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人堡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右列被告因強盜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張人堡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捌月起延長羈押貳月,應更正為張人堡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被告張人堡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捌月起延長羈押貳月,顯係誤寫,應更正自民國玖拾叁年伍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