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雷雯華李育仁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徐國勇律師

        李冠宜律師

        楊廣明律師

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三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茲因被告業經本院以違反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在案(尚未確定),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認上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三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當庭宣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審判長法 官 雷 雯 華

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吳 祚 丞

書記官 林 立 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