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上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附民字第9 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05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附民原告 甲○○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獻同律師 附民被告 丁○○ 一 東億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附民字第9 號損害賠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蔡明宏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趙文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佳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5 日