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即具保人
-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及拘提均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