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9 分鐘讀完全文 9,7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3 日

法官張國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被告
十三
被告
甲○○原名林
共同選任辯護人
張漢榮律師

        林宇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510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移送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審判,及經檢察官以93年度偵字第3272號、94年度偵字第651 號、93年度偵字第5556號、93年度偵字第6325號移送併辦,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均為認罪之答辯,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乙○○共同連續違反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捌月,併科罰金新台幣壹佰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甲○○共同違反未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及機台、主機板均沒收。

事實

一、乙○○係設於台北縣汐止市○○路一號王牌遊戲場之負責人,僱用甲○○(原名林明慶,於93年8 月19日更名)為現場負責人,二人明知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乙○○並基於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概括犯意,由乙○○負責凌晨2 時至下午2 時之現場管理,由甲○○負責下午2 時至凌晨2 時之現場管理,

1、自92年5 、6 月間起,於上址擺設超級賓果王1 台、超級八線16台、滿天星18台、賓果馬戲團2 台,供不特定人投幣把玩,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迄92年7 月9 日22時5 分許,在上址為警查獲,並當場扣得上揭電子遊戲機,並全數交由甲○○保管。

2、於被查獲後,乙○○仍不知悔改,竟承前經營電子遊戲場之概括犯意,續以甲○○保管之前揭電子遊戲機,將故障機台淘汰,補入新機台之方式,仍在台北縣汐止市○○路一號「王牌遊樂場」,繼續擺設超級賓果王六人座1 台、超級八線16台、滿天星18台、賓果星星八人座1 台、賓果馬戲團八人座1 台等電子遊戲機具,及未插電之電子遊戲機26台,供不特定人投幣把玩,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經警於92年8 月7日16時30分當場查獲,並扣得全部機具交由乙○○保管。

3、於被查獲後,乙○○仍不知悔改,仍承前經營電子遊戲場之概括犯意,續以其保管之前揭電子遊戲機,將故障機台淘汰,補入新機台之方式,仍在台北縣汐止市○○路一號「王牌遊樂場」,繼續擺設超級賓果王六人座1 台、賓果行星八人座1 台、賓果馬戲團八人座1 台、梭哈30五人座1 台、超級八線16台、滿天雙星18台、皇冠小丑6 台等(共計67片IC板),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為警於93年1 月20日16時5 分許查獲,並扣得全部機具交由乙○○保管。

4、於被查獲後,乙○○仍不知悔改,仍承前經營電子遊戲場之概括犯意,續以其保管之前揭電子遊戲機,將故障機台淘汰,補入新機台之方式,仍在台北縣汐止市○○路一號「王牌遊樂場」,繼續擺設電動玩具滿天雙星18台、超八16台、超級賓果王6 人座1 台、及未插電之電子遊戲機賓果星星8 人座、賓果馬戲團8 人座、皇冠小丑共6 台、賽馬8 人座1 台、梭哈三十1 台、滿天雙星18台,為警於93年5 月29日凌晨1 時許臨檢查獲,並扣得全部機具交由乙○○保管。

5、於被查獲後,乙○○仍不知悔改,仍承前經營電子遊戲場之概括犯意,續以其保管之前揭電子遊戲機,將故障機台淘汰,補入新機台之方式,仍在台北縣汐止市○○路一號「王牌遊樂場」,繼續擺設電動玩具滿天星機台36台、賽馬機台1台、皇冠小丑6 台、賓果馬戲團1 台、賓果行星1 台、超級賓果王1 台,超八主機16台、梭哈三十機台1 台,供人遊戲娛樂,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務。為調查局台北市調查處警於93年5 月31日17時25分許查獲,並扣得如附表1 、2 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及機台、主機板。

二、案經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及由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台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併辦。

