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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四號

聲請交保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林清吉陳章榮楊迺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四號

聲請人
乙○○
被告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告甲○○係二房東與房客之關係,聲請人去監所探視被告時,受其拜託幫忙聲請交保云云。

三、查聲請人與被告既未具有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之關係,依法不得為被告聲請交保,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吉

法 官 陳 章 榮

法 官 楊 迺 伶

書記官 夏 珍 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二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四號於民國 92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交保,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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