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三七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劉秉鑫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三七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九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捌柒壹捌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貳個、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事實部分補充:扣得供施用分裝安非他命用之電子磅秤一台,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扣案供施用分裝安非他命用之電子磅秤一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張惠菁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劉秉鑫

書記官 曾恆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三七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