理由

一、前揭犯行業經被告乙○○、甲○○於本院審理時供承不諱,互核相符,並經證人即王牌遊藝場職員周興德、鄭政杰、郭浥新、李健民、廖啟明、施桂美、潘玉婷於警訊中證述明確(被告二人對於證人於警訊中之證言均認為有證據能力),復有扣案之電子遊戲機交由被告甲○○保管之保管條1 紙、交由被告乙○○保管之保管條3 紙、及如附表1 、2 所示之電子遊戲機及主機板扣案可資佐證,並有每次查獲時現場照片及電子遊戲機照片附卷足憑;又扣案之機器確係電子遊戲機亦有經濟部92年12月9 日經商字第09202257450 號、93年3 月25日經商字第09302044110 號、93年3 月8 日經商字第09302030490 號等函在卷可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二人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甚明。被告乙○○、甲○○未經向主管機關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即逕自在上址開設王牌遊戲場,提供數十台電子遊戲機供人打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核被告等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處罰。被告乙○○、甲○○二人對第一次被查獲時違法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乙○○先後有多次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犯行,時間緊接,構成要件相同,其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又併案部分與本案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並此敘明。審酌被告二人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經營之期間及規模大小、可牟得不法利益之多寡、及於偵查中雖否認犯行,然於本院已坦承犯行等情狀,及被告甲○○於經第一次被查獲後即已離職未再犯,被告乙○○於被查獲後猶不知悔改,竟將員警交其保管之電子遊戲機再度多次繼續大肆開張營業,藐視員警之取締及法令之規定於不顧,其量刑自不宜寬縱,爰分別量處如主文第一項、第二項所示之刑,並就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如附表1 、2 所示之之電子遊戲機、機台、主機板,係被告乙○○所有供犯罪所用及犯罪預備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 項第2 款宣告沒收。至於92年7 月9 日查獲時未插電之超八8 台、賓果馬戲團8 人座1 台、及前4 次查獲時之超級賓果王6 人座機台1 台、主機板6 片,並不在93年年5 月31日最後一次查獲之扣押物內,然據被告乙○○稱所交其保管之機具有些已無法使用,業經丟棄,已滅失,此部分爰不諭知沒收,並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靳開聖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張國棟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違反第15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何子傑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1:
┌──┬───────┬───┬──────┬──────┐
│編號│贓證物品名稱  │數量  │搜索扣押編號│所有人姓名  │
├──┼───────┼───┼──────┼──────┤
│1   │(7PK)滿天星 │18台  │8-017-1     │乙○○      │
│    │機台(B1-B20 │      │            │            │
│    │,缺B4及B14) │      │            │            │
├──┼───────┼───┼──────┼──────┤
│2   │賽馬機台(十人│1台   │8-018-1     │乙○○      │
│    │座)          │      │            │            │
├──┼───────┼───┼──────┼──────┤
│3   │皇冠小丑(1-6 │6台   │8-20-1      │乙○○      │
│    │)            │      │            │            │
├──┼───────┼───┼──────┼──────┤
│4   │賓果馬戲團(8 │1台   │8-021-1     │乙○○      │
│    │人座)機台    │      │            │            │
├──┼───────┼───┼──────┼──────┤
│5   │賓果行星(8人 │1台   │8-022-1     │乙○○      │
│    │座)          │      │            │            │
├──┼───────┼───┼──────┼──────┤
│6   │超級賓果王(8 │1台   │8-023-1     │乙○○      │
│    │人座)        │      │            │            │
├──┼───────┼───┼──────┼──────┤
│7   │超八主機(A1-A│8台   │8-024-1     │乙○○      │
│    │9,缺A4)     │      │            │            │
├──┼───────┼───┼──────┼──────┤
│8   │超八主機(B1-B│8台   │8-024-2     │乙○○      │
│    │9,缺B4)     │      │            │            │
├──┼───────┼───┼──────┼──────┤
│9   │(7PK)滿天星 │9台   │8-25-1      │乙○○      │
│    │機台(A1-A10,│      │            │            │
│    │缺A4)        │      │            │            │
├──┼───────┼───┼──────┼──────┤
│10  │(7PK)滿天星 │9台   │8-25-2      │乙○○      │
│    │機台(A1-A20,│      │            │            │
│    │缺A14)       │      │            │            │
├──┼───────┼───┼──────┼──────┤
│11  │梭哈三十機台  │1台   │8-19-1      │乙○○      │
└──┴───────┴───┴──────┴──────┘
附表2:
┌────┬───────────┬──┬──┬─────┐
│編號    │品名                  │單位│數量│所有人姓名│
├────┼───────────┼──┼──┼─────┤
│8-017-1 │(7PK)滿天星機台(B1-│抬  │18  │乙○○    │
│        │B20,缺B4及B14)      │    │    │          │
├────┼───────────┼──┼──┼─────┤
│8-017-2 │(7PK)滿天星主機板(B│片  │10  │乙○○    │
│        │區使用中)            │    │    │          │
├────┼───────────┼──┼──┼─────┤
│8-017-3 │(7PK)滿天星主機板(B│片  │8   │乙○○    │
