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4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劉秉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
宇音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律師
被告
丁○○○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丁○○○與丙○○披薩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八百八十五萬六千五百七十六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為不利被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如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日

法 官 劉 秉 鑫

書記官 曾 恆 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