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9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四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四一一八號),經 訊問被告後(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六八號),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 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 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二聯式信用卡簽帳單之第二聯特約商店存根聯 上偽造「乙○○」之署名共參拾壹枚、單聯式信用卡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造 「乙○○」之署名共拾肆枚,均沒收。 事 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某時許, 在其寄居之臺北市○○區○○路四六0巷十八號四樓乙○○住處,趁乙○○外出 之際,進入乙○○未上鎖之房間,徒手竊取乙○○皮包內其所有之台新國際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信用卡一張(信用卡卡號:0000000 000000000號)及華僑商業銀行(下稱華僑銀行)信用卡一張(信用卡 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起訴書誤植為00000000 00000000號),得手後據為己有。甲○○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 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連續於如附表一及二所示之時間(原起訴書附表, 除附表一編號十三、二十五、三十外,犯罪時間有所誤載,業經更正如本件附表 一所載),分別持乙○○前揭台新銀行信用卡及華僑銀行信用卡至如附表一所示 之台新銀行特約商店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華僑銀行特約商店,先後消費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金額,並於其中三十一份二聯式信用卡簽帳單(一式二聯複寫,分別為 第一聯持卡人存根聯、第二聯特約商店存根聯)及於另十四份單聯式信用卡簽帳 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上偽簽「乙○○」之署名各一枚,共計偽造乙○○之署名七 十六枚(因其中三十一份二聯式信用卡簽帳單為複寫式,故在各該簽帳單第一聯 、第二聯同時偽造乙○○署名各一枚),而連續偽造乙○○名義之信用卡簽帳單 私文書共計七十六張,並連續持之行使於如附表一所示之台新銀行特約商店及如 附表二所示之華僑銀行特約商店人員(其中三十一份二份式信用卡簽帳單,各該 特約商店人員將信用卡簽帳單第一聯即持卡人存根聯交持卡人甲○○收執),致 使如附表一所示之台新銀行特約商店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華僑銀行特約商店陷於錯 誤,因而連續交付商品等財物及提供服務等財產上利益予甲○○(各次消費之時 間、地點、金額、信用卡簽帳單之形式,均詳如附表一、二所示),且使台新銀 行、華僑銀行陷於錯誤,誤信前揭偽造之信用卡簽帳單為乙○○本人之消費,而 如數給付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前揭信用卡簽帳單款項予如附表一所示之台新銀行 特約商店及如附表二所示之華僑銀行特約商店,足生損害於各該特約商店對於持 卡人身份識別與台新銀行及華僑銀行對於信用卡管理之正確性,並使乙○○受有 追償帳款危險之損害,而甲○○因此向各該特約商店詐得共計等值於新臺幣(下 同)十萬六千六百七十三元之財物及不法利益。嗣於九十二年九月二日,乙○○ 接獲台新銀行信用卡催繳消費帳款通知,發覺有異,迨乙○○查證前揭簽帳單上 之簽名,發覺與甲○○平日筆跡近似,復經甲○○向其坦承竊取前揭信用卡並持 之以偽造簽名消費等情,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台新銀行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報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 官偵查起訴,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坦承不諱,並經被害 人乙○○於警詢中指述甚詳,復據證人即台新銀行風險管理組法務小組專員黃琪 婷、台新銀行風險管理組調查小組專員吳維鈞於警詢中或偵查中證述屬實,尚有 前揭如附表一、二所示被告偽造「乙○○」署名之信用卡簽帳單特約商店存根聯 影本共計四十五張及聲明書、切結書、和解書各一紙附卷可稽,足徵被告之自白 與事實相符,自得為論罪之依據。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 法論科。 二、查以信用卡為交易工具之交易行為,持卡人在特約商店已填妥交易標的及金額等 應記載事項之簽帳單上簽名,即係表示持卡人承認有此交易行為之意思,該簽帳 單之每一聯,自均屬有關權利義務證明之私文書,又被告持所竊得之信用卡,冒 用乙○○名義,至前揭信用卡特約商店消費,藉此詐得各該特約商店所提供之現 實財物及服務,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第二百 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 、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二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信用卡簽帳 單上偽造「乙○○」之署名,為偽造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偽 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 為,應為行使偽造信用卡簽帳單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先 後數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詐欺得利行為,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相 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分別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分別加重其 刑。