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99號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399號
- 公訴人
-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玉膳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5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玉膳實業有限公司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甲○○部分另行判決)。
二、按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後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玉膳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因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 個月以上之情事,業經主管被機關即台北市政府依公司法第10條第2 款前段、第397 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之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3 日以府建商字第09406399500 號函廢止該公司之登記,此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商業管理處95年6 月2 日北市商二字第09533387400 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玉膳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已不存續。依照上開說明,被告玉膳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後段、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