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易字第15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選任辯護人 楊美玲 律師 吳春美 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1年度偵字第9803號、92年度偵字第4622號),本院士林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92年度士簡字第1470號),移由本院普通庭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丙○○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丙○○係設址桃園縣蘆竹鄉○○街9 巷7 號「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弘達發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緣弘達發公司89年度財務盈餘新臺幣(下同)159 萬3666元,經彌補虧損、提列法定公積後,可資分配予股東之盈餘為100 萬8817元,被告明知依公司法規定,股東會得查核董事會造具之表冊、監察人之報告,並決議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且公司每屆會計年度終了,應將營業報告書、財務報表及盈餘分派或虧損撥補之議案,提請股東同意或股東常會承認,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故意,未依公司法規定程序召開股東會或告知股東己○○、庚○○決議盈餘分配事宜,即向不知情之大亞會計事務所人員癸○○稱已徵得告訴人己○○、庚○○等全部股東九人同意盈餘分配,由該會計事務所人員先在桃園市○○路○段37號5 樓大亞會計事務所內製作「弘達發公司89年度盈餘分配明細表」(下稱盈餘分配明細表),載明股東己○○、庚○○股利淨額各為10萬0882元、4 萬3235元,並製作內容為「時間:90年6 月30日,場所:本公司,出席股東9 人代表已發行股數計3500股(已發行股份總數計3500股),討論事項:‧‧‧分派現金股息100 萬8817元‧‧‧擬定於90年12月1 日為除息基準日(亦即分配日)並發放現金股利。決議:通過,主席:丙○○、紀錄:乙○○」等不實事項之弘達發公司股東常會決議錄,經被告審核後,另指示不知情之股東乙○○在該股東常會決議錄上蓋用「丙○○」、「乙○○」印章後,再交由癸○○依上開盈餘分配明細表各該股東所分配之股利,製作告訴人己○○、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己○○、庚○○,被告並委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上開已分派盈餘之轉帳傳票等資料,登入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持向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下稱北區國稅局)申報弘達發公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嗣於91年間因股東辛○○以網路報稅上網查詢90年度綜合所得稅所得資料時,始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301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再按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苟未能發現相當之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之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尚難為有罪之認定基礎;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分別著有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 號判例可資參照。另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且被害人之陳述如無瑕疪,且就其他方面調查又與事實相符,固足採為科刑之基礎,倘其陳述尚有瑕疪,則在未究明前,遽採為論罪科刑之根據,即難認為適法,亦有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61年臺上字第3099號判例可參。 