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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49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林清吉趙文卿莊明達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訴字第649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78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事實

一、甲○○原為本院內湖簡易庭勉股書記官,負責該股承辦案件之資料輸入及期日傳喚通知書之製作,為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甲○○於任職勉股書記官期間,結識曾為該股承辦案件之當事人丙○○。嗣丙○○表示有債務問題無法解決,甲○○遂介紹其妻舅乙○○與丙○○結識,由乙○○協助丙○○處理債務問題。甲○○亦因此自丙○○處認識姓名年籍不詳之丙○○友人「王太太」。甲○○因得知「王太太」與莊清桂間有債務問題,為期取得莊清桂之莊清桂之辦之本院92年度湖簡調字第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當事人,且亦明知該案件之承審法官並未訂於民國92年8 月20日上午10時15分開調解庭,而乙○○亦明知其非該案件之當事人,二人竟基於共同行使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乙○○部分已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另行提起公訴),先由甲○○於同年7 月29日上午某時,在臺北市內湖區○○○路○ 段91號2 樓本院內湖簡易庭勉股書記官辦公室內,接續在該案件於電腦資料中之「當事人欄」內新增「乙○○」為該案件之聲請人、在「應到時間欄」內鍵入開庭時間為「中華民國92年8 月20 日 上午10時15分」及在「備註欄」內輸入「原告請攜帶被告莊清桂最新其職務上所掌該案件各項電腦資料之準公文書上,並於「受通知人姓名地址欄」內勾選「聲請人乙○○」後列印開庭通知書及郵務送達公文封。甲○○隨即又接續在該已列印之開庭通知書中當事人姓名欄內原先之相對人「阮仁尹、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筆劃除,手寫改為「莊清桂等」,並在該劃除處加蓋其所掌本院校對章戳二枚及蓋其書記官職章後,登載此不實資料於其職務上所掌之開庭通知書上。甲○○於取得此開庭通知書及郵務送達公文封後旋交予其妻舅乙○○,乙○○並於同日某時許,即持此開庭通知書及其身分證至臺北市內湖區戶政事務所,向該戶政事務所某表示欲申請莊清桂之司法機關之威信及對於開庭通知書核發正確性、戶政機關對於未取得莊清桂面,並將該開庭通知書及郵務送達公文封返還給甲○○,甲○○即隨手將該開庭通知書連同郵務送達公文封丟入身旁垃圾桶內,適由正欲與甲○○見面之丙○○取得,見該通知書上有莊清桂之姓名遂持之向本院政風室人員查明,始知上情。

二、案經本院函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前述時、地明知乙○○與莊清桂均非本院92年度湖簡調第46號之當事人,而將乙○○之姓名鍵入於其職務所掌該案件於電腦之各項資料,並於列印開庭通知書後,將原相對人改為「莊清桂等」,並將此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交與其妻舅乙○○,而由乙○○持此開庭通知書至戶政事務所請領莊清桂之於本院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被告所製作之本院92年度湖簡調第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案件之開庭通知書1 紙在卷可查。另本院內湖簡易庭92年度湖簡調字第46號事件之原告為施佩利,被告為阮仁尹及開元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乙○○及莊清桂均非該案之當事人、證人或訴訟代理人乙節,亦有本院93年8 月2 日士院儀民國92訴1084字第21161 號函1紙附卷可憑。且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內湖簡易庭92年湖檢調字第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全卷,該案件於92年7 月29日開調解庭時即因該損害賠償事件當事人雙方調解不成立,而由承審法官當庭諭知該件候核辦,並由該案承審法官於同年8 月4 日簽呈移由本院民事庭依通常程序審理,而由被告於同年月18日送卷完畢(見該卷第56頁至第58頁),是系爭開庭通知書上所載訂92年8 月20日上午10時15分開庭行調解程序之記載顯為不實之事項,故被告前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

