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趙元昊律師
- 選任辯護人
- 許瑞榮律師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另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故應予以羈押,被告之犯意如何,尚有證據待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