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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常業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王梅英劉秉鑫王沛雷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即具保人
甲○○

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常業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

理由

一、被告甲○○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仟元,由被告自行繳納現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及拘提均無著,有送達證書、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被告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 梅 英

法 官 劉 秉 鑫

法 官 王 沛 雷

書記官 詹 志 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八一號於民國 93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常業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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