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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1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江翠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011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毒偵字第2056號),暨函請併案審理(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毒偵字第5949號、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2148號),本院經訊問被告後,被告為認罪之答辯,本院合議庭裁定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另補充如下:

㈠被告甲○○前因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6 月,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 年4 月確定,於民國94年3 月6 日縮刑期滿,視為執行完畢。

㈡被告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概括犯意,自94年6 月上旬某日起至94年10月7 日止,以將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燒烤,以吸食其煙氣之方式,連續在臺北縣新莊市其友人住處、其台北市大同區○○○路245 巷6 弄5 號住處等處施用安非他命多次,於施用後即將該玻璃球丟棄。

㈢被告另於94年8 月2 日清晨1 時50分,為警在址設臺北縣三重市○○街89巷87號5 樓之金宮旅社第508 室查獲,並扣得海洛因1 包、安非他命2 包、吸食器1 組;再於94年10月7日17時45分,在被告友人林其璋位於台北縣新莊市○○街106 巷16號2 樓住處,為警查獲,並扣得海洛因、安非他命、8 釐米手槍1 把、8 釐米子彈3 顆、0.22子彈9 顆、90子彈40顆、研磨器1 具等物。

㈣上揭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罪事實,除有起訴書所載之證據外,另據被告於本院訊問及審理時自白不諱,並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4年8 月16日及94年7 月6 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2 份(編號:CH/2005/80123 、CH/2005/A0790)在 卷可參。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核被告多次施用安非他命之犯行,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毒品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行,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多次施用安非他命之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連續犯之規定以一罪論,並依法加重其刑。除起訴書所載之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外,其餘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雖均未於起訴書中敘及,然與已起訴且經本院論罪科刑之犯罪事實間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是公訴人函請本院併案審理之94年度毒偵字第5949號、94年度核退毒偵字第2148號案件,本院自當併予審理。又查被告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情形,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爰審酌被告前因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起訴、判刑,竟不知悔改,再施用毒品,惡性較重,及其施用毒品殘害自身之健康、犯罪之手段、施用毒品之次數、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知所悔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94年8 月2 日扣得之安非他命2 包及吸食器1 組,為蕭清池所有,94年10月7 日扣得之安非他命、研磨器非被告所有,且被告未曾使用過上開物品施用安非他命等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既無證據證明上開各物,與被告本件犯行有涉,自無從於本案諭知沒收或沒收銷燬。至於其餘扣案之物,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同無從諭知沒收。另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玻璃球,並未扣案,被告復自承業經其丟棄,堪認已滅失,爰不諭知沒收,均附此敘明。

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聰良到庭執行職務當事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江 翠 萍

論罪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范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011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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