三、公訴人認被告丙○○涉有前揭偽造文書犯行,無非係以告訴人己○○、庚○○指訴,與證人戊○○證稱:並未看過系爭股東常會決議錄或盈餘分配明細表,亦未和被告討論過分配股利之事等語,以及證人甲○○證稱:告訴人等的部分是自己在處理,有問被告及乙○○公司經營狀況,渠等都說很好賺,只是要再投資,但都沒有開過會,也未看過這份決議錄等情,暨證人乙○○證稱:不懂股利分配的事,是癸○○擬好之後拿來,有拿給被告看,被告說會和老五(指證人蕭敏是被告指示蓋的乙節,與證人辛○○證稱:自己常在國外,要報稅時太太上網查才發現有一筆股利收入,但實際並未收到等語,並以證人癸○○證稱:89年度弘達發公司有盈餘 100 多萬元,依兩稅合一政策,公司可以選擇分配盈餘或將其中百分之十繳給政府即可保留盈餘,本件被告同意分配,故有製作「盈餘分配明細表」讓被告簽名,既然要分配,依規定要做股東的扣繳憑單並交給弘達發公司寄送,日期就是股東會決議分配的日期,同時要做「轉帳傳票」,載明公司有盈餘分配的紀錄,最後在九十年度公司的「資產負債表」上之「現金、銀行存款」部分會減少100 萬8817元,而「股東常會決議錄」是事務所製作,這是公司法規定,國稅局要求一定要做為附件,事務所代客戶填好內容交被告蓋章,認可無誤後才會拿去申報,若被告有表示股東人數不對,會做修改,但被告沒有意見等情為據,且參以北區國稅局92年4 月24日北區國稅桃縣資字第0920011166號函所附被告親簽之「盈餘分配明細表」、上開股東常會決議錄、營利事業投資人明細及分配盈餘表與弘達發公司89年、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資產負債表、北區國稅局90年度綜合所得稅給付清單等為其論據。 四、訊據被告丙○○對於委由大亞會計事務所人員製作上開弘達發公司89年度盈餘分配明細表、股東常會決議錄,再由證人乙○○在該股東常會決議錄上蓋用「丙○○」、「乙○○」印章後,交由證人癸○○依上開盈餘分配明細表各該股東所分配之股利,製作告訴人己○○、庚○○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持向北區國稅局申報弘達發公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等情固不諱言,惟堅決否認有何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伊為弘達發公司之大股東,伊出資部分另登記股東名義為證人即伊妻乙○○與案外人即伊子蕭明山、蕭明弘、伊女蕭玉梅,證人戊○○出資部分則登記股東名義為告訴人即其子女己○○、庚○○,告訴人己○○、庚○○未曾到過弘達發公司,其等均授權證人即其父母戊○○、甲○○處理弘達發公司事務,弘達發公司係由伊主導,該公司事務均係由伊以口頭方式與證人戊○○談妥,本件盈餘分配係伊採納證人癸○○之建議後,在大亞會計事務所人員所製作之上開盈餘分配明細表簽名,再由該事務所人員製作上開股東常會決議錄,伊曾於90年6 月間持上開盈餘分配明細表、股東常會決議錄讓證人戊○○看過,並徵得證人戊○○同意,伊當時並曾交付彌補86年以前年度虧損、彌補87年度虧損之「盈虧撥補表」二紙與「股利發放印領清冊」予證人戊○○蓋用「己○○」、「庚○○」之印章後交還予伊,伊始委由大亞會計事務所人員處理盈餘分配一事等語。 五、經查: ㈠弘達發公司於85年1 月29日申請設立登記時,董事長為被告丙○○,董事為蕭志南、蕭智源、己○○,監察人為乙○○,其任期自85年1 月26日至88年1 月25日止,迨於88年6 月23日時改選董監事後,該公司董事長仍為被告丙○○,董事則為蕭明山、己○○、乙○○三人,監察人為庚○○,其任期自88年6 月23日至91年6 月22日止,88年6 月23日當時股東計有被告丙○○(股款1500萬元)、被告之配偶乙○○(股款800 萬元)、被告之子蕭明山(股款200 萬元)、蕭明弘(股款200 萬元)、被告之女蕭玉梅(股款200 萬元),與告訴人己○○(股款350 萬元)、庚○○(股款150 萬元),以及證人壬○○(股款50萬元)、辛○○(股款50萬元)九人,該公司股款總計為3500萬元,此有弘達發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該公司88年6 月23日股東名簿、與證人乙○○、案外人蕭明山、蕭明弘、告訴人蕭玉梅之 及弘達發公司85年1 月26日、88年6 月23日董事監察人名單在卷可稽,88 年6月23日當時被告丙○○、乙○○、蕭明山、蕭明弘、蕭玉梅五人之股款合計為2900萬元,證人壬○○、辛○○二人股款合計為100 萬元,至於告訴人己○○、庚○○二人之股款則合計為500 萬元,並經證人壬○○、辛○○二人於偵查中證稱「(問:你與被告有無親戚或僱佣關係?)被告是我六叔,我們二人是兄弟。」、「(問:是弘達發公司之股東嗎?)是,我們出資但並未參與管理,是委由被告經營管理。」、「(問:你們出資多少?)各五十萬元。」、「(問:公司盈虧都交由被告處理並將印章交予被告並授權他可使用印鑑?)是。」、「(問:公司成立幾年?)四、五年了。」、「(問:會問被告有無分盈餘或有虧損嗎?或被告定期會跟你們報告?)都不會。都交給被告處理,我們不會主動問,被告也不會定期報告,我們相信他。」、「(問:提示你們告訴狀,既公司事情委由被告全權處理,如何有偽造文書之問題?)不要告了,解決就好了。」、「(問:提示九十年六月三十日股東常會決議錄,有聽過這個內容?)沒有,一般我們不過問公司的事,由被告處理。」明確(詳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1年度偵字第9803號卷,第174 頁至第178 頁),顯見被告乃弘達發公司之大股東,且自弘達發公司成立時起即擔任董事長,且代理證人乙○○、案外人蕭明山、蕭明弘、蕭玉梅與證人壬○○、辛○○等人行使股東權利並參與公司事務之經營,是該公司事務確係由被告主導無訛。 ㈡證人己○○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與被告有無親戚或僱傭關係?)有,丙○○是我六叔,我願意作證。」、「(問:你於九十年間有無接到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沒有。」、「(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在九十年間有無召開股東會?)我不知道。」、「(問:你有無收到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股東會之議事錄?)沒有。」、「(問:你是如何知道分配股利之事?)我是要去報稅時才知道。」、「(問:你投資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事是何時知道?)公司成立之前,他們兄弟有說要合資,我父親有說要用我的名義,當時我就知道。」、「(問:你是否知道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運狀況?)不知道。」、「(問:是否問過你父親?)沒有。」、「(問:你投資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錢是誰出的?)一直都是我父親戊○○及母親甲○○在處理,是否從我帳戶出資的,我不清楚。」、「(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一直到你們提起告訴這期間,你有無參加過該公司股東會?)沒有。」、「(問:參與股東常會,你家人有無參加?)我不知道,且我也沒有問過父母,從小到大都是我們父母幫我們投資,我們自己有事業,所以我人都在國外。」、「(問:你有無委託你父親處理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事務?)正式應沒有表示,口頭上我都是請我父親戊○○及母親甲○○處理。」等語屬實(詳見本院卷93年6 月16日審判筆錄),另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亦證稱「(問:與被告有無親誼或其他法律關係?)被告是我六叔。」、「(問:你是如何知道本件分配股利之事?)我是九十一年時國稅局有寄補稅通知單給我,我才知道。」、「(問:你在九十年間是否有收到弘達發公司股東會開會通知?)沒有。」、「(問:於九十年間是否參與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沒有。」、「(問:有無收到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股東會決議錄?)沒有。」、「(問:你的股份是誰出資?)我父親戊○○。」、「(問:是否有參與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經營事宜?)沒有。」、「(問:有無委託他人處理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你股東事務?)沒有。」、「(問:平常是由誰處理你在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事?)一開始是我父母幫我出資,後來是收到補稅通知才知道,正式的委託是沒有。」、「(問:(提示偵卷第二二0頁補稅通知並告以要旨)有何意見?)是我的沒錯,我收到以後才知道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有發放股利。」、「(問:是否記得對被告提起告訴是何時?)應是九十一年,確實日期我不記得了。」、「(問:(提示偵卷第二一七頁第三行,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九十年度申報之日期)有何意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問:有無收到本件股利憑單?)沒有。」、「(問:在國稅局處分前是否知道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有發股利事?)我不知道。」、「(問:國稅局是什麼通知?)是我母親告訴我的,我沒有看到通知。」、「(問:你母親何時告訴你的?)很早,確實日期我不記得了。」、「(問:為何你沒看到通知?)我不是沒看到,因是我母親告訴我的,我沒懷疑。」、「(問:九十年度的所得是何時要申報?)九十一年。」、「(問:九十一年六月對被告提起本件偽造文書之告訴時,是否已知道分配股利之事?)是的。」、「(問:八十五年公司成立後至九十一年提起告訴,你有無參加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從來沒有。」、「(問: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你被改選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是的,因我母親告訴我想找一位有法商背景的人擔任監察人,問我有無意願,因為我在英國唸證券法規。」