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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一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雷雯華李育仁吳祚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一一號

自訴人
齊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右列自訴人因被告乙○○、丙○○等詐欺案件,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為之;又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自訴人提起本件自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有自訴狀乙份在卷可稽,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二月九日裁定命於七日內補正上開瑕疵,該裁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送達自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自訴人並未遵期補正,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雷 雯 華

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吳 祚 丞

書記官 林 立 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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