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О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九О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灣宜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 (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