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常業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楊迺伶
- 被告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 辛○○ 子○○ u○○ D○○ 未○○ 宇○○ Q○○ X○○ V○○ (原名黃松源)住台北市○○○路○段七九0巷五九弄十四號三樓 巳○○ 地○○○ 天○○ f○○○ E○○ K○○ Z○○ C○○ U○○ R○○ c○○ b○○ G○○ h○○ 戌○○ W○○ j○○ 丑○○ 酉○○ 甲○○ 律依宸 (原名律秋霜)住台北市○○區○○街一三六巷二七號五樓 o○○ g○○ J○○ 午○○ A○○ B○○ M○○ L○○ I○○ H○○ (原名陳麗貞) 壬○○ S○○ 戊○○ P○○ s○○ 己○○ 乙○○ (原名方耀德) 癸○○ T○○ 申○○ 寅○○ 庚○○ 辰○○ 卯○○ F○○ r○○ q○○ d○○ l○○ n○○ 丙○○ 宙○○ 玄○○ i○○ 亥○○ m○○ p○○ 丁○○ O○○ e○○ t○○ Y○○ a○○ 右 一 選任辯護人 林合民律師 陳添輝律師 被 告 k○○ N○○ 右列被告等因常業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三六二四號、 第四八五九號、第六五四五號、第八二七七號、第八八0九號、八十九年度偵緝字第 四九六號、第五0一號、第五0九號、第五一四號、第五二四號、第五二九號、第五 六四號、第五六五號、第五九八號、第六一0號、第六三五號、第六五四號、九十年 度偵緝第六0號、第一九三號、第二一0號、第二六四號、第三0四號、第三一七號 、第三六九號、第三九一號、第六二0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九二四號、第一二三0 七號)及台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請求併案審理(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二 0三三號),本院經訊問被告等後,被告等均為認罪之答辯,經合議裁定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為宜,改以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黃○○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辛○○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子○○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u○○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D○○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未○○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宇○○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九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Q○○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X○○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V○○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巳○○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三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地○○○、天○○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 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五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f○○○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 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六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E○○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七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K○○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十九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Z○○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C○○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U○○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R○○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貳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c○○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三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b○○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四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G○○、h○○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 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五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戌○○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六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W○○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七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j○○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八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丑○○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九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酉○○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十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甲○○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律依宸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o○○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三三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g○○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四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J○○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五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午○○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七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A○○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三八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B○○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二十七、四十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M○○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四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L○○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四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I○○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四三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H○○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壬○○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四六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S○○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四七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戊○○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 折算壹日。 P○○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四九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s○○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五十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五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五三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癸○○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五四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T○○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五五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申○○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五七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寅○○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庚○○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辰○○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卯○○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肆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F○○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累犯,處有期徒刑 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r○○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六五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q○○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六六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d○○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六八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l○○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六九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n○○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七十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七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宙○○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七二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玄○○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如附表編號七三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i○○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七四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亥○○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七五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m○○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 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七七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 p○○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七九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丁○○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八十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O○○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八一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e○○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t○○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 Y○○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 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編號八四所示偽造之印章及印文均沒收。a○○共同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陸 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k○○、N○○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k○○處 有期徒刑肆月,N○○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補充、更正事項外,餘有關右開各被告之部分均引 用原起訴書之記載: (一)未○○、丑○○、M○○、I○○、H○○(原名陳麗貞)、癸○○、庚○○ 、辰○○、F○○、n○○、i○○、亥○○、m○○等人曾有如附表第(二 )項編號7、、、、、、、、、、、、號前科欄所 示構成累犯之犯罪前科。緣陳莉莉(原名陳春枝)、呂錫銘(係冠弘開發管理 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下稱冠弘公司)、簡麗鳳(冠弘公司合夥股東之一) 、周裕芳(綽號「小馬」)、王麗鈴及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小丁」之成年男子 「丁原智」,分別為不同之詐騙共犯成員;於民國八十七、八十八年間,由陳 莉莉(另結)各於不同期間分別與呂錫銘(通緝中)、簡麗鳳(未據起訴)、 周裕芳(另結)、王麗鈴(另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及綽號 「小丁」之「丁原智」成年男子(未據起訴)、B○○等人,分別得知下列( 一)(A)、(B)、(C)組之各貸款人,因資力不足,無法透過合法管道 向正常之金融機構貸得所需款項,乃對下列(一)(A)、(B)、(C)組 各貸款人表示可取得不實之資力證明文件向銀行辦理貸款,惟事成後必須支付 高額之佣金,下列(一)(A)、(B)、(C)組各貸款人均同意後,渠等 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B○○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概括犯意,陳莉莉、呂錫銘、簡麗鳳、周裕芳、王麗鈴、「小丁」之「丁 原智」成年男子係基於以之為業之常業詐欺犯意)及偽造私文書(或業務登載 不實文書)並持之行使之犯意聯絡(陳莉莉、呂錫銘、簡麗鳳、周裕芳、王麗 鈴、「小丁」之「丁原智」成年男子、B○○均係基於概括犯意): ⒈由陳莉莉、呂錫銘及其女友簡麗鳳分別夥同至冠弘公司辦理貸款之(A)辛○ ○、未○○、宇○○、X○○、V○○(原名黃松源)、Z○○、U○○、戌 ○○等八人;陳莉莉又夥同周裕芳及其分別介紹之(B)黃○○(其友人彭麗 月之男友顏永悅因債信不佳,請黃○○以黃○○名義為顏永悅辦理貸款,顏永 悅為知情且參與之共犯,顏永悅未據起訴)、子○○、u○○、f○○○(其 夫蔡榮澤為保證人,亦為知情參與之共犯,蔡榮澤未據起訴)、E○○、C○ ○、c○○、b○○、G○○、h○○(係G○○之貸款保證人)、j○○( 其男友趙君麟因債信不佳,以其名義為貸款人辦理貸款供趙君麟使用,趙君麟 為知情且參與之共犯,趙君麟未據起訴)、丑○○、酉○○、甲○○、o○○ (經由知情且參與之成年男子「詹忠憲」介紹認識周裕芳、陳莉莉,「詹忠憲 」未據起訴)、g○○、J○○等十七人;且陳莉莉復各與王麗鈴、綽號「小 丁」之成年男子「丁原智」、B○○等人,分別夥同(C)D○○、Q○○、 律依宸(原名律秋霜)、K○○(以上三人係由綽號「小丁」之「丁原智」成 年男子介紹給陳莉莉)、巳○○、地○○○、天○○(係地○○○之保證人) (以上三人由王麗鈴介紹給陳莉莉)、W○○(係由知情之B○○以收受陳莉 莉交付之四千至六千元代價,而將之介紹給陳莉莉)等八人;各由上開(A) (B)(C)部分之人等分別允諾並交付陳莉莉及呂錫銘;陳莉莉及周裕芳; 陳莉莉、王麗鈴、綽號「小丁」之「丁原智」成年男子等人如附表第(九)項 所示利益及B○○前開所述之利益,由陳莉莉、呂錫銘、簡麗鳳等人負責偽造 及提供上開(A)部分所示辛○○、未○○、宇○○、X○○、V○○、Z○ ○、U○○、戌○○等八人(如附表編號3、7、9、、、、、號 ,其中編號7號未○○之在職證明書及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以下均簡 稱扣繳憑單)均係喜多美服飾精品店負責人王麗鈴所同意出具之業務上登載不 實文書;編號號U○○之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均係R○○所同意出具之業 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詳如後述);由陳莉莉、周裕芳等人負責偽造及提供上開 (B)部分所示黃○○、子○○、u○○(其在職證明、扣繳憑單是由玉煌交 通有限公司實際負責人蔡志華在空白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上蓋用該公司之大 、小章後,授權周裕芳等人在其上填載不實之內容,屬蔡志華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文書,蔡志華未據起訴)、f○○○、E○○、C○○、c○○(其中之在 職證明書,係由鎮北交通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蔡志華所出具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文書,因c○○積欠蔡志華債務,故蔡志華以此方式使c○○詐貸款項以還 債)、b○○、G○○、h○○、j○○(真正之借款人為其男友趙君麟,j ○○與其知情且共犯之男友趙君麟,利用j○○不知情之妹謝素蓮即梓欣有限 公司負責人之信任關係,由j○○告知謝素連要出具在職證明,謝素蓮允j○ ○自行蓋用梓欣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後,j○○即在蓋好梓欣有限公司大 、小章之空白在職證明書上,與陳莉莉、周裕芳共同偽造內容不實之資料,即 其職稱原為作業員卻偽填為經理,另外再自行偽造內容亦不實之扣繳憑單,趙 君麟未據起訴)、丑○○、酉○○、甲○○、o○○、g○○、J○○等十七 人(如附表編號1、4、5、、、、至、至、至號);由 陳莉莉、王麗鈴、綽號「小丁」之成年男子及B○○等人負責偽造並提供上開 (C)部分所示D○○、Q○○、律依宸、K○○(以上三人係陳莉莉與「小 丁」之「丁原智」成年男子共同)、巳○○、地○○○、天○○(以上三人係 陳莉莉與王麗鈴共同)、W○○(係由陳莉莉與B○○共同)等八人(如附表 編號、6、、、、、、號)如附表第(七)項所示不實個人信 用資力證明文件等資料(有關於偽造上開不實資力證明文件部分,除編號6號 之D○○係盜用其保管中之公司印章而偽造不實資力證明文件外,餘各貸款人 均係由陳莉莉、呂錫銘、簡麗鳳、周裕芳、王麗鈴、「小丁」之「丁原智」成 年男子、B○○等人先行偽造如附表第(六)項所示之各該印章後,再蓋用在 如附表第(七)項所示之不實資力證明文件上而偽造之),另均由知情之陳莉 莉先將上開所有貸款人相關必備資料提供由台北縣汐止市○○○路○段八八號 一樓之「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汐止分行」(下稱遠銀汐止分行)作初步審核,陳 莉莉再負責陪同上開所有貸款人等,於附表所示申貸時間,前往遠銀汐止分行 辦理附表所示之消費性信用貸款。