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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朱光仁彭洪媛蘇嫊娟

原告
亞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炳鎗
原告
凱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松
法定代理人
上二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告
乙○○

上列被告乙○○因本院93年度易字第372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被告乙○○部分)。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此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核,本件被告乙○○因背信案件,原告對被告乙○○及另一被告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就被告乙○○部分有上述情形,爰依上開規定,該部分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彭洪媛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劉政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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