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5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11 月 24 日
- 法官洪英花、周群翔、王沛雷
- 被告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564號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丑○○ 選任辯護人 陳志揚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偵字第 8985號、92年度偵續字第2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丑○○連續行使偽造之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年拾月。偽造之「光華投顧公司股務股票過戶章」壹枚及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偽造印文均沒收。 事 實 一、丑○○與乙○○係高中同學,庚○○與丑○○因出遊而結識,丁○○、戊○○、辛○○、壬○○、子○○、卯○○、甲○○、癸○○、寅○○、丙○○與乙○○為同事關係,渠等透過乙○○與丑○○結識。丑○○因自己需要資金炒作未上市股票獲利,乃明知自己並非前國民黨黨營光華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亦非改制後荷蘭銀行光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下均簡稱光華投顧公司)之員工,且與股市名人前國民黨黨營事業主持人劉泰英並無任何淵源,亦明知光華投顧公司實際上並未與臺灣神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灣神隆公司)、華義國際數位娛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義公司)、展茂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展茂公司)、中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天公司)、鈺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鈺德公司)、邦拓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邦拓公司)、北軟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北軟公司)、中華網龍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網龍公司)、長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長生公司)、昱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德公司)等當時均為未上市上櫃股票之公開發行公司簽約,並輔導各該公司上市,光華投顧公司亦未與各該未上市公司簽約約定協助炒作各該未上市公司股價至一定價位,且自己亦無替如附表一所示各該被害人向光華投顧公司買賣股票之意,僅係想蒐集資金便於自己炒作上開所列未上市股票牟利,竟仍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自民國89年8 月間起,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陸續向平日不諳未上市股票操作或沒有任何買賣股票經驗之乙○○、戊○○、丁○○、壬○○、庚○○、辛○○、甲○○、癸○○、丙○○等人各以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虛偽內容言詞之詐術行騙,使渠等以為丑○○確係光華投顧公司高層人士,熟悉未上市股票內幕,且所介紹之上開未上市股票均係光華投顧公司簽約準備炒作至高價之股票而陷於錯誤,而同意買受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上開未上市公司股票,並依丑○○指示將購買股票之交易金額連同證券交易稅,匯入丑○○設於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內湖分行帳戶(帳號: 000000000000 00 號,下稱上海銀行帳戶)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下稱中國國際商銀帳戶)帳戶內(匯入金額詳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總計共詐得新臺幣(下同)約1 千零6 拾餘萬元得手。詎丑○○收受附表一各編號之匯款後,實際上並未替附表一各該編號被害人向光華投顧申購任何股票,而僅將所得款項供作自己向太陽神網站、未上市股票盤商購買上開未上市股票之資金使用,且為不使各該被害人起疑,並進而對附表一各該編號被害人謊稱:各被害人所購買之股票,均係跟著光華投顧公司法人一起進出操作,必須放置於光華投顧公司統一保管,不能取回,以方便將來炒作到簽約價格時能夠迅速由光華投顧一起出脫等語,且為取信各該被害人,明知並未獲得光華投顧公司授權刻製光華投顧公司名義之印章亦未得授權得以光華投顧公司名義製作「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下簡稱稅額繳款),竟仍自行委由不知名之刻印店偽刻「光華投顧公司股務股票過戶章」字樣之圓戳章1 枚,連續蓋用於金融機構一般代徵繳證券交易稅使用空白之稅額繳款書上,並由丑○○將各該被害人所購買之股票價格、股數等基本資料填載完成,用以表彰光華投顧公司確實有出賣各該未上市股票予各編號被害人並代國稅局向各該被害人徵收證券交易稅款,且已經將各該股票由光華投顧公司過戶給各該被害人之用意而偽造私文書後,將之於附表一各該編號被害人各該匯款表示買受股票後,陸續交付快遞公司郵遞直接寄交各該被害人或寄給乙○○轉交各編號被害人收執而加以行使(詳如附表一偽造署押欄所載),足以生損害於光華投顧公司對於證券買賣及代徵稅款管理之正確性及附表一各該編號被害人。嗣附表一各該編號被害人於91年10月、11月間,因丑○○自己未上市股票操作失利,各該被害人有多日無法聯絡到丑○○,開始依照丑○○所交付之稅額繳款書上光華投顧公司統一編號上網查詢並聯絡光華投顧公司之經理等查證,發現丑○○所交付之蓋有「光華投顧公司股務股票過戶章」印文之稅額繳款書係偽造,而紛紛向丑○○索取所購買股票或前往丑○○位於臺北市內湖之住處察訪,丑○○方才緊急將其自己操作失利,登記在自己或親友名下,而股價早已下跌之各該向盤商、太陽神網站購買之股票透過快遞寄交各該被害人,而各該被害人收受股票後方才發現股票均仍在他人名下,並未辦理過戶,始知受騙。 二、又子○○、戊○○、簡宛如、壬○○、辛○○、甲○○等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被害人陷於錯誤向丑○○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期間,丑○○為取信子○○等人,使其等以為所購買如附表一所示部分股票真的已經賺錢,亦不時謊稱:子○○等人已經向光華投顧購得之如附表一中部分股票股價上漲迅速,已經賺錢等語,而建議子○○等人將部分股票賣掉,並將賣掉之股票所得價金轉買(其等稱為「股票轉換」)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股票,子○○等人因而信以為真而應允(然因未另交付金錢或財務,而不構成詐欺,詳後述),實則丑○○根本沒有買進如附表二所示各該股票(因為丑○○根本也沒有替子○○等人購買附表一所示股票,所以當然也不可能有賣出再轉買之動作),然為取信子○○等人,仍承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以上開偽刻之「光華投顧公司股務股票過戶章」字樣之圓戳章,連續蓋用於金融機構一般代徵繳證券交易稅使用空白之稅額繳款書上,並由丑○○將子○○等人所轉買之股票價格、股數等基本資料填載完成,用以表彰光華投顧公司確實有出賣各該轉買之未上市股票予子○○等人,並代國稅局向子○○等人徵收證券交易稅款,且已經將各該股票由光華投顧公司過戶給子○○等人之用意而偽造私文書後,將之於附表一各該編號被害人各該匯款表示買受股票後,陸續交付快遞公司郵遞直接寄交各該被害人或寄給乙○○轉交各編號被害人收執而加以行使(偽造內容詳如附表二偽造署押欄所載),足以生損害於光華投顧公司對於證券買賣及代徵稅款管理之正確性及附表二編號1至6之被害人子○○等人。 三、又簡宛如、寅○○為乙○○之同事,因曾聽不知丑○○行騙內情之公司同事乙○○、子○○聊天說到委託丑○○向光華投顧公司買受鈺德公司股票之事,深感興趣,遂向乙○○詢明股票價格、相關稅費及丑○○上開上海商銀之帳戶後,自己於如附表三各編號所示時間,將該編號款項匯入丑○○上開上海商銀帳戶內(故並非丑○○詐術交付財物,不構成詐欺,詳後述),並打電話向丑○○確認收受匯款後,請丑○○代為向光華投顧公司購買鈺德股票,然丑○○並未實際購買,為取信簡宛如、寅○○,仍承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以上開偽刻之「光華投顧公司股務股票過戶章」字樣之圓戳章,連續蓋用於金融機構一般代徵繳證券交易稅使用空白之稅額繳款書上,並由丑○○將簡宛如等2 人所購買之股票價格、股數等基本資料填載完成,用以表彰光華投顧公司確實有出賣各該轉買之未上市股票予簡宛如等2 人,並代國稅局向簡宛如等2 人徵收證券交易稅款,且已經將各該股票由光華投顧公司過戶給簡宛如等2 人之用意而偽造私文書後,將之交付快遞公司寄給乙○○轉交簡宛如收執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光華投顧公司對於證券買賣及代徵稅款管理之正確性及簡宛如(買賣時間、金額、偽造內容詳如附表二編號7 所載)。 