呂錫銘、陳莉莉、簡麗鳳、周裕芳、王麗鈴 、綽號「小丁」之「丁原智」成年男子及B○○等人均分別明知上開貸款人等 其中: ⑴辛○○、未○○、X○○、戌○○、u○○、f○○○、E○○、C○○、 b○○、G○○、h○○、丑○○、甲○○、g○○、J○○、巳○○、地○ ○○、天○○、律依宸等人均未曾在附表第(七)項所示公司行號任職,亦均 未自各該公司行號取得任何薪資;⑵宇○○、V○○、Z○○、U○○、黃○ ○、子○○、c○○、j○○、酉○○、o○○、D○○、Q○○、K○○、 W○○等人,雖有在附表第(七)項所示公司行號任職(其中o○○、Q○○ 、K○○於辦理貸款之時均已不在附表所示公司行號任職),但實際年薪、任 職期間及職稱等均與所提出之附表第(七)項所示文件內容不符,亦即均未達 准予核貸之條件;且上開⑴、⑵部分所示之人等亦均明知呂錫銘、陳莉莉、簡 麗鳳、周裕芳、王麗鈴、綽號「小丁」之「丁原智」成年男子及B○○等人所 提供之在職證明為偽造之特種文書或由各該公司負責人所配合出具內容不實之 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扣繳憑單屬偽造之私文書或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竟仍 持上開文書透過當時知情之遠銀汐止分行承辦人員高建成,向遠銀汐止分行提 出作為辦理貸款之文件,並均配合陳莉莉、周裕芳等人之指示,熟記資料內容 而在「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自然人貸款、續借申請書暨徵信調查表」(下稱徵信 調查表)上填寫虛偽不實之服務機構名稱、職稱、年薪等資料並親自簽名,致 使遠銀汐止分行誤認渠等之職業、收入及償債能力,核貸而詐取如附表所示之 各項申貸金額,遠銀汐止分行扣除辦理信用保險費用後核撥款項,將貸得款項 匯入以各該貸款人為戶名之帳戶內,上開各貸款人等並均於繳納數期不等本息 後,即未再繼續繳款,足生損害於上開所述附表所示之公司行號暨負責人對公 司員工個人資料及薪資所得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遠銀汐止分行對信用貸款貸款 戶資料審核之真實性。(上開各貸款人之申貸時間、核貸金額、迄起訴時未償 金額、使用偽造或盜用之印章、偽造或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申貸文件、偽造或盜 用印文之欄位與數量、允諾或交付陳莉莉等人之利益、高建成收取之利益或佣 金,均詳如附表所示)。 ⒉R○○(89年偵字第8809號案件)為金壽禮儀用品有限公司(下稱金壽公司) 實際負責人(名義負責人為喬林秋雪),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U○○(編 號號)雖在金壽公司任職,但實際職稱係業務員,非業務經理,且月薪僅有 新台幣(下同)三萬餘元,年所得並未達五十萬元,其明知以當時U○○之資 力並無法向銀行貸得三十萬元款項,其為幫助U○○辦理貸款,竟基於幫助詐 欺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由知情之陳莉莉先填妥U○○八十六年度薪資 所得五十萬四千元之扣繳憑單,再由R○○在上開扣繳憑單上蓋金壽公司之統 一發票章及名義負責人喬林秋雪印文製成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R○○並接 續出具U○○在金壽公司擔任業務經理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在職証明,供U ○○持之向遠銀汐止分行辦得附表編號號之貸款,足以生損害於金壽公司喬 林秋雪及遠銀汐止分行。 ⒊h○○(90年偵字第7924號案件)、天○○(89年偵字第3624號案件)二人明 知自己未曾在附表編號、號所示公司行號任職,更未自各該公司行號取得 任何薪資,亦均明知G○○、地○○○二人並未在附表編號、號所示公司 行號任職;h○○竟夥同G○○、陳莉莉及周裕芳等人;另天○○竟夥同其母 地○○○及王麗鈴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及偽造私文 書、偽造特種文書進而持之行使之犯意聯絡,明知周裕芳、陳莉莉、王麗鈴等 人提供如附表編號、號之偽造不實在職證明為偽造之特種文書、扣繳憑單 屬偽造之私文書,竟均於附表所示之申貸時間,持之向遠銀汐止分行行使,用 以表示係擔任G○○、天○○等人上開貸款之保證人,並在徵信調查表保證人 欄所示之服務單位、職稱、年所得等處填載虛偽不實資料,使遠銀汐止分行陷 於錯誤,而分別與G○○、地○○○等人共同詐得附表編號、號之貸款, 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號所示公司行號暨負責人及遠銀汐止分行。(上開 各貸款人之申貸時間、核貸金額、迄起訴時未償金額、使用偽造或盜用之印章 、偽造或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申貸文件、偽造或盜用印文之欄位與數量、允諾或 交付陳莉莉等人之利益、高建成收取之利益或佣金,均詳如附表所示)。 ⒋許良基(另案偵結)及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林世華」,於八十七、八十八年 間分別夥同午○○、M○○、A○○(本件89年偵字第8277號卷)、李仁德( 已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89偵6609號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 法所有之詐欺犯意及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並持之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許 良基及林世華負責偽造午○○等人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而午○○、M○○ 均明知自己未曾在附表編號、號所示公司行號任職,亦均未自各該公司行 號取得任何薪資;A○○則明知其雖有在附表編號號所示公司行號任職,但 年薪、職稱、任職期間均與附表編號號所示辦理貸款之文書內容不符,亦即 未達准予核貸之條件;午○○、M○○、A○○等三人復明知許良基、林世華 等人所提供之在職證明為偽造之特種文書、扣繳憑單屬偽造之私文書,竟仍於 附表編號、、號所示之申貸時間,持上開文書透過當時知情之遠銀汐止 分行承辦人員高建成,向遠銀汐止分行提出作為辦理貸款之文件,並均在徵信 調查表上填寫虛偽不實之服務機構名稱、職稱、年薪等資料並親自簽名,致使 遠銀汐止分行誤認渠等之職業、收入及償債能力,核貸並詐得如附表所示之各 項申貸金額,遠銀汐止分行扣除辦理信用保險費用後核撥款項,將貸得款項匯 入各該貸款人為戶名之帳戶內,上開貸款人等並均於繳納數期不等本息後,即 未再繼續繳款,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號所示公司行號暨負責人及遠 銀汐止分行。(上開各貸款人之申貸時間、核貸金額、迄起訴時未償金額、使 用偽造或盜用之印章、偽造或業務上登載不實之申貸文件、偽造或盜用印文之 欄位與數量、高建成收取之利益或佣金,均詳如附表所示)。 ⒌B○○、L○○、I○○、H○○(原名陳麗貞)、壬○○、S○○、戊○○ 等人(以上稱B○○等七人),於八十八年間,分別由B○○夥同林德祥(由 本院另以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四八號判處有期徒刑六月);由L○○夥同知情 之曾文昆(曾文昆係以L○○為人頭辦理貸款);由I○○夥同姓名年籍不詳 之成年男子「余天明」;由H○○夥同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陳先生」; 由壬○○夥同陳麗銀(現已改名為陳薇亘;未據起訴);由S○○夥同綽號為 「小飛哥」之姓名年籍不詳成年男子,分別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 欺犯意(B○○係基於詐欺之概括犯意)及偽造私文書、偽造特種文書並持之 行使之犯意聯絡(B○○係基於概括犯意),由林德祥、曾文昆、余天明、陳 先生、陳麗銀、小飛哥等人分別負責偽造B○○、L○○、I○○、H○○、 壬○○、S○○等人如附表編號、、、、、號所號所示之在職證 明、扣繳憑單等,戊○○則自行偽造如附表編號號所示之不實資力證明文件 ,而B○○、L○○、I○○、壬○○等人均明知自己未曾在附表編號、 、、號所示公司行號任職,亦均未自各該公司行號取得任何薪資;H○○ 、S○○、戊○○等人則明知其雖有在附表編號、、號所示公司行號任 職,但實際任職期間、年薪或職稱等均與附表編號、、號所示文書內容 不符,亦即均未達准予核准貸款之條件;B○○等人復明知林德祥等人所分別 提供之在職證明為偽造之特種文書、扣繳憑單屬偽造之私文書,戊○○明知其 偽造不實之扣繳憑單私文書,竟仍於附表編號、、、至號所示之申 貸時間,持上開文書透過當時知情之遠銀汐止分行承辦人員高建成,向遠銀汐 止分行提出作為辦理貸款之文件,並均在徵信調查表上填寫虛偽不實之服務機 構名稱、職稱、年薪等資料並親自簽名,致使遠銀汐止分行誤任渠等之職業、 收入及償債能力,核貸並詐得如附表所示之各項申貸金額,遠銀汐止分行 扣 除辦理信用保險費用後核撥款項,將貸得款項匯入各該貸款人為戶名之帳戶內 ,其中L○○係曾文昆之人頭,其所貸得金額全數由曾文昆取去。上開貸款人 等並均於繳納數期不等本息後,即未再繼續繳款,足生損害於附表編號、 、、至號所示公司行號暨負責人及遠銀汐止分行。(上開各貸款人之申 貸時間、核貸金額、迄起訴時未償金額、使用偽造或盜用之印章、偽造或業務 上登載不實之申貸文件、偽造或盜用印文之欄位與數量,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P○○、s○○、己○○、乙○○(原名方耀德)、癸○○、T○○、申○○ 、寅○○、庚○○、辰○○、卯○○、F○○、r○○、q○○、d○○、l ○○、n○○、丙○○、宙○○、玄○○、i○○、亥○○、m○○、p○○ 、丁○○、O○○(以下如未特別註明,則均簡稱P○○等人)渠等因缺錢花 用,分別經由報紙上分類廣告或不詳姓名年籍之友人介紹,而認識吳淑惠(另 由台灣高等法院以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年 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二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九月)等人,吳淑惠、「許景雄」、 徐宗賢等人乃對渠等表示,欲借用渠等之名義,利用不實資料向銀行辦理貸款 ,事成之後,會將所得款項部分分紅,謀議既定,徐宗賢、「許景雄」、吳淑 惠與上開各該貸款戶等人,即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偽造私文書、特 種文書、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並持以行使之犯意聯絡,或以偽造如附表編號至 、至、、、至、至、、至號所示公司行號、負責人 印章,並蓋用於吳淑惠冒用前開附表編號所示之公司行號、負責人名義所書立 之P○○等人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薪資單等資力證明文書之方式,或由 吳淑惠商請與渠等有共同犯意聯絡之長躍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長躍公司)、峻 承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峻承公司)負責人a○○(此部份犯罪事實詳如後述) ,出具如附表編號、、、、所示之a○○業務上所製作之長躍公司 及峻承公司在職證明、扣繳憑單等文書,吳淑惠再將各該偽造之私文書、偽造 之特種文書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交予「許景雄」、徐宗賢。P○○等人明 知「許景雄」、徐宗賢自吳淑惠處所取得之前開員工在職證明書為偽造之特種 文書或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扣繳憑單屬偽造之私文書或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且渠等於貸款當時並未在前開各該公司行號任職亦並未由各該公司行號獲取 任何薪資所得,仍分別於如附表編號至、至、、、至、至 、、至號所示申貸時間,各由「許景雄」、徐宗賢等人陪同前往遠銀 汐止分行,將前開偽造或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向不知情之遠 銀汐止分行承辦貸款人員行使,P○○等人並配合於信用貸款徵信調查時,於 徵信調查表上填寫不實之任職職稱、薪資金額等資料或由「許景雄」、徐宗賢 、吳淑惠等人將前開資料填寫於徵信調查表再交由P○○等人簽名後,交還遠 銀汐止分行承辦人員,致使遠銀汐止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誤認P○○等人 之職業、收入及償債能力,而代遠銀汐止分行與P○○等人訂立信用貸款契約 ,核貸並詐得P○○等人如附表編號至、至、、、至、至 、、至號所示之貸款金額,足以生損害於前開附表各編號所示公司行 號對公司員工個人資料及薪資所得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遠銀汐止分行對信用貸 款貸款戶資料之真實性。「許景雄」、徐宗賢、吳淑惠則於貸款完成後,保管 P○○等人所屬貸款帳戶之存摺、印章,並於貸款核撥時將帳戶內之金額提領 一空,得手後,分予P○○、己○○、方耀德、癸○○、T○○、申○○、寅 ○○、庚○○、辰○○、卯○○、F○○、q○○、n○○、丙○○、宙○○ 、玄○○、i○○、r○○、p○○、丁○○、O○○等人如附表編號至 、至、、、至、至、、至號所示之利益,而對s○○ 、m○○、d○○、l○○、亥○○等則分文未給。(上開各貸款人之申貸時 間、核貸金額、迄起訴時未償金額、使用之偽造印章、偽造或業務上登載不實 之申貸文件、偽造印文之欄位與數量、由吳淑惠詐欺集團所收取利益,均詳如 附表所示)。 (三)e○○因缺錢花用,且明知其資力不足,無法透過合法管道向合法金融機構貸 款,乃於八十七年九月間,經由報紙上所刊登之免擔保借款分類廣告,認識某 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成年男子對e○○表示,其可以取得不實證明文 件向銀行辦理貸款,惟事成之後,必須支付高額佣金。謀議既定,二人即共同 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該 成年男子洽請毅鴻輝精密有限公司(下稱毅鴻輝公司)負責人胡萬龍(所涉業 務上登載不實部分,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出具不實之證明文件,胡萬龍則明知 其係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竟仍出具如附表編號號所示之胡萬龍從 事毅鴻輝公司負責人業務上所製作之毅鴻輝公司在職證明、扣繳憑單等文書後 ,再將各該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交予前開不詳姓名年籍男子。e○○亦明知 前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均屬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且其當時並未在毅鴻輝公 司任職亦並未自各該公司行號獲取任何薪資所得,仍於如附表編號號所示申 貸時間,由前開成年男子陪同前往遠銀汐止分行,將前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在 職證明、扣繳憑單向不知情之遠銀汐止分行承辦貸款人員行使,e○○並配合 於信用貸款徵信調查時,於該成年男子將e○○之不實任職、年薪資料填寫於 徵信調查表後,於該徵信調查表,並將前開文件交還遠銀汐止分行承辦人員, 致使遠銀汐止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誤認e○○之職業、收入及償債能力, 而代遠銀汐止分行與e○○訂立信用貸款契約,核貸e○○八十萬元之貸款金 額,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號所示公司行號對公司員工個人資料及薪資所 得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遠銀汐止分行對信用貸款貸款戶資料之真實性。於貸款 核撥後,扣除銀行保險費、手續費用及給付前開成年男子之佣金後,e○○實 際上僅領得六十萬元。 (四)Y○○因缺錢花用,且明知其資力不足,無法透過合法管道向合法金融機構貸 款,乃於八十八年一月間,經由朋友介紹認識某自稱代書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 惟事成之後,必須支付高額佣金。謀議既定,二人即共同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詐欺及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並持之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該成年男子偽刻 如附表編號號所示公司及負責人印章,蓋用於該成年男子冒用前開所示之公 司、負責人名義書立之Y○○員工職務證明書、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等文件上表 示Y○○在該公司任職及薪資額度之用意證明而偽造特種文書、私文書後,再 將前開各文件提供予Y○○。Y○○則明知該成年男子提供之員工在職證明書 為偽造之特種文書、扣繳憑單屬偽造之私文書,且渠於貸款當時並未在前開公 司任職亦未自前開公司行號獲取任何薪資所得,仍於如附表編號號所示申貸 時間,由該成年男子陪同前往遠銀汐止分行,將前開偽造之員工職務證明書、 扣繳憑單向不知情之遠銀汐止分行承辦貸款人員行使,Y○○並配合於信用貸 款徵信調查時,於徵信調查表上填寫職稱、薪資金額等資料並簽名後,交還遠 銀汐止分行承辦人員,致使遠銀汐止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誤認Y○○之職 業、收入及償債能力,而代遠銀汐止分行與Y○○訂立信用貸款契約,核貸Y ○○三十萬元之貸款金額,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號所示公司對公司員工 個人資料及薪資所得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遠銀汐止分行對信用貸款貸款戶資料 之真實性。於貸款核撥後,扣除銀行保險費、手續費用及給付前開成年男子之 佣金後,Y○○實際上僅領得二十二萬元。 (五)t○○因缺錢花用,且明知其資力不足,僅取得其任職之力民通運股分有限公 司核發之在職證明,仍無法透過合法管道向合法金融機構貸款,乃於八十七年 七月間,認識某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該成年男子對t○○表示,其可以 取得不實證明文件向銀行辦理貸款,惟事成之後,必須支付新台幣(下同)三 萬元佣金。謀議既定,二人即共同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及偽造私文書 並持之行使之犯意聯絡,由該成年男子負責偽造如附表編號號所示之扣繳憑 單私文書後提供予t○○。t○○明知其雖有在附表編號號所示之公司行號 任職,但實際年薪與前開附表編號號所示文書內容不符,亦即未達准予核貸 之條件,仍於附表編號號所示申貸時間,由該成年男子陪同前往遠銀汐止分 行,將前開偽造之扣繳憑單連同真正之在職證明持向不知情之遠銀汐止分行承 辦貸款人員行使,t○○並配合於信用貸款徵信調查時,於徵信調查表上填寫 姓名、年籍、職稱等資料並簽名後,交還遠銀汐止分行承辦人員,致使遠銀汐 止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誤認t○○之收入及償債能力,而代遠銀汐止分行 與t○○訂立信用貸款契約,核貸t○○四十萬元之貸款金額,足以生損害於 如附表編號號所示公司對公司員工個人資料及薪資所得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 遠銀汐止分行對信用貸款貸款戶資料之真實性。於貸款核撥後,扣除給付前開 成年男子之三萬元佣金後,t○○實際上領得三十七萬元。 (六)k○○、N○○二人係夫妻,二人在臺北縣中和市○○街二十二號一樓一址共 同經營龍天印刷品有限公司(下稱龍天公司),均為從事公司負責人業務之人 ,因於民國八十七年間急需款項應急,惟思及龍天公司經營不善,難以向銀行 借貸金錢,適N○○發現「免擔保辦理信用貸款」之廣告單,去電冠弘公司與 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呂錫銘聯絡,呂錫銘乃對N○○表示可以由龍天公司出具證 明文件,表示k○○係龍天公司之員工,且領有穩定之薪資方式,以k○○名 義出面向遠銀汐止分行貸款。