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八二八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因竊盜、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上述案件之判決書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