│        │區使用中)            │    │    │          │
├────┼───────────┼──┼──┼─────┤
│8-017-4 │(7PK)滿天星主機板(B│片  │10  │乙○○    │
│        │區報廢)              │    │    │          │
├────┼───────────┼──┼──┼─────┤
│8-017-5 │(7PK)滿天星主機板(B│片  │8   │乙○○    │
│        │區報廢)              │    │    │          │
├────┼───────────┼──┼──┼─────┤
│8-018-1 │賽馬機台(十人座)    │抬  │1   │乙○○    │
├────┼───────────┼──┼──┼─────┤
│8-018-2 │賽馬主機板(使用中)  │片  │10  │乙○○    │
├────┼───────────┼──┼──┼─────┤
│8-018-3 │賽馬主機板(報廢)    │片  │11  │乙○○    │
├────┼───────────┼──┼──┼─────┤
│8-018-4 │賽馬主機控制板乙組    │片  │4   │乙○○    │
├────┼───────────┼──┼──┼─────┤
│8-019-1 │梭哈三十機台(五人座)│抬  │1   │乙○○    │
├────┼───────────┼──┼──┼─────┤
│8-019-2 │梭哈三十主機板(含使用│片  │7   │乙○○    │
│        │中主機控板2片)       │    │    │          │
├────┼───────────┼──┼──┼─────┤
│8-019-3 │梭哈三十主機板(報廢)│片  │5   │乙○○    │
├────┼───────────┼──┼──┼─────┤
│8-020-1 │皇冠小丑(1-6)機抬   │抬  │6   │乙○○    │
├────┼───────────┼──┼──┼─────┤
│8-020-2 │皇冠小丑主機板(使用中│片  │6   │乙○○    │
│        │)                    │    │    │          │
├────┼───────────┼──┼──┼─────┤
│8-020-3 │皇冠小丑主機板(報廢)│片  │6   │乙○○    │
├────┼───────────┼──┼──┼─────┤
│8-021-1 │賓果馬戲團(捌人座)機│抬  │1   │乙○○    │
│        │抬                    │    │    │          │
├────┼───────────┼──┼──┼─────┤
│8-021-2 │賓果馬戲團主機控制板(│片  │1   │乙○○    │
│        │使用中)              │    │    │          │
├────┼───────────┼──┼──┼─────┤
│8-021-3 │賓果馬戲團主機板(使用│片  │8   │乙○○    │
│        │中)                  │    │    │          │
├────┼───────────┼──┼──┼─────┤
│8-021-4 │賓果馬戲團主機控制板(│片  │1   │乙○○    │
│        │舊)                  │    │    │          │
├────┼───────────┼──┼──┼─────┤
│8-022-1 │賓果行星(捌人座)機抬│抬  │1   │乙○○    │
├────┼───────────┼──┼──┼─────┤
│8-022-2 │賓果行星主機板(使用中│片  │8   │乙○○    │
│        │)                    │    │    │          │
├────┼───────────┼──┼──┼─────┤
│8-022-3 │賓果行星主機板(報廢)│片  │8   │乙○○    │
├────┼───────────┼──┼──┼─────┤
│8-023-1 │超級賓果王(捌人座)機│抬  │1   │乙○○    │
│        │抬                    │    │    │          │
├────┼───────────┼──┼──┼─────┤
│8-023-2 │超級賓果王主機板(使用│片  │14  │乙○○    │
│        │中,含另外2片)       │    │    │          │
├────┼───────────┼──┼──┼─────┤
│8-023-3 │超級賓果王主機板(報廢│片  │12  │乙○○    │
│        │)                    │    │    │          │
├────┼───────────┼──┼──┼─────┤
│8-024-1 │超八主機(A1-A9,缺A4 │抬  │8   │乙○○    │
│        │)抬                  │    │    │          │
├────┼───────────┼──┼──┼─────┤
│8-024-2 │超八主機(B1-B9,缺B4 │抬  │8   │乙○○    │
│        │)抬                  │    │    │          │
├────┼───────────┼──┼──┼─────┤
│8-024-3 │超八主機板(使用中)  │片  │10  │乙○○    │
├────┼───────────┼──┼──┼─────┤
│8-024-4 │超八主機板(使用中)  │片  │6   │乙○○    │
├────┼───────────┼──┼──┼─────┤
│8-024-5 │超八主機板(報廢)    │片  │10  │乙○○    │
├────┼───────────┼──┼──┼─────┤
│8-024-6 │超八主機板(報廢)    │片  │6   │乙○○    │
├────┼───────────┼──┼──┼─────┤
│8-025-1 │(7PK)滿天星主機(A1-│抬  │9   │乙○○    │
│        │A10,缺A4)抬         │    │    │          │
├────┼───────────┼──┼──┼─────┤
│8-025-2 │(7PK)滿天星主機(A11│抬  │9   │乙○○    │
│        │-A20,缺A14)抬       │    │    │          │
├────┼───────────┼──┼──┼─────┤
│8-025-3 │(7PK)滿天星主機板(A│片  │10  │乙○○    │
│        │區使用中)            │    │    │          │
├────┼───────────┼──┼──┼─────┤
│8-025-4 │(7PK)滿天星主機板(A│片  │8   │乙○○    │
│        │區使用中)            │    │    │          │
├────┼───────────┼──┼──┼─────┤
│8-025-5 │(7PK)滿天星主機板(A│片  │10  │乙○○    │
│        │區報廢)              │    │    │          │
├────┼───────────┼──┼──┼─────┤
│8-025-6 │(7PK)滿天星主機板(A│片  │8   │乙○○    │
│        │區報廢)              │    │    │          │
├────┼───────────┼──┼──┼─────┤
│8-021-5 │賓果馬戲團主機板(報廢│片  │8   │乙○○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決處刑(93年度偵字第1510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