N○○認為可行,乃亦將此事告知其夫k○○, 經k○○應允後,兩人乃明知k○○實係龍天公司之共同經營者(必須自負盈 虧),並非領有穩定薪資之員工,竟仍與呂錫銘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 之詐欺及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N○○先於其與k○○從事 龍天公司負責人業務上應製作之如附表編號號所示之文件上填載k○○、龍 天公司之基本資料後,再交由呂錫銘並授權呂錫銘在前開文件上之薪資所得欄 填載龍天公司八十六年度給付k○○薪資七十萬八千元,以表示k○○係龍天 公司員工,任職業務經理,且龍天公司於八十六年度給付k○○七十萬八千元 之薪資等不實事項完成後,由k○○與呂錫銘於如附表編號號所示申貸時間 持該不實之扣繳憑單及其他相關資料,前往遠東商銀汐止分行,將前開業務上 登載不實之在職證明書、扣繳憑單,向不知情之遠銀汐止分行承辦貸款人員行 使,k○○並配合於信用貸款徵信調查時,於該成年男子將不實任職、年薪資 料填寫於徵信調查表後,於該徵信調查表簽名,並將前開文件交還遠銀汐止分 行承辦人員,致使遠銀汐止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誤認k○○之職業、收入 及償債能力,而代遠銀汐止分行與k○○訂立信用貸款契約,核貸k○○五十 萬元之貸款金額,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編號號所示公司對公司員工個人資料 及薪資所得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及遠銀汐止分行對信用貸款貸款戶資料之真實性 。於貸款核撥後,扣除銀行保險費、手續費用及給付前開成年男子之佣金後, k○○實際上僅領得四十二萬元。 (七)a○○為長躍公司及峻承公司負責人,為從事業務之人。其明知鄭志宏、林培 欽(已移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寅○○(以上分別為附表編號 、、號)等均未曾任職於長躍公司,亦未自長躍公司取得任何薪資;陳寶 琛(偵查通緝中)、庚○○、辰○○、卯○○、F○○(以上分別為附表編號 至號)等均未曾任職於峻承公司,亦未自峻承公司取得任何薪資,竟與上 開人等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並持之行使之概括 犯意聯絡,自八十八年四月起至同年五月間,連續出具如附表編號、至 號等業務上做成之不實文書(編號鄭志宏、林培欽、號陳寶琛部分,詳 原起訴書之附表所載),使鄭志宏、林培欽、寅○○、陳寶琛、庚○○、辰○ ○、卯○○、F○○等人持以向遠銀汐止分行辦得如附表所示之信用貸款;a ○○並於遠銀汐止分行襄理許世涵及信用貸款經辦人劉柏成於核准貸款前,前 往上開公司進行實地徵信時,對不知情之許某及劉某謊稱:上開八名貸款人等 均分別有在長躍、峻承等公司任職無誤等情,致使遠銀汐止分行誤認上開人等 確係有在長躍或峻承公司任職,係有固定職業及收入,而對於上開人等之償債 能力有所誤認,致使遠銀汐止分行對上開貸款人核撥貸款款項,足以生損害於 遠銀汐止分行。 二、本案犯罪證據除引用原起訴書所載之外,餘補充如下: ㈠被告辛○○、未○○(89偵6545號卷二354頁)、宇○○、X○○、V○○、Z ○○、U○○、戌○○、黃○○、子○○、u○○、f○○○、E○○(89偵 6545號卷二226頁)、C○○、c○○、b○○、G○○、h○○、j○○、丑 ○○、酉○○、甲○○、o○○、g○○、J○○、D○○、Q○○、巳○○、 地○○○、天○○、K○○、W○○(89偵緝564號卷)、律依宸、B○○(89 偵6545號卷三31、77頁)、R○○、午○○、A○○、M○○、L○○(89偵 6545 號卷三312頁)、I○○、H○○、壬○○、S○○、戊○○、P○○、s ○○、己○○、乙○○、癸○○、T○○、申○○、寅○○、庚○○、辰○○、 卯○○、F○○、r○○、q○○、d○○、l○○、n○○、丙○○、宙○○ 、玄○○、i○○、亥○○、m○○、p○○、丁○○、O○○、e○○、t○ ○、Y○○、k○○、N○○、a○○於偵查中之供述,及本院調查訊問時所為 之自白。 ㈡俥匠汽車材料行,原起訴書誤載為車匠汽車材料行;游氏傳播有限公司負責人游 國琰,原起訴書誤載為游國炎。 ㈢有關於冠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確為呂錫銘,簡麗鳳不僅為冠弘公司合夥股東之一 ,且與呂錫銘、陳莉莉共同實際經營冠弘公司,三人對於冠弘公司專門為客戶提 供偽造不實或業務登載不實之資力證明文件以辦理貸款乙節,不僅知情且實際參 與,對於(A)組部分之犯罪事實為知情且參與之共犯: a冠弘公司之股東有邱伯亮、簡麗珍、陳春枝(即陳莉莉)簡榮宗、簡麗鳳,此 有冠弘公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公司資料表一份附卷可稽(附於本院 卷(四)第二、三頁)。 b同案被告陳莉莉供述:呂錫銘是冠弘公司的實際負責人(見本院卷(三)第一 二六頁),一般冠弘案件的資料都是由呂錫銘或簡麗鳳寫的,找冠弘的通常是 因為資格不符的才來(見本院卷(三)第一二七頁),客人來時由呂錫銘及簡 麗鳳負責跟客人說明及分析客人條件,他們二人將資料整理好後叫邱伯亮帶伊 去銀行送件(見同上筆錄第一二八頁),冠弘辦貸款就是專門送資格不符合的 件,每個案件都是呂錫銘把資料交給伊,簡麗鳳負責整理或填寫資料(見同上 卷第一二九頁),在伊任職冠弘期間,冠弘所送的每一個案件都是有瑕疵且資 格不符,由冠弘公司幫他們偽造不實之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見同上筆錄第一 三0頁),一般客人打電話過來,呂錫銘會叫他們先來公司,如果簡麗鳳在, 呂錫銘會叫客人找簡麗鳳談或是由呂錫銘自己談,之後才交給伊去送件(見同 上筆錄第一三0頁),伊確實有看到呂錫銘與簡麗鳳在寫客戶之在職證明、扣 繳憑單(見本院卷(四)第十六頁)。 c同案被告呂錫銘供稱:伊不是冠弘公司之實際或名義負責人,伊只負責管理公 司業務,之前與簡麗鳳是男女朋友關係,公司股東為簡麗鳳、簡麗珍、簡榮宗 、陳莉莉、樊豫元,公司有賺錢都交給簡麗鳳,簡麗鳳、易筱晴收到客人交付 辦理貸款之資料後,會將資料交給伊,伊再交給陳莉莉拿去銀行送件(見本院 卷(三)第一七三、一七四頁),伊當時只是實際管理冠弘公司,伊不知道他 們講的實際負責人是什麼意思(見本院卷(四)第三十一頁) d簡麗鳳證述:伊與呂錫銘是男女朋友關係,伊不記得自己是否為冠弘公司之股 東,伊曾接過案件,如果資格符合伊就會把案件送給呂錫銘,呂錫銘負責審核 案件,如果他審核可以,就把案件交給陳莉莉,再由邱伯亮載陳莉莉去銀行送 件,呂錫銘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陳莉莉拿去銀行辦貸款的資料,是呂錫銘整 理好拿給她的,冠弘公司是呂錫銘主導設立的(見本院卷(四)第十二至十六 頁)。 e簡麗珍證述:伊是冠弘公司股東,伊不知冠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誰,伊從頭 到尾沒有參與(見本院卷(四)第十七至二十二頁),同案被告陳莉莉供稱: 伊在冠弘沒有看過簡麗珍,今天(指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是第一次看到她 (見本院卷(四)第三十一頁)。 f簡榮宗證述:伊為冠弘公司股東,公司業務都是呂錫銘在負責的,呂錫銘是公 司的實際負責人,公司登記也是呂錫銘去辦的,伊未參與公司業務(見本院卷 (三)第一九二至一九三頁)。同案被告陳莉莉供述:伊在公司沒有看到簡榮 宗參與公司的事(見本院卷(三)第一二八頁);同案被告呂錫銘供稱:簡榮 宗只是股東,在公司沒有做什麼工作,沒有做收件或接洽客戶的事(見本院卷 (三)第一九0頁)。 g易筱晴證述:伊曾是冠弘公司員工,老闆是呂錫銘,如果客戶要來辦貸款,伊 會叫他們直接去找呂錫銘,伊未幫客戶打過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見本院卷( 三)第一九三至一九七頁)。 h同案被告辛○○於本院中供稱:伊先生看報紙打電話到冠弘公司說要辦貸款, 三天後冠弘公司的呂錫銘跟他的女朋友簡小姐到我們公司來,說可以幫我們辦 貸款,但因為我們是負責人,不能辦信用貸款,說要用伊個人名字辦貸款,叫 伊提供 說不要,他可以幫我們辦好(見本院卷(一)第八十八頁),我們到冠弘公司 後,是呂錫銘介紹我們認識陳莉莉,陳莉莉問我們有無財力證明,例如扣繳憑 單,伊說沒有,她說會幫伊準備,呂錫銘有說其他資料他都會提供(見同上筆 錄第九十頁),伊知道呂錫銘是老闆,呂錫銘有說陳莉莉是公司小姐,由陳莉 莉負責接辦伊的案件(見同上筆錄第九十二頁);於偵查中供稱:伊到冠弘公 司有位簡小姐說只要提供 565號卷第四十六頁背面)。 i證人盧貞良於偵查中之證述(有關於編號3號辛○○部分,89偵緝字第565號 卷第四十五、四十六頁),證述:伊為辛○○之夫,伊和辛○○去冠弘公司, 呂錫銘叫我們夫妻準備身分資料,其他呂錫銘說他會提供,且說他跟銀行有熟 ,核貸下來要抽成,做為提供資料之代價,...當初因我們夫婦不知辦理貸 款手續,看報紙找代辦人,代辦人陳莉莉說可以提供相關財力證明、工作證明 才可以貸下來。 j綜上,足見同案被告呂錫銘確為冠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而證人簡麗鳳不僅為 冠弘公司股東之一,且與呂錫銘、陳莉莉共同經營冠弘公司,呂錫銘與簡麗鳳 所辯均不足採,簡麗鳳對於冠弘公司專門為資力不足之貸款戶提供偽造或業務 登載不實之在職證明或扣繳憑單等資力證明文件,以作為客戶向遠東銀行詐取 貸款之用,不僅知情且參與構成要件之行為,簡麗鳳亦為(A)組犯罪事實之 共犯。 ㈣證人彭麗月在本院中之證述(有關於編號1號被告黃○○部分,見本院卷(一) 第二五八至二六二頁),證明伊介紹男友顏永悅與黃○○認識,請黃○○以黃○ ○名義為顏永悅辦理貸款;證人顏永悅在本院中之證述(見本院卷(二)第五十 三至第六十一頁),證述伊因債信不佳,無法辦理貸款,透過女友彭麗月介紹認 識黃○○,並請黃○○以黃○○名義為伊辦理貸款,伊明知以黃○○當時之收入 未提供擔保品之情況下,銀行不會貸予黃○○四十萬元,伊有懷疑陳莉莉等人是 用不法手段來借款,伊有給陳莉莉二人十一、二萬元佣金等語。查:證人顏永悅 雖否認知道被告黃○○係以偽造不實之資力證明文件辦理上開貸款,惟被告黃○ ○於偵查中證稱:顏永悅有叫我不要亂講(見偵(四)卷第三七八頁),於本院 中供稱:伊在寫徵信調查表時,知道所填寫的是不實的資料,...寫的當時有 陳莉莉、周裕芳、顏永悅在場,是陳莉莉要伊寫不實的資料,當時大家坐同一桌 ,陳莉莉不是特別小聲講,周裕芳、顏永悅應該都有聽到(見本院卷(一)第一 一七、一一八頁);同案被告陳莉莉於本院中供稱:顏永悅是共犯,因為對保時 顏永悅也有在場,而且對保時都是用假資料,他應該知道(見本院卷(三)第二 一七頁);同案被告周裕芳於本院中供述:這是顏永悅要用的錢,顏永悅比誰都 知道渠等用假的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幫黃○○辦理貸款(見本院卷(三)第二六 0頁),堪認顏永悅知情且共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共犯。 ㈤證人蔡志華在本院中之證述(有關於編號5u○○、號c○○)其證稱:伊有 開過一張c○○之在職證明,伊有介紹E○○、甲○○、傳傳莊、壬○○向周裕 芳辦理貸款,伊未抽取佣金,但因為這些司機都有欠伊錢,他們辦理貸款的目的 就是要還伊錢,...司機辦得貸款後,周裕芳會跟司機去領錢,領完錢後回到 車行,由司機親手將錢交給伊(見本院卷(三)第六十三至七十二頁,第七十四 至第七十五頁),c○○是司機,不是業務經理,伊有蓋空白的在職證明給c○ ○,是用手寫的,但沒有幫他蓋扣繳憑單(見本院卷(四)第一0三頁),u○ ○辦理貸款之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是伊公司之大、小章,但不是伊蓋的,伊也沒 有同意周裕芳可以蓋這些章(見本院卷(四)第一一三、一一四頁),惟同案被 告周裕芳供稱:蔡志華給的在職證明基本上都是用手寫的,但有時貸款條件不合 ,銀行的人即高建成就會通知陳莉莉哪裡要修改,就會把件拿回來再用電腦打, 製成符合銀行的貸款條件,c○○的情形就是如此,c○○這件的扣繳憑單好像 是用錢買的,伊記得當時蔡志華是蓋空白的在職證明給渠等填寫,蔡志華也都知 道渠等最後填寫的在職證明資料跟真實狀況不一樣(見本院卷(四)第一0四、 一0五頁),u○○的部分,伊有告訴蔡志華有朋友要來蓋章辦貸款,蔡志華也 同意(見本院卷(四)第一一四頁),而同案被告陳莉莉供稱:蔡志華都知道要 用偽造資料來辦理貸款,所以他才會幫忙蓋扣繳憑單給冠弘公司(見本院卷(三 )第一六五頁),足見蔡志華明知u○○未在其公司任職、c○○雖在其公司任 職,惟其職稱為司機非業務經理,竟仍出具加蓋公司大、小章之空白在職證明( u○○、c○○部分)、扣繳憑單(u○○部分)供渠等自行填寫內容不實之資 料後持之行使辦理貸款,蔡志華應屬知情且參與構成要件行為之共犯。 ㈥ 證人蔡榮澤於本院中之證述(有關於編號f○○○部分,見本院卷(四)第八 十八至九十四頁),其證稱:本件是伊要貸款,伊知道伊太太f○○○不在全盛 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卻用該公司員工名義辦理貸款,因為這家公司的統一編 號是伊透過朋友查到拿給周裕芳的。同案被告f○○○於本院中供稱:蔡榮澤應 該知道伊用全盛報關股份有限公司員工名義辦理貸款,因為對保時他有去(見本 院卷(四)第八十七頁),同案被告陳莉莉於本院中供稱:本件是因為蔡榮澤不 好辦,周裕芳就叫他用他太太f○○○的名義來辦,這家公司的資料是蔡榮澤自 己提供後,周裕芳就叫伊代筆,由伊填寫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本件蔡榮澤都知 情,真正借錢的人應該是蔡榮澤(見本院卷(三)第二二0至二二一頁);同案 被告周裕芳於本院中供稱:一開始是蔡榮澤來找伊辦貸款,但他收入沒有那麼高 ,且已經有其他貸款,不好辦,所以就用他太太f○○○名義來辦,本件在職證 明、扣繳憑單的資料是蔡榮澤去找公司辦的,蔡榮澤應該也知道這二份資料是假 的(見本院卷(三)第二六四頁),堪認蔡榮澤知情且共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 行為,為共犯。 ㈦共犯趙君麟部分:(有關於編號j○○)。被告j○○於本院中供稱:當時是 伊男友需錢週轉,都是伊男友跟周裕芳講的,...伊有去伊妹妹工廠蓋好公司 大、小章,在職證明內容是周裕芳叫伊如此填載(見本院卷(一)第一三八至一 四0頁);同案被告陳莉莉於本院中供稱:趙君麟要辦理貸款,因資格不符,所 以找其女友j○○為貸款人來辦理貸款,在職證明是周裕芳帶趙君麟找j○○蓋 好公司章,...,因為j○○認為賺錢少,所以叫伊偽造高金額的扣繳憑單, 扣繳憑單是伊買來的,買來時印章就蓋好了(見本院卷(三)第二二八頁);同 案被告周裕芳在本院中供稱:當初是趙君麟自己缺錢要辦貸款,陳莉莉說小姐比 較好辦,且趙君麟那陣子支票有退補票紀錄,所以就由j○○辦貸款,趙君麟知 道本件是用不實之資料來辦理貸款(見本院卷(三)第二七一、二七二頁),堪 認趙君麟知情且共同參與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共犯。 ㈧證人李文章在本院中之證述(有關編號號酉○○部分,見本院卷(三)第一0 七頁),證述被告酉○○為其興山金有限公司之臨時工,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申 貸資力證明文件,非其所出具。 ㈨共犯「詹忠憲」 (有關於編號號o○○部分):被告o○○供稱:伊認識「詹 忠憲」,但伊是透過周裕芳辦理貸款,沒有透過「阿忠」(見本院卷(四)第一 0八、一0九頁);同案被告陳莉莉供稱:本件貸款是「詹忠憲」介紹伊認識o ○○,之前伊一直認為是周裕芳,但之後看切結書發現介紹人是「詹忠憲」才想 起,...,「詹忠憲」知道伊所寫的在職證明、扣繳憑單是假的(見本院卷( 三)第二三一頁),本件佣金是伊拿給「詹忠憲」的(見本院卷(四)第一0九 頁);同案被告周裕芳供稱:本件是「詹忠憲」介紹給陳莉莉,伊沒有抽到佣金 ,本件伊未參與(見本院卷(三)第二七七頁),「詹忠憲」打電話給伊,叫伊 帶o○○去百福社區的車行蓋章,伊就帶o○○去(見本院卷(四)第一0七頁 ),此外由o○○所出具之切結書上之代辦人記載「詹忠憲」,有切結書一紙附 於本院卷(一)第六十頁可稽,堪認「詹忠憲」與被告o○○、周裕芳、陳莉莉 間為知情且參與構成要件之共犯。 ㈩證人周福參在本院中之證述(有關於編號號被告J○○部分,見本院卷(三) 第十一至第第十三頁),證述J○○未在其元德工程有限公司任職,如附表編號 所示之申貸資力證明文件,亦非其公司所出具,為偽造不實,其並提出元德工 程有限公司之公司大、小章,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九月十六日開庭時當庭勘驗結果 :認該公司大、小章與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申貸資力證明文件上之公司大、小章 印文,經肉眼比對並不相符,堪認該資力證明文件係偽造。證人陳麗銀(現已改名為陳薇亘,有關於編號被告壬○○部分,見本院卷(三 )第一四五至第一五0頁),證述伊因表哥蔡志華之關係知道壬○○這個人,伊 未幫人家辦貸款,亦未幫壬○○代送申辦貸款之文件,但壬○○貸款辦下來後, 伊有幫壬○○將一部分貸款交付予蔡志華,以清償壬○○對蔡志華之欠款等語。 惟證人蔡志華證稱:伊表妹陳麗銀有幫壬○○代辦貸款,...有天陳麗銀去找 伊,說她在幫人家辦貸款,請伊介紹司機給她辦貸款(見本院卷(三)第六十七 、六十八頁),且被告壬○○於本院中供稱:當初是蔡志華介紹一個陳小姐代辦 ,是蔡志華的堂妹或表妹,不是陳莉莉,陳小姐拿走代辦費五萬五千元,... 他們一直強調只要 憑單是陳小姐開的(見本院卷(二)第一九九至二0六頁),其在偵查中稱:代 辦人收伊佣金四萬多元,又另外收每份五千元代價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這些 用來辦貸款,...伊有親自去對保,...錢是陳小姐全數領出來自行扣掉五 萬五千元其他再交給伊(見偵(三)第三一五頁背面),足見被告壬○○所稱之 陳小姐即為陳麗銀,且陳麗銀不僅知情且參與構成要件,為共犯,所辯不足採信 。 證人高勝一在本院中之證述(有關於編號號被告戊○○部分,見本院卷(七) 第二至第九頁),其證述戊○○雖曾在其公司任職,惟如附表編號所示之申貸 資力證明文件,非其所出具。 三、按員工「在職證明書」係有關於服務資歷之證明書,屬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特種 文書,而扣繳憑單、薪資單,因屬私人製作,以文字為一定之意思表示,具有存 續性且屬法律上有關係之事項,為私文書。核被告黃○○、辛○○、子○○、D ○○、Q○○、X○○、V○○、巳○○、地○○○、f○○○、E○○、K○ ○、C○○、b○○、G○○、h○○、戌○○、W○○、j○○、丑○○、酉 ○○、甲○○、律依宸、o○○、g○○、J○○、午○○、A○○、B○○、 M○○、L○○、I○○、H○○、壬○○、S○○、P○○、s○○、己○○ 、乙○○、癸○○、T○○、申○○、r○○、q○○、d○○、l○○、n○ ○、丙○○、宙○○、玄○○、i○○、亥○○、m○○、p○○、丁○○、O ○○、Y○○等人,偽造上開如附表編號1、3、4、6、至、至、 、、至、、、至、至、至、至、、、、至 、、至、號所示之「在職證明書」並持以行使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二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被告黃○○、辛○○、子○ ○、D○○、宇○○、Q○○、X○○、巳○○、地○○○、天○○、f○○○ 、E○○、K○○、Z○○、C○○、c○○、b○○、G○○、h○○、戌○ ○、W○○、j○○、丑○○、酉○○、甲○○、律依宸、o○○、g○○、J ○○、午○○、A○○、B○○、M○○、L○○、I○○、H○○、壬○○、 S○○、戊○○、P○○、s○○、己○○、乙○○、癸○○、T○○、申○○ 、r○○、q○○、d○○、l○○、n○○、丙○○、宙○○、玄○○、i○ ○、亥○○、m○○、p○○、丁○○、O○○、t○○、Y○○等人,偽造上 開如附表編號1、3、4、6、9至、、至、至、至、、 、至、至、至、、、、至、、至、、號所示 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或薪資單並持以行使之所為,均係犯同法第二 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等偽造(盜用)如附表第(六 )項所示之印章後,加蓋在如附表第(七)項所示之資力證明文件上,以偽造( 盜用)如附表第(八)項所示之印文,進而偽造如附表第(七)項所示之不實資 力證明文件,其偽造(盜用)印章之行為,為偽造(盜用)印文之階段行為,又 偽造(盜用)印文為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書、特種文 書又為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R ○○明知編號之U○○雖在其金壽禮儀公司工作,但實際職稱係業務員,非業 務經理,且月薪僅有三萬餘元,年所得並未達五十萬元;而被告a○○明知編號 鄭志宏(通緝中)、林培欽(已移轉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寅 ○○、陳寶琛(偵查通緝中)、庚○○、辰○○、卯○○、F○○( 、、號部分,詳如原起訴書及原附表所載)未在其開設之長躍或峻承公司 任職,亦未領取任何薪資,被告R○○、a○○二人將上開各該人之不實任職、 領薪等事項,登載於渠二人業務上所製作之在職證明及扣繳憑單上,並交付上開 各該人提出行使辦理貸款;而被告u○○、未○○、U○○、c○○、寅○○、 庚○○、辰○○、卯○○、F○○、e○○、k○○、N○○均明知渠等持之辦 理款之不實資力證明文件(c○○係在職證明書部分),係各該公司負責人所出 具業務上載不實文書,仍持之行使,核渠等所為,均係犯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五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而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 ,亦為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如附表所示之所有 被告持偽造或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資力證明文件向遠銀汐止分行申請貸款之所為, 均另犯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辛○○、未○○、宇○○ 、X○○、V○○、Z○○、U○○、戌○○分別與同案被告陳莉莉、呂錫銘、 簡麗鳳等人;被告黃○○(另與顏永悅)、子○○、u○○(另與蔡志華)、f ○○○(另與蔡榮澤)、E○○、C○○、c○○(另與蔡志華)、b○○、G ○○、h○○、j○○(另與趙君麟)、丑○○、酉○○、甲○○、o○○(另 與詹忠憲)、g○○、J○○分別與同案被告陳莉莉、周裕芳等人;被告D○○ 與陳莉莉;Q○○、律依宸、K○○分別與同案被告陳莉莉、綽號「小丁」之「 丁原智」成年男子等人;巳○○、地○○○、天○○分別與同案被告陳莉莉、王 麗鈴等人;W○○與同案被告陳莉莉、B○○;被告午○○、M○○、A○○分 別與同案被告許良基、林世華等人;被告B○○又另與林德祥、L○○與曾文昆 、I○○與「余天明」、H○○與「陳先生」、壬○○與陳麗銀、S○○與不詳 姓名年籍男子綽號「小飛哥」成年男子等人;被告P○○、s○○、己○○、乙 ○○、癸○○、T○○、申○○、寅○○、庚○○、辰○○、卯○○、F○○、 r○○、q○○、d○○、l○○、n○○、丙○○、宙○○、玄○○、i○○ 、亥○○、m○○、p○○、丁○○、O○○各分別與「許景雄」、徐宗賢及吳 淑惠等人;被告e○○、Y○○、t○○各分別與不詳姓名年籍成年男子間;k ○○、N○○與同案被告呂錫銘間,對於上開犯行分別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 分擔,應分別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u○○、未○○、U○○、c○○、寅○○ 、庚○○、辰○○、卯○○、F○○、e○○等人雖非從事該項業務之人,惟分 別與具有特定關係之蔡志華(u○○、c○○部分)、王麗鈴(未○○部分)、 a○○(寅○○、庚○○、辰○○、卯○○、F○○部分,a○○又另與鄭志宏 、林培欽、陳寶琛共同)、胡萬龍(e○○部分,胡萬龍另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分偵辦)共謀,而由該等具有特定關係之人出具業務上登載不實之資力證 明文件供上開被告等持之行使以詐欺,被告u○○、未○○、U○○、c○○、 寅○○、庚○○、辰○○、卯○○、F○○、e○○應依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 規定,以共犯論(R○○對U○○部分為幫助犯關係,非共犯,詳如後述)。