、「(問:自從你擔任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有無看過公司財報?)沒有,因他們沒有拿給我蓋章。」、「(問:監察人是做職務?)我有透過我母親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否有無賺錢及運作情形。」、「(問:你身為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監察人,應享有的權利、義務是否都透過你母親去行使?)我不知道。」、「(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會記錄內有你的蓋章,還有財務報表上有你的蓋章是否都是偽造的?)我都沒有親自開會,所以不是我蓋。」、「(問:(提示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內,你的印文並告以要旨)有何意見﹖)我不記得了。」等情(詳見本院卷93年7 月28日審判筆錄),並經證人戊○○於本院具結後證稱「(問:庚○○、己○○所有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是由何人出資?)這要問我太太。」、「(問:庚○○、己○○股東權利是由誰出面行使?)我可以代表己○○及庚○○行使。」等情(詳見本院卷93年7 月28日審判筆錄)、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亦證稱「(問:己○○、庚○○在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是由誰出資、出錢?)是我跟我先生叫我子女投資,錢是我出的,因為我們家的錢都是我在管。」、「(問:己○○、庚○○在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義務是由誰行使?)己○○委託我先生,庚○○委託我。」等情明確(詳見本院卷93年7 月28日審判筆錄),並經證人蕭政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我不知道,都是甲○○在處理。」等語屬實(詳見本院卷93年6 月16日審判筆錄),顯見告訴人己○○、庚○○所有之弘達發公司股份,其支付股款者為證人戊○○、甲○○夫妻,告訴人己○○、庚○○僅係登記股東名義人,實際處理告訴人己○○所屬之弘達發公司相關股東事宜者亦為證人戊○○、甲○○夫妻甚明。 ㈢證人丁○○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並證稱「(問:與被告有無親戚或僱傭關係?)有,我是被告的哥哥,我願意作證。」、「(問:你任職於何處?)我任職於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問:你見到戊○○及丙○○時間多不多?)天天見面。」、「(問:戊○○及丙○○平時如何決定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之事?)是口頭決定。」、「(問:他們在談論事情時你是否在場?)有時在,有時不在,他們兩個人有時候會說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問:他們提到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什麼事?)分配股利的事,說我沒有份,因為我不是股東。」、「(問:你是何時聽到?)是九十年六、七月時,我聽到戊○○說會計師怎麼分配就如何分。」、「(問:戊○○及甲○○為何被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解職?)他們不讓我看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帳目,後來他們在外面另外成立一家公司,並且將公司客戶的資料帶走,所以我才將他們解職。」、「(問:你是否有對戊○○及甲○○採取法律行動?)我有告他們,現案子在桃園地方法院。」、「(問:你是否知道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九十年有無開股東會?)有無開股東會我不知道,他們是口頭說的,是戊○○及丙○○兩個大股東說的。」、「(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多少人出錢投資?)是丙○○及戊○○投資。」、「(問:他們二人出資多少?)我不知道。」等語(詳見本院卷93年6 月16日審判筆錄),證人己○○並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為何一直到目前你要以九十年度沒有發股利為由提出告訴?)這是因為我父母與被告他們有在打官司,以前關係好都沒有計較,應該有開股東會,只是沒有通知我們開股東會,且股利也沒有拿到。」