又被告所犯前揭竊盜罪、連續行使偽造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連續詐欺 得利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應從一重之連 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前無前科或不良素行,有臺灣高等法被告 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事後坦承犯行,顯有悔意,復已償還自告訴人台 新銀行所詐得之金額九萬八千九百一十五元,告訴人亦表示願原諒被告並予其改 過自新之機會等情,業經證人黃琪婷於偵查中到庭證述無訛,復有和解書一紙附 卷可稽,另參酌被告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二聯式信用卡簽帳單之第二聯特約商店存根聯(其上偽造「 乙○○」之署名共三十一枚)、單聯式信用卡簽帳單之特約商店存根聯(其上偽 造「乙○○」之署名共計十四枚),因被告已交予台新銀行及華僑銀行,已非被 告所有,然其上偽造「乙○○」之署名共計四十五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規定宣告沒收;又被告偽造二聯式信用卡簽帳單之第一聯持卡人存根聯,為被告 所有,並為供犯罪所用之物,惟未扣案,且經被告陳明均已丟棄滅失(見本院九 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準備程序筆錄),此外復查無該等信用卡簽帳單仍存在之證據 ,爰不另為沒收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十五條 、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三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 迺 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洪 俊 杰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九 月 十五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之依據: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 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附表一: ┌─┬─────┬───────┬─────┬─────┬────────┐ │ │ │ │ │ │ │ │編│消 費 │ 消 費 地 點 │消 費 │信用卡 │ 應沒收信用卡 │ │ │ │ │ │ │ │ ││ │ │ │ │ │ │ │ │時 間 │(即台新銀行 │金 額 │簽帳單 │ 簽帳單之部分 │ │號│(民 國)│ 之特約商店) │(新台幣)│之形式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內湖區 │一千二百五│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一│ 七月二十 │舊宗路一段一 │十八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六日下午 │一八號「大潤 │ │ │ 乙○○」之簽名 │ │ │ 四時六分 │發內湖二店」 │ │ │ 一枚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士林區 │四千五百八│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 │ 七月二十 │大東路一號「 │十五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二│ 六日晚上 │Levi’s │ │ │ 乙○○」之簽名 │ │ │ 七時五分 │專賣店大東店 │ │ │ 一枚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士林區 │七百一十八│單聯式 │特約商店存根聯 │ │ │ 七月二十 │文林路六十三 │元 │ │上偽造「乙○○」│ │三│ 六日晚上 │號「BALE │ │ │之簽名一枚 │ │ │ 十一時二 │NO文林二店 │ │ │ │ │ │ 十五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內湖區 │五百四十元│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四│ 七月二十 │舊宗路一段一 │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八日晚上 │一八號「大潤 │ │ │ 乙○○」之簽名 │ │ │ 九時五十 │發內湖二店」 │ │ │ 一枚 │ │ │ 九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同 右 │三千五百四│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 │ 七月二十 │ │十二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五│ 八日晚上 │ │ │ │ 乙○○」之簽名 │ │ │ 十時三十 │ │ │ │ 一枚 │ │ │ 一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同 右 │九百元 │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 │ 