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三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三七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一三六九號),經本院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壹點捌柒壹捌公克)沒收銷燬、吸食器壹組、玻璃球貳個、電子磅秤壹臺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事實部分補充:扣得供施用分裝安非他命用之電子磅秤一台,證據部分另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及扣案供施用分裝安非他命用之電子磅秤一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案經檢察官張惠菁到庭執行職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