等語(詳見本院卷93年6 月16日審判筆錄),並經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你受庚○○委託行使她在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自八十五年公司成立到九十年,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開過股東常會或臨時會?)沒有,只有八十八年有開會由我女兒做監察人,他們兄弟習慣都是口頭說,當時是老三蕭添進的兒子蕭志南及蕭智源要退股,所以改由我女兒擔任監察人,並沒有正式開會,只是口頭說。」等語(詳見本院卷93年7 月28日審判筆錄),且據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庚○○、己○○股東權利是由誰出面行使?)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範圍在我擔任添進裕公司總經理時對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情形很清楚,‧‧‧。」、「(問:為何被告同意八十八年你女兒做為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我不知道,這要問被告。」等情(詳見本院卷93年7 月28日審判筆錄),又查告訴人己○○自85年1 月29日弘達發公司申請設立登記時起即擔任該公司之董事,嗣於88年6 月23日又經該公司臨時股東會票選為董事,告訴人庚○○同時當選為監察人,其任期自88年6 月23日至91年6 月22日止,此有弘達發公司股東臨時會會議紀錄在卷可憑,顯見弘達發公司股東會之開會模式乃由被告代理乙○○、蕭明山、蕭明弘、蕭玉梅與證人壬○○、辛○○等人行使股東權利,證人戊○○則代理其餘二股東己○○、庚○○以口頭方式達成決議無疑,則被告於90年6 、7 月間,雖未召開弘達發公司之股東會,惟其已就本件盈餘分配事宜徵得其餘股東己○○、庚○○之代理人即證人戊○○之口頭同意甚明, ㈣證人癸○○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股東會決議錄上九十年六月三十日是如何決定?)是我們小姐與他們公司會計建議,如果股東都在,日期沒問題,就用這個日期,資料給我們,我們就申報。」、「(問:為何開會日期是六月三十日,而除權日期是十二月一日?)除權日期是我們建議的,有與他們確認。」、「(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決定分配股利後,由你製作哪些單據?)盈餘分配明細表由他們簽認,盈虧撥補表由股東簽章,股利發放清冊是由股東蓋章,這是他們公司內部作業,要提供由我們申報,針對兩稅合一制度,我們會在總分類帳上做一個沖轉動作。」、「(問:轉帳傳票是由誰製作?)我們公司同仁製作。」、「(問:你們有拿股利發放清冊及盈虧撥補表去申報?)這是要附在裡面,盈虧撥補表不一定要附在裡面,這是因為國稅局要這些資料,如果沒有附會被罰款。」、「(問:上開資料是否是在你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必須要檢附的資料?)是的。」、「(問:檢察官起訴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八十九年之盈餘分配明細表及九十年股東常會議事錄是否是你們製作好的底稿交給他們?)因新的稅制下來,他們第一年有盈餘,他們公司的會計不懂的如何做,所以我們公司的會計做好底稿,交給他們使用,盈餘分配是依據股東名冊持股比例及按稅法對他們最有利的申報方式製作建議,經他們簽可之後,由他們申報。」等語(詳見本院卷93年6 月16日審判筆錄),並經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提示偵卷九十一年偵字第九八0三號第一五七頁會議紀錄)上開會議字跡是誰寫的﹖)大亞會計師事務所的林月娥寫的。」、「(問:(提示偵卷九十一年偵字第九八0三號第一五七至一五九頁會議紀錄)上開會議資料是誰提供?)是大亞會計師事務所。」、「(問:大亞會計師事務所為何提供上開文件給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是因為二稅合一的制度下,所以要提供股利的分法。」、「(問:你拿到這三張文件如何處理?)我們這邊的股東都同意,要丙○○拿給戊○○看。」、「(問:丙○○是何時告訴你戊○○是否同意?)是二、三天之後,丙○○跟我說戊○○他同意股利分配,依我對丙○○的了解,丙○○都會同意戊○○的作法,如果戊○○不同意,丙○○就不會作。」、「(問:丙○○與你說戊○○同意股利分配後你如何處理?)我將上開三件文件寄回大亞會計師事務所,跟他們說股東都同意。」、「(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向國稅局報稅及製作財務報表及扣繳憑單是由何人處理?)大亞會計師事務所。」、「(問:為何交給大亞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是甲○○介紹的。」、「(問:大亞會計師事務所將扣繳憑單交給你們之後,你們如何處理?)我在九十一年一月底二月初寄出去,結果七月己○○、庚○○就告丙○○,所以我就再補寄給他們。」