七月二十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六│ 八日晚上 │ │ │ │ 乙○○」之簽名 │ │ │ 十時三十 │ │ │ │ 一枚 │ │ │ 六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士林區 │二千二百八│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七│ 七月二十 │文林路七十七 │十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九日晚上 │號一樓「摩曼 │ │ │ 乙○○」之簽名 │ │ │ 十時三十 │頓文林店」 │ │ │ 一枚 │ │ │ 二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士林區 │五百元 │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 │ 七月二十 │文林路一三四 │ │ │ 存根聯上偽造「 │ │八│ 九日晚上 │號「寶島眼鏡 │ │ │ 乙○○」之簽名 │ │ │ 八時四十 │公司士林一店 │ │ │ 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同 右 │二千五百元│單聯式 │ 特約商店存根聯 │ │ │ 七月二十 │ │ │ │ 上偽造「乙○○ │ │九│ 九日晚上 │ │ │ │ 」之簽名一枚 │ │ │ 八時五十 │ │ │ │ │ │ │ 九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士林區 │一千四百二│單聯式 │ 特約商店存根聯 │ │十│ 七月二十 │大東路五號一 │十元 │ │ 上偽造「乙○○ │ │ │ 九日晚上 │樓「尚智運動 │ │ │ 」之簽名一枚 │ │ │ 七時三十 │世界大東店」 │ │ │ │ │ │ 一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內湖區 │一千六百八│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十│ 七月三十 │舊宗路一段一 │十四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一│ 日晚上八 │一八號「大潤 │ │ │ 乙○○」之簽名 │ │ │ 時四十一 │發內湖二店」 │ │ │ 一枚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同 右 │二千二百三│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十│ 七月三十 │ │十六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二│ 日晚上九 │ │ │ │ 乙○○」之簽名 │ │ │ 時十五分 │ │ │ │ 一枚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大安區 │三千二百五│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十│ 八月一日 │忠孝東路四段 │十六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三│ 上午十二 │二十二號「錢 │ │ │ 乙○○」之簽名 │ │ │ 時三分許 │櫃SOGO店發」 │ │ │ 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板橋市 │一千三百八│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十│ 八月二日 │公園街十六號 │十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四│ 上午七時 │「友品旅社」 │ │ │ 乙○○」之簽名 │ │ │ 二十七分 │ │ │ │ 一枚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不詳地址之「 │四千二百七│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十│ 八月五日 │和信電訊股份 │十一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五│ 下午一時 │有限公司」 │ │ │ 乙○○」之簽名 │ │ │ 十四分許 │ │ │ │ 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信義區 │二千四百七│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十│ 八月五日 │松壽路十一號 │十五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六│ 下午三時 │「新光三越新 │ │ │ 乙○○」之簽名 │ │ │ 三十五分 │天地A11館 │ │ │ 一枚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大安區 │五百四十九│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十│ 八月二十 │臨江街一0四 │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七│ 六日凌晨 │之一號「黑貓 │ │ │ 乙○○」之簽名 │ │ │ 一時一分 │兒童館」 │ │ │ 一枚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大安區 │一千零三十│單聯式 │ 特約商店存根聯 │ │十│ 八月六日 │臨江街六十三 │元 │ │ 上偽造「乙○○ │ │八│ 凌晨一時 │號「稀奇古怪 │ │ │ 」之簽名一枚 │ │ │ 十分許 │精品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北投區 │一千三百元│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十│ 八月十日 │光明路二四二 │ │ │ 存根聯上偽造「 │ │九│ 凌晨零時 │之一號「金都 │ │ │ 乙○○」之簽名 │ │ │ 二十九分 │旅社股份有限 │ │ │ 一枚 │ │ │ 