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 原告
- 萬里行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癸○○
- 訴訟代理人
- 陳皇均
- 被告
- 壬○○○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辰○○
- 被告
- 辰○○
- 被告
- 丁○○
- 被告
- 巳○○
- 被告
- 卯○○
- 被告
- 丑○○
- 被告
- 安徽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 被告
- 子○
- 被告
- 己○○
- 被告
- 寅○
- 被告
- 庚○
- 被告
- 辛○○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違反公司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辰○○、丁○○、巳○○、卯○○、丑○○被訴違反公司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