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4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49號
- 公訴人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3 月21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正本中第陸頁第貳拾肆行「法官周群翔」,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中第6 頁第24行「法官江翠萍」,正本誤繕為「法官周群翔」,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朱光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