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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附民字第4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王梅英劉秉鑫楊得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字第45號

原告
艾迪爾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豐
送達代收人
黃碧芬律師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94年度訴字第202 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答辯狀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偽造文書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王梅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楊得君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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