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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堭儀李育仁周群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選任辯護人
許瑞榮律師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叁年拾貳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另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故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故應予以羈押,被告之犯意如何,尚有證據待查,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堭 儀

法 官 李 育 仁

法 官 周 群 翔

書記官 何 子 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五六八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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