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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5 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黃潔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175 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1425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乙○○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實

一、乙○○於民國86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於86年12月10日,以86年度訴字第1017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於87年2 月26日入監執行徒刑,於88年7 月20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而於90年4 月5 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構成累犯)。詎仍不知悛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93年11月21日下午3 時許,攜帶其所有、客觀上足以供兇器使用之大型鐵剪1 支,至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610 巷13號鄰居甲○○住宅前,乘其家中無人之際,以鐵剪剪斷甲○○住處倉庫木門(起訴書贅引住宅大門)之鎖頭(起訴書誤為鑰匙),啟門入內,竊取倉庫中之釀酒器1 組、鋁製洗澡盆5 個及白鐵1 批,總計價值約新臺幣1 萬元(無故侵入住宅及毀損部分未據告訴),並將竊得之物品徒手搬運置於自己所有之車牌號碼EL-7969 號自小客車內,旋載運至臺北縣汐止市○○路○ 段311 巷66號自己住處後方藏放。迨翌(22)日凌晨5 時許,甲○○返家後發現上開物品遭竊,乃報警處理,並會同警方循線於同日下午3 時15分許,在乙○○停放於上述開鐵剪1 支則經乙○○之配偶丟棄而未扣案。

二、案經甲○○訴由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嗣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

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據證人即告訴人甲○○證述在卷,復有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附卷可稽,另被告自承以大型鐵剪剪斷甲○○住處倉庫木門鎖頭,核與現場照片所示一致,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按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以行為人攜帶兇器竊盜為其加重條件,此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均屬之,且祇須行竊時攜帶此種具有危險性之兇器為已足,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為必要,最高法院著有79年臺上字第5253號判例可資參照。查被告行竊用之大型鐵剪1 支係鐵製材質,長約33公分,寬約15公分,兩邊都有利刃,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該鐵剪足以剪斷金屬鎖頭,顯見質地堅硬,被告持以行竊,客觀上足以對人之生命、身體產生相當之危害,性質上屬兇器無疑。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查被告有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執行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事實欄所示之犯罪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存卷可佐,素行不佳、攜帶兇器竊盜對民眾生命安全所生之危害非輕、竊得財物價值非鉅、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並其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至被告所有、供行竊用之大型鐵剪1 支,因並未扣案,訊之被告則供稱於犯案後,其配偶已將之丟棄等語明確,衡情可信,該鐵剪既業已滅失,故不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鄭嘉欣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六庭法 官 黃 潔 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一 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 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 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 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 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 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柳 瑞 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75 號於民國 94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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