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二一0號
- 聲請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三年度執聲字
第五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因犯竊盜等三罪,所處之刑均如附表所示,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犯竊盜等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詳如附表所示),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正本一件在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