被 告B○○先後二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特種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分別 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而為,應分別論以連續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連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一罪,並均加重其 刑。被告a○○先後多次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詐欺取財之犯行,分別時間 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而為之,應分別 論以連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連續詐欺取財罪一罪,並均加重其刑。被 告黃○○、辛○○、子○○、D○○、Q○○、X○○、巳○○、地○○○、f ○○○、E○○、K○○、C○○、b○○、G○○、h○○、戌○○、W○○ 、j○○、丑○○、酉○○、甲○○、律依宸、o○○、g○○、J○○、午○ ○、A○○、B○○、M○○、L○○、I○○、H○○、壬○○、S○○、P ○○、s○○、己○○、乙○○、癸○○、T○○、申○○、r○○、q○○、 d○○、l○○、n○○、丙○○、宙○○、玄○○、i○○、亥○○、m○○ 、p○○、丁○○、O○○、t○○、Y○○等係同時、同地行使上開偽造之「 在職證明書」及「扣繳憑單」、「薪資單」(同時行使薪資單係指癸○○、T○ ○、申○○、F○○、r○○部分)私文書;被告c○○同時、同地行使上開業 務上登載不實之「在職證明」及偽造之「扣繳憑單」私文書,均係一行為觸犯數 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此罪與上開詐欺取財 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處斷(B○○論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u○○、未○○、U○○、寅○ ○、庚○○、辰○○、卯○○、F○○、e○○、k○○、N○○、a○○、R ○○分別同時、同地行使上開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在職證明」、「扣繳憑單」, 均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此罪與上開詐欺取財罪間,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論 以詐欺取財罪論處(a○○係連續詐欺取財罪);被告宇○○、天○○、戊○○ 、t○○所犯詐欺取財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亦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 ,為牽連犯,應從一重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被告V○○所犯詐欺取財罪 與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間,亦具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 論以詐欺取財罪處斷。(各該被告所犯之刑法法條及從一重之論罪法條,均詳如 附表第(十一)項所示。被告未○○、丑○○、M○○、I○○、H○○、癸○ ○、庚○○、辰○○、F○○、n○○、i○○、亥○○、m○○等人曾有如附 表編號7、、、、、、、、、、、、號所示構成累犯 之前科,並均已執行完畢,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 份在卷可稽,渠等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為累犯,應分別依法加重其刑。被告R○○雖出具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供U○○ 辦理貸款作為詐欺之用,惟其自身並無所獲,且僅出具一人之不實資料,應認其 係基於幫助犯意而為,所論詐欺罪應依刑法第三十條第二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 審酌被告等人均僅係因缺錢花用及貪念,一時失慮,始為本件犯行,並分別獲得 如附表所示不等之利益,且被告辛○○、未○○、G○○、H○○、戊○○、P ○○、o○○、I○○、玄○○、e○○、a○○、k○○、N○○等人事後業 已陸續還款,其中o○○、I○○、玄○○、e○○等人更已全數清償,有告訴 人遠銀汐止分行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所出具之繳款情形明細表在卷可稽,而本案 遠銀汐止分行內部人員亦有背信行為,顯見遠銀汐止分行內控機制於本案亦應負 相當責任,另審酌被告黃○○等人之犯罪手段、品性、前科素行、犯罪所生之損 害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示警懲。被告黃○○ 等人犯罪後,刑法第四十一條業已修正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 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 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 金」,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同年一月十二日施行,是被告等犯罪後法律已有 變更,比較新舊法,以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 新法,爰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被告o○○、玄○○、e○○前並未曾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全國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參,渠 等因本案一時失慮,致罹刑典,被告玄○○於本院調查訊問時,一再表示其對於 本件犯行之不當,應當接受法律之制裁等語,且渠等事後均已於本院坦承犯行, 深具悔意,此外o○○、玄○○、e○○業已全數清償,已如前述,本院認渠等 所受教訓已深,經此刑之宣告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渠等所宣告之刑應以 暫不執行其刑為當,就o○○、玄○○、e○○等各為宣告緩刑二年,用啟自新 。如附表第(六)項所示偽造之印章(不包括盜用部分)、第(八)項所示偽造 之印文(不包括盜用部分),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於各該被告之主文 項下併予宣告沒收(所偽造之印章雖未扣案,惟亦未能證明已滅失,仍應依法宣 告沒收,附此敘明)。 四、公訴意旨另略以:扣繳憑單為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認被告R○○、a○○二人 另觸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按商業會計法之商業會計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所謂原始憑證,係 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而記帳憑證則係指證明處 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而言,此觀諸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 之規定自明。惟所得稅扣繳義務人依所得稅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或同法第九十二 條規定,填發免扣繳憑單或扣繳憑單,旨在使稅捐稽徵機關蒐集及掌握課稅資料 ,以利稅捐稽徵。就營利事業所得稅核課而言,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七 十一條第十一款規定,薪資支出之原始憑證,為收據或簽收之名冊,其由工會或 合作社出具之收據,應另付工人之印領清冊,職工薪資如係送交銀行分別存入各 該職工帳戶者,應以銀行蓋章證明存入之清單予以認定。則員工薪資扣繳暨免扣 繳憑單,係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為徵、繳雙 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其既非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亦非證明 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自難認屬商業會計法第十五條 第一款所規定之商業會計憑證,此為最高法院最近所持見解(最高法院九十一年 度台上一八二八號、第二一三七號、第四一六一號、第六一三一號、第七四一一 號判決亦同此意旨),是公訴人認被告二人另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 罪嫌,尚有未洽,因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已起訴之詐欺取財等罪部分,具有牽連犯 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五、同案被告陳莉莉、周裕芳、陳添樹(已死亡)、李定國另結;被告呂錫銘、高建 成、游萬華、曾文昆、黃清龍、張麗慧、鄭志宏、袁玉珠、費國群、趙傳仁、吳 貴靜俟緝獲後另結。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 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 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五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 條、第四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迺伶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六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二條: (偽造變造特種文書罪)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條: (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附表: ㈠前段部分: ┌────┬───┬───────┬─────┬────┬────┬─────┬─────────┬───────┬────┬────┬──────┐ │編號(照│㈠姓名│㈡構成累犯之前│㈢申貸時間│㈣核貸金│㈤迄起訴│㈥使用偽造│㈦偽造或業務上登載│㈧偽造或盜用印│㈨允諾或│㈩高建成│所犯法條(│ │原起訴書│ │科 │(民國) │額(新台│時未償金│或盜用之印│不實之申貸文件(即│文之欄位與數量│交付陳莉│收取之利│刑法) │ │附表之編│ │ │ │幣) │額(新台│章 │資力證明文件,以下│ │莉等人之│益或佣金│ │ │號) │ │ │ │ │幣) │ │有關各類所得扣繳暨│ │利益(新│(新台幣│ │ │ │ │ │ │ │ │ │免扣繳憑單,簡稱扣│ │台幣) │) │ │ │ │ │ │ │ │ │ │繳憑單) │ │ │ │ │ ├────┼───┼───────┼─────┼────┼────┼─────┼─────────┼───────┼────┼────┼──────┤ │ 一 │黃○○│無 │八十七年十│四十萬元│三十六萬│「泛拉丁國│偽造之泛拉丁國際貿│證明單位欄「泛│十餘萬元│一萬五千│Ⅰ │ │ │ │ │月二十二日│ │五千二百│際貿易有限│易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拉丁國際貿易有│ │元 │9602 │ │ │ │ │ │ │四十八元│公司」、「│書一份 │限公司」印文一│ │ │3111 │ │ │ │ │ │ │ │蔡幼菊」印│ │枚、負責人欄「│ │ │3222 │ │ │ │ │ │ │ │章各一枚 │ │蔡幼菊」印文一│ │ │刑刑刑刑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從一重論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六十五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60 │ │ │ │ │ │ │ │ │三千九百八十二元扣│「泛拉丁國際貿│ │ │11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易有限公司」印│ │ │22 │ │ │ │ │ │ │ │ │ │文一枚、負責人│ │ │刑刑 │ │ │ │ │ │ │ │ │ │欄「蔡幼菊」印│ │ │ │ │ │ │ │ │ │ │ │ │文一枚 │ │ │ │ ├────┼───┼───────┼─────┼────┼────┼─────┼─────────┼───────┼────┼────┼──────┤ │ 三 │江劍青│無 │八十七年八│五十萬元│四十萬九│「綠茵有限│偽造之綠茵有限公司│證明單位欄「綠│十萬元 │三千至一│同右 │ │ │ │ │月二十五日│ │千七百八│公司」、「│在職證明書一份 │茵有限公司」印│ │萬元 │ │ │ │ │ │ │ │十七元 │王裕窗」印│ │文一枚、負責人│ │ │ │ │ │ │ │ │ │ │章各一枚 │ │欄「王裕窗」印│ │ │ │ │ │ │ │ │ │ │ │ │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五十八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五千元扣繳憑單一份│「綠茵有限公司│ │ │ │ │ │ │ │ │ │ │ │ │」、「王裕窗」│ │ │ │ │ │ │ │ │ │ │ │ │印文各一枚 │ │ │ │ ├────┼───┼───────┼─────┼────┼────┼─────┼─────────┼───────┼────┼────┼──────┤ │ 四 │子○○│無 │八十七年十│三十萬元│二十八萬│「勝炫報關│偽造之勝炫報關有限│證明單位欄「勝│六萬元 │一萬至一│同右 │ │ │ │嗣於九十二年間│二月二十九│ │二千二百│有限公司」│公司在職證明書一份│炫報關有限公司│ │萬五千元│ │ │ │ │因詐欺案件,經│日 │ │八十四元│、「林憲武│ │」印文一枚、負│ │ │ │ │ │ │台灣台北地方法│ │ │ │」印章各一│ │責人欄「林憲武│ │ │ │ │ │ │院以九十二年度│ │ │ │枚 │ │」印文一枚 │ │ │ │ │ │ │易字第二四七二│ │ │ │ ├─────────┼───────┤ │ │ │ │ │ │號判處有期徒刑│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四月確定。(非│ │ │ │ │六年度薪資六十三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累犯) │ │ │ │ │七千九百二十一元扣│「勝炫報關有限│ │ │ │ │ │ │(該案犯罪時間│ │ │ │ │繳憑單一份 │公司」、「林憲│ │ │ │ │ │ │為八十八年十月│ │ │ │ │ │武」印文各一枚│ │ │ │ │ │ │間,與本案犯罪│ │ │ │ │ │ │ │ │ │ │ │ │時間,相距近一│ │ │ │ │ │ │ │ │ │ │ │ │年,已難認被告│ │ │ │ │ │ │ │ │ │ │ │ │係基於概括犯意│ │ │ │ │ │ │ │ │ │ │ │ │而為,兩案顯非│ │ │ │ │ │ │ │ │ │ │ │ │連續犯之裁判上│ │ │ │ │ │ │ │ │ │ │ │ │一罪關係,附此│ │ │ │ │ │ │ │ │ │ │ │ │敘明) │ │ │ │ │ │ │ │ │ │ ├────┼───┼───────┼─────┼────┼────┼─────┼─────────┼───────┼────┼────┼──────┤ │ 五 │u○○│無。 │八十八年一│四十萬元│三十八萬│無 │蔡志華業務上登載不│無 │十萬元 │二萬元 │Ⅰ │ │ │ │嗣於九十一年間│月二十七日│ │一千二百│ │實之玉煌交通有限公│ │ │ │965 │ │ │ │因侵占案件,經│ │ │七十九元│ │司在職證明書一份 │ │ │ │311 │ │ │ │台灣板橋地方法│ │ │ │ ├─────────┼───────┤ │ │322 │ │ │ │院以九十二年度│ │ │ │ │蔡志華業務上登載不│無 │ │ │刑刑刑 │ │ │ │重簡字第八二號│ │ │ │ │實之同右公司八十六│ │ │ │ │ │ │ │判處有期徒刑三│ │ │ │ │年度薪資五十八萬七│ │ │ │從一重論 │ │ │ │月確定。(非累│ │ │ │ │千二百十三元扣繳憑│ │ │ │ │ │ │ │犯) │ │ │ │ │單一份 │ │ │ │Ⅰ │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刑 │ ├────┼───┼───────┼─────┼────┼────┼─────┼─────────┼───────┼────┼────┼──────┤ │ 六 │D○○│無。 │八十七年十│三十萬元│二十七萬│盜用「金華│偽造之金華園餐在職│盜蓋在證明單位│五萬元 │一萬元 │Ⅰ │ │ │ │嗣於八十八年間│一月三十日│ │七千八百│園餐廳」、│證明書一份 │欄「金華園餐廳│ │ │9602 │ │ │ │因侵占案件,經│ │ │二十五元│「陳順仁」│ │」印文一枚、負│ │ │3111 │ │ │ │台灣基隆地方法│ │ │ │印章各一枚│ │責人欄「陳順仁│ │ │3222 │ │ │ │院以八十八年度│ │ │ │(不沒收)│ │」印文一枚(不│ │ │刑刑刑刑 │ │ │ │訴字第六五四號│ │ │ │ │ │沒收) │ │ │ │ │ │ │判處有期徒刑十│ │ │ │ ├─────────┼───────┤ │ │從一重論 │ │ │ │月確定。(非累│ │ │ │ │偽造之同右商號八十│盜蓋在扣繳單位│ │ │ │ │ │ │犯) │ │ │ │ │六年度薪資五十四萬│以及扣繳義務人│ │ │60 │ │ │ │ │ │ │ │ │二千八百三十六元扣│蓋章欄「金華園│ │ │11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餐廳」、「陳順│ │ │22 │ │ │ │ │ │ │ │ │ │仁」印文各一枚│ │ │刑刑 │ │ │ │ │ │ │ │ │ │(不沒收) │ │ │ │ ├────┼───┼───────┼─────┼────┼────┼─────┼─────────┼───────┼────┼────┼──────┤ │ 七 │未○○│八十六年間因傷│八十七年八│五十萬元│四十三萬│無 │王麗鈴業務上登載不│無 │十萬元 │三千至一│Ⅰ │ │ │ │害等案件,經臺│月五日 │ │七千三百│ │實之喜多美服飾精品│ │ │萬元 │965 │ │ │ │灣台北地方法院│ │ │八十四元│ │店在職證明書一份 │ │ │ │311 │ │ │ │以八十六年度易│ │ │ │ ├─────────┼───────┤ │ │322 │ │ │ │字第五八二0號│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同│無 │ │ │刑刑刑 │ │ │ │判處有期徒刑五│ │ │ │ │右商號八十六年度薪│ │ │ │ │ │ │ │月,上訴台灣高│ │ │ │ │資六十萬元扣繳憑單│ │ │ │從一重論 │ │ │ │等法院後駁回上│ │ │ │ │一份 │ │ │ │ │ │ │ │訴確定,於八十│ │ │ │ │ │ │ │ │Ⅰ │ │ │ │七年四月十四日│ │ │ │ │ │ │ │ │9 │ │ │ │易科罰金執行完│ │ │ │ │ │ │ │ │3 │ │ │ │畢。(累犯) │ │ │ │ │ │ │ │ │3 │ │ │ │ │ │ │ │ │ │ │ │ │刑 │ ├────┼───┼───────┼─────┼────┼────┼─────┼─────────┼───────┼────┼────┼──────┤ │ 九 │宇○○│無。 │八十七年七│五十萬元│四十三萬│「宗友保齡│無 │無 │五萬元 │三千至一│Ⅰ │ │ │ │前有偽造有價證│月七日 │ │一千七百│球具專賣店├─────────┼───────┤ │萬元 │960 │ │ │ │券等前科,但不│ │ │八十四元│」、「李政│偽造之宗友保齡球具│扣繳單位以及扣│ │ │311 │ │ │ │構成累犯。 │ │ │ │義」印章各│專賣店八十六年度薪│繳義務人蓋章欄│ │ │322 │ │ │ │ │ │ │ │一枚 │資五十萬元扣繳憑單│「宗友保齡球具│ │ │刑刑刑 │ │ │ │ │ │ │ │ │一份 │專賣店」、「李│ │ │從一重論 │ │ │ │ │ │ │ │ │ │政義」印文各一│ │ │ │ │ │ │ │ │ │ │ │ │枚 │ │ │60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22 │ │ │ │ │ │ │ │ │ │ │ │ │刑刑 │ ├────┼───┼───────┼─────┼────┼────┼─────┼─────────┼───────┼────┼────┼──────┤ │ 十 │Q○○│無 │八十八年二│四十萬元│三十八萬│「長富貴金│偽造之長富貴金屬有│證明單位欄「長│八萬五千│一萬至一│Ⅰ │ │ │ │ │月二日 │ │一千五百│屬有限公司│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富貴金屬有限公│元 │萬五千元│9602 │ │ │ │ │ │ │八十八元│」、「陳雅│份 │司」印文一枚、│ │ │3111 │ │ │ │ │ │ │ │潔」印章各│ │負責人欄「陳雅│ │ │3222 │ │ │ │ │ │ │ │一枚 │ │潔」印文一枚 │ │ │刑刑刑刑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無 │ │ │從一重論 │ │ │ │ │ │ │ │ │六年度薪資六十二萬│ │ │ │ │ │ │ │ │ │ │ │ │八千四百三十二元扣│ │ │ │60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 │ │ │11 │ │ │ │ │ │ │ │ │ │ │ │ │22 │ │ │ │ │ │ │ │ │ │ │ │ │刑刑 │ ├────┼───┼───────┼─────┼────┼────┼─────┼─────────┼───────┼────┼────┼──────┤ │十一 │X○○│無 │八十七年七│三十萬元│二十二萬│「翠園食品│偽造之翠園食品行在│證明單位欄及負│三萬元 │三千至一│同右 │ │ │ │ │月十七日 │ │四千八百│行統一發票│職證明書一份 │責人欄「翠園食│ │萬元 │ │ │ │ │ │ │ │四十八元│專用章」印│ │品行統一發票專│ │ │ │ │ │ │ │ │ │ │章一枚 │ │用章」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商號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五十四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元扣繳憑單一份 │「翠園食品行統│ │ │ │ │ │ │ │ │ │ │ │ │一發票專用章」│ │ │ │ │ │ │ │ │ │ │ │ │印文一枚 │ │ │ │ ├────┼───┼───────┼─────┼────┼────┼─────┼─────────┼───────┼────┼────┼──────┤ │十二 │V○○│無 │八十七年九│五十萬元│四十三萬│「國華人壽│偽造之國華人壽保險│證明單位欄「國│五千元 │三千至一│Ⅰ │ │ │(原名│嗣於八十八年間│月十九日 │ │一千五百│保險股份有│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華人壽保險股份│ │萬元 │962 │ │ │黃松源│因詐欺案件,經│ │ │三十八元│限公司」、│明書一份 │有限公司宜蘭縣│ │ │311 │ │ │) │台灣基隆地方法│ │ │ │「蘇松壽」│ │營業處」印文一│ │ │322 │ │ │ │院以八十八年度│ │ │ │印章各一枚│ │枚、負責人欄「│ │ │刑刑刑 │ │ │ │訴字第六五二號│ │ │ │ │ │蘇松壽」印文一│ │ │ │ │ │ │判處有期徒刑一│ │ │ │ │ │枚 │ │ │從一重論 │ │ │ │年,緩刑三年確│ │ │ │ ├─────────┼───────┤ │ │ │ │ │ │定。(非累犯)│ │ │ │ │無 │無 │ │ │Ⅰ │ │ │ │(該案犯罪時間│ │ │ │ │ │ │ │ │9 │ │ │ │為八十八年七、│ │ │ │ │ │ │ │ │3 │ │ │ │八月,與本案犯│ │ │ │ │ │ │ │ │3 │ │ │ │罪時間相距近一│ │ │ │ │ │ │ │ │刑 │ │ │ │年,已難認被告│ │ │ │ │ │ │ │ │ │ │ │ │係基於概括犯意│ │ │ │ │ │ │ │ │ │ │ │ │而為,且兩案犯│ │ │ │ │ │ │ │ │ │ │ │ │罪手段不同,顯│ │ │ │ │ │ │ │ │ │ │ │ │非連續犯之裁判│ │ │ │ │ │ │ │ │ │ │ │ │上一罪關係,附│ │ │ │ │ │ │ │ │ │ │ │ │此敘明) │ │ │ │ │ │ │ │ │ │ ├────┼───┼───────┼─────┼────┼────┼─────┼─────────┼───────┼────┼────┼──────┤ │十三 │巳○○│無。 │八十七年十│三十萬元│二十四萬│「萊客食品│偽造之萊客食品行在│證明單位欄「萊│七萬元 │二萬五千│Ⅰ │ │ │ │嗣於八十八年間│月十九日 │ │三千三百│行統一發專│職證明書一份 │客食品行統一發│ │元 │9602 │ │ │ │因竊盜案件,經│ │ │一十元 │用章」、「│ │票專用章」印文│ │ │3111 │ │ │ │本院以八十八年│ │ │ │汪浦阿雲」│ │一枚、負責人欄│ │ │3222 │ │ │ │度易字第一0七│ │ │ │印章各一枚│ │「汪蒲阿雲」印│ │ │刑刑刑刑 │ │ │ │0號判處有期徒│ │ │ │ │ │文一枚 │ │ │ │ │ │ │刑五月,緩刑三│ │ │ │ ├─────────┼───────┤ │ │從一重論 │ │ │ │年確定。(非累│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犯) │ │ │ │ │六年度薪資六十萬二│繳義務人蓋章欄│ │ │60 │ │ │ │ │ │ │ │ │千七百八十四元扣繳│「萊客食品行統│ │ │11 │ │ │ │ │ │ │ │ │憑單一份 │一發票專用章」│ │ │22 │ │ │ │ │ │ │ │ │ │及「汪蒲阿雲」│ │ │刑刑 │ │ │ │ │ │ │ │ │ │印文各一枚 │ │ │ │ ├────┼───┼───────┼─────┼────┼────┼─────┼─────────┼───────┼────┼────┼──────┤ │十五 │花黃秋│無。 │八十七年十│五十萬元│四十一萬│「意妍堂製│偽造之意妍堂製作有│證明單位欄「意│五萬元 │一萬五千│同右 │ │ │桂 │前有妨害風化前│月二十九日│ │二千零十│作有限公司│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妍堂製作有限公│ │元 │ │ │ │ │科,但不構成累│ │ │八元 │」、「鈕承│份 │司」印文一枚、│ │ │ │ │ │ │犯。 │ │ │ │澤」印章各│ │負責人欄「鈕承│ │ │ │ │ │ │ │ │ │ │一枚 │ │澤」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六十二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七千九百二十三元扣│「意妍堂製作有│ │ │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限公司」及「鈕│ │ │ │ │ │ │ │ │ │ │ │ │承澤」印文各一│ │ │ │ │ │ │ │ │ │ │ │ │枚 │ │ │ │ │ ├───┼───────┼─────┼────┼────┼─────┼─────────┼───────┼────┼────┼──────┤ │ │天○○│無 │ │ │ │同右 │無 │ │ │ │Ⅰ │ │ │(花黃│ │ │ │ │ ├─────────┼───────┤ │ │960 │ │ │秋桂之│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311 │ │ │保證人│ │ │ │ │ │六年度薪資四十七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322 │ │ │) │ │ │ │ │ │一千六百三十二元扣│「意妍堂製作有│ │ │刑刑刑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限公司」及「鈕│ │ │ │ │ │ │ │ │ │ │ │ │承澤」印文各一│ │ │從一重論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 │ │60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22 │ │ │ │ │ │ │ │ │ │ │ │ │刑刑 │ ├────┼───┼───────┼─────┼────┼────┼─────┼─────────┼───────┼────┼────┼──────┤ │十六 │蔡孫秀│無 │八十七年十│四十萬元│三十六萬│「全盛報關│偽造之全盛報關股份│證明單位欄「全│八萬五千│一萬五千│Ⅰ │ │ │珠 │ │一月三日 │ │零七百九│股份有限公│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盛報關股份有限│元 │元 │9602 │ │ │ │ │ │ │十七元 │司」、「林│一份 │公司」印文一枚│ │ │3111 │ │ │ │ │ │ │ │禮素」印章│ │、負責人欄「林│ │ │3222 │ │ │ │ │ │ │ │各一枚 │ │禮素」印文一枚│ │ │刑刑刑刑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從一重論 │ │ │ │ │ │ │ │ │六年度薪資五十七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六千八百六十三元扣│「全盛報關股份│ │ │60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有限公司」及「│ │ │11 │ │ │ │ │ │ │ │ │ │林禮素」印文各│ │ │22 │ │ │ │ │ │ │ │ │ │一枚 │ │ │刑刑 │ ├────┼───┼───────┼─────┼────┼────┼─────┼─────────┼───────┼────┼────┼──────┤ │十七 │E○○│無 │八十八年六│四十萬元│三十九萬│「豪奇企業│偽造之豪奇企業有限│證明單位欄「豪│一至二萬│一萬五千│同右 │ │ │ │ │月五日 │ │五千二百│有限公司」│公司在職證明書一份│奇企業有限公司│元 │元 │ │ │ │ │ │ │ │三十一元│、「鍾林金│ │」印文一枚、負│ │ │ │ │ │ │ │ │ │ │鳳」印章各│ │責人欄「鍾林金│ │ │ │ │ │ │ │ │ │ │一枚 │ │鳳」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七十二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四千九百八十三元扣│「豪奇企業有限│ │ │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公司」及「鍾林│ │ │ │ │ │ │ │ │ │ │ │ │金鳳」印文各一│ │ │ │ │ │ │ │ │ │ │ │ │枚 │ │ │ │ ├────┼───┼───────┼─────┼────┼────┼─────┼─────────┼───────┼────┼────┼──────┤ │十九 │K○○│無 │八十七年九│四十萬元│二十五萬│「富順堆高│偽造之富順堆高機有│證明單位欄「富│三萬元 │一萬元 │同右 │ │ │ │ │月八日 │ │六千五百│機有限公司│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順堆高機有限公│ │ │ │ │ │ │ │ │ │一十三元│」、「陳洪│份 │司」印文一枚、│ │ │ │ │ │ │ │ │ │ │秀賢」印章│ │負責人欄「陳洪│ │ │ │ │ │ │ │ │ │ │各一枚 │ │秀賢」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四十八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六千二百四十六元扣│「富順堆高機有│ │ │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限公司」及「陳│ │ │ │ │ │ │ │ │ │ │ │ │洪秀賢」印文各│ │ │ │ │ │ │ │ │ │ │ │ │一枚 │ │ │ │ ├────┼───┼───────┼─────┼────┼────┼─────┼─────────┼───────┼────┼────┼──────┤ │二十 │Z○○│無 │八十七年八│五十萬元│四十二萬│無 │無 │無 │五萬元 │三千至一│Ⅰ │ │ │ │ │月十三日 │ │四千八百│ ├─────────┼───────┤ │萬元 │960 │ │ │ │ │ │ │十一元 │ │偽造之華新行實業股│無 │ │ │311 │ │ │ │ │ │ │ │ │份有限公司八十六年│ │ │ │322 │ │ │ │ │ │ │ │ │度薪資六十四萬三千│ │ │ │刑刑刑 │ │ │ │ │ │ │ │ │八百五十元扣繳憑單│ │ │ │ │ │ │ │ │ │ │ │ │一份 │ │ │ │從一重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22 │ │ │ │ │ │ │ │ │ │ │ │ │刑刑 │ ├────┼───┼───────┼─────┼────┼────┼─────┼─────────┼───────┼────┼────┼──────┤ │二一 │C○○│無 │八十八年四│五十萬元│四十一萬│「理霖鑿井│偽造之理霖鑿井工程│公司欄「理霖鑿│ │一萬五千│Ⅰ │ │ │ │ │月十九日 │ │五千六百│工程有限公│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井工程有限公司│ │元 │9602 │ │ │ │ │ │ │六十一元│司」、「曾│一份 │」印文一枚、負│ │ │3111 │ │ │ │ │ │ │ │志煌」印章│ │責人欄「曾志煌│ │ │3222 │ │ │ │ │ │ │ │各一枚 │ │」印文一枚 │ │ │刑刑刑刑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從一重論 │ │ │ │ │ │ │ │ │七年度薪資七十三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八千一百二十二元扣│「理霖鑿井工程│ │ │60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有限公司」及「│ │ │11 │ │ │ │ │ │ │ │ │ │曾志煌」印文各│ │ │22 │ │ │ │ │ │ │ │ │ │一枚 │ │ │刑刑 │ ├────┼───┼───────┼─────┼────┼────┼─────┼─────────┼───────┼────┼────┼──────┤ │二二 │U○○│無。 │八十七年七│三十萬元│二十五萬│無 │R○○業務上登載不│無 │六萬元 │三千至一│Ⅰ │ │ │ │嗣於八十八年間│月二十八日│ │四千四百│ │實之金壽禮儀用品有│ │ │萬元 │965 │ │ │ │因傷害案件,經│ │ │四十一元│ │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 │ │ │311 │ │ │ │台灣台北地方法│ │ │ │ │份 │ │ │ │322 │ │ │ │院以八十八年度│ │ │ │ ├─────────┼───────┤ │ │刑刑刑 │ │ │ │北簡字第一九四│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同│無 │ │ │ │ │ │ │九號判處有期徒│ │ │ │ │右公司八十六年度薪│ │ │ │從一重論 │ │ │ │刑二月,拘役五│ │ │ │ │資五十萬四千元扣繳│ │ │ │ │ │ │ │十日確定。(非│ │ │ │ │憑單一份 │ │ │ │Ⅰ │ │ │ │累犯) │ │ │ │ │ │ │ │ │9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 │刑 │ ├────┼───┼───────┼─────┼────┼────┼─────┼─────────┼───────┼────┼────┼──────┤ │二三 │c○○│無 │八十八年三│四十萬元│三十七萬│「鎮北交通│蔡志華業務上登載不│無 │五千元 │一萬元 │Ⅰ │ │ │ │ │月二十四日│ │六千六百│有限公司」│實之鎮北交通有限公│ │ │ │9605 │ │ │ │ │ │ │零三元 │、「簡王月│司在職證明一份 │ │ │ │3111 │ │ │ │ │ │ │ │珠」印章各├─────────┼───────┤ │ │3222 │ │ │ │ │ │ │ │一枚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刑刑刑刑 │ │ │ │ │ │ │ │ │七年度薪資六十五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一千三百九十二元扣│「鎮北交通有限│ │ │從一重論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公司」及「簡王│ │ │ │ │ │ │ │ │ │ │ │ │月珠」印文各一│ │ │60 │ │ │ │ │ │ │ │ │ │枚 │ │ │11 │ │ │ │ │ │ │ │ │ │ │ │ │22 │ │ │ │ │ │ │ │ │ │ │ │ │刑刑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四 │b○○│無。 │八十八年一│四十萬元│三十六萬│「新文豐照│偽造之新文豐照明股│證明單位欄「新│五萬元 │二萬元 │Ⅰ │ │ │ │前有賭博等前科│月六日 │ │一千零三│明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文豐照明股份有│ │ │9602 │ │ │ │,但不構成累犯│ │ │十四元 │公司」、「│書一份 │限公司」印文一│ │ │3111 │ │ │ │。 │ │ │ │許玉源」印│ │枚、負責人欄「│ │ │3222 │ │ │ │ │ │ │ │章各一枚 │ │許玉源」印文一│ │ │刑刑刑刑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從一重論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六十一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60 │ │ │ │ │ │ │ │ │八千二百八十四元扣│「新文豐照明股│ │ │11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份有限公司」及│ │ │22 │ │ │ │ │ │ │ │ │ │「許玉源」印文│ │ │刑刑 │ │ │ │ │ │ │ │ │ │各一枚 │ │ │ │ ├────┼───┼───────┼─────┼────┼────┼─────┼─────────┼───────┼────┼────┼──────┤ │二五 │G○○│無 │八十八年五│四十萬元│三十八萬│「通利旅行│偽造之通利旅行社有│公司欄「通利旅│八萬五千│一萬元 │同右 │ │ │ │ │月三十一日│ │七千四百│社有限公司│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行社有限公司」│元 │ │ │ │ │ │ │ │ │四十八元│」、「涂立│份 │印文一枚、負責│ │ │ │ │ │ │ │ │ │ │雄」印章各│ │人欄「涂立雄」│ │ │ │ │ │ │ │ │ │ │一枚 │ │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七十萬五│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千二百四十九元扣繳│「通利旅行社有│ │ │ │ │ │ │ │ │ │ │ │憑單一份 │限公司」及「涂│ │ │ │ │ │ │ │ │ │ │ │ │立雄」印文各一│ │ │ │ │ │ │ │ │ │ │ │ │枚 │ │ │ │ │ ├───┼───────┼─────┼────┼────┼─────┼─────────┼───────┼────┼────┼──────┤ │ │h○○│無 │ │ │ │同右 │偽造之通利旅行社有│公司欄「通利旅│ │ │同右 │ │ │(陳正│ │ │ │ │ │限公司在職證明書一│行社有限公司」│ │ │ │ │ │揚之保│ │ │ │ │ │份 │印文一枚、負責│ │ │ │ │ │證人)│ │ │ │ │ │ │人欄「涂立雄」│ │ │ │ │ │ │ │ │ │ │ │ │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四十萬八│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千七百三十六元扣繳│「通利旅行社有│ │ │ │ │ │ │ │ │ │ │ │憑單一份 │限公司」及「涂│ │ │ │ │ │ │ │ │ │ │ │ │立雄」印文各一│ │ │ │ │ │ │ │ │ │ │ │ │ 枚 │ │ │ │ ├────┼───┼───────┼─────┼────┼────┼─────┼─────────┼───────┼────┼────┼──────┤ │二六 │戌○○│無。 │八十七年七│三十萬元│二十五萬│「健福橡膠│偽造之健福橡膠工業│公司欄「健福橡│ │三千至一│同右 │ │ │ │前有過失致死前│月十五日 │ │一千零八│工業股份有│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膠工業股份有限│ │萬元 │ │ │ │ │科,但不構成累│ │ │十七元 │限公司」、│明書一份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犯。 │ │ │ │「許宗賢」│ │、負責人欄「許│ │ │ │ │ │ │ │ │ │ │印章各一枚│ │宗賢」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無 │ │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六十四萬│ │ │ │ │ │ │ │ │ │ │ │ │七千五百三十六元扣│ │ │ │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 │ │ │ │ ├────┼───┼───────┼─────┼────┼────┼─────┼─────────┼───────┼────┼────┼──────┤ │二七 │W○○│無。 │八十八年五│三十萬元│二十七萬│「華都飯店│偽造之華都飯店在職│證明單位欄「華│一至二萬│一萬元 │同右 │ │ │ │前有妨害風化前│月二十五日│(原誤載│一千三百│」、「蔣美│證明書一份 │都飯店」印文一│元 │ │ │ │ │ │科,但不構成累│ │為五十萬│六十三元│月」印章各│ │枚、負責人欄「│ │ │ │ │ │ │犯。 │ │元) │ │一枚 │ │蔣美月」印文一│ │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無 │ │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七十二萬│ │ │ │ │ │ │ │ │ │ │ │ │七千八百六十三元扣│ │ │ │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 │ │ │ │ ├────┼───┼───────┼─────┼────┼────┼─────┼─────────┼───────┼────┼────┼──────┤ │二八 │j○○│無 │八十八年五│五十萬元│四十七萬│「梓欣有限│偽造之梓欣有限公司│無 │八萬五千│二萬元 │同右 │ │ │ │ │月十日 │ │六千六百│公司」、「│在職證明書一份 │ │元 │ │ │ │ │ │ │ │ │一十七元│謝素蓮」印├─────────┼───────┤ │ │ │ │ │ │ │ │ │ │章各一枚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七十六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三千九百二十二元扣│「梓欣有限公司│ │ │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及「謝素蓮」│ │ │ │ │ │ │ │ │ │ │ │ │印文各一枚 │ │ │ │ ├────┼───┼───────┼─────┼────┼────┼─────┼─────────┼───────┼────┼────┼──────┤ │二九 │丑○○│八十五年間因詐│八十七年十│四十萬元│三十四萬│「新文豐照│偽造之新文豐照明股│證明單位欄「新│十萬元 │一萬元 │同右 │ │ │ │欺案件,經臺灣│二月十一日│ │零一百四│明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文豐照明股份有│ │ │ │ │ │ │板橋地方法院以│ │ │十元 │公司」、「│書一份 │限公司」印文一│ │ │ │ │ │ │八十四年度訴緝│ │ │ │許玉源」印│ │枚、負責人欄「│ │ │ │ │ │ │字第二五0號判│ │ │ │章各一枚 │ │許玉源」印文一│ │ │ │ │ │ │處有期徒刑五月│ │ │ │ │ │枚 │ │ │ │ │ │ │,上訴台灣高等│ │ │ │ ├─────────┼───────┤ │ │ │ │ │ │法院後撤回上訴│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確定,於八十五│ │ │ │ │六年度薪資六十二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年七月十七日執│ │ │ │ │九百三十一元扣繳憑│「新文豐照明股│ │ │ │ │ │ │行完畢。(累犯│ │ │ │ │單一份 │份有限公司」及│ │ │ │ │ │ │) │ │ │ │ │ │「許玉源」印文│ │ │ │ │ │ │ │ │ │ │ │ │各一枚 │ │ │ │ ├────┼───┼───────┼─────┼────┼────┼─────┼─────────┼───────┼────┼────┼──────┤ │三十 │酉○○│無 │八十八年六│四十萬元│三十四萬│「興山金有│偽造之興山金有限公│證明單位欄「興│十二萬元│一萬元 │同右 │ │ │ │ │月一日 │(原誤載│五千七百│限公司」、│司在職證明書一份 │山金有限公司」│ │ │ │ │ │ │ │ │為五十萬│二十五元│「陳燦賢」│ │印文一枚、負責│ │ │ │ │ │ │ │ │元) │ │印章各一枚│ │人欄「陳燦賢」│ │ │ │ │ │ │ │ │ │ │ │ │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七十三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五百八十一元扣繳憑│「興山金有限公│ │ │ │ │ │ │ │ │ │ │ │單一份 │司」及「陳燦賢│ │ │ │ │ │ │ │ │ │ │ │ │」印文各一枚 │ │ │ │ ├────┼───┼───────┼─────┼────┼────┼─────┼─────────┼───────┼────┼────┼──────┤ │三一 │甲○○│無。 │八十八年四│五十萬元│二十八萬│「義華廚具│偽造之義華廚具企業│證明單位欄「義│八萬五千│二萬元 │同右 │ │ │ │嗣於九十一年間│月二十七日│ │二千九百│企業有限公│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華廚具企業有限│元 │ │ │ │ │ │因殺人案件,經│ │ │零五元 │司」、「廖│一份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台灣基隆地方法│ │ │ │真雀」印章│ │、負責人欄「廖│ │ │ │ │ │ │院以九十一年度│ │ │ │各一枚 │ │真雀」印文一枚│ │ │ │ │ │ │重訴字第四號判│ │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十二│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年,上訴台灣高│ │ │ │ │七年度薪資六十九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等法院後撤回上│ │ │ │ │八千一百四十二元扣│「義華廚具企業│ │ │ │ │ │ │訴確定,現於台│ │ │ │ │繳憑單一份 │有限公司」及「│ │ │ │ │ │ │灣嘉義監獄執行│ │ │ │ │ │廖真雀」印文各│ │ │ │ │ │ │中。(非累犯)│ │ │ │ │ │一枚 │ │ │ │ ├────┼───┼───────┼─────┼────┼────┼─────┼─────────┼───────┼────┼────┼──────┤ │三二 │律依宸│無 │八十八年一│五十萬元│四十一萬│「世運村生│偽造之世運村生活館│證明單位欄「世│十餘萬元│一萬元 │同右 │ │ │(原名│ │月六日 │ │零五百五│活館股份有│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運村生活館股份│ │ │ │ │ │律秋霜│ │ │ │十一元 │限公司」、│明書一份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 │ │ │「莊舒晴」│ │一枚、負責人欄│ │ │ │ │ │ │ │ │ │ │印章各一枚│ │「莊舒晴」印文│ │ │ │ │ │ │ │ │ │ │ │ │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六十四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八千三百二十四元扣│「世運村生活館│ │ │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 │ │ │及「莊舒晴」印│ │ │ │ │ │ │ │ │ │ │ │ │文各一枚 │ │ │ │ ├────┼───┼───────┼─────┼────┼────┼─────┼─────────┼───────┼────┼────┼──────┤ │三三 │o○○│無 │八十七年十│二十五萬│零 │「鎮北交通│偽造之鎮北交通有限│證明單位欄「鎮│八至九萬│一萬元 │同右 │ │ │ │ │月十三日 │元 │ │有限公司」│公司有限公司在職證│北交通有限公司│元 │ │ │ │ │ │ │ │ │ │、「簡王月│明書一份 │」印文一枚、負│ │ │ │ │ │ │ │ │ │ │珠」印章各│ │責人欄「簡王月│ │ │ │ │ │ │ │ │ │ │一枚 │ │珠」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五十五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二千八百四十七元扣│「鎮北交通有限│ │ │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公司」及「簡王│ │ │ │ │ │ │ │ │ │ │ │ │月珠」印文各一│ │ │ │ │ │ │ │ │ │ │ │ │枚 │ │ │ │ ├────┼───┼───────┼─────┼────┼────┼─────┼─────────┼───────┼────┼────┼──────┤ │三四 │g○○│無 │八十八年六│四十萬元│三十三萬│「精濱汽車│偽造之精濱汽車有限│證明單位欄「精│八萬元 │二萬元 │同右 │ │ │ │ │月二十一日│(原誤載│三千九百│有限公司」│公司在職證明書一份│濱汽車有限公司│ │ │ │ │ │ │ │ │為五十萬│三十五元│、「黃進興│ │」印文一枚、負│ │ │ │ │ │ │ │ │元) │ │」印章各一│ │責人欄「黃進興│ │ │ │ │ │ │ │ │ │ │枚 │ │」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七十七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二千九百一十三元扣│「精濱汽車有限│ │ │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公司」及「黃進│ │ │ │ │ │ │ │ │ │ │ │ │興」印文各一枚│ │ │ │ ├────┼───┼───────┼─────┼────┼────┼─────┼─────────┼───────┼────┼────┼──────┤ │三五 │J○○│無 │八十八年一│四十萬元│三十五萬│「元德工程│偽造之元德工程有限│證明單位欄「元│ │一萬元 │同右 │ │ │ │ │月十九日 │ │六千零六│有限公司」│公司在職證明書一份│德工程有限公司│ │ │ │ │ │ │ │ │ │十二元 │、「周福參│ │」印文一枚、負│ │ │ │ │ │ │ │ │ │ │」印章各一│ │責人欄「周福參│ │ │ │ │ │ │ │ │ │ │枚 │ │」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六十八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七千九百三十一元扣│「元德工程有限│ │ │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公司」及「周福│ │ │ │ │ │ │ │ │ │ │ │ │參」印文各一枚│ │ │ │ ├────┼───┼───────┼─────┼────┼────┼─────┼─────────┼───────┼────┼────┼──────┤ │三七 │午○○│無 │八十八年一│四十萬元│三十八萬│「隆揚光學│偽造之隆揚光學股份│證明單位欄「隆│ │四千元 │同右 │ │ │ │ │月二十二日│ │六千六百│股份有限公│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揚光學股份有限│ │ │ │ │ │ │ │ │ │零四元 │司」、「陳│一份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 │ │ │ │台南」印章│ │、負責人欄「陳│ │ │ │ │ │ │ │ │ │ │各一枚 │ │台南」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六十五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七千三百九十元扣繳│「隆揚光學股份│ │ │ │ │ │ │ │ │ │ │ │憑單一份 │有限公司」及「│ │ │ │ │ │ │ │ │ │ │ │ │陳台南」印文各│ │ │ │ │ │ │ │ │ │ │ │ │一枚 │ │ │ │ ├────┼───┼───────┼─────┼────┼────┼─────┼─────────┼───────┼────┼────┼──────┤ │三八 │A○○│無 │八十八年三│七十萬元│四十五萬│「羽佑有限│偽造之羽佑有限公司│證明單位欄「羽│ │七千元 │同右 │ │ │ │ │月三十日 │ │三千二百│公司」、「│在職證明書一份 │佑有限公司」印│ │ │ │ │ │ │ │ │ │四十五元│張麗淳」印│ │文一枚、負責人│ │ │ │ │ │ │ │ │ │ │章各一枚 │ │欄「張麗淳」印│ │ │ │ │ │ │ │ │ │ │ │ │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無 │ │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七十四萬│ │ │ │ │ │ │ │ │ │ │ │ │三千七百元扣繳憑單│ │ │ │ │ │ │ │ │ │ │ │ │一份 │ │ │ │ │ ├────┼───┼───────┼─────┼────┼────┼─────┼─────────┼───────┼────┼────┼──────┤ │四十 │B○○│無 │八十八年一│三十五萬│三十二萬│「昇成事務│偽造之昇成事務機器│證明單位欄「昇│ │招待高建│同右 │ │ │ │ │月二十七日│元 │九千六百│機器行」、│行在職證明書一份 │成事務機器行」│ │成喝花酒│ │ │ │ │ │ │ │六十四元│「張輝昌」│ │印文一枚、負責│ │二萬八千│ │ │ │ │ │ │ │ │印章各一枚│ │人欄「張輝昌」│ │元 │ │ │ │ │ │ │ │ │ │ │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商號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五十七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 │九千六百四十元扣繳│「昇成事務機器│ │ │ │ │ │ │ │ │ │ │ │憑單一份 │ 行」統一發票 │ │ │ │ │ │ │ │ │ │ │ │ │專用章一枚 │ │ │ │ ├────┼───┼───────┼─────┼────┼────┼─────┼─────────┼───────┼────┼────┼──────┤ │四一 │M○○│八十三年間因違│八十八年二│四十萬元│三十三萬│「臺灣美中│偽造之臺灣美中貿易│證明單位欄「臺│ │四千至五│同右 │ │ │ │反麻醉藥品管理│月四日 │ │零八百九│貿易有限公│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灣美中貿易有限│ │千元 │ │ │ │ │條例案件、肅清│ │ │十一元 │司」、「翟│一份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煙毒管理條例案│ │ │ │所領」印章│ │、負責人欄「翟│ │ │ │ │ │ │件,經台灣台北│ │ │ │各一枚 │ │所領」印文一枚│ │ │ │ │ │ │地方法院分別以│ │ │ │ ├─────────┼───────┤ │ │ │ │ │ │八十三年度易字│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第七四九三號、│ │ │ │ │七年度薪資五十九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八十三年度訴字│ │ │ │ │七千一百四十三元扣│「臺灣美中貿易│ │ │ │ │ │ │第二四八五號判│ │ │ │ │繳憑單一份 │有限公司」及「│ │ │ │ │ │ │處有期徒刑四月│ │ │ │ │ │翟所領」印文各│ │ │ │ │ │ │、三年確定,嗣│ │ │ │ │ │一枚 │ │ │ │ │ │ │經台灣高等法院│ │ │ │ │ │ │ │ │ │ │ │ │定應執行刑為有│ │ │ │ │ │ │ │ │ │ │ │ │期徒刑三年二月│ │ │ │ │ │ │ │ │ │ │ │ │;又於八十五年│ │ │ │ │ │ │ │ │ │ │ │ │間因偽造文書案│ │ │ │ │ │ │ │ │ │ │ │ │件,經臺灣台北│ │ │ │ │ │ │ │ │ │ │ │ │地方法院以八十│ │ │ │ │ │ │ │ │ │ │ │ │五年度訴字第八│ │ │ │ │ │ │ │ │ │ │ │ │八五號判處有期│ │ │ │ │ │ │ │ │ │ │ │ │徒刑三月確定,│ │ │ │ │ │ │ │ │ │ │ │ │經接續執行結果│ │ │ │ │ │ │ │ │ │ │ │ │,於八十六年二│ │ │ │ │ │ │ │ │ │ │ │ │月四日假釋付保│ │ │ │ │ │ │ │ │ │ │ │ │護管束,至八十│ │ │ │ │ │ │ │ │ │ │ │ │七年十二月二十│ │ │ │ │ │ │ │ │ │ │ │ │五日期滿未被撤│ │ │ │ │ │ │ │ │ │ │ │ │銷,視為執行完│ │ │ │ │ │ │ │ │ │ │ │ │畢。(累犯) │ │ │ │ │ │ │ │ │ │ ├────┼───┼───────┼─────┼────┼────┼─────┼─────────┼───────┼────┼────┼──────┤ │四二 │L○○│無。 │八十八年五│四十萬元│二十萬六│「登豊國際│偽造之登豊國際有限│證明單位欄「登│ │ │同右 │ │ │ │前有竊盜等前科│月二十四日│(原誤載│千六百五│有限公司」│公司在職證明書一份│豊國際有限公司│ │ │ │ │ │ │,但不構成累犯│ │為六十萬│十八元 │、「趙竽雯│ │」印文一枚、負│ │ │ │ │ │ │。 │ │元) │ │」印章各一│ │責人欄「趙竽雯│ │ │ │ │ │ │ │ │ │ │枚 │ │」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無 │ │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六十七萬│ │ │ │ │ │ │ │ │ │ │ │ │五千二百八十四元扣│ │ │ │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 │ │ │ │ ├────┼───┼───────┼─────┼────┼────┼─────┼─────────┼───────┼────┼────┼──────┤ │四三 │I○○│於八十三年間,│八十八年一│五十萬元│三十二萬│「盛益土木│偽造之盛益土木包工│證明單位欄「盛│ │ │同右 │ │ │ │因違反麻醉藥品│月二十六日│ │三千三百│包工業」、│業在職證明書一份 │益土木包工業」│ │ │ │ │ │ │管理條例案件,│ │ │九十六元│「陳捷益」│ │印文一枚、負責│ │ │ │ │ │ │經台灣基隆地方│ │ │ │印章各一枚│ │人欄「陳捷益」│ │ │ │ │ │ │法院以八十三年│ │ │ │ │ │印文一枚 │ │ │ │ │ │ │度易緝字第十三│ │ │ │ ├─────────┼───────┤ │ │ │ │ │ │號判處有期徒刑│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八月,上訴台灣│ │ │ │ │六年度薪資五十五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高等法院後駁回│ │ │ │ │八千二百四十元扣繳│「盛益土木包工│ │ │ │ │ │ │上訴確定,又於│ │ │ │ │憑單一份 │業」及「陳捷益│ │ │ │ │ │ │八十四年間因偽│ │ │ │ │ │」印文各一枚 │ │ │ │ │ │ │造文書、違反麻│ │ │ │ │ │ │ │ │ │ │ │ │醉藥品管理條例│ │ │ │ │ │ │ │ │ │ │ │ │案件,經臺灣宜│ │ │ │ │ │ │ │ │ │ │ │ │蘭地方法院分別│ │ │ │ │ │ │ │ │ │ │ │ │以八十四年度訴│ │ │ │ │ │ │ │ │ │ │ │ │字第一九號、八│ │ │ │ │ │ │ │ │ │ │ │ │十四年度易字第│ │ │ │ │ │ │ │ │ │ │ │ │七四號判處有期│ │ │ │ │ │ │ │ │ │ │ │ │徒刑四月、七月│ │ │ │ │ │ │ │ │ │ │ │ │確定,嗣更定應│ │ │ │ │ │ │ │ │ │ │ │ │執行刑為有期徒│ │ │ │ │ │ │ │ │ │ │ │ │刑一年,上開各│ │ │ │ │ │ │ │ │ │ │ │ │罪接續執行,於│ │ │ │ │ │ │ │ │ │ │ │ │八十五年三月十│ │ │ │ │ │ │ │ │ │ │ │ │一日執行完畢。│ │ │ │ │ │ │ │ │ │ │ │ │(累犯) │ │ │ │ │ │ │ │ │ │ │ │ │嗣又於八十九年│ │ │ │ │ │ │ │ │ │ │ │ │間因偽造文書案│ │ │ │ │ │ │ │ │ │ │ │ │件經台灣高等法│ │ │ │ │ │ │ │ │ │ │ │ │院以八十九年度│ │ │ │ │ │ │ │ │ │ │ │ │上訴字第二五五│ │ │ │ │ │ │ │ │ │ │ │ │九號判處有期徒│ │ │ │ │ │ │ │ │ │ │ │ │刑十月確定。(│ │ │ │ │ │ │ │ │ │ │ │ │非累犯) │ │ │ │ │ │ │ │ │ │ │ │ │(該案犯罪時間│ │ │ │ │ │ │ │ │ │ │ │ │為八十七年十月│ │ │ │ │ │ │ │ │ │ │ │ │、十一月間,惟│ │ │ │ │ │ │ │ │ │ │ │ │二案犯罪手法不│ │ │ │ │ │ │ │ │ │ │ │ │同,顯難認有何│ │ │ │ │ │ │ │ │ │ │ │ │連續犯裁判上一│ │ │ │ │ │ │ │ │ │ │ │ │罪之關係,附此│ │ │ │ │ │ │ │ │ │ │ │ │敘明) │ │ │ │ │ │ │ │ │ │ ├────┼───┼───────┼─────┼────┼────┼─────┼─────────┼───────┼────┼────┼──────┤ │四五 │H○○│八十六年間因賭│八十七年十│五十萬元│四十三萬│「進建土木│偽造之進建土木包工│證明單位欄「進│ │ │同右 │ │ │(原名│博案件經臺灣基│月二十日 │ │六千零十│包工業」、│業在職證明書一份 │建土木包工業」│ │ │ │ │ │陳麗貞│隆地方法院以八│ │ │三元 │「駱精一」│ │印文一枚、負責│ │ │ │ │ │) │十六年度基簡字│ │ │ │印章各一枚│ │人欄「駱精一」│ │ │ │ │ │ │第三五0號判處│ │ │ │ │ │印文一枚 │ │ │ │ │ │ │有期徒刑六月確│ │ │ │ ├─────────┼───────┤ │ │ │ │ │ │定,於八十六年│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以及扣│ │ │ │ │ │ │十月一日易科罰│ │ │ │ │六年度薪資六十七萬│繳義務人蓋章欄│ │ │ │ │ │ │金執行完畢。(│ │ │ │ │三千六百元扣繳憑單│「進建土木包工│ │ │ │ │ │ │累犯) │ │ │ │ │一份 │業」及「駱精一│ │ │ │ │ │ │ │ │ │ │ │ │」印文各一枚 │ │ │ │ ├────┼───┼───────┼─────┼────┼────┼─────┼─────────┼───────┼────┼────┼──────┤ │四六 │壬○○│無。 │八十七年十│四十萬元│三十六萬│「僑志貨櫃│偽造之僑志貨櫃運輸│證明單位欄「僑│ │ │同右 │ │ │ │前有恐嚇等前科│二月十七日│ │零五百二│運輸股份有│股份有限公司在職證│志貨櫃運輸股份│ │ │ │ │ │ │,但不構成累犯│ │ │十一元 │限公司」、│明書一份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 │ │ │「楊炳輝」│ │一枚、負責人欄│ │ │ │ │ │ │ │ │ │ │印章各一枚│ │「楊炳輝」印文│ │ │ │ │ │ │ │ │ │ │ │ │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無 │ │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六十一萬│ │ │ │ │ │ │ │ │ │ │ │ │七千元扣繳憑單一份│ │ │ │ │ ├────┼───┼───────┼─────┼────┼────┼─────┼─────────┼───────┼────┼────┼──────┤ │四七 │S○○│無 │八十七年七│三十萬元│二十四萬│「慶德實業│偽造之慶德實業社在│證明單位欄「慶│ │ │同右 │ │ │ │ │月十六日 │ │六千五百│社」、「連│職證明一份 │德實業社」印文│ │ │ │ │ │ │ │ │ │四十七元│德發」、「│ │一枚、負責人欄│ │ │ │ │ │ │ │ │ │ │慶德實業社│ │「連德發」印文│ │ │ │ │ │ │ │ │ │ │統一發票專│ │一枚、「慶德實│ │ │ │ │ │ │ │ │ │ │用章」印章│ │業社統一發票專│ │ │ │ │ │ │ │ │ │ │各一枚 │ │用章」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商號八十│無 │ │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六十三萬│ │ │ │ │ │ │ │ │ │ │ │ │七千三百元扣繳憑單│ │ │ │ │ │ │ │ │ │ │ │ │一份 │ │ │ │ │ ├────┼───┼───────┼─────┼────┼────┼─────┼─────────┼───────┼────┼────┼──────┤ │四八 │戊○○│無 │八十七年九│七十萬元│六十二萬│無 │無 │無 │ │ │Ⅰ │ │ │ │ │月十八日 │(原誤載│二千六百│ ├─────────┼───────┤ │ │960 │ │ │ │ │ │為八十萬│三十四元│ │偽造之淮海企業有限│無 │ │ │311 │ │ │ │ │ │元) │ │ │公司八十六年度薪資│ │ │ │322 │ │ │ │ │ │ │ │ │八十八萬七千九百元│ │ │ │刑刑刑 │ │ │ │ │ │ │ │ │扣繳憑單一份 │ │ │ │ │ │ │ │ │ │ │ │ │ │ │ │ │從一重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 │22 │ │ │ │ │ │ │ │ │ │ │ │ │刑刑 │ └────┴───┴───────┴─────┴────┴────┴─────┴─────────┴───────┴────┴────┴──────┘ ㈡後段部分: ┌────┬───┬───────┬─────┬────┬────┬─────┬─────────┬───────┬─────┬──────┐ │編號(照│㈠姓名│㈡構成累犯之前│㈢申貸時間│㈣核貸金│㈤迄起訴│㈥使用之偽│㈦偽造或業務上登載│㈧偽造印文之欄│㈨由吳淑惠│㈩所犯法條(│ │原起訴書│ │科 │(民國) │額(新台│時未償金│造印章 │不實之申貸文件(即│位與數量 │詐騙集團所│刑法) │ │附表之編│ │ │ │幣) │額(新台│ │資力證明文件,以下│ │收取利益 │ │ │號) │ │ │ │ │幣) │ │有關各類所得扣繳暨│ │ │ │ │ │ │ │ │ │ │ │免扣繳憑單,簡稱扣│ │ │ │ │ │ │ │ │ │ │ │繳憑單) │ │ │ │ ├────┼───┼───────┼─────┼────┼────┼─────┼─────────┼───────┼─────┼──────┤ │四九 │P○○│無 │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一萬│「泓葳企業│偽造之泓葳企業股份│公司名稱欄「泓│十萬元 │Ⅰ │ │ │ │ │月十二 │ │八千八百│股份有限公│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葳企業股份有限│ │9602 │ │ │ │ │日 │ │六十二元│司」、「巫│一份 │公司」印文一枚│ │3111 │ │ │ │ │ │ │ │正价」印章│ │、負責人欄「巫│ │3222 │ │ │ │ │ │ │ │各一枚 │ │正价」印文一枚│ │刑刑刑刑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無 │ │從一重論 │ │ │ │ │ │ │ │ │七年度薪資七十八萬│ │ │ │ │ │ │ │ │ │ │ │三千元扣繳憑單一份│ │ │60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22 │ │ │ │ │ │ │ │ │ │ │ │刑刑 │ ├────┼───┼───────┼─────┼────┼────┼─────┼─────────┼───────┼─────┼──────┤ │五十 │s○○│無。 │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一萬│同右 │偽造之泓葳企業股份│公司名稱欄「泓│詐騙集團承│同右 │ │ │ │嗣於八十八年間│月十八日 │ │七千六百│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葳企業股份有限│諾給s○○│ │ │ │ │因違反毒品危害│ │ │五十九元│ │一份 │公司」印文一枚│不詳金額金│ │ │ │ │防制條例案件,│ │ │ │ │ │、負責人欄「巫│錢,但最後│ │ │ │ │經台灣桃園地方│ │ │ │ │ │正价」印文一枚│分毫未給。│ │ │ │ │法院以八十九年│ │ │ │ ├─────────┼───────┤ │ │ │ │ │度訴字第五五號│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無 │ │ │ │ │ │判處有期徒刑一│ │ │ │ │七年度薪資額七十六│ │ │ │ │ │ │年二月確定。(│ │ │ │ │萬三千八百七十元之│ │ │ │ │ │ │非累犯) │ │ │ │ │扣繳憑單一份 │ │ │ │ ├────┼───┼───────┼─────┼────┼────┼─────┼─────────┼───────┼─────┼──────┤ │五一 │己○○│無 │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一萬│同右 │偽造之泓葳企業股份│公司名稱欄「泓│十萬元 │同右 │ │ │ │ │月二十一日│ │二千零一│ │有限公司在職證明書│葳企業股份有限│ │ │ │ │ │ │ │ │元 │ │一份 │公司」印文一枚│ │ │ │ │ │ │ │ │ │ │ │、負責人欄「巫│ │ │ │ │ │ │ │ │ │ │ │正价」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無 │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額八十萬│ │ │ │ │ │ │ │ │ │ │ │五千三百元之扣繳憑│ │ │ │ │ │ │ │ │ │ │ │單一份 │ │ │ │ ├────┼───┼───────┼─────┼────┼────┼─────┼─────────┼───────┼─────┼──────┤ │五三 │乙○○│無 │八十八年四│六十萬元│五十一萬│「太展電訊│偽造之太展電訊有限│公司名稱欄「太│十萬元 │同右 │ │ │(原名│ │月二十日 │ │二千九百│有限公司」│公司在職證明書一份│展電訊有限公司│ │ │ │ │方耀德│ │ │ │九十元 │印章、「鄭│ │」印文一枚、負│ │ │ │ │) │ │ │ │ │淑霞」印章│ │責人欄「鄭淑霞│ │ │ │ │ │ │ │ │ │各一枚 │ │」印文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額五十八│義務人欄上「太│ │ │ │ │ │ │ │ │ │ │萬六千四百五十三元│展電訊有限公司│ │ │ │ │ │ │ │ │ │ │扣繳憑單一份 │」、「鄭淑霞」│ │ │ │ │ │ │ │ │ │ │ │印文各一枚。 │ │ │ ├────┼───┼───────┼─────┼────┼────┼─────┼─────────┼───────┼─────┼──────┤ │五四 │癸○○│八十六年間因違│八十八年六│六十萬元│五十二萬│「俥匠汽車│偽造之俥匠汽車材料│公司名稱欄「俥│六萬元 │同右 │ │ │ │反麻醉藥品管理│月十四日 │ │一千七百│材料行」印│行在職證明書一份 │匠汽車材料行」│ │ │ │ │ │條例案件,經臺│ │ │八十四元│章、「吳金│ │印文一枚、負責│ │ │ │ │ │北地方法院以八│ │ │ │發」印章各│ │人欄「吳金發」│ │ │ │ │ │十六年院八十六│ │ │ │一枚 │ │印文一枚 │ │ │ │ │ │年度易字二0九│ │ │ │ ├─────────┼───────┤ │ │ │ │ │四號判處有期徒│ │ │ │ │偽造之同右商號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 │ │ │ │ │刑四月確定,於│ │ │ │ │七年度薪資額七十萬│義務人欄上「俥│ │ │ │ │ │八十六年九月十│ │ │ │ │五千元之扣繳憑單一│匠汽車材料行」│ │ │ │ │ │二日易科罰金執│ │ │ │ │份、薪資單二份 │印文、「吳金發│ │ │ │ │ │行完畢。(累犯│ │ │ │ │ │」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 │薪資單上「俥匠│ │ │ │ │ │ │ │ │ │ │ │汽車材料行」印│ │ │ │ │ │ │ │ │ │ │ │文、「吳金發」│ │ │ │ │ │ │ │ │ │ │ │印文各一枚。 │ │ │ ├────┼───┼───────┼─────┼────┼────┼─────┼─────────┼───────┼─────┼──────┤ │五五 │T○○│無 │八十八年六│六十萬元│五十二萬│同右 │偽造之俥匠汽車材料│空白處「俥匠汽│十萬元 │同右 │ │ │ │ │月八日 │ │三千三百│ │行在職證明書一份 │車材料行」、「│ │ │ │ │ │ │ │ │九十九元│ │ │吳金發」印文各│ │ │ │ │ │ │ │ │ │ │ │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商號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額六十八│義務人欄上「俥│ │ │ │ │ │ │ │ │ │ │萬六千元扣繳憑單一│匠汽車材料行」│ │ │ │ │ │ │ │ │ │ │份、薪資單二份 │印文、「吳金發│ │ │ │ │ │ │ │ │ │ │ │」印文各一枚。│ │ │ ├────┼───┼───────┼─────┼────┼────┼─────┼─────────┼───────┼─────┼──────┤ │五七 │申○○│無 │八十八年六│六十萬元│五十二萬│「俥匠汽車│偽造之俥匠汽車材料│空白處「俥匠汽│十八萬元 │同右 │ │ │ │ │月八日 │ │三千四百│材料行」印│行在職證明書一份 │車材料行」、「│ │ │ │ │ │ │ │ │七十八元│章、「吳金│ │吳金發」印文各│ │ │ │ │ │ │ │ │ │發」印章各│ │一枚 │ │ │ │ │ │ │ │ │ │一枚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商號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額六十四│義務人欄上「俥│ │ │ │ │ │ │ │ │ │ │萬三千二百元扣繳憑│匠汽車材料行」│ │ │ │ │ │ │ │ │ │ │單一份、薪資單二份│印文、「吳金發│ │ │ │ │ │ │ │ │ │ │ │」印文各一枚。│ │ │ ├────┼───┼───────┼─────┼────┼────┼─────┼─────────┼───────┼─────┼──────┤ │五九 │寅○○│無 │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七萬│無 │a○○業務上登載不│無 │十萬元 │Ⅰ │ │ │ │ │月十四日 │ │三千八百│ │實之長躍實業有限公│ │ │965 │ │ │ │ │ │ │五十二元│ │司在職證明書一份 │ │ │311 │ │ │ │ │ │ │ │ ├─────────┼───────┤ │322 │ │ │ │ │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同│無 │ │刑刑刑 │ │ │ │ │ │ │ │ │右公司八十七年度薪│ │ │ │ │ │ │ │ │ │ │ │資額六十萬九千元扣│ │ │從一重論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 │ │ │ │ │ │ │ │ │ │ │ │ │ │Ⅰ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刑 │ ├────┼───┼───────┼─────┼────┼────┼─────┼─────────┼───────┼─────┼──────┤ │六一 │庚○○│八十七年間因妨│八十八年四│六十萬元│五十一萬│無 │a○○業務上登載不│無 │十萬元 │同右 │ │ │ │害自由案件經臺│月七日 │ │六千八百│ │實之峻承公司在職證│ │ │ │ │ │ │灣基隆地方法院│ │ │三十四元│ │明書一份 │ │ │ │ │ │ │以八十七年度易│ │ │ │ ├─────────┼───────┤ │ │ │ │ │字第一一號判處│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同│無 │ │ │ │ │ │有期徒刑六月確│ │ │ │ │右公司八十七年度薪│ │ │ │ │ │ │定,於八十七年│ │ │ │ │資額六十一萬七千元│ │ │ │ │ │ │十二月十八日縮│ │ │ │ │扣繳憑單一份 │ │ │ │ │ │ │刑期滿執行完畢│ │ │ │ │ │ │ │ │ │ │ │。(累犯) │ │ │ │ │ │ │ │ │ │ │ │嗣於八十九年間│ │ │ │ │ │ │ │ │ │ │ │因竊盜案件,經│ │ │ │ │ │ │ │ │ │ │ │台灣基隆地方法│ │ │ │ │ │ │ │ │ │ │ │院以八十九年度│ │ │ │ │ │ │ │ │ │ │ │易字第七七六號│ │ │ │ │ │ │ │ │ │ │ │判處有期徒刑四│ │ │ │ │ │ │ │ │ │ │ │月確定。(非累│ │ │ │ │ │ │ │ │ │ │ │犯) │ │ │ │ │ │ │ │ │ ├────┼───┼───────┼─────┼────┼────┼─────┼─────────┼───────┼─────┼──────┤ │六二 │辰○○│八十二年間因違│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一萬│無 │a○○業務上登載不│無 │五萬元 │同右 │ │ │ │反麻醉藥品管理│月七日 │ │九千二百│ │實之峻承實業有限公│ │ │ │ │ │ │條例,經台灣高│ │ │四十八元│ │司在職證明書一份 │ │ │ │ │ │ │等法院以八十三│ │ │ │ ├─────────┼───────┤ │ │ │ │ │年度上易字第二│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同│無 │ │ │ │ │ │六六五號判處有│ │ │ │ │右公司八十七年度薪│ │ │ │ │ │ │期徒刑八月確定│ │ │ │ │資額七十四萬八千八│ │ │ │ │ │ │,八十四年九月│ │ │ │ │百元扣繳憑單一份 │ │ │ │ │ │ │十三日縮刑期滿│ │ │ │ │ │ │ │ │ │ │ │執行完畢。(累│ │ │ │ │ │ │ │ │ │ │ │犯) │ │ │ │ │ │ │ │ │ │ │ │嗣於八十八年間│ │ │ │ │ │ │ │ │ │ │ │因違反毒品危害│ │ │ │ │ │ │ │ │ │ │ │防制條例案件,│ │ │ │ │ │ │ │ │ │ │ │經台灣桃園地方│ │ │ │ │ │ │ │ │ │ │ │法院判處有期徒│ │ │ │ │ │ │ │ │ │ │ │刑六月確定。(│ │ │ │ │ │ │ │ │ │ │ │非累犯) │ │ │ │ │ │ │ │ │ ├────┼───┼───────┼─────┼────┼────┼─────┼─────────┼───────┼─────┼──────┤ │六三 │卯○○│無 │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一萬│無 │a○○業務上登載不│無 │許景雄承諾│同右 │ │ │ │ │月十九日 │ │七千八百│ │實之同右公司在職證│ │給付十萬元│ │ │ │ │ │ │ │零八元 │ │明書一份 │ │人頭費用,│ │ │ │ │ │ │ │ │ ├─────────┼───────┤但後來只有│ │ │ │ │ │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同│無 │給付五萬元│ │ │ │ │ │ │ │ │ │右公司八十七年度薪│ │。 │ │ │ │ │ │ │ │ │ │資額六十二萬元扣繳│ │ │ │ │ │ │ │ │ │ │ │憑單一份 │ │ │ │ ├────┼───┼───────┼─────┼────┼────┼─────┼─────────┼───────┼─────┼──────┤ │六四 │F○○│於八十二年間因│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一萬│無 │a○○業務上登載不│無 │五萬元 │同右 │ │ │ │違反麻醉藥品管│月十四日 │ │八千三百│ │實之同右公司在職證│ │ │ │ │ │ │理條例經臺灣基│ │ │七十八元│ │明書一份 │ │ │ │ │ │ │隆地方法院八十│ │ │ │ ├─────────┼───────┤ │ │ │ │ │二年度易字第四│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同│無 │ │ │ │ │ │四四號判處有期│ │ │ │ │右公司薪資額七十九│ │ │ │ │ │ │徒刑六月、因竊│ │ │ │ │萬元之扣繳憑單一份│ │ │ │ │ │ │盜案件經同院八│ │ │ │ │、薪資單二份。 │ │ │ │ │ │ │十二年度訴字第│ │ │ │ │ │ │ │ │ │ │ │四五六號判處有│ │ │ │ │ │ │ │ │ │ │ │期徒刑七月,合│ │ │ │ │ │ │ │ │ │ │ │併定執行刑為十│ │ │ │ │ │ │ │ │ │ │ │一月,於八十四│ │ │ │ │ │ │ │ │ │ │ │年八月一日縮短│ │ │ │ │ │ │ │ │ │ │ │刑期執行完畢出│ │ │ │ │ │ │ │ │ │ │ │監。(累犯) │ │ │ │ │ │ │ │ │ ├────┼───┼───────┼─────┼────┼────┼─────┼─────────┼───────┼─────┼──────┤ │六五 │r○○│無。 │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一萬│「百事達股│偽造之百事達股份有│空白處「百事達│八萬元 │Ⅰ │ │ │ │嗣於八十八年間│月二十日 │ │七千五百│份有限公司│限公司員工服務證明│股份有限公司」│ │9602 │ │ │ │,因詐欺案件經│ │ │二十六元│」印章、「│書一份 │印文、負責人欄│ │3111 │ │ │ │台灣板橋地方法│ │ │ │程駿傑」印│ │「程駿傑」印文│ │3222 │ │ │ │院判處拘役五十│ │ │ │章各一枚 │ │各一枚 │ │刑刑刑刑 │ │ │ │五日確定。(非│ │ │ │ ├─────────┼───────┤ │ │ │ │ │累犯)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薪資單上空白處│ │從一重論 │ │ │ │(該案犯罪時間│ │ │ │ │七年度薪資額七十八│「百事達股份有│ │ │ │ │ │為八十七年七月│ │ │ │ │萬三千四百五十二元│限公司」印文參│ │60 │ │ │ │間,與本案犯罪│ │ │ │ │扣繳憑單一份、薪資│枚(原記載伍枚│ │11 │ │ │ │時間相距近一年│ │ │ │ │單三份。 │,其中有二枚重│ │22 │ │ │ │,已難認被告係│ │ │ │ │ │複計算) │ │刑刑 │ │ │ │基於概括犯意而│ │ │ │ │ │ │ │ │ │ │ │為,且兩案犯罪│ │ │ │ │ │ │ │ │ │ │ │手段不同,顯非│ │ │ │ │ │ │ │ │ │ │ │連續犯之裁判上│ │ │ │ │ │ │ │ │ │ │ │一罪關係,附此│ │ │ │ │ │ │ │ │ │ │ │敘明) │ │ │ │ │ │ │ │ │ ├────┼───┼───────┼─────┼────┼────┼─────┼─────────┼───────┼─────┼──────┤ │六六 │q○○│無 │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七萬│「台多多媒│偽造之台多多媒體股│公司名稱、負責│十萬元 │同右 │ │ │ │ │月十一日 │ │四千二百│體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人欄「台多多媒│ │ │ │ │ │ │ │ │九十六元│公司」印章│書一份 │體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 │ │、「黃增祥│ │」、「黃增祥」│ │ │ │ │ │ │ │ │ │」印章各一│ │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枚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額七十一│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萬二千元扣繳憑單一│台多多媒體股份│ │ │ │ │ │ │ │ │ │ │份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 │ │ │ │、「黃增祥」印│ │ │ │ │ │ │ │ │ │ │ │文各一枚 │ │ │ ├────┼───┼───────┼─────┼────┼────┼─────┼─────────┼───────┼─────┼──────┤ │六八 │d○○│無 │八十八年六│六十萬元│五十二萬│「祐欣有限│偽造之祐欣有限公司│空白處「祐欣有│被告係替友│同右 │ │ │ │ │月二日 │ │四千五百│公司」印章│在職證明書一份 │限公司」印文、│人「阿來」│ │ │ │ │ │ │ │五十七元│、「陳榮進│ │負責人欄「陳榮│出面借款,│ │ │ │ │ │ │ │ │」印章各一│ │進」印文各一枚│故被告無所│ │ │ │ │ │ │ │ │枚 ├─────────┼───────┤得。