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違反公司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秀鳳周明鴻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

自訴人
萬里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自訴代理人
謝諒獲律師
被告
戊○○

        甲○○

        己○○

        丁○○

        丙○○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如附件自訴狀所載。

二、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又不得提起自訴而提起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定有明文。次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所稱得提起自訴之被害人,以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為限。未經認許其成立之外國法人,僅能認係非法人之團體,不能認其為法人,是未經我國政府認許之外國公司,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例:著作權法第一百零二條、商標法第七十條),不得提起自訴,司法院院字第五三三號解釋、最高法院二十七年上字第一九一一號判例及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六0三七號判決參照。申言之,未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就違反公司法、詐欺及偽造文書罪,不得提起自訴。

三、經查本件提起自訴之人為萬里行有限公司,自訴代理人謝諒獲律師稱自訴人為新加坡公司,正在我國申請認許等語(見本院九十三年八月九日、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準備程序筆錄),而自訴人係以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向經濟部申請(見自訴代理人提出之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經本院向經濟部函調自訴人公司之登記、外國公司之認許資料,並無該公司之相關資料等情,有經濟部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經商字第○九三○二二○六六六○號函附卷可稽,是自訴人在我國並未有註冊登記,則其並無我國之法人人格,僅屬非法人之團體,無自訴當事人能力,即不得提起自訴,綜上所述,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高雅敏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自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