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偵字第52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93年度偵緝字第708 號),本院於訊問被告後,被告為有罪之陳述,經裁定認為宜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 事 實 一、乙○○自民國92年4 月18日起至同年11月20日止,受雇於新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星公司,設臺北市大同區○○○路144 巷16號,負責人汪昭賢)擔任銷售菸品業務員,負責向客戶銷售並收取款項之業務,為從事菸品銷售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明知新星公司規定業務員應於每日下午4 時30分許返回公司結帳,並應將客戶給付之現金、簽收單據或簽發之支票繳回公司,竟自92年7 月間起迄同年11月20日止,連續將客戶所交付之如附表所示應屬新星公司之貨款共計新臺幣268,639 元,予以侵占入己,另以估價單向新星公司表明已收足貨款。嗣經新星公司業務主任沈裕峰持上開估價單向客戶收取款項,經客戶告知已交付現金予乙○○,新星公司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星公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新星公司告訴代理人甲○○於警詢、偵查中指訴情節相符,並經證人沈裕峰於警詢、偵查中證述屬實,復有卷附之新星公司員工守則及每日操作流程、估價單19份、切結書1 紙、本票14紙、應收帳款明細表1 紙(分見偵字5286號卷第9 頁至第21頁、第51頁至第57頁、第58頁、第59頁至第63頁、第66頁)、慶蓉商行、富立商行、力錡實業有限公司、秦風有限公司、北美大商店有限公司、金營長檳榔攤、信合商店、義珠商店、泰林商店、宏奇商行等出具之證明書10份(分見偵字第5286號卷第103 頁至第104 頁、偵緝字第708 號卷第23頁到第24頁)足資佐證,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被告連續侵占業務上所收取貨款之事實,當可認定。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罪科行。 二、查被告乙○○擔任新星公司之業務員,負責銷售菸品及向客戶收取貨款,因執行業務對於經手財物具持有關係,為從事業務之人,其將業務上所持有如附表所示款項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侵占犯行,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素行、犯罪之動機、手段、侵占之金額、已返還告訴人新星公司所侵占之全部款項、及犯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事後已坦承犯行,深具悔意,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且犯罪後已返還所侵占之款項,並經告訴人新星公司告訴代理人甲○○當庭表示願意原諒被告,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予以宣告緩刑3 年,用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刑法第56條、第336條第2項、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 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4 日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美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2 月 5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刑法第336條第2項: (業務侵占罪)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客戶簡稱 │侵占之貨款(元為單位)│ ├──┼─────┼───────────┤ │1 │檳榔 │480 │ ├──┼─────┼───────────┤ │2 │45 │3,885 │ ├──┼─────┼───────────┤ │3 │力行 │30,676 │ ├──┼─────┼───────────┤ │4 │順誠專業 │438 │ ├──┼─────┼───────────┤ │5 │佳樂檳榔 │495 │ ├──┼─────┼───────────┤ │6 │柏達洋酒 │5,695 │ ├──┼─────┼───────────┤ │7 │阿瘦檳榔 │48,555 │ ├──┼─────┼───────────┤ │8 │聖誕紅 │10,175 │ ├──┼─────┼───────────┤ │9 │小女人 │396 │ ├──┼─────┼───────────┤ │10 │永吉商店 │870 │ ├──┼─────┼───────────┤ │11 │慶蓉商行 │23,900 │ ├──┼─────┼───────────┤ │12 │芳新商行 │360 │ ├──┼─────┼───────────┤ │13 │阿慧白肉 │900 │ ├──┼─────┼───────────┤ │14 │花義發便 │880 │ ├──┼─────┼───────────┤ │15 │北安商行 │880 │ ├──┼─────┼───────────┤ │16 │隆毅商店 │440 │ ├──┼─────┼───────────┤ │17 │黃祥泰 │1,330 │ ├──┼─────┼───────────┤ │18 │華懋商店 │5,725 │ ├──┼─────┼───────────┤ │19 │義珠商店 │450 │ ├──┼─────┼───────────┤ │20 │勝立特賣 │27,205 │ ├──┼─────┼───────────┤ │21 │李雜貨店 │336 │ ├──┼─────┼───────────┤ │22 │恆昌便利 │3,380 │ ├──┼─────┼───────────┤ │23 │阿慧檳榔 │8,732 │ ├──┼─────┼───────────┤ │24 │春和商店 │790 │ ├──┼─────┼───────────┤ │25 │春億 │670 │ ├──┼─────┼───────────┤ │26 │北美商店 │360 │ ├──┼─────┼───────────┤ │27 │輝鴻購物 │440 │ ├──┼─────┼───────────┤ │28 │金營長檳 │549 │ ├──┼─────┼───────────┤ │29 │21檳榔 │270 │ ├──┼─────┼───────────┤ │30 │長鑫食品 │880 │ ├──┼─────┼───────────┤ │31 │老人檳榔 │1,215 │ ├──┼─────┼───────────┤ │32 │日越超商 │20,010 │ ├──┼─────┼───────────┤ │33 │泰林商店 │360 │ ├──┼─────┼───────────┤ │34 │元泰雜貨 │1,290 │ ├──┼─────┼───────────┤ │35 │金良星理 │495 │ ├──┼─────┼───────────┤ │36 │豐泰商店 │1,730 │ ├──┼─────┼───────────┤ │37 │達億企業 │860 │ ├──┼─────┼───────────┤ │38 │番王檳榔 │495 │ ├──┼─────┼───────────┤ │39 │三元便利 │17,563 │ ├──┼─────┼───────────┤ │40 │鴻隆雜貨 │240 │ ├──┼─────┼───────────┤ │41 │三姊檳榔 │360 │ ├──┼─────┼───────────┤ │42 │雍真寶馬 │8,204 │ ├──┼─────┼───────────┤ │43 │安盛 │315 │ ├──┼─────┼───────────┤ │44 │芳欣 │860 │ ├──┼─────┼───────────┤ │45 │億客來 │5,085 │ ├──┼─────┼───────────┤ │46 │信和平價 │450 │ ├──┼─────┼───────────┤ │47 │宏奇 │495 │ ├──┼─────┼───────────┤ │48 │信合商店 │185 │ ├──┼─────┼───────────┤ │49 │天下香 │1,184 │ ├──┼─────┼───────────┤ │50 │雍真LARK │6,290 │ ├──┼─────┼───────────┤ │51 │六福 │450 │ ├──┼─────┼───────────┤ │52 │高建順 │360 │ ├──┼─────┼───────────┤ │53 │乙○○ │20,001 │ ├──┴─────┼───────────┤ │合計 │268,6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