四、案經庚○○、丁○○、戊○○、乙○○、辛○○、壬○○、子○○、卯○○、甲○○、癸○○、寅○○、丙○○訴由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丑○○固自承如附表一、三各編號告訴人等為購買未上市股票,有匯款入被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內湖分行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內湖分行帳戶及不否認附表一至三之告訴人均有收到偽造之系爭繳款書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詐欺及偽造文書犯行,辯稱:(一)伊沒有向告訴人謊稱其為股市大戶劉泰英之操盤手,亦為光華投顧公司總經理之特別助理,深知股票交易之內線消息,光華投顧公司有與一些未上市公司簽約,炒作這些未上市公司股票,如果投資保證獲利,且亦無向告訴人謊稱該等未上市股票因與光華投顧公司簽約之故,必須集中保管在光華投顧公司內,以便法人操作免於延誤出售時機;(二)伊是與告訴人合資成整數向太陽神網站購買股票,告訴人匯款給伊之後,伊再向未上市股票盤商下單購買或因為剛好手上有股票就直接轉讓告訴人等,而系爭告訴人所持有之偽造光華投顧公司繳款書,應均係太陽神網站上各盤商所製發交付予告訴人等之便宜憑證,並非伊所製作交付給告訴人云云。經查: (一)被告丑○○與告訴人乙○○係高中同學,告訴人庚○○與被告係因出遊而結識,而告訴人丁○○、戊○○、辛○○、壬○○、子○○、卯○○、甲○○、癸○○、寅○○、丙○○與乙○○為同事關係,渠等透過乙○○與丑○○結識;被告自己並非光華投顧公司之員工,且與股市名人前國民黨黨營事業主持人劉泰英並無任何關係;且光華投顧公司並未與臺灣神隆公司、華義公司、展茂公司、中天公司、鈺德公司、邦拓公司、北軟公司、中華網龍公司、長生公司、昱德公司等案發當時均為未上市上櫃股票之公開發行公司簽約,並輔導各該公司上市,光華投顧公司亦未與各該未上市公司簽約約定協助炒作各該未上市公司股價至一定價位;被告自89年8月間起,於附表一各編號所示 時間接受如附表一、三各編號告訴人之如各編號之匯款,各編號告訴人並表示要購買各該編號未上市股票,總計共收受約1千零6拾餘萬元;又告訴人子○○、戊○○、簡宛如、壬○○、辛○○、甲○○等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被害人向被告購買如附表一所示之股票期間,被告曾建議告訴人,由子○○同意將部分股票賣掉,並將賣掉之股票所得價金轉買(其等稱為「股票轉換」)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股票等情,業據被告自承在卷,且與告訴人等於本院證述情節相符,並有被告所有上海銀行、中國國際商銀帳戶90年至92年間帳戶往來明細表(92年偵字第8985號卷(一),下稱A2卷第12至29頁;92年偵字第8985號卷(二),下稱A3卷,第835至840頁、第741頁;92年偵字第8985 號卷(三),下稱A4卷,第849至892頁參照)附卷可參,,已明確可認。又附表一至三之告訴人均有收受如各編號所示以光華投顧公司名義製作之「稅額繳款書」,且該繳款書實際上並非光華投顧公司所製作,而係偽造乙節,亦據告訴人等於偵查、本院審理時及被告不爭執證據能力之荷銀光華投顧公司董事長賴紹宗於警訊時(A2卷第300頁 偵訊筆錄參照)證述綦詳,並有如附表一至三各編號所示之偽造稅額繳款書在卷可證(繳款書所在卷宗、頁數均如附表所示),且為被告所不否認,亦可認定。是本件應審究者厥為:(一)被告有無向附表一各編號告訴人等謊稱其為股市大戶劉泰英之操盤手,亦為光華投顧公司總經理之特別助理或秘書,深知股票交易之內線消息,光華投顧公司有與一些未上市公司簽約,炒作這些未上市公司股票,且股票均係必須透過伊特殊關係向光華投顧購買,購買後將保管於光華投顧公司內,一起出脫獲利等語?(二)被告有無透過快遞或透過乙○○將系爭偽造稅額繳款書交付告訴人等?(三)被告究竟係向告訴人以光華投顧公司理由為推銷股票進而代為購買股票之表示,抑或僅係向告訴人表示係與告訴人等湊成整數向太陽神網站購買股票購買股票?(四)被告收受告訴人匯款後,實際上有無替告訴人等向光華投顧公司購買各該未上市股票? (二)被告確實有向附表一告訴人等施用諸如:其為股市大戶劉泰英之操盤手,亦為光華投顧公司總經理之特別助理或秘書,深知股票交易之內線消息,光華投顧公司有與一些未上市公司簽約,炒作這些未上市公司股票,且股票均係必須透過伊特殊關係向光華投顧購買,購買後將保管於光華投顧公司內,一起出脫獲利等謊言詐術,理由如下: (1)被告係經由乙○○認識部分告訴人丁○○、戊○○、辛○ ○、壬○○、子○○、甲○○、癸○○、丙○○等人或經 由旅遊認識告訴人庚○○後,以電話假藉光華投顧公司為 幌子直接當面施詐或者電話勸說告訴人投資股票施詐等情 ,業據證人即本案告訴人庚○○、丁○○、戊○○、辛○ ○、壬○○、子○○、甲○○、癸○○、丙○○與乙○○ 等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綦詳(見本院卷(二)各次審判筆 錄),經核告訴人等所證述之情節均相符,尤有甚者,證 人庚○○係因旅遊與被告認識,其他告訴人丁○○、戊○ ○、辛○○、壬○○、子○○、甲○○、癸○○、丙○○ 與被告間係透過告訴人乙○○而認識,迥不相同,本案偵 查中,告訴人庚○○係單獨提起告訴(係分92年度偵字第 841號),亦與其他告訴人所提告訴分開,庚○○與其他告訴人間素不相識,亦從未見面,亦據證人庚○○證述明確 ,然告訴人庚○○證述被告勸說其買賣股票之說辭竟能與 其他告訴人證述如出一轍,甚至,各該告訴人所述被告一 再吹噓自己配偶是醫生,收入豐厚,平日無聊方才前往光 華投顧上班等枝微情節,亦相吻合,更顯見告訴人等之指 訴當與事實相符,而有高度之真實性,應可採信。 (2)又被告確實嗣後有交付各該告訴人如附表所示之光華投顧 公司名義稅額繳款書(詳後述),亦可佐證告訴人等前開 指訴當屬真實(蓋若非如是,被告何以無緣無故交付「光 華投顧公司」名義製作之稅額繳款書給告訴人?)。 (3)由案發後調查局持搜索票前往被告位於內湖之住處所扣得 之扣押物編號14-1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發給他人的信件 內容亦明確記載:「我聽公司研究部及交易部都在買含權 的中華網龍,目前市場上較難買到,是接下來的股王,目 前介入還有1-1.5倍利潤,可以透過光華投顧買較有保障,00-00000000、0000000000」,顯見被告平日確實有利用光華投顧之名義勸說他人購買股票,甚至上開其信件中所載 :「公司研究部、交易部」等節,更可證被告勸說他人買 股票時,確實有用伊係在某某與投資理財有關之公司任職 之說辭,此節在在與前開告訴人等前開指訴相合致,甚至 公司還有設置股票研究部門、交易部門等專職機構之說法 ,亦與告訴人壬○○與本院審理時所證:被告有跟伊說被 告公司在科學園區還有一個團隊,每天都在研究股票等情 (本院卷(二)第56頁審判筆錄參照),不謀而合,凡此 均足佐證上開告訴人等之證述當屬真實。 (4)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94年5 月7 日,經本院訊問其:「告 訴人等是否有向你說他們的股票要保管在『盤商』?」, 被告於答覆時竟然不經意說漏嘴答覆稱:「他們(指告訴 人)都是透過乙○○向伊說他們同意要將股票保管在『投 顧公司』,共同保管」等語,顯然被告之前對告訴人等確 實有用「光華投顧公司」之名義勸說購買股票而行騙,甚 為明確,否則,何以本院詢以「盤商」,被告竟逕自以「 投顧公司」作答? (5)被告對此雖辯稱:伊僅有向附表一告訴人等表示係要與各 個附表一告訴人等合併股票張數,將告訴人等零散之購買 張數與自己之欲購買之張數湊成5 張、10張、20張之整數 向太陽神網站之未上市盤商購買,且購買前伊均請告訴人 先參考太陽神網站決定價格,並無以光華投顧公司為訴求 向告訴人推銷未上市股票云云,然查:①告訴人等於本院 審理時均一致證稱:被告從無表示其係欲與其等湊數向太 陽神網站購買股票等語,被告空言已屬無稽,況告訴人乙 ○○、子○○、戊○○、丁○○、壬○○、辛○○、甲○ ○、癸○○、丙○○等人,本均係服務於同一公司之同事 ,已如前述,若需湊整數向未上市盤商購買大可彼此之間 互相湊數即可,何須再與被告湊數?況且,上開各個告訴 人等每次購買某股票數量亦經常有超過5 張、10張,甚而 告訴人庚○○本身都有一次購買10張、20張者,亦如前述 (詳附表一),則又有何必要須與被告湊成5 張、10張購 買?所辯亦顯與常理不符。②又被告既陳稱:價格均係告 訴人自己參考太陽神網站再與伊協商決定等語,則告訴人 等既然知道可以透過太陽神網站購買,且被告本就是要與 其等湊數向太陽神網站購買,則告訴人大可自己直接與太 陽神網站聯絡匯款購買即可,有何必要大費周章先匯款至 被告帳戶,再與被告湊數購買?亦可見,其所辯有向告訴 人表示湊數向太陽神網站購買未上市股票云云,顯屬不實 ,而係臨訟編纂之詞,不足採信。 (6)又買賣未上市股票,股票出賣人之資訊或股票來源本來就 經常影響買受者之信心或買受之決意,被告宣稱自己是光 華投顧公司高層經營者秘書,並且一再表示光華投顧公司 將有簽約炒作其介紹告訴人等購買之未上市股票,而光華 投顧公司於社會上本來就屬知名公司行號,前並為執政政 黨經營之事業,信用卓著,被告以光華投顧公司背書等不 實資訊為幌子勸說告訴人等購買股票,自足以使告訴人等 陷於錯誤,而決意購買,並交付金錢,甚為明確。 (三)系爭偽造之光華投顧稅額繳款書,確實為被告所製作交付,而非如被告所辯稱:係盤商己○○製發之便宜憑證云云,理由如下: (1)告訴人乙○○於本院審理時明確陳稱:該等繳款書均為被 告以圓滿或成龍快遞方式寄到乙○○任職之公司給伊,被 告寄發之前都會電話與伊聯絡表示要用快遞送文件給伊, 要伊將收到之文件轉交其他同事,伊收到後,就依照文件 上所寫的同事名字轉發給其他同事等語明確(本院卷(二 )第69頁審判筆錄參照),其他告訴人丁○○、戊○○、 辛○○、壬○○、子○○、卯○○、甲○○、癸○○、寅 ○○、丙○○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稅額繳款單係被告直 接透過快遞寄送予其等,或者係先打電話聯絡其等,說要 用快遞寄東西到公司,會請乙○○轉交其等後,其等就收 到偽造稅額繳款書等語相符;告訴人庚○○則亦證稱:該 等繳款書係由被告之姊妹賴惠琴帶至伊經營之商店內交付 等語明確(本院卷(一)第82頁審判筆錄參照),經核其 等證述彼此均相符而無齟齬,應有高度真實性,且所有告 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不認識被告所稱向之未上市股 票盤商己○○等語,而證人即盤商己○○亦於本院審理時 證稱:伊均不認識告訴人等語明確(本院卷(二)第54頁 審判筆錄參照),被告於審理時亦自承盤商己○○與告訴 人等確實不認識等語(本院卷(二)第55頁審判筆錄參照 ),足見各該告訴人與被告所稱購買股票之盤商並無任何 交易之接觸,告訴人購買未上市股票之接觸者就僅有被告 ,則會交付系爭稅額繳款書給告訴人等者,應為被告無疑 。甚且,被告購買未上市股票之價款亦均係匯入被告所有 之帳戶內,且本件所有股票買賣係被告向告訴人等以光華 投顧公司名義勸說購買,已如前述,而被告從未指訴說盤 商己○○有用光華投顧公司名義向其推銷股票,是則衡諸 經驗法則被告於收受匯款,會以光華投顧公司名義掣單交 付告訴人等,亦甚合理,是上開告訴人所證情節,亦與常 理相符,當可採信。 (2)又由案發後調查局持搜索票前往被告位於內湖之住處所扣 得之扣押物編號4 、6 被告家中之電話簿行事曆中,亦有 被告自承自己所登載之「圓滿快遞00000000」、「成龍快 遞00000000」等記載,顯見被告確實有使用各該公司快遞 寄送物品,亦與告訴人等所證,被告係透過快遞公司寄送 文件與其等之證述相合致。更甚者,於被告家中所扣得之 扣押物編號1 筆記本中亦有被告於審判中自承自己填寫之 「丁○○華義─有光華收據」;扣押物編號11筆記本中亦 有「戊○○5/22 74*6=444000鈺德已開稅單」之記載,顯 見被告確實有製作發給相關告訴人光華投顧公司名義之稅 額繳款書作為告訴人匯款買股票之收據憑證之事實,否則 其何須在自己筆記本中作如此之登記記載?此外,盤商己 ○○事理上亦絕無可能交付此等光華投顧公司名義之稅額 繳款書,詳如後述,凡此均足認告訴人等前開證述亦與事 實相符。 (3)被告雖以:系爭偽造稅額繳款書均係因伊與告訴人併張向 盤商己○○購買未上市股票,因伊與告訴人等要將股票保 管在己○○處,所以伊告知盤商己○○伊與告訴人等之資 料後,盤商己○○製作交付伊及告訴人以作為保管股票之 憑證云云置辯,然查:①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匯 款予被告後,並未收到股票,附表一至三所示股票大多係 在91年10月、11月間,告訴人等覺得有問題,而紛紛向被 告質問後,被告方才將所購買未上市股票以快遞寄送告訴 人等,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亦自承:91年10月以後,確 實均係伊將股票寄送告訴人等語(本院卷(一)第56頁) ,足見本件股票根本不可能保管在盤商己○○之處,甚為 明確,否則為何告訴人等催索股票之時,係由被告寄送股 票予告訴人等,而非盤商己○○寄送?是證人即盤商己○ ○於本院審理時堅決證稱:被告向伊購買股票,有時是過 戶給自己,有時指定過給賴淑華、鍾品志,股票被告都會 自己拿回去,且從不曾替被告保管過任何股票等語(本院 卷(二)第48、52頁審判筆錄參照)當與事實相符,而可 採信。則盤商己○○既未替被告保管股票,何須出具偽造 稅額繳款書作為買賣憑證?②盤商己○○根本不認識告訴 人等人,已如前述,如何製作單據交付告訴人?③由被告 於偵查中所提出之其向未上市股票盤商購買股票之明細表 (A3卷第620 頁至626 頁)可知,被告歷來向盤商己○○ 購買之股票種類不過只有邦拓5 張、全球線上3 張、鈺德 科技5 張、中天2 張、長生生技20張,其他均為華義國際 股票;核與證人己○○於偵查中所提出之與被告交易明細 (91年偵字第11918 卷,下稱B2卷,第288 頁)所示所購 買之股票種類為「中天、鈺德、長生、華義」等大致相符 。是被告向盤商己○○購買之股票種類最多不過係「中天 、長生生技、邦拓、鈺德、全球線上數張」以及華義股票 而已,然附表一至三所示,告訴人購買股票曾收受同為光 華投顧公司名義偽造稅額繳款書者,除上述被告曾向己○ ○購買之股票種類外,尚有告訴人等購買臺灣神隆、臺灣 神農、昱德科技、展茂等股票,而且其他有收受光華投顧 公司名義偽造稅額繳款書之股票諸如邦拓、鈺德、中天等 股票,告訴人匯款給被告要求購買之數量也遠遠超過被告 向己○○所購買之數量,由此亦可見,光華投顧偽造稅額 繳款書絕無可能係盤商己○○交付,否則上述非被告向盤 商己○○所購買之股票,何以告訴人等亦均收到相同之光 華投顧公司偽造繳款書?(蓋若係己○○所交付,則己○ ○應僅會就自己出售之股票種類交付,不可能連同不是其 出售之股票也交付此等偽造繳款書),顯不合理。④更甚 者,由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提出之買賣股票明細(本 院卷(一)第155 至161 頁參照),該附表A9-1、A9-2、 A3 6、A38 、A51 、A54-1 等,子○○向被告購買之邦拓 公司股票3 張、戊○○購買之鈺德股票2 張、游怡捷所購 買之裕德股票1 張、庚○○購買之華義股票20張、乙○○ 購買之華義股票4 張等,被告均自承係自己或親友手上剛 好有,於告訴人等購買時就直接賣給告訴人等,根本沒有 透過盤商己○○,衡情絕無可能收到稅額繳款書,然對照 附表一所示,明顯可知,上述告訴人等仍然有收到同樣蓋 有光華投顧公司名義之稅額繳款書,若謂此仍為己○○所 交付,孰人能信?⑤被告從未指稱盤商己○○有以光華投 顧公司名義對其勸說購買未上市股票,則即便盤商有必要 幫被告保管股票,衡情亦只須出具自己名義之切結書或證 明文件即可,何必用光華投顧公司名義為之?況且,用光 華投顧公司名義開立稅額繳款書作為買賣憑證,上面根本 沒有任何盤商己○○之名義,法律上如何當作買賣之憑證 ?亦與常理有違(反倒是遭被告以光華投顧公司名義勸說 購買股票之告訴人,方才會理所當然地收受此等稅額繳款 書,當作買賣憑證)。⑥綜上所述,被告此部分所辯,與 常理不符,核屬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4)又被告雖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以準備(一)狀中提出被證 2 及被證4 之證券出賣人為光華投顧公司、其上蓋有光華 投顧公司股務股票過戶章印文之繳款書4 紙(本院卷(一 )74至82頁及84頁參照),用以證明被告及案外人王明賢 、王崧翰等人也有從其他未上市股票盤商收取光華投顧名 義之繳款書,想要以此推論告訴人等所收到的光華投顧繳 款書並非被告所製作交付,然被告所提出之此部份繳款書 ,其上光華投顧公司股務股票過戶章印文與告訴人等所提 出者,肉眼觀之即知明顯不同,已難認與本件告訴人所收 取之稅額繳款書有何關聯,是被告以該狀聲請傳喚證人王 明賢、王崧翰,核無必要。況且,被告亦未明確指出此等 稅額繳款書之確實來源究竟是由哪位未上市股票盤商而來 ,更難據以為被告有利認定。又被告於本院指出該印文與 本案告訴人所提出者不同後,雖其後另外又提出被證5 之 證券出賣人為光華投顧公司、受讓人為鄭舜文名義,其上 蓋有肉眼觀之與本件告訴人提出之稅額繳款書上所載光華 投顧公司股務股票過戶章印文相同之繳款書1 份(本院卷 (二)第38頁參照),並提出全球鑑定股份有限公司鑑定 報告書1 份,內容載稱:該鄭舜文名義之稅額繳款書上所 蓋用之光華投顧公司股務股票過戶張經鑑定與告訴人庚○ ○名義之稅額繳款書上所蓋用之光華投顧公司股務股票過 戶章印文相同,用以證明案外人鄭舜文也有自他人處收取 光華投顧公司名義之繳款書,進而欲推論告訴人等所收取 之繳款書並非被告所交付云云,然查:該份鑑定報告書所 憑之所謂「告訴人庚○○之稅額繳款書」究竟何來,本身 本有疑問(告訴人庚○○本案所收受之稅額繳款書原本已 經全部附卷,被告根本不可能取得作為鑑定依據),而被 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自承:該稅額繳款書是游維民交付予 伊的(本院卷(二)第246 頁審判筆錄參照),顯然亦非 以告訴人庚○○所收受之稅額繳款書為鑑定基礎,已難據 此憑認該鄭舜文所收受稅額繳款書與本件告訴人等所收受 者係相同者甚明。而被告亦同樣未指明該鄭舜文之稅額繳 款書究竟何來?若由盤商所得,盤商姓名為何?何以被告 得以獲取該稅額繳款書卻無從指明來源?亦不合常理。又 何以本案案發偵查至今審判已3 年有餘,而被告於偵查中 即已有提出鍾品志等所持有之中華投顧公司名義開立之稅 額繳款書(B2卷第419 頁參照),企圖以此主張稅額繳款 書係盤商交付,然倘該鄭舜文之稅額繳款書真係由盤商所 得,且其上印文真係與告訴人等所收受者相同,為何3 年 之間始終未見被告提出立證?卻於本院發現其提出之王崧 翰、王明賢稅額繳款書其上光華投顧公司印文與告訴人等 不同後,方才又提出?更足見其來源顯有可疑,而無從憑 以認定該印文與告訴人等收受之光華投顧名義稅額繳款書 有何關聯。況且,印文經鑑定相同,事理上並不代表就是 同一顆印章所蓋出,則本件即便鄭舜文之稅額繳款書真的 與告訴人等所持有者相同,也無從排除被告是持有另一顆 印章犯罪。甚至就算是同一顆印章蓋出,也無從排除前述 被告有用該印章犯罪之事實(蓋可能正係因為被告發現有 某盤商用本案相同手法犯罪,於是也趁機索取該印章,模 仿犯罪)。更甚者,參以本件如前所認定,光華投顧股務 章本就係被告持有並據以製作偽造稅額繳款書者,目前並 未扣案,則被告嗣後本來就可以再繼續製作其他更多之繳 款書等情,是該鄭舜文名義之稅額繳款書即便真係與告訴 人所提出者相同且為同一顆印章蓋出,亦有高度可能係被 告臨訟編纂所得,毫無可信性可言。從而被告聲請傳喚鄭 舜文,亦核無必要。至被告聲請傳喚證人許妙瑛、梁景萍 、魏盈如乙節,用以證明該等證人亦有收取與本案相同之 稅額繳款書云云,然被告並無提出該等證人曾收取之稅額 繳款單以建立前提事實,是已無從得知該等證人所收取者 稅額繳款書與本案有何關聯,況且,如前所述,該等證人 是否有自他人處收取與本案印文相同之稅額繳款書,根本 與本案無關,蓋即便真有收取,也無從推翻本院前開以積 極證據證明被告亦有用同樣手法犯罪,交付稅額繳款書給 告訴人之事實,是該部分傳喚核無必要,亦併此敘明。 (四)被告於收受告訴人等之匯款後,並未為告訴人等下單向光華投顧公司購買股票,甚至連替告訴人向盤商購買亦無,而僅將所得資金工作自己炒作股票之用,理由如下: (1)被告自承其根本與光華投顧公司無關,所以當然也沒有所 謂替告訴人向光華投顧公司購買任何股票抑或跟著光華投 顧公司向簽約之未上市公司購買股票之事實,可見其客觀 所為,已顯與所謊稱之約定不同。 (2)被告自偵查以至本院審理時,均無從提出其有以「告訴人 名義」替告訴人購買股票之任何證據資料,反而自承均是 以自己名義向盤商購買未上市股票,然一般情形,股票交 易涉及金錢往來之法律責任,被告如果真有替告訴人購買 股票,絕無可能手上毫無任何替告訴人下單購買股票之委 託書或盤商交付給被告之告訴人名義之交易資料,是本案 姑不論被告如前述並沒有替告訴人向光華投顧購入股票之 情,甚至實際上被告有無替告訴人向第三人、盤商購買股 票,已有疑問。