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他調字第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旺得福電子工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兼被告
- 林坤德(原名:林永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6年度偵字第6515號、第11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審判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被告因疾病不能到庭者,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第294條第1項停止審判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繼續審判,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第2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林坤德(原名:林永福)及被告旺得福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林坤德罹患腦幹中風不能到庭,並於民國86年12月15日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86年禁字第84號裁定宣告被告林坤德為禁治產人,有臺北醫學院附設醫院86年7月11日乙診字第7073號診斷證明書(乙種)及前開裁定書各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86年度訴字第1170號卷第81至82頁),是依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2項之規定,於87年8月24日裁定被告林坤德於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在案。
三、嗣被告林坤德於111年10月22日死亡,有被告林坤德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戶籍謄本各1份在卷可參(見本院94年度他調字第9號卷第343、349頁),是本院認被告林坤德上開停止審判之原因業已消滅,揆諸首揭規定,應依職權繼續審判。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