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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梅英王沛雷劉秉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公訴人
具 保 人 甲○○
被告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六 日

審判長 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王 沛 雷

法 官 劉 秉 鑫

書記官 曾 恆 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七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於民國 93 年 01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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