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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林秀鳳高雅敏許碧惠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丙○○
兼上二人
庚○○
法定代理人
被告
己○○
被告
清祥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被告
上 一 人 辛○○
法定代理人

上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

裁定。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林秀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許碧惠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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