ ⑴銀行印文一枚 │ │ │證明書 │ │ ⑵私章印文二枚 │ │ │ │ │②影本:無印文 │ ├──┼──────┼──┼──────────────────┤ │一二│名片 │56張│ │ │三 │ │ │ │ ├──┼──────┼──┼──────────────────┤ │一二│經濟部公司執│8張 │含王志剛簽名章印文四枚 │ │四 │照影本 │ │ 陳明邦簽名章印文四枚 │ │ │ │ │ 江丙坤簽名章印文四枚 │ │ │ │ │ 劉坤堂簽名章印文三枚 │ │ │ │ │ 汪雅康簽名章印文一枚 │ ├──┼──────┼──┼──────────────────┤ │一二│營利事業登記│9張 │臺北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六張:含│ │五 │證影本 │ │ ⒈臺北市政府關防印文六枚 │ │ │ │ │ ⒉黃大洲簽名章印文一枚、陳水扁簽名│ │ │ │ │ 章印文五枚 │ │ │ │ │台中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張:含│ │ │ │ │ ⒈台中市政府關防印文二枚 │ │ │ │ │ ⒉林柏榕簽名章印文一枚 │ │ │ │ │ 陳正雄簽名章印文一枚 │ │ │ │ │高雄市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張:含│ │ │ │ │ ⒈高雄市政府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吳敦義簽名章印文一枚 │ ├──┼──────┼──┼──────────────────┤ │一二│戶籍謄本 │18份│正本三○份:含 │ │六 │ │ │ ⒈戶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三○枚 │ │ │ │ │ ⒉戶政事務所主任職章三○枚 │ │ │ │ │影本一份:含 │ │ │ │ │ ⒈戶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戶政事務所主任職章一枚 │ │ │ │ │另有戶籍謄本影本(不足一份)共一○張│ ├──┼──────┼──┼──────────────────┤ │一二│戶口名簿影本│12張│戶口名簿一張:含 │ │七 │、切結書影本│ │ ⒈私章印文一枚 │ │ │、殘障手冊影│ │ ⒉臺北市政府關防印文一枚 │ │ │本及收據 │ │戶口名簿影本共七張:含 │ │ │ │ │ ⒈私章印文一一枚 │ │ │ │ │ ⒉臺北市政府關防印文三枚 │ │ │ │ │切結書影本二張:含 │ │ │ │ │ ⒈貸款人陳碧霞、徐婉鴻簽名各一枚 │ │ │ │ │呂門聰殘障手冊影本一張:含 │ │ │ │ │ ⒈內政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收據一張:含 │ │ │ │ │ ⒈陳鳳儀簽名一枚、署押一枚 │ ├──┼──────┼──┼──────────────────┤ │一二│畢業證書影本│26張│私立中原大學畢業證書影本三張:含 │ │八 │等 │ │ ⒈私立中原大學關防印文三枚 │ │ │ │ │ ⒉教育部關防印文三枚 │ │ │ │ │ ⒊阮士年、尹士豪簽名章印文各二枚,│ │ │ │ │ 共四枚 │ │ │ │ │ ⒋張光正、曹國雄簽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共二枚 │ │ │ │ │ ⒌私章印文二枚 │ │ │ │ │ ⒍鋼印三枚 │ │ │ │ │私立淡江大學畢業證書影本一張:含 │ │ │ │ │ ⒈私立淡江大學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教育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⒊張建邦、滑明曙簽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共二枚 │ │ │ │ │ ⒋陳蘭香私章印文一枚 │ │ │ │ │ ⒌鋼印一枚 │ │ │ │ │國立台灣大學碩士畢業證書影本一張:含│ │ │ │ │ ⒈國立台灣大學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教育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⒊陳維昭、林能白簽名章印文各一枚,│ │ │ │ │ 共二枚 │ │ │ │ │ ⒋鋼印一枚 │ │ │ │ │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畢業證書影本一張│ │ │ │ │:含 │ │ │ │ │ ⒈私立中國工商專科學校關防印文一枚│ │ │ │ │ ⒉黃加昌簽名章印文一枚 │ │ │ │ │ ⒊袁炳楠私章印文一枚 │ │ │ │ │ ⒋鋼印一枚 │ │ │ │ │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英文畢業證書│ │ │ │ │影本共一二張:無印文 │ │ │ │ │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畢業證書影本│ │ │ │ │一張(附履歷一份、成績單影本三張):│ │ │ │ │含 │ │ │ │ │ ⒈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 │ │ │ │ 校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王廣亞簽名章印文一枚 │ │ │ │ │ ⒊鋼印一枚 │ │ │ │ │ ⒋私章印文共九枚 │ │ │ │ │童千珊外國大學畢業證書影本、英文成績│ │ │ │ │單影本、身分證影本各一張:含簽名二枚│ ├──┼──────┼──┼──────────────────┤ │一二│私立育達高級│8張 │含英文簽名二枚 │ │九 │商業家事職業│ │ │ │ │學校英文成績│ │ │ │ │單 │ │ │ │ │ │ │ │ ├──┼──────┼──┼──────────────────┤ │一三│休假證明書 │6張 │英文證書二張:含 │ │○ │ │ │ ⒈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二枚 │ │ │ │ │ ⒉辜惠玲私章印文二枚 │ │ │ │ │ ⒊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公司章印文一枚 │ │ │ │ │中文證書三張:含 │ │ │ │ │ ⒈鵬翊企業有限公司印文一枚 │ │ │ │ │ ⒉辜惠玲私章印文一枚 │ │ │ │ │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書影本一│ │ │ │ │張:(無印文) │ ├──┼──────┼──┼──────────────────┤ │一三│印鑑證明 │2張 │含: │ │一 │ │ │ ⒈楊敬敏印鑑印文共二枚 │ │ │ │ │ ⒉桃園縣桃園市戶政事務所關防印文共│ │ │ │ │ 二枚 │ │ │ │ │ ⒊鄒宗枝簽名章印文共二枚 │ ├──┼──────┼──┼──────────────────┤ │一三│土地登記謄本│3張 │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二張:含 │ │二 │影本及使用執│ │ ⒈地政事務所關防印文一枚 │ │ │照影本 │ │ ⒉地政事務所主任職章印文一枚 │ │ │ │ │使用執照影本一張:含 │ │ │ │ │ ⒈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關防印文一枚 │ ├──┼──────┼──┼──────────────────┤ │一三│自傳及在職證│5份 │中、英文各二份,共四份 │ │三 │明影本 │ │在職證明影本一份 │ ├──┼──────┼──┼──────────────────┤ │一三│支票彩色影本│2張 │ │ │四 │ │ │ │ ├──┼──────┼──┼──────────────────┤ │一三│普考及格證書│1張 │含: │ │五 │影本 │ │ ⒈考試院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簽名章印文共五枚 │ ├──┼──────┼──┼──────────────────┤ │一三│退伍令影本 │13張│ │ │六 │ │ │ │ ├──┼──────┼──┼──────────────────┤ │一三│香港一次入境│1張 │ │ │七 │許可證 │ │ │ ├──┼──────┼──┼──────────────────┤ │一三│解除召集證明│1張 │含: │ │八 │書 │ │ ⒈國防部關防印文一枚 │ │ │ │ │ ⒉職章印文二枚 │ ├──┼──────┼──┼──────────────────┤ │一三│空白免役證明│4張 │ │ │九 │書影本 │ │ │ ├──┼──────┼──┼──────────────────┤ │一四│退伍、停役、│2張 │非影本:含 │ │○ │除役令(證)│ │ ⒈癸○○○○○司令關防印文一枚 │ │ │遺失證明書 │ │影本:無印文 │ ├──┼──────┼──┼──────────────────┤ │一四│磁片 │2張 │⒈數位式底片 │ │一 │ │ │⒉在職證明書 │ ├──┼──────┼──┼──────────────────┤ │一四│通訊簿 │2本 │一本為郭家吟所有 │ │二 │ │ │ │ ├──┼──────┼──┼──────────────────┤ │一四│證件夾 │1本 │含: │ │三 │ │ │ ⒈澳門移民局旅客抵澳、離澳申請表各│ │ │ │ │ 張,共二張。 │ │ │ │ │ ⒉入境登記卡二張 │ │ │ │ │ ⒊照片一張 │ ├──┼──────┼──┼──────────────────┤ │一四│打號碼機 │1支 │ │ │四 │ │ │ │ ├──┼──────┼──┼──────────────────┤ │一四│日期章 │1 支│ │ │五 │ │ │ │ ├──┼──────┼──┼──────────────────┤ │一四│橡皮章 │1支 │安諾婦產科診所公司章 │ │六 │ │ │ │ ├──┼──────┼──┼──────────────────┤ │一四│底片 │31張│ │ │七 │ │ │ │ ├──┼──────┼──┼──────────────────┤ │一四│中華人民共和│1本 │秦瑞隆名義,貼有宇○相片(持證人簽名│ │八 │國旅行證 │ │似非宇○所簽) │ ├──┼──────┼──┼──────────────────┤ │一四│市內電話裝機│1張 │ │ │九 │及異動電信費│ │ │ │ │收據 │ │ │ │ │ │ │ │ ├──┼──────┼──┼──────────────────┤ │一五│照片 │2張 │ │ │○ │ │ │ │ ├──┼──────┼──┼──────────────────┤ │一五│雜記紙 │4張 │ │ │一 │ │ │ │ ├──┼──────┼──┼──────────────────┤ │一五│其他不法事證│1箱 │為電腦相關設備,如鍵盤等 │ │二 │ │ │ │ ├──┼──────┼──┼──────────────────┤ │一五│中華民國身分│11張│①張財旺身分證(真品) │ │三 │證 │ │②A○○身分證(真品) │ │ │ │ │③申○○身分證(真品) │ │ │ │ │④江錦秀身分證(真品) │ │ │ │ │⑤蕭美齡身分證(真品) │ │ │ │ │⑥蔡依蓁身分證(真品) │ │ │ │ │⑦董蕙玫身分證(真品) │ │ │ │ │⑧地○○身分證(真品) │ │ │ │ │⑨戊○○身分證(真品) │ │ │ │ │⑩宙○○身分證(真品) │ │ │ │ │⑪游美裡身分證(真品) │ ├──┼──────┼──┼──────────────────┤ │一五│黃韻龠護照(│1本 │ │ │四 │護照號碼: │ │ │ │ │M00000000) │ │ │ ├──┼──────┼──┼──────────────────┤ │一五│吳國安護照 │1本 │ │ │五 │ │ │ │ ├──┼──────┼──┼──────────────────┤ │一五│吳國安台胞證│1本 │ │ │六 │ │ │ │ ├──┼──────┼──┼──────────────────┤ │一五│嚴欽郎 │1張 │ │ │七 │ 40.09.19 生│ │ │ │ │)牙醫資料袋│ │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