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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99號

違反勞動基準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5 日

法官李育仁黃潔茹姜麗香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易字第399號

公訴人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玉膳實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字第53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玉膳實業有限公司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被告甲○○部分另行判決)。

二、按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後段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玉膳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因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 個月以上之情事,業經主管被機關即台北市政府依公司法第10條第2 款前段、第397 條第1 項後段、第2 項之規定,於民國94年10月3 日以府建商字第09406399500 號函廢止該公司之登記,此有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商業管理處95年6 月2 日北市商二字第09533387400 號函暨檢附相關資料1 份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玉膳實業有限公司之法人已不存續。依照上開說明,被告玉膳實業有限公司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後段、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5  日

法 官 黃潔茹

法 官 姜麗香

書記官 陳玉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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