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 原告
- 宇音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邵良正律師
- 被告
- 丁○○○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被告丁○○○與丙○○披薩股份有限公司、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八百八十五萬六千五百七十六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准供擔保為假執行之宣告。
(二)陳述:如起訴狀所載(如附件一)。
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如為不利被告之判決,被告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二)陳述:如答辯狀所載(如附件二).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