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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五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違反著作權法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
    何信慶

  • 被告
    甲○○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六五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九 一一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得逕行簡易程序(九十二年度士簡字第一一六一號) ,改依通常程序,及移 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累 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影音及音樂光碟片共計壹佰伍拾貳片、新台幣貳仟 柒佰壹拾元,均沒收。 事 實 一、甲○○前於民國九十年間,先後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本院分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 二四0號及九十年度易字第六五五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併科罰金一萬元 及有期徒刑六月併科罰金三萬元確定,嗣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九月併科罰 金四萬元確定,並於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 明知如附表一所示影音光碟之電影為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 ,未經該等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竟與自稱「乙○○」之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 子,共同基於意圖散布而營利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間,在台北 縣淡水鎮沙崙海水浴場之夜市,由「乙○○」交付如附表一所示侵害他人著作權 之盜版影音光碟片予甲○○持有,甲○○旋即將上述影音光碟放置其所有之GI -一四七八一號自小客車後行李箱,擬俟機共同以每片新台幣(下同)五十元之 價格出售於不特定人,所得由二人均分,以此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權;適甲○○友人袁國綸因搬家而向其借車,甲○○乃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 三日將上開自小客車借予袁國綸使用,嗣於同年月二十五日凌晨零時四十分許, 袁國綸駕該借得自用小客車行經台北縣三重市○○路與中華路口時,為警攔停盤 檢而起獲該自小用客車後行李箱內如附表一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一百十一片,始 查悉上情。 二、甲○○復與「乙○○」成年男子承同前之概括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影 音光碟及如附表三所示音樂光碟分係如附表二、三所示之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 著作,亦未經該等著作權人之授權或同意,推由「乙○○」於九十二年二月九日 晚上六、七時許,在台北縣淡水鎮沙崙海水浴場之夜市內,以自助投幣方式公開 擺攤陳列,以每片五十元之價格販售而交付予不特定之人圖利,所得由二人平分 ,迨於翌(十)日凌晨一時三十分許,甲○○前往上開攤位收攤時,為埋伏員警 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盜版影音光碟十四片及如附表三所示盜版音樂 光碟二十七片,及販賣盜版光碟所得二千七百十元。 三、案經如附表一、二、三所示著作權人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訴由台北縣 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台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請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送併案審理。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代理人張家智、江文博、林 英傑、陳中正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著作權被侵害之情節相符,並經同案被告袁國 綸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甚明,及查獲員警劉慶豐於偵查中結證屬實,復有如附表 一、二、三所示盜版影音光碟及音樂光碟計一百五十二片,暨販賣所得二千七百 十元扣案可佐,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自足資為論罪之證據。被告曾於九 十一年二月四日意圖散布而陳列盜版影音光碟,經警查獲,嗣為台灣高等法院於 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以九十二年上易字第二一五二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月 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影本一份在卷足參,被告前開行為與本件行為時間,差隔 十月之久,時間並非密接,顯非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不生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 係,本件自非前開確定判決之既判力所及,甚為灼然。是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被告甲○○行為後,著作權法已於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月十 一日生效,其中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 之光碟,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規定,業經修正為第九十一條 之一第三項,法定刑由「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提高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下之罰金」, ;同法第九十三條業經修正為第九十三條第一項,法定刑由「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 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之構成要件則做文字修正並 移列同條第六款,綜合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前之舊法較有利於行為人,是依 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應全部適用較為有利於被告之修正前著作權法。核 被告如犯罪事實欄第一項所為,係犯修正前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 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 著作權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雖記載被告係犯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 散布而陳列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惟經蒞庭檢察官當庭更正被告係犯以 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散布而持有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並據以 論告(見本院九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準備程序筆錄及九十三年三月二日審判筆錄 ),本於檢察一體原則,應以蒞庭檢察官到庭更正後之所犯法條為檢察官起訴所 引應適用之法條,本案已無變更起訴法條之問題,附此敘明。又被告如事實欄第 二項所為,核犯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之以同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明 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罪。被告與「乙 ○○」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 如事實欄第一項之意圖散布而持有犯行,與如事實欄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交付侵 害著作權物之低度行為之意圖散布而持有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 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並均為如事實欄第二項之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 權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如事實欄第二項之意圖散布而陳列侵害 著作權物之低度行為,應為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物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亦 不另論罪。被告如事實欄第二項之犯行,雖未據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惟與 本件已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如事實欄第一項之行為,有實質裁判上一罪關係,為 本件起訴效力之所及,且經檢察官移送併案審理(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三一五 號),本院自應就此部分併為審理。被告以一行為同時侵害如附表二、三告訴人 公司之著作權等數法益,為同類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從一 重處斷。被告先後多次意圖營利而交付侵害著作權物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為構 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 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有如事實欄一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 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足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五年 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罪,為累犯,依法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素行 ,為牟私利,販賣盜版之影音光碟片及音樂光碟片,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 國際形象及對他人無體財產權之危害,其有違反著作權之前科,再犯同一性質之 罪,本應嚴懲,惟念其所獲利潤不多,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佳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扣案如附表一所示盜版影音光碟一百十一片、如附表二所示盜版影音光碟十四片 、如附表三所示盜版音樂光碟片二十七片,共計一百五十二片,係被告及共犯「 乙○○」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另扣案現金二千七百十元,係被告及共犯「乙○ ○」因犯罪所得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爰依法宣告沒收。又被告如事實欄第 二項之犯行,固有設置投錢筒一個,惟未經警隨案檢送,有贓證物品清單一紙在 卷可憑(見九十二年度核退字第三00號卷第一一、一二頁),復查無證據足以 證明現仍存在,為免日後執行困難,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 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 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江林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 官 何 信 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魏 里 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刑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 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附表一: ┌──┬──────────┬────────────────┬────┐ │編號│ 中 文 片 名 │ 權 利 人 │侵害物數│ │ │ │ │量(片)│ ├──┼──────────┼────────────────┼────┤ │ 一 │美女與野獸(加長版)│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 │ 二 │星銀島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四 │ ├──┼──────────┼────────────────┼────┤ │ 三 │老大靠邊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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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二: ┌──┬────────┬─────────────────┬─────┐ │編號│中 文 片 名 │ 權 利 人 │ 數量(片) │ ├──┼────────┼─────────────────┼─────┤ │一 │美麗蹺家人 │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 │二 │不速之客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 │三 │熱力師奶 │美商二十世紀福斯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 │四 │街頭痞子 │美商美國環球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二 │ ├──┼────────┼─────────────────┼─────┤ │五 │防彈武僧 │美商米高梅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六 │ ├──┴────────┴─────────────────┴─────┤ │共計十四片 │ └───────────────────────────────────┘ 附表三: ┌──┬───────┬─────┬──────────────┬───┐ │編號│被查扣盜版CD │被侵害歌曲│ 權 利 人 │ 數量 │ │ │ 名 稱 │ 名 稱 │ │(片)│ ├──┼───────┼─────┼──────────────┼───┤ │一 │蕭亞軒 │好久不見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六 │ ├──┼───────┼─────┼──────────────┼───┤ │二 │梁朝偉 │風沙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 │三 │張學友 │走不掉 │上華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三 │ ├──┼───────┼─────┼──────────────┼───┤ │四 │F4煙火的季節│煙火的季節│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二 │ ├──┼───────┼─────┼──────────────┼───┤ │五 │國語熱舞天堂 │小薇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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