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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他調字第9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楊廼伶林正忠葛名翔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旺得福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兼被告
林坤德(原名:林永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6515號、第11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第294條第1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坤德(原名:林永福)及被告旺得福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林坤德罹患腦幹中風不能到庭,並於民國86年12月15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禁字第84號裁定宣告被告林坤德為禁治產人,有臺北醫學院附設醫院86年7月11日乙診字第7073號診斷證明書(乙種)及前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86年度訴字第1170號卷第81至82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87年8月24日裁定被告林坤德於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

三、嗣被告林坤德於111年10月22日死亡,有被告林坤德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94年度他調字第9號卷第343、349頁),是本院認被告林坤德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揭規定,應依職權繼續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廼伶

                  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葛名翔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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