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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六八二號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聲字第一六八二號

  原處分機關 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松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淑雯

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所為之處分(基監字第裁42-ZII506750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受處分人,不服第八條主管機關所為之處罰,得於接到裁決之翌日起二十日內,向管轄地方法院聲明異議。

二、本件異議人松陽實業有限公司係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收受裁決書,有中華民國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影本一紙在卷可證。異議人遲至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始向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基隆監理站提出司法狀紙聲明異議,此有收狀章戳附於聲請狀可稽,已逾二十日期間,其異議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十八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周 群 翔

書記官 何 麗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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