許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內湖區 │五百三十一│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二│ 八月十三 │舊宗路一段一 │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十│ 日下午七 │八八號「大潤 │ │ │ 乙○○」之簽名 │ │ │ 時五十九 │發內湖二店」 │ │ │ 一枚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同 右 │一千零二十│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二│ 八月十三 │ │五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十│ 日晚上八 │ │ │ │ 乙○○」之簽名 │ │一│ 時十六分 │ │ │ │ 一枚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同 右 │一萬零二百│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二│ 八月十三 │ │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十│ 日晚上八 │ │ │ │ 乙○○」之簽名 │ │二│ 時三十分 │ │ │ │ 一枚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同 右 │二千八百九│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二│ 八月十三 │ │十八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十│ 日晚上八 │ │ │ │ 乙○○」之簽名 │ │三│ 時四十五 │ │ │ │ 一枚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不詳地址之「 │九百三十二│單聯式 │ 特約商店存根聯 │ │二│ 八月十五 │屈臣氏民捷分 │元 │ │ 上偽造「乙○○ │ │十│ 日晚上八 │公司」 │ │ │ 」之簽名一枚 │ │四│ 時二十分 │ │ │ │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不詳地址之「 │六千二百元│單聯式 │ 特約商店存根聯 │ │二│ 八月十六 │大眾電信股份 │ │ │ 上偽造「乙○○ │ │十│ 日上午十 │有限公司」 │ │ │ 」之簽名一枚 │ │五│ 二時十三 │ │ │ │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中正區 │一千八百五│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二│ 八月二十 │忠孝西路一段 │十五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十│ 二日晚上 │四十九號「誠 │ │ │ 乙○○」之簽名 │ │六│ 七時五十 │品捷運淡水線 │ │ │ 一枚 │ │ │ 七分許 │臺北站第三分 │ │ │ │ │ │ │店」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不詳地址之「 │四百六十八│單聯式 │ 特約商店存根聯 │ │二│ 八月二十 │屈臣氏民捷分 │元 │ │ 上偽造「乙○○ │ │十│ 四日晚上 │公司」 │ │ │ 」之簽名一枚 │ │七│ 十時四十 │ │ │ │ │ │ │ 七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中山區 │二千二百三│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二│ 八月二十 │南京西路十四 │十二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十│ 五日下午 │號「衣蝶臺北 │ │ │ 乙○○」之簽名 │ │八│ 四時四十 │館」 │ │ │ 一枚 │ │ │ 一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中山區 │二千八百一│單聯式 │ 特約商店存根聯 │ │二│ 八月二十 │南京西路十六 │十元 │ │ 上偽造「乙○○ │ │十│ 六日下午 │號「啟運通商 │ │ │ 」之簽名一枚 │ │九│ 六時十九 │國際股份有限 │ │ │ │ │ │ 分許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內湖區 │二百六十一│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三│ 八月二十 │舊宗路一段一 │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十│ 七日晚上 │八八號「大潤 │ │ │ 乙○○」之簽名 │ │ │ 七時十四 │發內湖二店」 │ │ │ 一枚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同 右 │九十八元 │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三│ 八月二十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十│ 七日晚上 │ │ │ │ 乙○○」之簽名 │ │一│ 七時二十 │ │ │ │ 一枚 │ │ │ 九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同 右 │六千一百元│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三│ 八月二十 │ │ │ │ 存根聯上偽造「 │ │十│ 七日晚上 │ │ │ │ 乙○○」之簽名 │ │二│ 十時十八 │ │ │ │ 一枚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大同區 │四十九元 │單聯式 │ 特約商店存根聯 │ │三│ 八月二十 │承德路一段二 │ │ │ 上偽造「乙○○ │ │十│ 八日下午 │十九號「康是 │ │ │ 」之簽名一枚 │ │三│ 三時二十 │美生活藥店承 │ │ │ │ │ │ 三分許 │德門市」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中山區 │二千二百五│單聯式 │ 特約商店存根聯 │ │三│ 八月二十 │中山北路一段 │十元 │ │ 上偽造「乙○○ │ │十│ 九日下午 │一二八號「依 │ │ │ 」之簽名一枚 │ │四│ 四時三十 │利安企業有限 │ │ │ │ │ │ 八分許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內湖區 │三千三百零│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三│ 八月二十 │舊宗路一段一 │三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十│ 九日晚上 │八八號「大潤 │ │ │ 乙○○」之簽名 │ │五│ 七時一分 │發內湖二店」 │ │ │ 一枚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不詳地址之「 │三百八十元│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三│ 八月三十 │EMA圓環營 │ │ │ 存根聯上偽造「 │ │十│ 日下午四 │業所」 │ │ │ 乙○○」之簽名 │ │六│ 時五十七 │ │ │ │ 一枚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中山區 │九千八百元│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三│ 八月三十 │南京西路十四 │ │ │ 存根聯上偽造「 │ │十│ 日下午五 │號「衣蝶臺北 │ │ │ 乙○○」之簽名 │ │七│ 時四十二 │館」 │ │ │ 一枚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信義區 │一千二百元│單聯式 │ 特約商店存根聯 │ │三│ 八月三十 │松壽路十八號 │ │ │ 上偽造「乙○○ │ │十│ 一日下午 │「臺北信義華 │ │ │ 」之簽名一枚 │ │八│ 一時九分 │納威秀影城」 │ │ │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內湖區 │一千零九十│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三│ 八月三十 │成功路四段六 │五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十│ 一日晚上 │十八號 B1 │ │ │ 乙○○」之簽名 │ │九│ 八時四十 │「好樂迪KT │ │ │ 一枚 │ │ │ 九分許 │V內湖店」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中山區 │五百元 │單聯式 │ 特約商店存根聯 │ │四│ 九月一日 │南京西路十六 │ │ │ 上偽造「乙○○ │ │十│ 晚上七時 │號「啟運通商 │ │ │ 」之簽名一枚 │ │ │ 四十一分 │國際股份有限 │ │ │ │ │ │ 許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中山區 │二千八百四│單聯式 │ 特約商店存根聯 │ │四│ 九月二日 │中山北路一段 │十元 │ │ 上偽造「乙○○ │ │十│ 下午四時 │一二八號「依 │ │ │ 」之簽名一枚 │ │一│ 四十四分 │利安企業有限 │ │ │ │ │ │ 許 │公司」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中山區 │五千三百六│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四│ 九月二日 │南京西路十五 │十四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十│ 晚上九時 │號「衣蝶S館 │ │ │ 乙○○」之簽名 │ │二│ 二十分許 │ │ │ │ 一枚 │ │ │ │ │ │ │ │ │ │ │ │ │ │ │ ├─┴─────┼───────┴─────┴─────┴────────┤ │消費金額共計 │ 九萬八千九百十五元 │ │ │ │ └───────┴────────────────────────────┘ 附表二: ┌─┬─────┬───────┬─────┬─────┬────────┐ │ │ │ │ │ │ │ │編│消 費 │消 費 地 點 │消 費 │信用卡 │ 應沒收之信用卡 │ │ │ │ │ │ │ │ │ │ │ │ │ │ │ │ │ │ │ 簽帳單之部分 │ │ │時 間 │(即華僑銀行 │金 額 │簽帳單 │ │ │ │ │ │ │ │ │ │號│(民 國)│之特約商店) │(新台幣)│之形式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內湖區 │二千三百八│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一│ 七月二十 │舊宗路一段一 │十八元 │ │ 存根聯上偽造「 │ │ │ 六日下午 │一八號「大潤 │ │ │ 乙○○」之簽名 │ │ │ 三時三十 │發內湖二店」 │ │ │ 一枚 │ │ │ 分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士林區 │四千元 │二聯式 │ 第二聯特約商店 │ │ │ 七月二十 │大東路一號「 │ │ │ 存根聯上偽造「 │ │二│ 六日晚上 │Levi’s │ │ │ 乙○○」之簽名 │ │ │ 七時六分 │專賣店大東店 │ │ │ 一枚 │ │ │ 許 │」 │ │ │ │ │ │ │ │ │ │ │ ├─┼─────┼───────┼─────┼─────┼────────┤ │ │ │ │ │ │ │ │ │ 九十二年 │臺北市中山區 │一千三百七│單聯式 │ 特約商店存根聯 │ │ │ 七月二十 │農安街二巷五 │十元 │ │ 上偽造「乙○○ │ │三│ 六日凌晨 │弄十一號「獨 │ │ │ 」之簽名一枚 │ │ │ 零一分許 │品精品店」 │ │ │ │ │ │ │ │ │ │ │ │ │ │ │ │ │ │ ├─┴─────┼───────┴─────┴─────┴────────┤ │消費金額共計 │ 七千七百五十八元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