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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五號

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五號

聲請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八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王 沛 雷

書記官 詹 志 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二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罪│宣  │犯  罪│偵    查│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備│
│  │    │日  期│機    關├─┬───┬───┼─┬───┬───┤  │
│  │告  │      │年及  度│法│案  號│判決日│法│案  號│確定日││
│  │    ├───┤        │  ├───┤期    │  ├───┤期    │  │
│名│刑  │年月日│案    號│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
├─┼──┼───┼────┼─┼───┼───┼─┼───┼───┼─┤
│毒│有期│九十一│臺灣士林│臺│九十一│九十二│臺│九十一│九十二│  │
│品│徒刑│年五月│地方法院│灣│年易字│年一月│灣│年易字│年二月│  │
│危│四月│七日  │檢察署九│士│第八九│二十一│士│第八九│二十日│  │
│害│    │      │十一年度│林│二號  │日    │林│二號  │      │  │
│防│    │      │毒偵字第│地│      │      │地│      │      │  │
│制│    │      │七四八號│方│      │      │方│      │      │  │
│條│    │      │        │法│      │      │法│      │      │  │
│例│    │      │        │院│      │      │院│      │      │  │
├─┼──┼───┼────┼─┼───┼───┼─┼───┼───┼─┤
│偽│有期│八十八│臺灣士林│臺│九十一│九十二│臺│九十一│九十二│  │
│造│期徒│年十二│地方法院│灣│年訴字│年一月│灣│年訴字│年五月│  │
│文│刑二│月二十│檢察署九│士│第一二│二十四│士│第一二│二十日│  │
│書│年二│日至八│十年度偵│林│四號  │日    │林│四號  │      │  │
│  │月  │十九年│緝字第六│地│      │      │地│      │      │  │
│  │    │十二月│六六號  │方│      │      │方│      │      │  │
│  │    │十四日│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贓│有期│八十九│臺灣士林│臺│九十一│九十二│臺│九十一│九十二│  │
│物│徒刑│年十月│地方法院│灣│年訴字│年一月│灣│年訴字│年五月│  │
│  │六月│、十一│檢察署九│士│第一二│二十四│士│第一二│二十日│  │
│  │    │月間  │十年度偵│林│四號  │日    │林│四號  │      │  │
│  │    │      │緝字第六│地│      │      │地│      │      │  │
│  │    │      │六六號  │方│      │      │方│      ││  │
│  │    │      │        │法│      │      │法│      │      │  │
│  │    │      │        │院│      │      │院│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四五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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