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甲○○ 乙○○○ 丁○○ 戊○○ 丙○○ 兼 上二人 庚○○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己○○ 被 告 清祥汽車貨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辛○○ 法定代理人 上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林秀鳳 法 官 高雅敏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徐仁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