二、至被告辯稱:該開庭通知書是證人丙○○主動央求開立,非伊主動製作,伊於92年7 月29日當日上午因需開庭之故,丙○○自臺北縣中和地區趕來可能太晚,恐無法將開庭通知書交與丙○○,伊早上8 點就進辦公室,適伊妻舅乙○○自臺中北上且有攜帶話跟伊說莊清桂之姓名後,伊才知道莊清桂這個名字云云(見本院94年2 月24日審理筆錄第7 頁及第12頁、本院93年12月17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 頁)。然查:本件被告所涉犯偽造文書犯行係因證人丙○○至本院政風室檢舉始查知,若證人丙○○果係主動要求被告製作此開庭通知書,證人丙○○即可能因此擔負罪責,又何能主動揭露此案而自甘罹法而陷身囹圄?雖證人乙○○於本院審理時曾證稱:當日早上10點多到臺北來看工程,看完後就到內湖簡易庭找被告聊天,在內湖簡易庭大門口看到丙○○與被告在聊天,丙○○表示有遭他人欠錢需查欠錢之人有無搬走,但丙○○未帶遂表示可幫忙丙○○申請,被告即進去法院製作通知書交給伊等節(見本院94年2 月24日審理筆錄第8 頁),然對照被告前開所辯,非但時間、地點大相逕庭,且對於被告甲○○究為何因始以證人乙○○之名義製作系爭開庭通知書乙節二人均供述不一(被告表示因丙○○無法趕到,遂要求乙○○幫忙申請,證人乙○○則表示因見證人丙○○與被告在法院門口聊天,因證人丙○○未帶名義製作系爭開庭通知書),足證被告與證人乙○○所稱係證人丙○○要求製作一事,應屬不滿證人丙○○於本件之舉發而所為報復之語,均不足採信。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稱電腦中相對人的資料是可以修改,但因證人丙○○未告知欲申請為何人,所以才用手改為「莊清桂等」云云(見本院94年2 月24日審理筆錄第12頁),但自該開庭通知書觀之,雖當事人姓名欄內關於相對人部分被告用筆更改為「莊清桂等」,但在該開庭通知書備註欄內已有以電腦方式列印「原告請攜帶被告莊清桂最新告果真於開庭通知書列印後始自證人丙○○處得知莊清桂之姓名,又何能該通知書備註欄內有如此之記載?益徵被告於製作此開庭通知書前即已知悉莊清桂之姓名,被告所辯顯係臨訟推卸之詞,不足採信。

三、按書記官將該股所承辦案件之各項資料輸入其職務上所掌電腦資料,並將此電磁紀錄藉由電腦處理以文字顯現,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依刑法第220 條第2 項及第1 項之規定,關於刑法各章之罪應以文書論。而本件被告明知乙○○與莊清桂均非本院92年度湖簡調第46號之當事人,而將乙○○之姓名登載於其職務所掌該案件於電腦之各項資料,並於列印開庭通知書後,將原相對人改為「莊清桂等」,並將此登載不實之公文書交與其妻舅乙○○,而由乙○○持此開庭通知書至戶政事務所請領莊清桂之損害於司法機關之威信及對於開庭通知書核發正確性、戶政機關對於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3 條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被告與乙○○間就前揭犯行,彼此間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載之公文書後復交由乙○○持之行使,其登載不實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僅論以高度之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公文書罪。其多次將前述不實之資料登載於其職務所掌之公文書及準公文書之犯行,時間密接、場所同一,顯係基於一接續之犯意為之,應論以一罪。起訴書另記載被告偽造本院92年湖簡調字第4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開庭通知書,並論以刑法第216 、211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名,然卷附之開庭通知書法院書記官本有製作權限,尚難僅因其製作之內容虛偽且涉及他人權利,即令其應以偽造公文書罪相繩,惟此部份業經蒞庭檢察官於本院94年2 月24日審理時當庭更正起訴法條為刑法第216條、第213 條,復據以論告,本於檢察一體原則,應以蒞庭檢察官到庭更正後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為檢察官起訴事實及所引應適用之法條,附此敘明。爰審酌被告為任職司法機關之公務員,更為承辦訴訟案件之書記官,本應潔身自愛,維護司法威信,卻為私利,徒謀一時之便而登載不實事項於其所掌之開庭通知書,復交由他人行使,藉此取得他人私密資料,影響司法機關聲譽甚鉅,惟被告素行尚佳,暨犯罪後尚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認公訴人於補充論告書內求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稍嫌過重,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警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216 條、第213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碧霞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清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莊明達

書記官 陳玉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 條至第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
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3條
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
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649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