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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二一號

原告
宇音科技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邵良正律師
被告
丙○○披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自字第二七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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