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 自訴人
- 萬里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自訴代理人
- 謝諒獲律師
- 被告
- 戊○○
甲○○
己○○
丁○○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所稱得提起自訴之被害人,以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為限。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僅能認係非法人之團體,不能認其為法人,是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公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例: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二條、商標法第七十條),不得提起自訴,司法院院字第五三三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九一一號判例及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三七號判決參照。申言之,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就違反公司法、詐欺及偽造文書罪,不得提起自訴。
三、經查本件提起自訴之人為萬里行有限公司,自訴代理人謝諒獲律師稱自訴人為新加坡公司,正在我國申請認許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九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準備程序筆錄),而自訴人係以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見自訴代理人提出之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經本院向經濟部函調自訴人公司之登記、外國公司之認許資料,並無該公司之相關資料等情,有經濟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經商字第○九三○二二○六六六○號函附卷可稽,是自訴人在我國並未有註冊登記,則其並無我國之法人人格,僅屬非法人之團體,無自訴當事人能力,即不得提起自訴,綜上所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