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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雷雯華李育仁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劉鈞男律師

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參年貳月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四日執行羈押,並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因被告業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在案(尚未確定),且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二月四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二、本裁定業經於九十三年二月二日當庭宣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雷 雯 華

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吳 祚 丞

書記官 林 立 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三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四四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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