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 原告
- 亞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炳鎗
- 原告
- 凱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俊松
- 法定代理人
- 上二原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鄭庭壽律師
- 被告
- 乙○○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3年度易字第372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乙○○部分)。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乙○○因背信案件,原告對被告乙○○及另一被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就被告乙○○部分有上述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該部分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