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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高愈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述案件之判決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一 月 十 日

法 官 高 愈 杰

書記官 蘇 彥 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一 月 十 二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於民國 92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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