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 原告
- 亞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炳鎗
- 原告
- 凱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俊松
- 法定代理人
- 上二原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鄭庭壽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本院93年度易字第372 號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乙○○被訴背信一案,其中被告甲○○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上開說明,此部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