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О一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二年度執聲字
第二二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偽造特種文書、藥事法、偽造署押等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