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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0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朱光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0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竊盜等三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犯竊盜等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正本一件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刑事第六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法 官 朱 光 仁

書記官 劉 政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0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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