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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一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許辰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一О一號

原告
甲○○
原告
丙○○
被告
喜事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士
被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二三七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許 辰 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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