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四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公訴人
- 具 保 人 甲○○
- 被告
- 乙○○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
理由
一、具保人甲○○前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乙○○釋放。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