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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2 日

法官朱光仁彭洪媛蘇嫊娟

原告
亞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炳鎗
原告
凱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俊松
法定代理人
上二原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鄭庭壽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易字第372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背信一案,其中被告甲○○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  日

法 官 彭洪媛

法 官 蘇嫊娟

                 書記官 劉政惠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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