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二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緝字第二一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五三號),經本 院訊問被告後,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 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乙○○自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九十年八月十日止,在設於臺北市○○ 區○○路四十二號三樓「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眾鼎公司)任職 ,經指派在臺北市○○○路三號地下一樓「天母國際停車場」(下簡稱天母停車 場)擔任收費員工作,負責代收停車場管理費(含押金)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 人。詎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業務上所保管客戶繳交停車場管理費之 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六月間某日起至同年八月上旬某日止,連續將如附表所示陳 玫臻等四十二位客戶所繳交之停車場管理費,共計新台幣(下同)五十一萬三千 元,予以侵占入己,挪為私用,並於九十年八月十日無故離職。嗣經眾鼎公司查 核停車場之帳目有異,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眾鼎公司代表人增田厚司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偵審中供認不諱,核與被害人即眾鼎公司代理 人楊自強、丙○○指訴情節相符,並有委任契約書、離職人員離職會辦單各一份 、切結書三份、被告所簽發之本票三紙、被告侵占明細表一份、估價單、送貨單 、收據等單據數份、聲明書數份附卷可稽,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堪以認 定,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被告乙○○受眾鼎公司委任在天母停車場擔任收費員,負責代收停車場管理費等 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收取客戶所繳交之停車場管理費後竟未即繳回眾鼎公 司予以侵占入己,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 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括犯 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之品行、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侵占之金額達五十一萬三千元及犯 罪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良好,惟迄今仍未能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簡志龍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 昆 霖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陳 佳 伶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二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 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姓 名 │ 每月應繳金額 │ 已 繳 月 份 │ 押 金 │ 侵占金額 │ ├──┼───────────┼───────┼─────────┼──────┼─────┤ │ 一 │ 陳玫臻 │ 五千元 │ 九 十 年 八 月 │ 無 │ 五千元 │ ├──┼───────────┼───────┼─────────┼──────┼─────┤ │ 二 │ 宏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謝中復 │ 五千元 │ 九 十 年 八 月 │ 無 │ 五千元 │ ├──┼───────────┼───────┼─────────┼──────┼─────┤ │ 三 │ 僑林木業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陳銀枝 │ 五千元 │ 九 十 年 十 月 │ 無 │五千五百元│ ├──┼───────────┼───────┼─────────┼──────┼─────┤ │ 四 │ 曾海華 │ 五千五百元 │ 九十年八月至九月 │ 無 │一萬一千元│ ├──┼───────────┼───────┼─────────┼──────┼─────┤ │ 五 │ 歐信吉 │ 五千元 │ 九 十 年 八 月 │ 無 │ 五千元 │ ├──┼───────────┼───────┼─────────┼──────┼─────┤ │ 六 │ 楊定勳 │ 五千元 │ 九 十 年 八 月 │ 無 │ 五千元 │ ├──┼───────────┼───────┼─────────┼──────┼─────┤ │ 七 │ 韓琪廷 │ 五千元 │ 九十年八月至九月 │ 無 │ 一萬元 │ ├──┼───────────┼───────┼─────────┼──────┼─────┤ │ 八 │ 德商漢氏食品 │ │ │ │ │ │ │ 徐忠信 │ 五千五百元 │ 九 十 年 六 月 │ 無 │五千五百元│ ├──┼───────────┼───────┼─────────┼──────┼─────┤ │ 九 │ 信原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曲思亮 │ 九千元 │ 九 十 年 八 月 │ 三千元 │一萬二千元│ ├──┼───────────┼───────┼─────────┼──────┼─────┤ │ 十 │ 王麗貞 │ 五千元 │ 九十年八月至十月 │ 無 │一萬五千元│ ├──┼───────────┼───────┼─────────┼──────┼─────┤ │十一│ 梁正平 │ 三千五百元 │ 九 十 年 八 月 │ 無 │三千五百元│ ├──┼───────────┼───────┼─────────┼──────┼─────┤ │十二│ 生命活源營造公司 │ │ │ │ │ │ │ 吳宗儀 │ 五千五百元 │ 九 十 年 八 月 │ 無 │五千五百元│ ├──┼───────────┼───────┼─────────┼──────┼─────┤ │十三│ 敦國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李乾照 │ 五千元 │ 九 十 年 八 月 │ 無 │ 五千元 │ ├──┼───────────┼───────┼─────────┼──────┼─────┤ │十四│ 陳錦雄 │ 四千五百元 │ 九 十 年 六 月 │ 無 │四千五百元│ ├──┼───────────┼───────┼─────────┼──────┼─────┤ │十五│ 陳昱仁 │ 五千五百元 │ 九 十 年 八 月 │ 無 │五千五百元│ ├──┼───────────┼───────┼─────────┼──────┼─────┤ │十六│ 顏炎明 │ 五千元 │ 九十年八月至九月 │ 無 │ 一萬元 │ ├──┼───────────┼───────┼─────────┼──────┼─────┤ │十七│ 李兆明 │ 五千元 │ 九十年八月至九月 │ 無 │ 一萬元 │ ├──┼───────────┼───────┼─────────┼──────┼─────┤ │十八│ 王家祥—彩繪旅行社 │ 五千元 │ 九十年五月七日至 │ 三千元 │三萬三千元│ │ │ │ │ 九十年十一月七日 │ │ │ ├──┼───────────┼───────┼─────────┼──────┼─────┤ │十九│ 劉先生 │ 三千元 │ 三個月 │ 無 │ 九千元 │ ├──┼───────────┼───────┼─────────┼──────┼─────┤ │二十│ 陳志明—開南工商 │ 五千元 │ 九 十 年 八 月 │ 三千元 │ 八千元 │ ├──┼───────────┼───────┼─────────┼──────┼─────┤ │二一│ 杜永隆 │ 五千元 │ 九 十 年 八 月 │ 三千元 │ 八千元 │ ├──┼───────────┼───────┼─────────┼──────┼─────┤ │二二│ 臺灣加賀 │ 三千元 │ 不明 │ 無 │ 三千元 │ ├──┼───────────┼───────┼─────────┼──────┼─────┤ │二三│ 葉惠華 │ 五千元 │ 九十年八月至十月 │ 三千元 │一萬八千元│ ├──┼───────────┼───────┼─────────┼──────┼─────┤ │二四│ 臺灣山葉陳小姐 │ 五千元 │ 九十年四月至七月 │ 無 │二萬三千元│ ├──┼───────────┼───────┼─────────┼──────┼─────┤ │二五│ 吳健雄 │五千五百元(八│ 九十年一月至八月 │ 三千元 │四萬六千五│ │ │ │月份五千元) │ │ │百元 │ ├──┼───────────┼───────┼─────────┼──────┼─────┤ │二六│ 李玟 │ 八千元 │ 九十年八月至十月 │ 無 │二萬四千元│ ├──┼───────────┼───────┼─────────┼──────┼─────┤ │二七│ 蔡宗琪 │ 四千五百元 │ 九 十 年 四 月 │ 無 │四千五百元│ ├──┼───────────┼───────┼─────────┼──────┼─────┤ │二八│ 洪伯陞 │ 五千元 │ 九十年二月至八月 │ 三千元 │三萬八千元│ ├──┼───────────┼───────┼─────────┼──────┼─────┤ │二九│ 陳建榕 │ 五千元 │ 九 十 年 八 月 │ 三千元 │ 八千元 │ ├──┼───────────┼───────┼─────────┼──────┼─────┤ │三十│ 蔡宗琪 │ 四千五百元 │ 九十年五月至八月 │ 三千元 │二萬一千元│ ├──┼───────────┼───────┼─────────┼──────┼─────┤ │三一│ 于泳泓 │ 三千元 │ 九十年三月至八月 │ 無 │一萬八千元│ ├──┼───────────┼───────┼─────────┼──────┼─────┤ │三二│ 楊大智 │ 五千元 │ 九十年七月至十月 │ 三千元 │二萬三千元│ ├──┼───────────┼───────┼─────────┼──────┼─────┤ │三三│ 楊淑惠 │ 五千元 │ 九十年七月至九月 │ 三千元 │一萬八千元│ ├──┼───────────┼───────┼─────────┼──────┼─────┤ │三四│ 林維芝 │ 五千元 │ 九十年六月至八月 │ 三千元 │一萬七千元│ ├──┼───────────┼───────┼─────────┼──────┼─────┤ │三五│ 蔡晃郁 │ 五千元 │ 九 十 年 八 月 │ 無 │ 五千元 │ ├──┼───────────┼───────┼─────────┼──────┼─────┤ │三六│ 劉樹人 │ 五千元 │ 九 十 年 八 月 │ 三千元 │ 八千元 │ ├──┼───────────┼───────┼─────────┼──────┼─────┤ │三七│ 川山—白木水 │ 五千元 │ 九十年七月至八月 │ 無 │ 一萬元 │ ├──┼───────────┼───────┼─────────┼──────┼─────┤ │三八│ 宏致—鄭俊德 │ 五千五百元 │ 九 十 年 七 月 │ 無 │五千五百元│ ├──┼───────────┼───────┼─────────┼──────┼─────┤ │三九│ 宏城—舒立文 │ 五千五百元 │ 九 十 年 七 月 │ 無 │五千五百元│ ├──┼───────────┼───────┼─────────┼──────┼─────┤ │四十│ 生命活源營造公司 │ │ │ │ │ │ │ 吳宗儀 │ 三千元 │ 不明 │ 無 │ 三千元 │ ├──┼───────────┼───────┼─────────┼──────┼─────┤ │四一│ 顏炎明 │ 三千元 │ 不明 │ 無 │ 三千元 │ ├──┼───────────┼───────┼─────────┼──────┼─────┤ │四二│ 蘇恭秀 │ 五千元 │九十年七月至十二月│ 無 │ 三萬元 │ ├──┴───────────┴───────┴─────────┴──────┴─────┤ │ 侵占金額合計:五十一萬三千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