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10 月 14 日
- 當事人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劉 秉 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