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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09 日

法官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二一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先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九 日

法 官 吳 祚 丞

書記官 林 立 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四號於民國 93 年 02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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