、「(問:己○○、庚○○為何一直不到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領股利?)因為他們的父親戊○○與丙○○不合,告來告去,所以他們就故意不來領,我現在也有將錢帶在身上,可以隨時給他們。」、「(問:九十年間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有無召開股東會?)有,在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戊○○與丙○○在六月時談的。」、「(問:(提示九十一年偵字第九八0三號卷第一六七頁第三行偵查筆錄)有何意見﹖)那是他們兄弟之間說的,我在偵查時說的實在,因為他們開會是如此,兄弟講一講。」、「(問:股東常會決議錄開會日期九十年六月三十日如何決定?)是大亞會計師事務所填進去的,不是我們決定,我們不懂是由他們幫我們填的。」、「(問:上開三件文件,你拿到後多久蓋印章?)是丙○○拿給戊○○看過後,二、三天後拿回來才蓋章,決議錄上的章是我蓋的。」、「(問:你在何處蓋章?)在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問:你拿到這三件文件後隔多久才交回給大亞會計師事務所?)二、三天才寄回去。」、「(問:丙○○有無跟你說他與戊○○談股利分配的時間?)沒有。」、「(問:股東常會決議錄上所載九十年六月三十日你可否確定是丙○○與戊○○談股利分配而且戊○○有同意的時間?)我無法確定,但是是在九十年六月談的沒有錯。」、「(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當初有出錢投資的股東有哪些?)有出錢的有我、丙○○、蕭明山、蕭明弘、庚○○、己○○、蕭玉梅。」、「(問:這些人有無在公司任職?)我是副總,丙○○是總經理,蕭明山沒有掛名,但是在公司有工作,一開始蕭明弘是在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當業務員,後來轉到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人只是股東,沒有任職。」、「(問:為何股利分配之事你們只跟戊○○談?)我是代理我兒子蕭明山、蕭明弘、女兒蕭玉梅去談,己○○、庚○○是由他父親戊○○出面談的。」、「(問:為何己○○及庚○○你們認為戊○○可以代表他們來談?)因為他是他們的父親,且是由戊○○出錢。」等情(詳見本院卷93年6月16日審判筆錄) , 足見被告乃依證人癸○○之建議,經告訴人己○○、庚○○之代理人戊○○口頭同意,並由其代理乙○○、蕭明山、蕭明弘、蕭玉梅與證人壬○○、辛○○等人決定本件盈餘分配,始在大亞會計事務所人員製作之弘達發公司89年度盈餘分配明細表上簽名,再由證人乙○○於該會計事務所人員擬具之股東常會決議錄上蓋用「丙○○」、「乙○○」印章後,交由證人癸○○依上開盈餘分配明細表各該股東所分配之股利,製作盈虧撥補表、股利發放清冊,並持向北區國稅局申報弘達發公司9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尚難謂被告有何偽造文書之故意可言。 ㈤至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固證稱「(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是否有召開股東會?)沒有。」、「(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利經過情形?)我都不知道。」、「(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八十九年有盈餘你是否知道?)我不知道。」、「(問:你受庚○○委託行使她在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益,自八十五年公司成立到九十年,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有無開過股東常會或臨時會?)沒有,只有八十八年有開會由我女兒做監察人,他們兄弟習慣都是口頭說,當時是老三蕭添進的兒子蕭志南及蕭智源要退股,所以改由我女兒擔任監察人,並沒有正式開會,只是口頭說。」、「(問:八十五年到九十年都沒有開股東會是否都口頭講?)沒有,連口頭上都沒有說。」、「(問:你為何沒有去檢舉公司不開會?)因為大家都是兄弟,且以前沒有股利的問題,我們有問被告,但是被告都不說,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會成立是因被告說他想要主導,所以被告股份比較多,且他不要我們參與公司的業務,除了重大事情要我們同意外,其他的事情我們默認他做。」、「(問:是否有將股東及董監事的印章委託被告刻印?)公司設立開始時是我刻給他的,我有刻庚○○、己○○的章給他。」、「(問:庚○○擔任監察人後一些會計帳冊需要庚○○的章,是由誰蓋的?)是被告的妻子蓋的。」、「(問:是否同意他們蓋?)沒有。」、「(問:你沒有同意被告蓋用庚○○監察人的章,告的時候為何不追究這一點?)因為我們不懂,且我們是兄弟,在不影響的情形下所以沒有去告。」、「(問:八十九年與九十年間被告是否有與你們談到公司有盈餘的事?)