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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林秀鳳周明鴻高雅敏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二號

原告
萬里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陳皇均
被告
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辰○○
被告
辰○○
被告
丁○○
被告
巳○○
被告
卯○○
被告
丑○○
被告
安徽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乙○○
被告
子○
被告
己○○
被告
寅○
被告
庚○
被告
辛○○
被告
戊○
被告
丙○○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自字第三七號違反公司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辰○○、丁○○、巳○○、卯○○、丑○○被訴違反公司法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周明鴻

法 官 高雅敏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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