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四號
- 聲請人
- 乙○○
- 被告
- 甲○○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告甲○○係二房東與房客之關係,聲請人去監所探視被告時,受其拜託幫忙聲請交保云云。
三、查聲請人與被告既未具有行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第一項之關係,依法不得為被告聲請交保,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