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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
    劉秉鑫

  • 當事人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乙○○

臺灣士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八○號 原   告 錦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龔君彥律師 被   告 乙○○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 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四  日 法 官 劉 秉 鑫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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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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