原本答│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應給十萬,│ │ │ │ │ │ │ │ │ │七年薪資額七十一萬│義務人蓋章欄「│後無所得。│ │ │ │ │ │ │ │ │ │九千元扣繳憑單一份│祐欣有限公司」│ │ │ │ │ │ │ │ │ │ │ │印文、「陳榮進│ │ │ │ │ │ │ │ │ │ │ │」印文各一枚 │ │ │ ├────┼───┼───────┼─────┼────┼────┼─────┼─────────┼───────┼─────┼──────┤ │六九 │l○○│無 │八十八年三│六十萬元│四十九萬│「亞士通企│偽造之亞士通企業有│證明單位、負責│被告係替其│同右 │ │ │ │ │月十七日 │ │六千四百│業有限公司│限公司在職證明一份│人欄「亞士通企│友人簡志培│ │ │ │ │ │ │ │零五元 │」印章、「│ │業有限公司」印│出面借款,│ │ │ │ │ │ │ │ │陳思霏」印│ │文、「陳思霏」│借款均為簡│ │ │ │ │ │ │ │ │章各一枚 │ │印文各一枚 │志培拿走,│ │ │ │ │ │ │ │ │ ├─────────┼───────┤被告分文未│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取。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額四十八│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萬六千三百四十元扣│亞士通企業有限│ │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公司」印文、「│ │ │ │ │ │ │ │ │ │ │ │陳思霏」印文各│ │ │ │ │ │ │ │ │ │ │ │一枚 │ │ │ ├────┼───┼───────┼─────┼────┼────┼─────┼─────────┼───────┼─────┼──────┤ │七十 │n○○│於八十二年間因│八十八年四│六十萬元│五十一萬│「游氏傳播│偽造之游氏傳播有限│公司名稱、負責│十萬元 │同右 │ │ │ │違反麻醉藥品管│月二十二日│ │二千八百│有限公司」│公司在職證明書一份│人欄「游氏傳播│ │ │ │ │ │理條例,經台灣│ │ │五十一元│印章、「游│ │有限公司」印文│ │ │ │ │ │基隆地方法院判│ │ │ │國琰」印章│ │、「游國琰」印│ │ │ │ │ │處有期徒刑八月│ │ │ │、「游氏傳│ │文各一枚 │ │ │ │ │ │確定,於八十三│ │ │ │播有限公司├─────────┼───────┤ │ │ │ │ │年六月十七日執│ │ │ │統一發票專│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游氏傳播有限│ │ │ │ │ │行完畢,又於八│ │ │ │用章」印章│七年度薪資額六十五│公司統一發票專│ │ │ │ │ │十四年間因違反│ │ │ │各一枚 │萬七千元之扣繳憑單│用章」印文一枚│ │ │ │ │ │麻醉藥品管理條│ │ │ │ │一份 │ │ │ │ │ │ │例經臺灣基隆地│ │ │ │ │ │ │ │ │ │ │ │方法院八十四年│ │ │ │ │ │ │ │ │ │ │ │度易緝字第一三│ │ │ │ │ │ │ │ │ │ │ │號判處有期徒刑│ │ │ │ │ │ │ │ │ │ │ │十月,於八十五│ │ │ │ │ │ │ │ │ │ │ │年七月五日假釋│ │ │ │ │ │ │ │ │ │ │ │付保護管束縮刑│ │ │ │ │ │ │ │ │ │ │ │期滿未被撤銷視│ │ │ │ │ │ │ │ │ │ │ │為執行完畢。(│ │ │ │ │ │ │ │ │ │ │ │累犯) │ │ │ │ │ │ │ │ │ │ │ │另分別於八十八│ │ │ │ │ │ │ │ │ │ │ │、九十一年間犯│ │ │ │ │ │ │ │ │ │ │ │違反麻醉藥品管│ │ │ │ │ │ │ │ │ │ │ │理條例、毒品危│ │ │ │ │ │ │ │ │ │ │ │害防制條例等案│ │ │ │ │ │ │ │ │ │ │ │件,但不構成累│ │ │ │ │ │ │ │ │ │ │ │犯。 │ │ │ │ │ │ │ │ │ ├────┼───┼───────┼─────┼────┼────┼─────┼─────────┼───────┼─────┼──────┤ │七一 │丙○○│無 │八十八年四│六十萬元│五十一萬│「茂日鑫國│偽造之茂日鑫國際股│空白處「茂日鑫│十萬元 │同右 │ │ │ │ │月二十八日│ │一千五百│際股份有限│份有限公司在職證明│國際股份有限公│ │ │ │ │ │ │ │ │二十三元│公司」印章│書一份 │司」印文、負責│ │ │ │ │ │ │ │ │ │、「黃一修│ │人欄「黃一修」│ │ │ │ │ │ │ │ │ │」印章各一│ │印文各一枚 │ │ │ │ │ │ │ │ │ │枚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 │ │ │ │ │ │ │ │ │ │七年薪資額六十九萬│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七千元扣繳憑單一份│茂日鑫國際股份│ │ │ │ │ │ │ │ │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 │ │ │ │、「黃一修」印│ │ │ │ │ │ │ │ │ │ │ │文各一枚 │ │ │ ├────┼───┼───────┼─────┼────┼────┼─────┼─────────┼───────┼─────┼──────┤ │七二 │宙○○│無。 │八十八年四│六十萬元│五十六萬│「亞士通企│偽造之亞士通企業有│證明單位、負責│十萬元 │同右 │ │ │ │嗣於八十六年間│月十二日 │ │九千一百│業有限公司│限公司在職證明一份│人欄「亞士通企│ │ │ │ │ │,因違反毒品危│ │ │五十七元│」印章、「│ │業有限公司」印│ │ │ │ │ │害防制條例,經│ │ │ │陳思霏」印│ │文、「陳思霏」│ │ │ │ │ │台灣基隆地方法│ │ │ │章各一枚 │ │印文各一枚 │ │ │ │ │ │院以八十八年基│ │ │ │ ├─────────┼───────┤ │ │ │ │ │簡字第三八八號│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 │ │ │ │ │判處有期徒刑四│ │ │ │ │七年度薪資額四十七│義務人蓋章欄「│ │ │ │ │ │月確定。另涉多│ │ │ │ │萬三千六百元扣繳憑│亞士通企業有限│ │ │ │ │ │案因不涉及累犯│ │ │ │ │單及十四萬九千四百│公司」印文、「│ │ │ │ │ │,不予贅述。(│ │ │ │ │元扣繳憑單各一份 │陳思霏」印文各│ │ │ │ │ │非累犯) │ │ │ │ │ │二枚 │ │ │ ├────┼───┼───────┼─────┼────┼────┼─────┼─────────┼───────┼─────┼──────┤ │七三 │玄○○│無。 │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一萬│同編號五三│偽造之太展電訊有限│空白處「太展電│三萬元 │同右 │ │ │ │前有違反麻醉藥│月二十一日│ │六千六百│號所示 │公司在職證明書一份│訊有限公司」印│ │ │ │ │ │品管理條例前科│ │ │三十二元│ │ │文、負責人欄「│ │ │ │ │ │,但不構成累犯│ │ │ │ │ │鄭淑霞」印文各│ │ │ │ │ │。 │ │ │ │ │ │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額六十五│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萬九千元扣繳憑單一│太展電訊有限公│ │ │ │ │ │ │ │ │ │ │份 │司」印文、「鄭│ │ │ │ │ │ │ │ │ │ │ │淑霞」印文各一│ │ │ │ │ │ │ │ │ │ │ │枚 │ │ │ ├────┼───┼───────┼─────┼────┼────┼─────┼─────────┼───────┼─────┼──────┤ │七四 │i○○│於八十三年間因│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一萬│同編號五三│偽造之太展電訊有限│空白處「太展電│十萬元 │同右 │ │ │ │違反麻醉藥品管│月二十六日│ │六千四百│號所示 │公司在職證明書一份│訊有限公司」印│ │ │ │ │ │理條例案件,經│ │ │元 │ │ │文、負責人欄「│ │ │ │ │ │台灣基隆地方法│ │ │ │ │ │鄭淑霞」印文各│ │ │ │ │ │院以八十三年易│ │ │ │ │ │一枚 │ │ │ │ │ │字第三八六號判│ │ │ │ ├─────────┼───────┤ │ │ │ │ │處有期徒刑四月│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 │ │ │ │ │確定,於八十四│ │ │ │ │七年度薪資額七十二│義務人蓋章欄「│ │ │ │ │ │年六月五日執行│ │ │ │ │萬五千元扣繳憑單一│太展電訊有限公│ │ │ │ │ │完畢;又於八十│ │ │ │ │份 │司」印文、「鄭│ │ │ │ │ │六年間因違反麻│ │ │ │ │ │淑霞」印文各一│ │ │ │ │ │醉藥品管理條例│ │ │ │ │ │枚 │ │ │ │ │ │案件,經同上法│ │ │ │ │ │ │ │ │ │ │ │院以八十五年易│ │ │ │ │ │ │ │ │ │ │ │緝字第五八號判│ │ │ │ │ │ │ │ │ │ │ │決處有期徒刑六│ │ │ │ │ │ │ │ │ │ │ │月確定,於八十│ │ │ │ │ │ │ │ │ │ │ │六年十月十七日│ │ │ │ │ │ │ │ │ │ │ │執行完畢;又於│ │ │ │ │ │ │ │ │ │ │ │八十六年間因竊│ │ │ │ │ │ │ │ │ │ │ │盜案件,經台灣│ │ │ │ │ │ │ │ │ │ │ │板橋地方法院以│ │ │ │ │ │ │ │ │ │ │ │八十六年易字第│ │ │ │ │ │ │ │ │ │ │ │三七七二號判處│ │ │ │ │ │ │ │ │ │ │ │有期徒刑五月確│ │ │ │ │ │ │ │ │ │ │ │定,接續前案執│ │ │ │ │ │ │ │ │ │ │ │行,於八十七年│ │ │ │ │ │ │ │ │ │ │ │二月十三日縮刑│ │ │ │ │ │ │ │ │ │ │ │期滿執行完畢。│ │ │ │ │ │ │ │ │ │ │ │又於八十七年間│ │ │ │ │ │ │ │ │ │ │ │,因竊盜案件經│ │ │ │ │ │ │ │ │ │ │ │臺灣宜蘭地方法│ │ │ │ │ │ │ │ │ │ │ │院以八十七年度│ │ │ │ │ │ │ │ │ │ │ │易字第五五六號│ │ │ │ │ │ │ │ │ │ │ │判處有期徒刑六│ │ │ │ │ │ │ │ │ │ │ │月確定,於八十│ │ │ │ │ │ │ │ │ │ │ │八年四月十五日│ │ │ │ │ │ │ │ │ │ │ │甫執行完畢。(│ │ │ │ │ │ │ │ │ │ │ │累犯) │ │ │ │ │ │ │ │ │ ├────┼───┼───────┼─────┼────┼────┼─────┼─────────┼───────┼─────┼──────┤ │七五 │亥○○│於八十四年間因│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一萬│同編號六八│偽造之祐欣有限公司│空白處「祐欣有│承諾要給四│同右 │ │ │ │違反麻醉藥品管│月二十六日│ │六千六百│號所示 │在職證明書一份 │限公司」印文、│十五萬元 │ │ │ │ │理條例案件,經│ │ │元 │ │ │負責人欄「陳榮│ │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 │ │ │ │ │進」印文各一枚│ │ │ │ │ │院以八十四年度│ │ │ │ ├─────────┼───────┤ │ │ │ │ │易字第六二三號│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 │ │ │ │ │判處有期徒刑六│ │ │ │ │七年薪資額六十四萬│義務人蓋章欄「│ │ │ │ │ │月確定,於八十│ │ │ │ │七千元扣繳憑單一份│祐欣有限公司」│ │ │ │ │ │五年一月十四日│ │ │ │ │ │印文、「陳榮進│ │ │ │ │ │執行完畢。(累│ │ │ │ │ │」印文各一枚 │ │ │ │ │ │犯) │ │ │ │ │ │ │ │ │ │ │ │嗣於八十七年至│ │ │ │ │ │ │ │ │ │ │ │九十三年間多次│ │ │ │ │ │ │ │ │ │ │ │違反毒品危害防│ │ │ │ │ │ │ │ │ │ │ │制條例案件,但│ │ │ │ │ │ │ │ │ │ │ │不構成累犯。 │ │ │ │ │ │ │ │ │ ├────┼───┼───────┼─────┼────┼────┼─────┼─────────┼───────┼─────┼──────┤ │七七 │m○○│於八十年間因重│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二萬│「鷹樹李企│偽造之鷹樹李企業社│公司欄、負責人│ │同右 │ │ │ │傷害案件,經臺│月二十八日│ │三千六百│業社」印章│員工服務證明書一份│欄「鷹樹李企業│ │ │ │ │ │灣板橋地方法院│ │ │八十八元│、「楊凱旋│ │社」印文、「楊│ │ │ │ │ │以八十年度訴字│ │ │ │」印章各一│ │凱旋」印文各一│ │ │ │ │ │第一五六六號判│ │ │ │枚 │ │枚 │ │ │ │ │ │處有期徒刑一年│ │ │ │ ├─────────┼───────┤ │ │ │ │ │六月,經上訴台│ │ │ │ │偽造之同右商號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 │ │ │ │ │灣高等法院後駁│ │ │ │ │七年度薪資額八十六│義務人蓋章欄「│ │ │ │ │ │回上訴確定,於│ │ │ │ │萬三千二百元扣繳憑│鷹樹李企業社」│ │ │ │ │ │八十三年六月二│ │ │ │ │單一份 │、「楊凱旋」印│ │ │ │ │ │十八日假釋縮刑│ │ │ │ │ │文各一枚 │ │ │ │ │ │期滿未被撤銷視│ │ │ │ │ │ │ │ │ │ │ │為執行完畢。(│ │ │ │ │ │ │ │ │ │ │ │累犯) │ │ │ │ │ │ │ │ │ ├────┼───┼───────┼─────┼────┼────┼─────┼─────────┼───────┼─────┼──────┤ │七九 │p○○│無。 │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四十九萬│同右 │偽造之鷹樹李企業社│公司欄、負責人│七萬元 │同右 │ │ │ │前有搶奪等前科│月二十九日│ │二千九百│ │員工服務證明書一份│欄「鷹樹李企業│ │ │ │ │ │,但不構成累犯│ │ │七十六元│ │ │社」印文、「楊│ │ │ │ │ │。 │ │ │ │ │ │凱旋」印文各一│ │ │ │ │ │ │ │ │ │ │ │枚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商號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額八十八│義務人蓋章欄「│ │ │ │ │ │ │ │ │ │ │萬三千元扣繳憑單一│鷹樹李企業社」│ │ │ │ │ │ │ │ │ │ │份 │、「楊凱旋」印│ │ │ │ │ │ │ │ │ │ │ │文各一枚 │ │ │ ├────┼───┼───────┼─────┼────┼────┼─────┼─────────┼───────┼─────┼──────┤ │八十 │丁○○│無。 │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二萬│同編號七十│偽造之游氏傳播有限│公司名稱、負責│十萬元 │同右 │ │ │ │前有竊盜等前科│月四日 │ │一百二十│號所示 │公司在職證明書一份│人欄「游氏傳播│ │ │ │ │ │,但不構成累犯│ │ │三元 │ │ │有限公司」印文│ │ │ │ │ │。 │ │ │ │ │ │、「游國琰」印│ │ │ │ │ │ │ │ │ │ │ │文各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游氏傳播有限│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額六十四│公司統一發票專│ │ │ │ │ │ │ │ │ │ │萬五千元之扣繳憑單│用章」印文一枚│ │ │ │ │ │ │ │ │ │ │一份 │ │ │ │ ├────┼───┼───────┼─────┼────┼────┼─────┼─────────┼───────┼─────┼──────┤ │八一 │O○○│無 │八十八年五│六十萬元│五十一萬│同編號六五│偽造之百事達股份有│空白處「百事達│八萬元 │同右 │ │ │ │前有竊盜等前科│月二十日 │ │七千八百│號所示 │限公司員工服務證明│股份有限公司」│ │ │ │ │ │,但不構成累犯│ │ │零五元 │ │書一份 │印文、負責人欄│ │ │ │ │ │。 │ │ │ │ │ │「程駿傑」印文│ │ │ │ │ │ │ │ │ │ │ │各一枚 │ │ │ │ │ │ │ │ │ │ ├─────────┼───────┤ │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無 │ │ │ │ │ │ │ │ │ │ │七年度薪資額八十三│ │ │ │ │ │ │ │ │ │ │ │萬九千四百七十八元│ │ │ │ │ │ │ │ │ │ │ │扣繳憑單一份 │ │ │ │ ├────┼───┼───────┼─────┼────┼────┼─────┼─────────┼───────┼─────┼──────┤ │八二 │e○○│無 │八十七年九│八十萬元│七十四萬│無 │胡萬龍業務上登載不│無 │約六十萬元│Ⅰ │ │ │ │ │月二十二日│ │一千八百│ │實之毅鴻輝公司服務│ │ │965 │ │ │ │ │ │ │四十五元│ │證明書一份 │ │ │311 │ │ │ │ │ │ │ │ ├─────────┼───────┤ │322 │ │ │ │ │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同│無 │ │刑刑刑 │ │ │ │ │ │ │ │ │右公司八十六年度薪│ │ │ │ │ │ │ │ │ │ │ │資額九十一萬二千元│ │ │從一重論 │ │ │ │ │ │ │ │ │扣繳憑單一份 │ │ │ │ │ │ │ │ │ │ │ │ │ │ │Ⅰ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刑 │ ├────┼───┼───────┼─────┼────┼────┼─────┼─────────┼───────┼─────┼──────┤ │八三 │t○○│無。 │八十七年七│四十萬元│三十四萬│無 │無 │無 │為求順利貸│Ⅰ │ │ │ │嗣於九十年間因│月十七日 │ │二百零六│ ├─────────┼───────┤款,付佣金│960 │ │ │ │搶奪、傷害案件│ │ │元 │ │偽造之力民通運股份│無 │三萬多元。│311 │ │ │ │經台灣高雄地方│ │ │ │ │有限公司八十六年度│ │ │322 │ │ │ │法院判處應執行│ │ │ │ │薪資額八十三萬五千│ │ │刑刑刑 │ │ │ │有期徒刑八月確│ │ │ │ │九百七十五元扣繳憑│ │ │ │ │ │ │定。(非累犯)│ │ │ │ │單一份 │ │ │從一重論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0 │ │ │ │ │ │ │ │ │ │ │ │11 │ │ │ │ │ │ │ │ │ │ │ │22 │ │ │ │ │ │ │ │ │ │ │ │刑刑 │ ├────┼───┼───────┼─────┼────┼────┼─────┼─────────┼───────┼─────┼──────┤ │八四 │Y○○│無 │八十八年一│三十萬元│ │「吉速有限│偽造之吉速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長欄│實拿二十二│Ⅰ │ │ │ │ │月六日 │ │ │公司」印章│員工職務證明書一份│「吉速有限公司│萬元。 │9602 │ │ │ │ │ │ │ │、「劉蒲生│ │」、「劉蒲生」│ │3111 │ │ │ │ │ │ │ │」印章各一│ │印文各一枚 │ │3222 │ │ │ │ │ │ │ │枚 ├─────────┼───────┤ │刑刑刑刑 │ │ │ │ │ │ │ │ │偽造之同右公司八十│扣繳單位及扣繳│ │ │ │ │ │ │ │ │ │ │六年度薪資額六十一│義務人蓋章欄「│ │從一重論 │ │ │ │ │ │ │ │ │萬七千九百元扣繳憑│吉速有限公司」│ │ │ │ │ │ │ │ │ │ │單一份 │、「劉蒲生」印│ │60 │ │ │ │ │ │ │ │ │ │文各一枚 │ │11 │ │ │ │ │ │ │ │ │ │ │ │22 │ │ │ │ │ │ │ │ │ │ │ │刑刑 │ ├────┼───┼───────┼─────┼────┼────┼─────┼─────────┼───────┼─────┼──────┤ │八六 │k○○│無 │八十七年七│五十萬元│ │無 │N○○業務上登載不│無 │實得四十二│Ⅰ │ │ │ │ │月十六日 │ │ │ │實之龍天印刷公司在│ │萬元。但已│965 │ │ │ │ │ │ │ │ │職證明書一份 │ │按月償還二│311 │ │ │ │ │ │ │ │ ├─────────┼───────┤年多。 │322 │ │ │ │ │ │ │ │ │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同│無 │ │刑刑刑 │ │ │ │ │ │ │ │ │右公司八十六年度薪│ │ │ │ │ │ │ │ │ │ │ │資額七十萬八千元扣│ │ │從一重論 │ │ │ │ │ │ │ │ │繳憑單一份 │ │ │ │ │ │ │ │ │ │ │ │ │ │ │Ⅰ │ │ │ │ │ │ │ │ │ │ │ │9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3 │ │ │ │ │ │ │ │ │ │ │ │刑 │ └────┴───┴───────┴─────┴────┴────┴─────┴─────────┴───────┴─────┴──────┘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簡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