沒有,但是有談到公司要增加設備,我先生有同意,他可以代表庚○○、己○○同意。」、「(問:證人癸○○於上次庭訊所提之盈虧撥補表及股利發放上面庚○○、己○○的印章,是否是你交給被告的章所蓋?(提示並告以要旨)設立時的章比較大顆,字體看起來一樣,字跡看起來一樣。」、「(問:是否為你默示的範圍內?)我認為有賺錢應告訴我們,被告可決定要不要分錢。」、「(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發股利之事,是否被告決定就可以了?)要開會,且被告連口頭都沒有說。」云云(詳見本院卷93年7 月28日審判筆錄),以及證人戊○○於本院審理時具結後雖證稱「(問:庚○○、己○○股東權利是由誰出面行使?)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業務範圍在我擔任添進裕公司總經理時對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營運情形很清楚,後來我不清楚,我可以代表己○○及庚○○行使。」、「(問: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年是否有召開股東會?)沒有。」、「(問:被告有無與你談過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利的事情?)沒有。」、「(問:有無在九十年六、七月時向丁○○說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股利會計師如何說分配就如何分?)不可能,丁○○與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一點關係都沒有,所以我沒有告訴丁○○。」、「(問:你們兄弟對於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及添進裕公司的事情是否都是口頭談?)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事從沒口頭談,但買機器有與我口頭談,添進裕公司部分我拒絕回答。」、「(問:當時為何成立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這個我最清楚,當初添進裕公司的貨找人代工有瑕疵,虧了五百多萬元,所以決定自己來代工,本來是要老三的小孩來做,後來被告就說由他來做,投資金額比例是我們家二個小孩出百分之十,老三蕭添進的小孩蕭志南也有出,老四的小孩蕭智源也有出,老二的小孩辛○○、壬○○也有出,陳信岳的部分我不清楚,業務方面由被告負責,營運政策也是由被告決定,他是做我們添進裕公司代工,我要被告再去接別的公司的代工,但是被告都不理我,因為被告買機器要向添進裕公司借錢,他才會找我商量。」、「(問:你的小孩都是股東,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按規定每年都要開股東會?)從公司成立到現在只於九十二年、九十三年間開過一次會。」、「(問:為何沒有代表你的兒女去追究被告的責任?)因為被告不告訴我們,我們一直拖到現在才告。」、「(問:為何被告同意八十八年你女兒做為弘達發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我不知道,這要問被告。」、「(問:為何你們現在要追究被告?)這都要怪被告的律師,我們自己也沒有讀過書。」云云(詳見本院卷93年7 月28日審判筆錄),惟證人甲○○先則陳稱弘達發公司自85年公司成立到90年,未曾開過股東常會或臨時會,繼之又稱只有88年有開會以口頭方式由其女庚○○擔任監察人,其前後之陳述不一,且其對於有無授權被告決定盈餘分配之陳述相左,而證人戊○○既知悉弘達發公司股東會於88年選任其女庚○○擔任監察人一事,又陳稱弘達發公司自成立起迄92、93年間始行召開股東會,前後所陳不一,又證人戊○○、甲○○夫妻因販賣、製造與添進裕公司產品相同或相似商標之機械,於91年間經丁○○、丙○○、蕭添進等兄弟所合資成立之添進裕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告訴違反商標法乙節,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1年度偵字第13753 號、92年度偵字第1415號、92年度偵字第9352號、92年度偵字第9970號、92年度偵字第10874 號提起公訴,此有該案起訴書影本一份在卷可按,是證人戊○○、甲○○之證詞均不足採信。 ㈥綜上,被告所辯堪予採信,其所為既未具偽造文書之故意,尚難以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偽造文書之犯行,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即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許辰舟 法 官 黃潔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韻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