更甚者,由前述被告受告訴人委託購買股 票後,還會交付偽造繳款書乙節,更可明確推論本件被告 接受告訴人匯款後實際上應該根本沒有替告訴人購買股票 之事實,否則只要直接交付股票給告訴人等,或將已經過 戶之股票影本正反面交付告訴人收執不就好了,何必要交 付偽造繳款書欲蓋彌彰? (3)告訴人等均證稱:於匯款之後並未收到股票,亦未辦理股 票過戶,僅收到由被告交付、以光華投顧公司為證券出賣 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 款書數紙,經向被告詢問,由被告告知該等未上市股票因 與光華投顧公司簽約之故,必須集中保管在光華投顧公司 內,以便法人操作免於延誤出售時機等語明確,已如前述 ,則被告倘真有替告訴人等購買股票,何以要以此等謊言 搪塞告訴人等而不馬上交付股票? (4)被告雖於本院調查時具狀提出其自己向未上市股票盤商匯 款購買股票之明細表及其匯款之資料或以告訴人各次匯款 進入其帳戶之資料並主張:告訴人等委託買入之股票,部 分係⑴因其個人或親友剛好有該公司股票,所以直接將之 移轉告訴人(如附表編號1-1 、1-2 、1-7 、1-8 、1-9 ),部分係⑵以自己名義直接以告訴人所委託張數、價格 委託盤商購買⑶其以自己名義,結合部分告訴人或自己欲 購買之股票張數合併向盤商購買(如附表編號1-3 、1-4 )等語置辯,然被告上開所述,僅係空言由某某親友或自 己移轉股票給告訴人,或以自己名義向盤商替告訴人購買 云云,而未提出任何資料足以證明確實有將該股票確實於 受託接受匯款後,本案告訴人91年11月間發現有異,要求 交付股票以前就將股票由自己或親友移轉給告訴人等,證 人己○○於本院審理時亦證稱:被告向伊購買之未上市股 票均係要求過戶給自己或者其姊妹賴淑華及友人鍾品志等 語明確(本院卷(二)第48頁審判筆錄),亦顯見其根本 就是把告訴人的資金用來自己買股票而已。 (5)實則由前述被告於收款後,並未向光華投顧買賣股票,而 僅以自己名義向盤商下單買賣股票,並要求盤商過戶給自 己或姊妹等告訴人以外之人,卻只交付偽造繳款書給告訴 人等情,本案比較合理推論,應係被告僅係利用告訴人所 交付之資金,供作自己他用或用以作為自己炒作股票之資 金使用而已,等到告訴人等發現有異,不得不交付股票時 ,方才把手上所控制而已經炒作失敗之股票交付告訴人加 以應付而已,至為明確。 (五)是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是核被告丑○○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又被告偽造印章、偽造印文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及部分行為;又被告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犯行,各時間緊接,各所犯均係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各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同法第56條之規定論以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連續詐欺取財一罪,並各加重其刑。再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又所謂常業犯,係指犯人專以某種犯罪行為為業務者而言。如並不以此為業,縱其犯罪行為不止一次,仍不得謂係常業犯,常業犯係以犯罪行為為生活之職業,恃之以維生,因之常業犯就其犯意而言,係以同一犯罪行為恃以維生之意思,反覆為之,具有同一不變犯意之連續性,就其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觀察,客觀上必須具有相當時間之連續性及可確定性,足以為生活之職業,因之對於客觀上以偶發、短暫性未具有相當時間延續性及可能性之事件,作為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者,因犯罪行為客體內涵客觀上不具延續性及可確定性,既不足以為生活之職業,自不足恃之維生,不能論以常業犯,至犯罪行為客體內涵客觀上是否具有相當時間之延續性及可確定性,足以為生活之職業,或僅為偶發、短暫性不足為生活之職業,宜由事實審法院依個案情節加以審酌判斷,資以認定行為人是否有恃以維生之犯意及犯行,最高法院48年度臺上字第1340號、89年度臺上字第2742號判決可資參照。被告丑○○並非以經營買賣未上市股票為業務,且告訴人等之所以會與被告接觸受騙,乃多係被告透過旅遊或告訴人乙○○認識各該告訴人,基於某種偶然方才不斷行騙,就犯罪行為客體內涵而言,並不具有延續性,可確定性,自不能構成詐欺之常業犯,公訴到庭檢察官認被告應係構成常業詐欺罪,並請求變更起訴之法條,應有誤會。爰審酌被告丑○○前並無任何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然本件竟因貪圖暴利,以偽造文書、謊騙之方式取信告訴人等,騙取高達上千萬之不法所得,部分告訴人甚且係將多年積蓄全數交付,損失甚鉅,惡性重大,且犯後仍一再飾詞狡卸,以圖脫免刑責,犯後態度亦毫無悔意,及其犯罪時所受之刺激、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偽造之光華投顧公司股務股票過戶章,雖未扣案,然並無證據證明已經滅失;自應連同如附表一至三所示偽造印文,依刑法第219 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與否均沒收之。 三、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丑○○尚有基於意圖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於如附表二、三所示時間,向各該被害人訛稱,其為股市大戶劉泰英身旁之股票操盤手,亦為光華投顧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深知股票交易之內線消息,光華投顧公司所推薦之股票皆可炒作至一定價位,投資後保證獲利等語,使各該被害人陷於錯誤,陸續匯款,因而認被告此部份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然查:(一)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亦即被害人必須因為行為人之詐術,而因此有決意「交付財物」始可。然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乃僅係於其等於被騙買受附表一所示之股票而匯款後,遭被告另行謊稱:已經賺錢可以賣掉附表一之股票後,以其價金轉購買附表二之股票而已,並未另行匯款,業據附表二各該告訴人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被告此舉雖係在以謊言製造告訴人賺錢之假象,然附表二各該告訴人於被告謊稱所謂轉換股票後,既並未再有另行匯款進入被告帳戶之決意及行為,自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二)又詐欺罪之被害人之所以交付財物,必須是因為行為人之詐術所致,始能構成。而附表三所示之告訴人簡宛如、寅○○之所以會匯款給被告購買未上市股票,其錯誤之資訊來源均係聽取其等同事即告訴人乙○○轉述,於匯款進入被告帳戶以前,均未曾與被告接觸過等情,業據告訴人簡宛如、寅○○於本院審理時供證明確(本院卷(二)第130 頁、第137 頁審判筆錄參照),應可認定。告訴人簡宛如、寅○○之所以陷於錯誤交付財物,顯然並非被告施以詐術所致,而僅係出於不知情之同事乙○○將被告之前對其施詐之不實訊息轉述所致,自不能認被告此部份構成詐欺罪甚明。(三)此部份既不能證明被告犯罪,依法本應為無罪諭知,然公訴意旨認此部份與前開經起訴並論罪科刑之詐欺取財部分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56條、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 219 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盧美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法 官 周群翔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蘇彥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條至第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 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9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 3 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 3 人 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 罰金。 附表一:(附表A2卷係指士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8985號卷(一)、A3卷係指士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8985號卷(二)、A4卷係指士林地檢署92年度偵字第8985號卷(三))(又為方便起見股票名稱均僅記載各該公司特取名稱) ┌──┬───┬────┬──┬────┬─────┬──────────┬────────────┐ │ │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括弧│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編號│ │ │ │ │內為每股價│ │數量(括弧為偽造單據所在│ │ │ │ │ │ │格) │ │卷宗、頁數) │ │ │ │ │ │ │ │ │ │ ├──┼───┼────┼──┼────┼─────┼──────────┼────────────┤ │1 │子○○│邦拓生技│3 │90.12.25│12萬3 千(│乙○○介紹子○○予賴│稅額繳款書1張 │ │ │(總計│ │ │ │41) │采連認識,丑○○遂打│「光華投顧公司91.0.18 股│ │ │交付賴│ │ │ │ │電話給子○○,向蕭淑│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2卷│ │ │采蓮11│ │ │ │ │君謊稱:伊係任職於光│第188 頁) │ │ │3萬535│ │ │ │ │華投顧公司總經理秘書│ │ │ │3元) │ │ │ │ │,知道未上市股票之內│ │ │ │ ├────┼──┼────┼─────┤線消息,伊介紹購買之├────────────┤ │ │ │華義 │2 │91.02.07│11萬(55)│未上市股票之發行公司│無 │ │ │ ├────┼──┼────┼─────┤均有與光華投顧公司簽├────────────┤ │ │ │華義 │3 │91.03.08│24萬6738(│約,準備由光華投顧公│無 │ │ │ │ │ │ │82) │司炒作股價至一定價格│ │ │ │ ├────┼──┼────┼─────┤,介紹購買之未上市股├────────────┤ │ │ │鈺德 │6 │91.04.25│44萬2951(│票均係光華投顧公司以│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73.5) │法人名義取得,必須要│「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4.2│ │ │ │ │ │ │ │透過伊之關係才能私底│5 股票過戶章」壹枚(A2卷│ │ │ │ │ │ │ │下向光華投顧公司買得│第192 頁) │ │ │ ├────┼──┼────┼─────┤,將來股票會與光華投├────────────┤ │ │ │臺灣神隆│2 │91.07.11│9 萬2276(│顧一起出脫,穩賺不賠│無。 │ │ │ ├────┼──┼────┼─────┤等語。 ├────────────┤ │ │ │華義 │5 │91.07.25│30萬6881及│ │無。 │ │ │ │ │ │ │12萬元(85│ │ │ │ │ │ │ │ │) │ │ │ │ │ ├────┼──┼────┼─────┤ ├────────────┤ │ │ │中華網龍│1 │91.10.23│30萬1328(│ │無。 │ │ │ │ │ │ │300) │ │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匯款金額(│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單位為元,│ │數量(括弧所載為偽造繳款│ │ │ │ │ │ │又括弧為每│ │書所在卷宗及頁數) │ │ │ │ │ │ │股金額) │ │ │ ├──┼───┼────┼──┼────┼─────┼──────────┼────────────┤ │2 │戊○○│臺灣神隆│1 │90.12.04│4萬2千(42│戊○○因乙○○之介紹│稅額繳款書 1張上「光華投│ │ │(總計│ │ │ │) │認識丑○○,丑○○遂│顧公司股務90.12.4 股票過│ │ │交付18│ │ │ │ │打電話主動向戊○○謊│戶章」印文壹枚(A3卷第48│ │ │4萬餘 │ │ │ │ │稱:伊係任職於光華投│0頁) │ │ │元) ├────┼──┼────┼─────┤顧公司總經理特別助理├────────────┤ │ │ │同上 │1 │91.01.21│4萬3千(43│,伊叔叔係光華投顧公│稅額繳款書 1張「光華投顧│ │ │ │ │ │ │) │司股東,所以非常清楚│公司股務91.1.21 股票過戶│ │ │ │ │ │ │ │大盤的內線消息,伊介│章」印文壹枚(A3卷第480 │ │ │ │ │ │ │ │紹購買之未上市股票之│頁) │ │ │ ├────┼──┼────┼─────┤發行公司均有與光華投├────────────┤ │ │ │華義 │3 │91.02.25│18萬3567(│顧公司簽約,準備將該│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61) │股票炒作到一定價格,│「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2.2│ │ │ │ │ │ │ │穩賺不賠。 │6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 │A3卷第486 頁) │ │ │ ├────┼──┼────┼─────┤ ├────────────┤ │ │ │華義 │7 │91.03.08│48萬1440(│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80)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3.8│ │ │ │ │ │ │ │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3│ │ │ │ │ │ │ │ │卷第486頁) │ │ │ ├────┼──┼────┼─────┤ ├────────────┤ │ │ │鈺德 │2 │91.04.25│14萬7625(│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73.5)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4.2│ │ │ │ │ │ │ │ │5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 │A3卷第483 頁) │ │ │ ├────┼──┼────┼─────┤ ├────────────┤ │ │ │鈺德 │2 │91.05.13│15萬664 (│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75)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1│ │ │ │ │ │ │ │ │4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 │A3卷第483 頁) │ │ │ ├────┼──┼────┼─────┤ ├────────────┤ │ │ │鈺德 │7 │91.05.17│52萬1560元│ │稅額繳款書2張 │ │ │ │ │ │及91.05 │(1張76、6│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7│ │ │ │ │ │.22 │ 張74) │ │股票過戶章」印文貳枚(A3│ │ │ │ │ │ │ │ │卷第484-485頁) │ │ │ ├────┼──┼────┼─────┤ ├────────────┤ │ │ │華義 │2 │91.07.25│17萬6779(│ │無。 │ │ │ │ │ │ │88) │ │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匯款金額(│特殊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括弧內係每│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股金額) │ │在卷宗、頁數) │ ├──┼───┼────┼──┼────┼─────┼──────────┼────────────┤ │3 │丁○○│邦拓生技│2 │90.08.04│8萬2千(4 │乙○○介紹丁○○予賴│稅額繳款書1張 │ │ │(總計│ │ │ │1) │采連認識,丑○○遂打│「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1.1│ │ │交付約│ │ │ │ │電話給丁○○,向林雅│8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 │ │30餘萬│ │ │ │ │菁謊稱:伊係任職於光│2卷第51頁) │ │ │元) ├────┼──┼────┼─────┤華投顧公司擔任總經理├────────────┤ │ │ │臺灣神農│2 │90.12.04│7萬6千(38│私人秘書,知道未上市│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 │股票之內線消息,且伊│「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0.12.│ │ │ │ │ │ │ │係代理總經理操盤,總│04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經理很信任伊,而伊介│A2卷第59頁) │ │ │ ├────┼──┼────┼─────┤紹購買之未上市股票均├────────────┤ │ │ │北軟 │1 │90.12.04│6萬2千(62│係跟著光華投顧公司一│無。 │ │ │ │ │ │ │) │起以公華投顧公司法人│ │ │ │ ├────┼──┼────┼─────┤名義購買,一般人是買├────────────┤ │ │ │華義 │1 │91.03.11│8萬2千元(│不到的,必須透過伊任│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 │職關係才能向光華投顧│「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03.│ │ │ │ │ │ │ │公司分買購得,將來股│08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票會與光華投顧一起出│本院卷(二)第146頁) │ │ │ │ │ │ │ │脫,穩賺不賠等語。 │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括弧│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內為每股價│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格) │ │在卷宗、頁數) │ │ │ │ │ │ │ │ │ │ ├──┼───┼────┼──┼────┼─────┼──────────┼────────────┤ │4 │壬○○│華義 │2 │91.02.27│13萬3百90 │乙○○介紹壬○○予賴│稅額繳款書1張 │ │ │(總計│ │ │ │元 (65) │采蓮認識,丑○○遂打│「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8│ │ │交付83│ │ │ │ │電話給壬○○,向潘小│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3│ │ │萬餘元│ │ │ │ │萍謊稱:伊係任職於光│卷第491頁) │ │ │ ├────┼──┼────┼─────┤華投顧公司擔任總經理├────────────┤ │ │ │華義 │2 │91.03.06│15萬2千4百│特助,伊公司在科學園│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50元(76)│區有一個團隊,每天都│「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7│ │ │ │ │ │ │ │在研究未上市股票,且│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3│ │ │ │ │ │ │ │總統夫人吳淑珍跟一些│卷第491頁) │ │ │ ├────┼──┼────┼─────┤黨政人士都委託伊公司├────────────┤ │ │ │鈺德 │1 │91.5.29 │7萬8千3百4│作投資,伊介紹購買之│無 │ │ │ │ │ │ │5元(78) │未上市股票均係跟著光│ │ │ │ ├────┼──┼────┼─────┤華投顧公司一起以公華├────────────┤ │ │ │鈺德 │1 │91.06.05│7萬8千3百4│投顧公司法人名義購買│無 │ │ │ │ │ │ │5 元(78)│,一般人是買不到的,│ │ │ │ ├────┼──┼────┼─────┤必須透過伊任職以員工├────────────┤ │ │ │鈺德 │1 │91.06.25│8萬3百54元│身分才能向光華投顧公│無 │ │ │ │ │ │ │(83) │司分買購得,將來股票│ │ │ │ │ │ │ │ │會與光華投顧一起出脫│ │ │ │ ├────┼──┼────┼─────┤,穩賺不賠等語。 ├────────────┤ │ │ │華義 │1.5 │91.08.27│先匯10萬,│ │無 │ │ │ │ │ │ │再匯7 萬7 │ │ │ │ │ │ │ │ │千5 百22元│ │ │ │ │ │ │ │ │(120)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華義 │1 │91.10.01│先匯10萬,│ │無 │ │ │ │ │ │ │再匯2萬8千│ │ │ │ │ │ │ │ │566元(128│ │ │ │ │ │ │ │ │) │ │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括弧│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內為每股價│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格) │ │在卷宗、頁數) │ ├──┼───┼────┼──┼────┼─────┼──────────┼────────────┤ │5 │庚○○│華義 │20 │91.08.06│2百22萬9千│庚○○因與丑○○同團│稅額繳款書2張 │ │ │(總共│ │ │ │8百24元(1│參加旅遊,因而結識賴│「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8.6│ │ │交付31│ │ │ │10、112 各│采蓮,丑○○乃趁機佯│股票過戶章」印文貳枚(A3│ │ │2萬餘 │ │ │ │10張) │稱:伊為光華投顧公司│卷第478頁) │ │ │ ├────┼──┼────┼─────┤劉泰英之股票操盤手,├────────────┤ │ │ │長生生技│40 │91.08.21│90萬4千2百│,並專門為劉泰英操盤│稅額繳款書2張 │ │ │ │ │ │ │元(25、20│買賣股票,故掌握內線│「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8.2│ │ │ │ │ │ │各20張) │消息,伊介紹購買之未│1 股票過戶章」印文貳枚(│ │ │ │ │ │ │ │上市股票均係跟著光華│A3卷第479頁) │ │ │ │ │ │ │ │投顧公司一起以光華投│ │ │ │ │ │ │ │ │顧公司法人名義購買,│ │ │ │ │ │ │ │ │一般人是買不到的,必│ │ │ │ │ │ │ │ │須透過伊身分才能向光│ │ │ │ │ │ │ │ │華投顧公司購得,將來│ │ │ │ │ │ │ │ │股票會與光華投顧一起│ │ │ │ │ │ │ │ │出脫,穩賺不賠等語。│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括弧│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內為每股價│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格) │ │在卷宗、頁數) │ ├──┼───┼────┼──┼────┼─────┼──────────┼────────────┤ │6 │辛○○│臺灣神隆│3 │91.01.30│12萬9千元 │乙○○介紹辛○○予賴│稅額繳款書1張 │ │ │(總計│ │ │ │(43) │采連認識,丑○○遂打│「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2.2│ │ │交付約│ │ │ │ │電話給辛○○,向詹麗│6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70餘萬│ │ │ │ │君謊稱:伊係任職於光│A4卷-第1063頁) │ │ │元) │ │ │ │ │華投顧公司總經理秘書│ │ │ │ │ │ │ │ │,知道未上市股票之內│ │ │ │ │ │ │ │ │線消息,伊介紹購買之│ │ │ │ │ │ │ │ │未上市股票之發行公司│ │ │ │ │ │ │ │ │均有與光華投顧公司簽│ │ │ │ │ │ │ │ │約,準備由光華投顧公│ │ │ │ │ │ │ │ │司炒作股價至一定價格│ │ │ │ │ │ │ │ │,介紹購買之未上市股│ │ │ │ │ │ │ │ │票均係必須要透過伊之│ │ │ │ │ │ │ │ │關係才能與光華投顧公│ │ │ │ │ │ │ │ │司一起購買取得,將來│ │ │ │ │ │ │ │ │股票會與光華投顧一起│ │ │ │ │ │ │ │ │出脫,穩賺不賠等語。│ │ │ │ ├────┼──┼────┼─────┤ ├────────────┤ │ │ │華義 │2 │91.02.27│12萬3百60 │ │無。 │ │ │ │ │ │ │元(60) │ │ │ │ │ ├────┼──┼────┼─────┤ ├────────────┤ │ │ │華義 │2 │91.2月間│15萬2千元(│ │無。 │ │ │ │ │ │ │76) │ │ │ │ │ ├────┼──┼────┼─────┤ ├────────────┤ │ │ │華義 │1 │91.03.14│8萬6千元(8│ │無。 │ │ │ │ │ │ │6) │ │ │ │ │ ├────┼──┼────┼─────┤ ├────────────┤ │ │ │鈺德 │2 │91.05.09│14萬5千元(│ │稅額繳款書1紙 │ │ │ │ │ │ │72.5)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1│ │ │ │ │ │ │ │ │0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 │A3卷第495頁) │ │ │ ├────┼──┼────┼─────┤ ├────────────┤ │ │ │鈺德 │1 │91.05.13│7萬5千元(│ │稅額繳款書1式2份 │ │ │ │ │ │ │75)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1│ │ │ │ │ │ │ │ │0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 │A4卷第1070頁)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括弧│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內為每股價│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格) │ │在卷宗、頁數) │ ├──┼───┼────┼──┼────┼─────┼──────────┼────────────┤ │7 │甲○○│華義 │1 │91.02.25│6萬1百98元│乙○○介紹甲○○予賴│稅額繳款書1張 │ │ │(總計│ │ │ │(60) │采連認識,丑○○遂打│「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2.2│ │ │交付60│ │ │ │ │電話給甲○○,向尤怡│7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餘萬元│ │ │ │ │捷謊稱:伊係光華投顧│A3卷第1105頁) │ │ │) ├────┼──┼────┼─────┤公司總經理特助,伊所├────────────┤ │ │ │華義 │2 │91.04.02│18萬9千5百│屬光華投顧公司有和一│無。 │ │ │ │ │ │ │60元(94.5│批未上市公司簽約,準│ │ │ │ │ │ │ │) │備要將該簽約之未上市│ │ │ │ ├────┼──┼────┼─────┤股票炒作至一定價格,├────────────┤ │ │ │昱德科技│1 │91.05.17│7萬6千3百5│伊介紹購買之未上市股│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8 元 (76) │票均係光華投顧公司以│「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1│ │ │ │ │ │ │ │法人名義取得,必須要│7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透過伊之關係才能私底│A4卷第1110頁) │ │ │ ├────┼──┼────┼─────┤下向光華投顧公司買得├────────────┤ │ │ │昱德科技│1 │91.05.25│似為7萬7千│,將來股票會與光華投│無。 │ │ │ │ │ │ │3百40元(76│顧一起出脫,穩賺不賠│ │ │ │ │ │ │ │.5) │等語。 │ │ │ │ ├────┼──┼────┼─────┤ ├────────────┤ │ │ │昱德科技│1 │91.05.20│7萬7千元(7│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2│ │ │ │ │ │ │6.5) │ │0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 │A4卷第1112頁) │ │ │ ├────┼──┼────┼─────┤ ├────────────┤ │ │ │展茂 │3 │91.05.20│12萬6千元 │ │91.5.20稅額繳款書1紙,上│ │ │ │ │ │ │(43) │ │面沒有光華投顧印文(A4卷│ │ │ │ │ │ │ │ │第1113頁)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括弧│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內為每股價│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格) │ │在卷宗、頁數) │ ├──┼───┼────┼──┼────┼─────┼──────────┼────────────┤ │8 │乙○○│全球 │1 │89.08.25│4萬元(40) │乙○○與賴采連為高中│無 │ │ │(186 ├────┼──┼────┼─────┤同學,因而認識,吳靜├────────────┤ │ │萬9957│全球 │1 │90.07.25│6萬7千5百1│宜於日本留學回來後,│無 │ │ │元) │ │ │ │8元 │丑○○遂趁敘舊機會,│ │ │ │ ├────┼──┼────┼─────┤與乙○○聯絡,並向不├────────────┤ │ │ │台灣神隆│2 │90.11.29│7萬7千2百1│知情之乙○○謊稱:伊│無 │ │ │ │ │ │ │8 元 (38) │係任職於光華投顧公司│ │ │ │ ├────┼──┼────┼─────┤總經理特助,因幫總經├────────────┤ │ │ │台灣神隆│1 │90.12.10│4萬1千元(4│理操作股票交易,知道│無 │ │ │ │ │ │ │1) │未上市股票之內線消息│ │ │ │ ├────┼──┼────┼─────┤,伊可介紹購買與光華├────────────┤ │ │ │邦拓科技│1 │90.12.10│3萬8千元(│投顧公司簽約,準備由│無 │ │ │ │ │ │ │38) │光華投顧公司炒作股價│ │ │ │ ├────┼──┼────┼─────┤至一定價格之未上市股├────────────┤ │ │ │邦拓科技│1 │90.12.25│8萬8千8百 │票,介紹購買之未上市│無 │ │ │ │ │ │ │18元(41) │股票均係光華投顧公司│ │ │ │ ├────┼──┼────┼─────┤以法人名義取得,一般├────────────┤ │ │ │邦拓科技│1 │90.12.25│同上(40.8│人無法買得,必須要透│無 │ │ │ │ │ │ │) │過伊之關係才能私底下│ │ │ │ ├────┼──┼────┼─────┤向光華投顧公司買,股├────────────┤ │ │ │北軟 │1 │91.12.24│5萬8千5百 │票會集中保管在光華投│無 │ │ │ │ │ │ │元(54.5) │顧公司,將來會與光華│ │ │ │ ├────┼──┼────┼─────┤投顧一起出脫,穩賺不├────────────┤ │ │ │華義 │1 │91.02.26│6萬2千元 │賠等語。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61)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3.5│ │ │ │ │ │ │ │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本│ │ │ │ │ │ │ │ │院卷(一)p127) │ │ │ ├────┼──┼────┼─────┤ ├────────────┤ │ │ │華義 │2 │91.03.08│16萬元(80)│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 │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3.8│ │ │ │ │ │ │ │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本│ │ │ │ │ │ │ │ │院卷(一)p127反面) │ │ │ │ │ │ │ │ │ │ │ │ ├────┼──┼────┼─────┤ ├────────────┤ │ │ │鈺德 │1 │91.04.25│7萬3千8百 │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25元(73)│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2│ │ │ │ │ │ │ │ │2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 │A2卷第438頁) │ │ ├───┼────┼──┼────┼─────┤ ├────────────┤ │ │ │昱德 │10 │91.05.20│被告謊稱賣│ │無 │ │ │ │ │ │ │前述華義3 │ │ │ │ │ │ │ │ │張得款30萬│ │ │ │ │ │ │ │ │4350元,再│ │ │ │ │ │ │ │ │匯入44萬29│ │ │ │ │ │ │ │ │51元差價共│ │ │ │ │ │ │ │ │73萬8278元│ │ │ │ │ │ │ │ │(73) │ │ │ │ │ ├────┼──┼────┼─────┤ ├────────────┤ │ │ │華義 │11 │91.09.11│被告謊稱賣│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掉昱德10張│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3.8│ │ │ │ │ │ │得款82萬,│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本│ │ │ │ │ │ │告訴人再匯│ │院卷(一)p128) │ │ │ │ │ │ │入48萬 元 │ │ │ │ │ ├────┼──┼────┼─────┤ ├────────────┤ │ │ │華義 │1 │91.09.23│12萬(120 │ │無 │ │ │ │ │ │ │) │ │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括弧│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內為每股價│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格) │ │在卷宗、頁數) │ ├──┼───┼────┼──┼────┼─────┼──────────┼────────────┤ │9 │癸○○│華義 │1 │91.09.02│12萬5百36 │癸○○因聽到同事吳靜│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元(120) │宜講丑○○為光華投顧│「光華投顧公司股務 │ │ │ │ │ │ │ │總經理秘書,股票消息│91.8.30 股票過戶章」印文│ │ │ │ │ │ │ │來源可靠,乙○○有透│壹枚(A4卷第948頁) │ │ │ │ │ │ │ │過丑○○購買華義公司│ │ │ │ │ │ │ │ │股票,且有賺錢,因而│ │ │ │ │ │ │ │ │興起欲購買之興趣,鄭│ │ │ │ │ │ │ │ │雅文遂請乙○○打電話│ │ │ │ │ │ │ │ │聯絡丑○○,丑○○乃│ │ │ │ │ │ │ │ │於電話中利用癸○○已│ │ │ │ │ │ │ │ │由乙○○處獲得之錯誤│ │ │ │ │ │ │ │ │訊息而陷於錯誤之機會│ │ │ │ │ │ │ │ │,再次向癸○○謊稱:│ │ │ │ │ │ │ │ │伊係任職於公華投顧公│ │ │ │ │ │ │ │ │司,為總經理秘書,而│ │ │ │ │ │ │ │ │華義公司目前有發行所│ │ │ │ │ │ │ │ │謂「含權股」,股價很│ │ │ │ │ │ │ │ │貴,但很有賺頭等語。│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括弧│詐術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內為每股價│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格) │ │在卷宗、頁數) │ ├──┼───┼────┼──┼────┼─────┼──────────┼────────────┤ │10 │丙○○│台灣神隆│2 │91.01.14│8萬6千(43)│乙○○介紹丙○○予賴│稅額繳款書1張 │ │ │(原名│ │ │ │ │采連認識,丑○○遂主│「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1.2│ │ │宋偉凱│ │ │ │ │動打電話給丙○○,向│1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總 │ │ │ │ │丙○○謊稱:伊係任職│A4卷第985頁) │ │ │共交付│ │ │ │ │於光華投顧公司擔任總│ │ │ │約16萬│ │ │ │ │經理特助,知道未上市│ │ │ │元) ├────┼──┼────┼─────┤股票之內線消息,而伊├────────────┤ │ │ │昱德公司│1 │91.04.26│7萬3千5百 │可介紹購買光華投顧公│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元 (73.5) │司特別要輔導上市之股│「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4.2│ │ │ │ │ │ │ │票,光華投顧公司也會│5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大量買進炒作,一般人│A4卷第985頁) │ │ │ │ │ │ │ │是買不到的,但是透過│ │ │ │ │ │ │ │ │伊任職光華投顧公司之│ │ │ │ │ │ │ │ │關係才能向光華投顧公│ │ │ │ │ │ │ │ │司分買購得,將來股票│ │ │ │ │ │ │ │ │會與光華投顧一起出脫│ │ │ │ │ │ │ │ │,穩賺不賠等語。 │ │ └──┴───┴────┴──┴────┴─────┴──────────┴────────────┘ 附表二:被告謊稱轉換股票而單純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 │ │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編號│ │ │ │ │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 │在卷宗、頁數) │ ├──┼───┼────┼──┼────┼─────┼────────────┤ │1 │子○○│展茂 │5 │91.05.07│以100 元賣│稅額繳款書1張 │ │ │(損失│ │ │ │出2 張華義│「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7│ │ │113萬5│ │ │ │購買(39)│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353 元│ │ │ │ │A3卷第496頁) │ │ │) ├────┼──┼────┼─────┼────────────┤ │ │ │中天 │5 │91.05.16│以104賣出3│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張華義購買│「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7│ │ │ │ │ │ │(72)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3│ │ │ │ │ │ │ │卷第497頁)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 │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 │在卷宗、頁數) │ ├──┼───┼────┼──┼────┼─────┼────────────┤ │2 │戊○○│展茂 │7 │91.05.08│以100賣出3│稅額繳款書1張 │ │ │(被騙│ │ │ │張華義購買│「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9│ │ │184 萬│ │ │ │(41)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3│ │ │餘元)│ │ │ │ │卷第481頁) │ │ │ ├────┼──┼────┼─────┼────────────┤ │ │ │中天 │5 │91.05.16│以104 元賣│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華義7 張購│「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1│ │ │ │ │ │ │買,總價36│7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萬(72) │A3卷第482頁) │ │ │ ├────┼──┼────┼─────┼────────────┤ │ │ │鈺德 │5 │91.05.14│同上,總價│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37萬5 千(│「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2│ │ │ │ │ │ │75) │1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A3卷第484頁) │ │ │ ├────┼──┼────┼─────┼────────────┤ │ │ │華義含權│5 │91.09.20│賣鈺德16張│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購買(128.│「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7│ │ │ │ │ │ │5), 共64│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3│ │ │ │ │ │ │萬5343。(│卷第487頁) │ │ │ │ │ │ │其餘差價58│ │ │ │ │ │ │ │萬2721匯還│ │ │ │ │ │ │ │告訴人(a2│ │ │ │ │ │ │ │-460) │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括弧│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內為每股價│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格) │在卷宗、頁數) │ ├──┼───┼────┼──┼────┼─────┼────────────┤ │3 │壬○○│鈺德 │5 │91.05.09│賣掉前開華│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義,以價金│「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9│ │ │ │ │ │ │購買,其中│及91.5.19 股票過戶章」印│ │ │ │ │ │ │3 張每張75│文壹枚(A4卷第1031至1032│ │ │ │ │ │ │),另2 張│) │ │ │ │ │ │ │每張7 萬6 │ │ │ │ │ │ │ │千元(76)│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 │數量 │ ├──┼───┼────┼──┼────┼─────┼────────────┤ │4 │辛○○│中天 │4 │91.05.16│被稱105 出│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售華義3 張│「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1│ │ │ │ │ │ │購買,總計│7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28 萬9千2 │A4卷第1071頁) │ │ │ │ │ │ │百75元(72│ │ │ │ │ │ │ │) │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 │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 │數量 │ ├──┼───┼────┼──┼────┼─────┼────────────┤ │5 │甲○○│展茂 │1 │91.05.09│100 元賣出│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華義轉買,│「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9│ │ │ │ │ │ │4萬2千5 百│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4│ │ │ │ │ │ │70元(41.5)│卷第1108頁) │ │ │ ├────┼──┼────┼─────┼────────────┤ │ │ │昱德科技│2 │91.06.04│賣展茂3 張│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價金購買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9│ │ │ │ │ │ │(80)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4│ │ │ │ │ │ │ │-1109) │ └──┴───┴────┴──┴────┴─────┴────────────┘ 附表三:被害人自行匯款購買而被告單純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匯款金額(│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括弧內為每│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股價格) │在卷宗、頁數) │ ├──┼───┼────┼──┼────┼─────┼────────────┤ │1 │寅○○│昱德 │1 │91.05.20│7萬5千355 │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元(75)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2│ │ │ │ │ │ │ │7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 │A4卷第847頁) │ │ │ ├────┼──┼────┼─────┼────────────┤ │ │ │華義 │1 │91.09.11│賣昱德,補│稅額繳款書1張 │ │ │ │ │ │ │差價4 萬9 │「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9.1│ │ │ │ │ │ │百21元購買│1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 │ │ │ │ │ │(122) │A4卷第847頁) │ └──┴───┴────┴──┴────┴─────┴────────────┘ ┌──┬───┬────┬──┬────┬─────┬────────────┐ │編號│被害人│購買股票│張數│日期 │金額(括弧│稅額繳款書有無及偽造印文│ │ │ │ │ │ │內為每股價│數量(括弧內為偽造單據所│ │ │ │ │ │ │格) │在卷宗、頁數) │ ├──┼───┼────┼──┼────┼─────┼────────────┤ │2 │卯○○│鈺德公司│1 │91.04.26│7 萬3 千8 │稅額繳款書1張 │ │ │(損失│ │ │ │百25元(73│「光華投顧公司股務91.5.7│ │ │7萬78 │ │ │ │.5) │股票過戶章」印文壹枚(A2 │ │ │25元)│ │ │ │ │ 卷第83頁、a3-48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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